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信访
第一节 机构设置
新中国建立初期,县委、县政府各由1名秘书兼理,监委、民政局、法院等单位配合接待处理。1957年初,县委、县政府建立处理人民信访委员会(后改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区均建立处理人民信访领导小组,县直各单位均设专、兼职信访干部。1964年,县设立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文化大革命”期间,接待工作一度中断。1980年春,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均增设信访科,县直各部门相继设立信访接待室50多个,专、兼职干部80余名。198 4年,各乡镇均设信访接待室。同年11月,县委、县政府信访科合并为高密县信访科。
第二节 领导接待处理
新中国建立后,县委由一位副书记、县政府由一位副县长分管信访工作。对一些重要案件,亲自批办,具体指导办理。自1957年始,由一名副县长于每月旧历十五、三十两个县城集日接待来访。1961年改为每月旧历初十、二十、三十值班接待来访。“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中断。
1976年后,建立县委书记、县革委主任等定期轮流接访制度。1980年,实行县委常委、县人大主任、县长、县政协主席轮流接访制度。同时,对于一些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信访案件由县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或县长办公会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联席会分别研究处理意见,作出决定。自1979至1985年,县委、县政府领导人批办信件3391件;接待人民来访1526人次,并当即处理案件279起;组织办案685起;分别召开会议研究处理信访案件5650起。
第三节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各大队(村)负责调解本大队(村)发生的婚姻、家庭、房产、生产等纠纷,处理打架斗殴、生活困难等问题。
乡镇(公社)负责处理农村经济政策、历次运动遗留问题、村干部作风以及县交办的信访案件。
县直各部门按照机关日常分工,负责查处自己业务范围内的信访案件。
县委、县政府信访科,负责查处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和全县人民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问题,对基层信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