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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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法制宣传

1950年,利用讲演、宣传栏、图片、印发宣传材料、公判、公审、张贴布告等方式进行法制教育。1951年,县成立婚姻法检查执行委员会,逐乡层层成立婚姻法执行小组,广泛宣传实施婚姻法的意义及其内容,仅城厢、夏庄、道乡3个区,直接受教育的群众达6万人,占3个区总人口的50%。是年,全县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的1012对,其中自由恋爱的590对。1953年公开审理虐待妇女案27件。从1955年起,把公开审判作为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课堂。1980年把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列为司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任务。1982年4月,组织25人的宣传队,逢集日开展宣传活动。1983年8月,广泛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共召开群众宣讲大会3120场,广播宣讲96次,出动宣传车36次。1984年成立县法制教育领导小组,开展对《宪法》、《刑法》、《经济合同法》、《治安管理条例》、《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兵役法》等法律的宣传。1985年把普及法律知识作为法律教育的重点。是年,共发放各种普法读本125000余份(册),发动订阅《中国法制报》、《山东法制报》6700份,举办法制报告会20次,受教育者达15万余人。
第二节 民事调解

调解组织 高密县早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年代,解放区就有自发的人民调解工作。1951年9月,县法院设立调解组织机构。1952年陆续在基层区、乡、村建立三级调解组织。1953年10月,各乡成立调解委员会。1956年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设调解股,初级社设调解组或调解员。全县有调解员3987名。1958年公社化后,调解组织与治安组织合并为治安调解委员会。全县有治安调解委员会202个,小组1126个,调解员5305名。“文化大革命”前期,调解组织解体,1973年恢复。1978年始,公社配备专职司法干部。1982年调解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1985年,司法局设基层调解股,建立乡镇调解领导小组29个,基层调解委员会1069个,有调解员3014名。
调解工作 40年代后期,司法科在就地审理案件中,吸收调解人员参加调解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1951至1954年,共调处各种纠纷3370件。1955年起,重点调处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出现的纠纷。1962年调处1958年刮“五风”带来的纠纷。1963年在甄别平反工作中,调处各类民事纠纷240件。1977年,在全县范围内推广学习文登县调解工作经验。1980年调处在农村推行生产责任制后出现的“四争”(争田、争浇水、争耕畜、争农机具)纠纷。198 1年后,重点调处“两户一体”在发展商品经济中的纠纷。1984年调处“两户一体”纠纷101件。1985年4月,乡镇建立法律服务站,推行调解工作责任制,全年调解民事纠纷3140件。
第三节 法律顾问

组织沿革 1954年始建律师公会。翌年,有律师9名开业。1956年11月,成立高密县法律顾问处,1958年撤,1980年12月恢复。
刑事辩护 1956年始,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法律顾问处派出律师,为当事人辩护。
1980年,恢复律师辩护工作。当年出庭辩护12件。1981至1983年出庭辩护40件。1984年律师配合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出庭辩护17件。1985年出庭辩护16件。
民事代理 1981年始,律师接受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活动。至1983年先后代理民事案件29件。1984年代理32件。1985年代理34件。其中多是经济合同纠纷,共为委托方挽回经济损失96.7万元。
法律顾问 1981年始开展法律顾问业务。高密糖厂、个体劳动者协会、县妇联、县农药厂、兴华总公司等8个单位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985年,为聘任法律顾问的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意见138条,并审查经济合同200份。
第四节 公证

1981年3月成立高密县公证处,办理公证业务。至1982年底,共办理收养、遗嘱、经济合同、房屋买卖等公证59件。1983年,围。绕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开展公证工作,办理各种公证129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12件。1984年,县公证处建立岗位责任制,各乡镇设公证联络员,建立公证联络制度,扩大办证面。是年办理各项公证233件,其中办理“两户一体”经济合同公证59件,占经济合同办证总数的50%。1985年办理公证2508件,其中,经济合同237 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