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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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设置

民国检察机构 1928年高密县法院设检察处,置检察官。1933年随高密县法院改为青岛法院高密分庭,检察官由司法行政部直接任命。1935年县法院恢复,内设检察人员1名。1947年,高密解放后,随法院解散。
人民检察机构 1953年1月,建立高密县人民检察署。1954年12月易名高密县人民检察院。1968年2月,检察院撤销。1978年8月复建。
第二节 检察工作

刑事检察 1954年始,开展刑事检察。除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外,对公安局提请逮捕的人犯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或免予起诉。同时,通过批捕、起诉工作,对公安局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1957年始,对绝大部分起诉案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1958年3月起,在检察工作“大跃进”中,出现“一员(检察员)顶三员(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一长(检察长)顶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不按法定程序办案的现象。1961年8月起,加强批捕、起诉工作,逐步恢复正常办案制度。1978年8月后,全面担负起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任务。1980年,开始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检察院组织法》。1983年8月,遵照中央依法“从重从快、坚决打击、一网打尽”的方针,在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进一步加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1985年,继续坚持严打斗争,对当年提起公诉的各类案件,均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通过发表公诉词,揭露犯罪、教育群众。
法纪检察 1953年起,开展对破坏生产建设、违法乱纪、官僚主义和贪污、盗窃等案件的检察工作。1957年对自侦案件全部按法定程序审理。1961年加强同违法乱纪行为的斗争,查处违法乱纪案件36起。1962年重点打击贪污、盗窃和投机倒把活动,受理案件26起。1978年,根据国家法律和关于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开展法纪检察工作。至1985年底,共受理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重大责任事故等法纪案件39起,决定立案8件11人,其中起诉3件4人,免予起诉3人,对构不成犯罪的,均协助发案单位做了妥善处理。
经济检察 检察院复院后,直接受理贪污、行贿受贿、假冒商标、盗伐林木等案件。1979年4月,设立经济检察股,检察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的经济犯罪案件。1982年,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当年,受理经济案件29件33人,其中立案13件15人,逮捕12人,提起公诉10人,挽回经济损失35800元。1983年起,坚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严惩经济领域严重犯罪一齐抓的原则。至1985年底,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43件57人,决定立案15件20人。其中起诉5件6人,免予起诉4件7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6400余元。
监所检察 1954年始,县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980年2月,建立监所检察股。1983年起,配合“严打”斗争和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进一步加强监所检察工作。对重点案犯重点看押,切实做好防范工作。经常对在押人犯进行政策攻心和法制教育,促使其认罪服法。同时,对缓刑、假释、管制、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人犯进行考查,检察监管改造质量,落实监管措施,促进综合治理工作的落实。
控告申诉检察 1953年起,重点围绕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开展工作。1956年设专人兼管信访工作,并逐步建立办案制度。1963年查处农村信访案件120件。1978年重点对“文化大革命”遗留的冤假错案的申诉进行查处。至1979年底,共受理查结信访案件328件次。1980年成立信访接待室,受理查结信访案件338件次。1981年始,紧密配合打击刑事犯罪和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积极办理控告、申诉案件。至1985年底,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1015件次。其中院办89件次,直接答复114件次,其余均转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