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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兵役制度

募兵 清末民初,实行募兵制。招募男性青壮年,入伍后长期服役,直到老弱病残时,方得退役。
抽丁 民国时期实行抽丁。县政府派给各乡村抽丁名额,各乡村组织18至45岁的男性村民抽签,中签者入伍服常备兵役。当时实行“三丁抽一”或“五丁抽一”。日伪政府按“三比一”或“二比一”抽丁。被抽丁者按期到新兵征集所报到,逾期即抓捕其家属作质。富户壮丁中签者,多出钱雇人顶替。
国民党军、地方杂牌军及日伪军,经常在城乡抓壮丁补充兵员,或以“工厂招工”为幌子,骗人当兵。
志愿兵役制 在1950年前,有大批青壮年自愿报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1950至1953年,大批优秀青年自愿报名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保家卫国。自1946至1954年,全县志愿参军者12000余名。
义务兵役制 1955年开始实行。是年冬,全县2700多名适龄青年报名应征,批准1441名入伍。后每年征兵开始,县、公社(乡、镇)均成立征兵办公室,落实征兵任务。县将征集名额分配到公社(乡、镇),公社和大队(村)组织适龄青年报名、目测、体检和政审。合格者报县征兵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入伍通知书”,按期征集入伍。入伍青年必须达到“三通”(家长通、亲属通、本人通)、“四满意”(村、乡、县及接收单位满意)。1984年,全县青年报名应征率高达98%。从1955至1985年,全县共征集新兵25659名,其中女兵8名。
志愿兵与义务兵相结合 1978年开始实行,义务兵服役期满时,凡申请留部队工作者,批准后转为志愿兵,先后服役满13年可退伍。
高密县历年征集义务兵人数统计表 表23—1

┌─────────┬────────┬───────────┬───────┐
│年月 │人数 │年月 │人数 │
├─────────┼────────┼───────────┼───────┤
│1955.3 │627 │1969.11 │1354 │
├─────────┼────────┼───────────┼───────┤
│1955.12 │1441 │1970.11 │1638 │
├─────────┼────────┼───────────┼───────┤
│1956.12 │400 │1972.11 │1850 │
├─────────┼────────┼───────────┼───────┤
│1957.12 │690 │1973.11 │508 │
├─────────┼────────┼───────────┼───────┤
│1958.11 │650 │1974.11 │1200 │
├─────────┼────────┼───────────┼───────┤
│1959.11 │695 │1976.3 │1140 │
├─────────┼────────┼───────────┼───────┤
│1960.7 │400 │1976.11 │1100 │
├─────────┼────────┼───────────┼───────┤
│1961.7 │100 │1978.1 │1020 │
├─────────┼────────┼───────────┼───────┤
│1962.4 │120 │1978.11 │1020 │
├─────────┼────────┼───────────┼───────┤
│1962.11 │210 │1979.11 │968 │
├─────────┼────────┼───────────┼───────┤
│1963.4 │36 │1980.10 │828 │
├─────────┼────────┼───────────┼───────┤
│1963.11 │500 │1981.9 │850 │
├─────────┼────────┼───────────┼───────┤
│1964.4 │28 │1982.10 │720 │
├─────────┼────────┼───────────┼───────┤
│1964.10 │1342 │1983.10 │694 │
├─────────┼────────┼───────────┼───────┤
│1965.11 │970 │1984.10 │742 │
├─────────┼────────┼───────────┼───────┤
│1969.1 │1350 │1985.10 │468 │
└─────────┴────────┴───────────┴───────┘

  注:1967和1971年未征兵;1968年征兵数额遗失;1966、1975、1977年征兵数额均统计在相邻年份中。
预备役 1956年7月,全县完成普遍预备役登记工作。1982年5月,对全县1980年以来的退伍军人,按国防部颁发的专业号码和业务名称,分类建卡、立档。1984年10月,采取“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办法,将基干民兵与普通民兵分别编为一、二类预备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