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其他社会工作 资料库:潍坊市县志库 章节:高密县志(1840—198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section/1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section/1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section/11/article/13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section/11/article/13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六章   其他社会工作

第一节   土地征用管理

       50年代中期开始征用土地,兴建各项事业,原属民政部门管理。其原则是:既要保证建设实需土地,又要照顾被征地者的利益,对其生产、生活均有妥善安置。要节约用地,严格设计定额,控制建筑密度,并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建设征地的审批权限,自1954至1961年,征地不足300亩,迁移居民不足30户者,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核拨;此数以上者,转报省政府核批。1962至1964年,县无审批权。1965至1976年,除水利、水电工程用地外,凡征地或划拨国有土地等不足10亩,迁移居民不足5户或拆迁300平方米以下公房者(不论几户),由本县审批;此数以上者,转报省政府审批。1977至1982年,又改为一般土地不足5亩或菜园、良田不足3亩者,由本县审批;凡人均土地0.5亩的生产队,不得再征,国防紧急工程除外。
       1982年10月,征地管理工作移交农业局。1985年4月,成立高密县土地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管理。
       全县自1954至1980年,共有418个用地单位,征用土地10176.4亩。平均每年征用391.4亩。1982年,有35个单位征地656亩;1983年有56个单位征地486亩;1984年,有116个单位征地563亩;1985年,有197个单位征地2863亩。
第二节   城镇成户下乡

       1964和1965年,全县共动员城镇居民156户、760人下乡安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动员36户、185人下乡落户。同时,还接收外地成户下乡、回乡者752户、3017人。其中有些人不安于农村生活,经常上访,要求回城。
       1978年12月至1979年4月,县革委根据中央文件和省委有关规定,先后两次将下乡户中年老病残、在农村无依无靠而在城镇又有子女赡养的28户、63人收回城镇。同时,外地也收回一批成户下乡、回乡者。对其余的下乡户,各社、队都逐户走访,加强思想教育,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政府和集体均予以帮助和救济;还按有关规定,先后将其下乡时已年满16周岁的子女45名,作为下乡知青对待,安排就工(前已安排就工41名)。此后,留在农村的城镇下乡户、回乡户,共3090人,大都安定下来。
第三节   移民

       支边移民   1951年,高密县动员部分未婚女青年去新疆,支援边区建设。1955年4月,部分男女青年主动响应省府号召报名去新疆。
       1960年春,昌潍地委分配高密县2500个整户和500名青壮年支援吉林。经教育动员,6月上中旬先后迁送出整户2517户、12437人,其中女6163人。内有共产党员219名,共青团员189名,模范、先进工作者352名,干部169名。同时,迁送出青年499名,其中女189名。内有共产党员27名,共青团员79名。上列支边人员,迁送至吉林省水利厅、农业厅后,被分配到各厂(场)。
       1961年春,昌潍地委调高密县工人50名,赴闽支援森工生产。其中有共产党员4名,共青团员6名,随行家属2户、3人。
       库区移民   1958年以来,因县境内修建水库,共迁移村庄25个,拆民房1972间,迁出3865户、12568人;后又从安丘县迁来安置240户、1288人。先后安置在周戈庄、大牟家、康庄、袁家、城律、井沟、双羊、拒城河、柴沟等公社。国家拨款购置旧房8608间,建筑新房13120间。另外,拨给救济补助费112万元,煤炭、木材、胶轮车、农具、砖瓦、水泥等大宗。
第四节   自流人口收容遣送

       高密县自1953年以来,每年都从公安、交通、粮食、民政等单位抽调人员建立临时收容遣送站,负责对外流人员进行劝阻教育和收容遣送;并通过审查,查获流窜犯罪分子。1976年先后四次收容各种外流人员251名(外县人157名,外省人9名)。其中查出各类违法犯罪分子94名,依法逮捕4名,拘留1名,强制劳动1名,送地区收容审查21名;其余67名罪行轻微,遣送回乡。
高密县1959—1985年收容遣送和开支情况统计表   表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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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收容人数    │开支款数(元)  │年份        │收容人数    │开支款数(元)  │年份        │收容人数    │开支款数(元)  │
├──────┼──────┼───────┼──────┼──────┼───────┼──────┼──────┼───────┤
│1959        │127         │943           │1968        │193         │608           │1977        │212         │994           │
├──────┼──────┼───────┼──────┼──────┼───────┼──────┼──────┼───────┤
│1960        │2720        │7069          │1969        │452         │1254          │1998        │310         │2390          │
├──────┼──────┼───────┼──────┼──────┼───────┼──────┼──────┼───────┤
│1961        │1032        │10394         │1970        │112         │450           │1979        │42          │121           │
├──────┼──────┼───────┼──────┼──────┼───────┼──────┼──────┼───────┤
│1962        │2068        │7743          │1971        │840         │2836          │1980        │132         │494           │
├──────┼──────┼───────┼──────┼──────┼───────┼──────┼──────┼───────┤
│1963        │544         │1500          │1972        │129         │723           │1981        │62          │238           │
├──────┼──────┼───────┼──────┼──────┼───────┼──────┼──────┼───────┤
│1964        │2266        │3444          │1973        │43          │82            │1982        │49          │400           │
├──────┼──────┼───────┼──────┼──────┼───────┼──────┼──────┼───────┤
│1965        │1856        │2852          │1974        │52          │194           │1983        │240         │1775          │
├──────┼──────┼───────┼──────┼──────┼───────┼──────┼──────┼───────┤
│1966        │1239        │1876          │1975        │133         │906           │1984        │243         │1769          │
├──────┼──────┼───────┼──────┼──────┼───────┼──────┼──────┼───────┤
│1967        │240         │982           │1976        │251         │758           │1985        │91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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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