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审判 资料库:潍坊市县志库 章节:高密县志(1840—198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section/1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section/1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section/11/article/13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section/11/article/13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设置

       民国审判机构   清末,诉讼案件由知县亲自审理。
       1912至1927年,县公署设承审处,由县知事委任承审员1人,刑、民诉讼案件仍由知事亲自审理。1928年县法院建立,审判处设审判官1名。1933年1月,县法院改组为青岛法院高密分庭,推事由司法行政部直接委任。1935年6月,高密分庭改组为高密地方法院,设院长1名,推事由高等法院任命,审判处设审判官1名。日本投降后,于1946年2月重新组建高密法院。1947年高密解放后解体。
       人民审判机构   1945年11月,高密县人民政府一科设司法干事1人。1946年1月成立高密县人民司法科。1950年5月,司法科改为高密县人民法院。1968年2月归属中国人民解放军高密县公安局军事管制小组统一管辖。1972年4月,法院分署办公。1973年7月,军管撤销,独立办公。
       人民法庭,1956年设井沟人民法庭。1957年设夏庄人民法庭。1959年春,井沟人民法庭撤销,设柴沟人民法庭和蔡家站人民法庭。上述3处人民法庭于1967年撤销。1973年7月恢复。1980年1月,撤销蔡家站人民法庭,设城关、大牟家、双羊、拒城河4处人民法庭。1985年5月,设姚哥庄、姜庄、阚家、方市4处人民法庭。
       临时机构,1950年11月设立高密县人民法庭,专事审判反革命案件。法庭有裁判委员会,县委书记任裁判长。各区设立分庭。镇反结束后撤销。
       1950年冬至1954年春进行第一次普选,全县设立3处普选人民法庭。1958年春,第二次普选设立23处。审理公民选举权的诉讼案件。普选结束撤销。
       1953年秋至1954年夏全县设立4处巡回人民法庭,审理抗购不售案件,打击粮商粮贩,保卫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
       1957年11月,为就地判处管制案件设立人民法庭,全县共11处。
第二节   审判工作

       刑事审判   1840至1910年,主要依据《大清律例》中的《刑律》进行审判活动。旨在巩固剥削阶级的统治,镇压人民的反帝爱国斗争,保护帝国主义的利益。
       民国初年,沿用《清律》,以后掺合一些法令条例。1925至1929年的刑事审判,以军阀派系的利益为转移,杀害一些无辜群众。1930至1937年,刑事审判的重点是镇压中国共产党的革命活动和禁吸毒品。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民主政府的审判活动,以共产党的方针、政策为依据,总的指导思想是,保障人民利益,镇压反动阶级、汉奸和反革命分子,推动抗日,促进团结,保护革命。1945年冬,高密和胶高两县的司法科相继成立后,各类刑事案件由公安局侦察、预审,由司法科审理。
       1950起重点审判反革命案件和虐待妇女案件。1955年9月1日县人民法院始在审判活动中实行人民陪审制,并设立陪审办公室。至1956年底,全县选举人民陪审员257名,依照法律政策、条例,审结各类刑事案件共3831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831件。
       1957至1965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615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235件。1958至1961年,办案出现贪多求快忽视质量的偏向,有时甚至把人民内部矛盾作为敌我矛盾处理。1962和1963年,对前4年审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复查、纠正。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陪审制度被废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冤、假、错案高达17.4%。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人民陪审制度选举人民陪审员163名;对“文化大革命”中处结的刑事案件,全部进行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落实了政策。1979至1982年,实行公开审判程序以及陪审、回避、辩护、合议、上诉等诉讼制度。同时,从1979年起,每年年终对所审结的案件进行评查。1983年,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从快从严予以打击。同年审结刑事案237件,判处刑事犯罪分子336人。1984年继续贯彻从快从严方针,着重打击隐藏较深和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至1985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84件,判处刑事犯罪分子234名。
       民事审判   清末,知县亲理民事诉讼。以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和封建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原则。民国时期,基本沿袭《清律》,后按《民法大全》的有关条款处理民事诉讼。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按照制定的法律、法令、条例和党的方针、政策进行民事审判。以保护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并支持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1950至1956年,在处理公民之间,社会团体之间,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权利的案件中,保护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保护公民对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1957年,民事审判依法保护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公民对生活资料的所有权。1958年,民事审判活动被削弱,致使全民所有制受损伤,有些集体所有制被破坏,有些公民的生活资料被侵犯。1966至19 78年,在“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影响下,民事审判活动削弱。1978年后,随着各项政策的落实,财产权益案件增多,婚姻案件逐年回升。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案件的范围扩大,数量增多。民事审判适应新形势,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草案)》。对多数案件通过调解处结,对少数调解无望的案件,予以判决。
高密县人民法院部分年份民事案件统计表
单位:件

┌──────┬─────┬─────┬──────┬─────┬───────┬─────┬─────┬─────┐
│年份        │合计      │婚姻      │土地房屋    │继承      │赡(抚)养      │债务      │赔偿      │其他      │
├──────┼─────┼─────┼──────┼─────┼───────┼─────┼─────┼─────┤
│1949        │83        │79        │            │          │              │          │          │4         │
├──────┼─────┼─────┼──────┼─────┼───────┼─────┼─────┼─────┤
│1954        │568       │482       │4           │7         │              │4         │5         │66        │
├──────┼─────┼─────┼──────┼─────┼───────┼─────┼─────┼─────┤
│1957        │269       │226       │            │          │6             │7         │          │30        │
├──────┼─────┼─────┼──────┼─────┼───────┼─────┼─────┼─────┤
│1959        │197       │191       │1           │          │              │          │          │5         │
├──────┼─────┼─────┼──────┼─────┼───────┼─────┼─────┼─────┤
│1966        │137       │131       │3           │1         │              │          │          │2         │
├──────┼─────┼─────┼──────┼─────┼───────┼─────┼─────┼─────┤
│1972        │71        │63        │3           │2         │2             │          │          │1         │
├──────┼─────┼─────┼──────┼─────┼───────┼─────┼─────┼─────┤
│1978        │96        │71        │4           │1         │1             │1         │          │18        │
├──────┼─────┼─────┼──────┼─────┼───────┼─────┼─────┼─────┤
│1982        │317       │168       │21          │5         │20            │2         │16        │85        │
├──────┼─────┼─────┼──────┼─────┼───────┼─────┼─────┼─────┤
│1983        │318       │183       │15          │9         │28            │9         │19        │55        │
├──────┼─────┼─────┼──────┼─────┼───────┼─────┼─────┼─────┤
│1984        │363       │218       │28          │5         │21            │11        │39        │41        │
├──────┼─────┼─────┼──────┼─────┼───────┼─────┼─────┼─────┤
│1985        │345       │202       │13          │3         │37            │15        │32        │43        │
└──────┴─────┴─────┴──────┴─────┴───────┴─────┴─────┴─────┘

       经济审判   1981年建立经济审判庭,审理经济案件,当年审理33件,争议标的175000元。至1985年底,共审结各类经济案件582件,争议标的总值3898500元。其中1985年审理367件,争议标的1178430元。
第三节   纠正冤假错案

       受理刑事申诉案件   1949至1977年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35件、40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申诉案件增多,1979至1985年,共受理处结申诉案件666件、728人。其中维持原判434人,改判无罪112人,免予刑事处分74人,减刑58人,撤诉27人,其他23人。
       复查纠正   1956年5月7日始,对1955至1956年4月由县法院处结的398件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共复审584人,其中维持原判394人,改判无罪10人,免予刑事处分13人,减刑145人,事实不清22人。
       1962年,对1958至1961年所处结的刑事案件以及处结的耕牛案件进行复查。共复审868人,其中维持原判727人,改判无罪65人,免予刑事处分21人,减刑45人,其他2人,事实不清8人。
       1979年3至10月,对1966至1978年由县法院处结的刑事案件570件、656人,连同起义、投降和错划右派人员的刑事案件一并复查。共复查600件、685人。其中维持原判417人,改判无罪136人,免予刑事处分17人,减刑115人,并拨发冤狱费8670元。
       1983年3月始,对1949年来由县法院经办的全部刑事案件进行复查。通过复查,改判无罪31人,免予刑事处分9人,减刑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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