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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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设置

民国审判机构 清末,诉讼案件由知县亲自审理。
1912至1927年,县公署设承审处,由县知事委任承审员1人,刑、民诉讼案件仍由知事亲自审理。1928年县法院建立,审判处设审判官1名。1933年1月,县法院改组为青岛法院高密分庭,推事由司法行政部直接委任。1935年6月,高密分庭改组为高密地方法院,设院长1名,推事由高等法院任命,审判处设审判官1名。日本投降后,于1946年2月重新组建高密法院。1947年高密解放后解体。
人民审判机构 1945年11月,高密县人民政府一科设司法干事1人。1946年1月成立高密县人民司法科。1950年5月,司法科改为高密县人民法院。1968年2月归属中国人民解放军高密县公安局军事管制小组统一管辖。1972年4月,法院分署办公。1973年7月,军管撤销,独立办公。
人民法庭,1956年设井沟人民法庭。1957年设夏庄人民法庭。1959年春,井沟人民法庭撤销,设柴沟人民法庭和蔡家站人民法庭。上述3处人民法庭于1967年撤销。1973年7月恢复。1980年1月,撤销蔡家站人民法庭,设城关、大牟家、双羊、拒城河4处人民法庭。1985年5月,设姚哥庄、姜庄、阚家、方市4处人民法庭。
临时机构,1950年11月设立高密县人民法庭,专事审判反革命案件。法庭有裁判委员会,县委书记任裁判长。各区设立分庭。镇反结束后撤销。
1950年冬至1954年春进行第一次普选,全县设立3处普选人民法庭。1958年春,第二次普选设立23处。审理公民选举权的诉讼案件。普选结束撤销。
1953年秋至1954年夏全县设立4处巡回人民法庭,审理抗购不售案件,打击粮商粮贩,保卫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
1957年11月,为就地判处管制案件设立人民法庭,全县共11处。
第二节 审判工作

刑事审判 1840至1910年,主要依据《大清律例》中的《刑律》进行审判活动。旨在巩固剥削阶级的统治,镇压人民的反帝爱国斗争,保护帝国主义的利益。
民国初年,沿用《清律》,以后掺合一些法令条例。1925至1929年的刑事审判,以军阀派系的利益为转移,杀害一些无辜群众。1930至1937年,刑事审判的重点是镇压中国共产党的革命活动和禁吸毒品。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民主政府的审判活动,以共产党的方针、政策为依据,总的指导思想是,保障人民利益,镇压反动阶级、汉奸和反革命分子,推动抗日,促进团结,保护革命。1945年冬,高密和胶高两县的司法科相继成立后,各类刑事案件由公安局侦察、预审,由司法科审理。
1950起重点审判反革命案件和虐待妇女案件。1955年9月1日县人民法院始在审判活动中实行人民陪审制,并设立陪审办公室。至1956年底,全县选举人民陪审员257名,依照法律政策、条例,审结各类刑事案件共3831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831件。
1957至1965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615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235件。1958至1961年,办案出现贪多求快忽视质量的偏向,有时甚至把人民内部矛盾作为敌我矛盾处理。1962和1963年,对前4年审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复查、纠正。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陪审制度被废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冤、假、错案高达17.4%。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人民陪审制度选举人民陪审员163名;对“文化大革命”中处结的刑事案件,全部进行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落实了政策。1979至1982年,实行公开审判程序以及陪审、回避、辩护、合议、上诉等诉讼制度。同时,从1979年起,每年年终对所审结的案件进行评查。1983年,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从快从严予以打击。同年审结刑事案237件,判处刑事犯罪分子336人。1984年继续贯彻从快从严方针,着重打击隐藏较深和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至1985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84件,判处刑事犯罪分子234名。
民事审判 清末,知县亲理民事诉讼。以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和封建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原则。民国时期,基本沿袭《清律》,后按《民法大全》的有关条款处理民事诉讼。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按照制定的法律、法令、条例和党的方针、政策进行民事审判。以保护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并支持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1950至1956年,在处理公民之间,社会团体之间,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权利的案件中,保护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保护公民对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1957年,民事审判依法保护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公民对生活资料的所有权。1958年,民事审判活动被削弱,致使全民所有制受损伤,有些集体所有制被破坏,有些公民的生活资料被侵犯。1966至19 78年,在“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影响下,民事审判活动削弱。1978年后,随着各项政策的落实,财产权益案件增多,婚姻案件逐年回升。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案件的范围扩大,数量增多。民事审判适应新形势,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草案)》。对多数案件通过调解处结,对少数调解无望的案件,予以判决。
高密县人民法院部分年份民事案件统计表
单位:件

┌──────┬─────┬─────┬──────┬─────┬───────┬─────┬─────┬─────┐
│年份 │合计 │婚姻 │土地房屋 │继承 │赡(抚)养 │债务 │赔偿 │其他 │
├──────┼─────┼─────┼──────┼─────┼───────┼─────┼─────┼─────┤
│1949 │83 │79 │ │ │ │ │ │4 │
├──────┼─────┼─────┼──────┼─────┼───────┼─────┼─────┼─────┤
│1954 │568 │482 │4 │7 │ │4 │5 │66 │
├──────┼─────┼─────┼──────┼─────┼───────┼─────┼─────┼─────┤
│1957 │269 │226 │ │ │6 │7 │ │30 │
├──────┼─────┼─────┼──────┼─────┼───────┼─────┼─────┼─────┤
│1959 │197 │191 │1 │ │ │ │ │5 │
├──────┼─────┼─────┼──────┼─────┼───────┼─────┼─────┼─────┤
│1966 │137 │131 │3 │1 │ │ │ │2 │
├──────┼─────┼─────┼──────┼─────┼───────┼─────┼─────┼─────┤
│1972 │71 │63 │3 │2 │2 │ │ │1 │
├──────┼─────┼─────┼──────┼─────┼───────┼─────┼─────┼─────┤
│1978 │96 │71 │4 │1 │1 │1 │ │18 │
├──────┼─────┼─────┼──────┼─────┼───────┼─────┼─────┼─────┤
│1982 │317 │168 │21 │5 │20 │2 │16 │85 │
├──────┼─────┼─────┼──────┼─────┼───────┼─────┼─────┼─────┤
│1983 │318 │183 │15 │9 │28 │9 │19 │55 │
├──────┼─────┼─────┼──────┼─────┼───────┼─────┼─────┼─────┤
│1984 │363 │218 │28 │5 │21 │11 │39 │41 │
├──────┼─────┼─────┼──────┼─────┼───────┼─────┼─────┼─────┤
│1985 │345 │202 │13 │3 │37 │15 │32 │43 │
└──────┴─────┴─────┴──────┴─────┴───────┴─────┴─────┴─────┘

经济审判 1981年建立经济审判庭,审理经济案件,当年审理33件,争议标的175000元。至1985年底,共审结各类经济案件582件,争议标的总值3898500元。其中1985年审理367件,争议标的1178430元。
第三节 纠正冤假错案

受理刑事申诉案件 1949至1977年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35件、40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申诉案件增多,1979至1985年,共受理处结申诉案件666件、728人。其中维持原判434人,改判无罪112人,免予刑事处分74人,减刑58人,撤诉27人,其他23人。
复查纠正 1956年5月7日始,对1955至1956年4月由县法院处结的398件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共复审584人,其中维持原判394人,改判无罪10人,免予刑事处分13人,减刑145人,事实不清22人。
1962年,对1958至1961年所处结的刑事案件以及处结的耕牛案件进行复查。共复审868人,其中维持原判727人,改判无罪65人,免予刑事处分21人,减刑45人,其他2人,事实不清8人。
1979年3至10月,对1966至1978年由县法院处结的刑事案件570件、656人,连同起义、投降和错划右派人员的刑事案件一并复查。共复查600件、685人。其中维持原判417人,改判无罪136人,免予刑事处分17人,减刑115人,并拨发冤狱费8670元。
1983年3月始,对1949年来由县法院经办的全部刑事案件进行复查。通过复查,改判无罪31人,免予刑事处分9人,减刑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