第四章 民兵
第一节 领导机构
1945年秋,中共胶高县委设武装部。1948年春,改设胶高武装指挥部,领导民兵开展对敌斗争。1948年底,中共高密县委设武装部,属地方机关。1951年5月,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高密县人民武装部,为现役机关,并领导全县民兵工作。下设作训、政工、供管3科。1986年7月1日,县人民武装部复归属地方建制。
第二节 组织建设
1944年秋,南海军分区敌工股在王干坝设敌工站,组织抗日民兵自卫队,约30人。有手榴弹(4枚)和土枪、大刀、长矛、棍棒等武器。冬,傅家口子、刘家口子、卞家屯等10余村相继成立民兵自卫队。年底,傅家口子、刘家口子、邓家屯等5村组成高北第一联防,王干坝、孙家庄、卞家屯等村组成高北第二联防,共有民兵200多名、步枪5支。1946年,铁路以北解放区村村建立民兵自卫队。1945年8月后,铁路以南解放区建立民兵组织。1947年冬,县内村村都有民兵自卫队或联防组织。民兵靠缴获敌枪支、改造杂牌枪和上级配发等途径发展武器装备。是年,全县民兵共有步枪800余支、手榴弹1500余枚。1948年冬,撤销民兵联防。1951年初,全县民兵武器计有“七九”、“六五”式步枪1485支、各种小炮1373门。1952年冬,根据国防部颁发的《民兵工作条例》,整顿民兵组织,民兵自卫队改称民兵;开始实行普遍民兵制度,凡16至45周岁的男性公民和16至35周岁的女性公民普遍加人民兵组织,分别编为武装基干民兵、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全县共有民兵45749人,其中基干民兵12069人。县成立民兵指挥部,区、乡(村)分别编为大队、中队,中队下设小队。1958年秋,响应毛泽东主席“大办民兵师”的号召,实行“全民皆兵”制。凡16至50周岁的男女公民均编人民兵组织。其中16至30周岁的为基于民兵。10月,全县建成17个民兵师,共有民兵214993人,其中基干民兵53821人,普通民兵135517人,预备兵团民兵25655人。工矿企业职工也编建民兵组织。民兵开始装备冲锋枪、半自动步枪、轻机枪、重机枪、12.7高射机枪及六○迫击炮、八二迫击炮、八二无坐力炮、六○火箭筒、反坦克地雷等先进武器,并配有电台、报话机、电话交换箱、电话学机以及侦察设备等,从而民兵战斗力空前加强。此后,每年进行一次组织整顿。1981年,民兵压缩年龄,缩小范围,简化组织层次,建立各种专业分队,由过去的单一兵种发展到多兵种,把原来的民兵师缩编为团。县、公社、大队分别编为民兵团、营、连。1984年,开始组织预备役兵员充实现役部队,加强后备力量建设。此次调整,组建民兵以农村、工矿、企业、机关、学校为重点;男性公民18至35周岁,基干民兵18至28周岁,女性只要基干民兵,并控制在基干民兵总数的10%以内;由原武装基干民兵、基干民兵、普通民兵简化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基干民兵条件除年龄外,均按征集兵员条件执行;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同时又被编为预备役组织,分别服一、二类预备役。
高密县部分年份民兵组织情况统计表 表23—2
年份建别合计基干民兵普通民兵排以上干部师团营连排计其中男性复退军人计其中男性复退军人计其中男性复退军人195117094131803914195245749120693368019541486701182513684519553565614921207351956509951435436641195817214993538211611721959175720510103042162704321171149130587394931201612196017165723910932545185426120025719615780321361745787056819171040101962847443833155978757694498636328020935672116711606949317971963947654419163942788334666339618510938622105512071198619648178345161791368491950339429194217430931191124899366224419651195384445241755268190049575374693626439531207127289247219719741199354401209030117051730044111919794615024671439210483180519751199354414250561117572750814095132989866822353143921043416951976119924432820705911163607187648509069963871250313670949119621978119109946881997771149737230546138480443016260713963105702204198011910274480216064117891712274501981735580425201329399281999198112610238884516500151101523723457578663440141982122511795061636815162299863138231568561983121408837791349312694303370286334550761984303758468612362120332824723245711198530387845201217512011303872345757866044014
第三节 军事训练
抗日战争后期与解放战争时期,县内民兵劳武结合,以战代训,有时利用生产空隙进行投弹、射击和埋地雷等技术训练。新中国建立后,建立军事训练制度。1964年,全县形成群众性练兵高潮。对基干民兵进行射击、刺杀、投弹、爆破及战术等基础训练;学习民兵的传统战法,练习夜战、近战;开展打坦克、打飞机、打伞兵和防原子、防化学、防细菌及其他专业技术训练。当年10月,高密县有3名民兵赴济南参加省民兵比武大会。灵应庵民兵连李衍明获射击一等奖,沙沟民兵连王玉秋(女)和灵应庵民兵连薛永花(女)获射击二等奖。1965年8月,县举行民兵比武大会,221名民兵参加。分射击、投弹、刺杀、战术和政治考核等项目。有11人获一等奖,15人获二等奖,30人获三等奖。前下口大队的“全家民兵”、前沙沟大队的“五姊妹民兵”、灵应庵民兵战术班、黑王家民兵刺杀班获集体奖。邮电局、汽车站和东关、娘娘庙4个民兵连获表演奖。1970年冬,县直单位按系统组织战备拉练。1981年,改革民兵训练制度,实行周期训练。两年为一个周期,每期1月,由公社集中训练;经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合格证书。同年,成立高射机枪、地炮、侦察、通讯等专业民兵分队。每年按照上级训练计划,进行专业技术训练。
第四节 政治教育
解放初期,根据党在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采用宣讲、座谈讨论、忆苦思甜等形式,向民兵进行政治教育。新中国建立后,始有正规政治学习材料。自1961年以来,向民兵连发放大军区、省军区编写的民兵政治教育提纲100余万份,县人民武装部印发民兵政治教育材料35万余份。1980年后,民兵工作与“两个文明建设”结合,在创建文明村中,开展“一兵带一户,一连带一村”活动。1980年,李家营民兵连创办“民兵青年之家”。1982、1983年,这一活动在全县兴起。1985年,全县共有“民兵青年之家”940多个。
第五节 主要战绩
夜袭前屯伪军 1944年秋季,一天深夜,王干坝民兵队长岳显刚率10余名民兵和部分群众奔袭前屯伪军,按事先侦察的路线奋力扑向其驻处。敌惊醒逃窜,民兵缴获步枪5支、弹药物资1宗。
把守北大门 1946年冬,国民党军在张家墩设据点,企图向南进犯,打通高诸公路。中共高密县委部署柴沟一带村村成立武装小组,实行联防,“把守北大门”。西起水西,东至王柱,建立起一条30余里的防线,270余名精干民兵组成联防大队,在群众配合下,经常袭击国民党军据点。从10月至12月底,埋地雷60余次,散发传单2万多张。春节前,国民党军到柴沟一带抢掠,刚接近邱家大村,即被击毙1名,余者窜回。一天,敌军上操踏响地雷,死伤3人。敌军惶恐,撤驻苗家屯,民兵随即把地雷埋在该村周围。敌军无计可施,于1947年2月缩回城里,不敢南犯。县委、县民主政府奖给联防大队步枪25支、子弹3000余发、手榴弹500余枚、日用品1宗。
截获蒋军马车 1947年9月4日下午,大孙家民兵队巡逻至展家桥附近,发现一队国民党军押着13辆马车西行,意图过桥,遂即埋伏截击。待马车上桥时,民兵迅即占领桥头,仅用十几分钟,毙敌4名,迫敌投降,截获所有马车及所载物资。
钢铁联防 1947年10月25日拂晓,国民党军整编第九师二十五和二十六团纠合县大队共3000余人,用两架飞机侦察后,包围了大孙家和大迟家(两村当时属平南县斜沟区)。驻大孙家的区长孙相恒,区中队长孙炳日,驻大迟家的区委书记崔占宽等,迅即组织所率之区中队员、民兵和群众登上围墙抗敌。一阵炮火过后,向大孙家东门进攻的敌军被民兵用成捆的手榴弹炸死10多名。敌人再次进攻,又被打退,转攻南门,亦未得手。向大迟家南门进攻的敌军踩响地雷,炸死7人;进攻东门的敌军,被民兵打退,1名连长被击毙。战斗坚持到11点钟,终因众寡悬殊,区中队等开始撤退。敌人进村后,对群众进行疯狂屠杀。此战,毙敌50多名,伤敌20多名,缴获各种枪40余支;两村民兵和群众牺牲80余名,有40多户房屋被烧,100余头牲口被拉走。南海专署和南海军分区党委、司令部、政治部、武装部联合通令,给大孙家、大迟家干部、群众记集体一等功,并授予“钢铁联防”锦旗1面。
高密县从1944年秋创建民兵,至1947年冬全境解放,全县民兵共参加大小战斗720余次,参战人员2.6万多人次,歼灭日伪军及其他反革命武装1700多人,缴获武器、物资无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