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编 政法
高密县自1905年开办警务,设巡警教练所。次年设巡警局,置巡官,由县知事兼任。民国元年,沿清制。1928年,始建县法院,并附设检察处。旧时的司法事务,旨在镇压人民反帝反封建斗争和中国共产党的革命活动,维护剥削阶级的反动统治和帝国主义的利益。
1945年9月,高密县人民政府始设公安局,次年1月成立县司法科。新中国建立后,相继设立高密县人民法院和高密县人民检察院。当时的政法工作,主要是进行镇反、肃反、取缔反动会道门和监管改造“四类”分子,结合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卫民主革命的胜利成果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文化大革命”期间,撤销检察院,对公安、法院实行军管,推行“群众专政、群众办案”的做法,全县造成一批冤假错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会主义法制日益加强,政法机关强化职能,依法办案。自1980年,公检法密切配合,互相制约,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严惩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加强普法教育,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全面开展各项司法业务,对维护社会治安,保卫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