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婚丧改革
第一节 婚姻登记
1950年5月《婚姻法》颁布后,开始进行婚姻登记。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恢复结婚登记3种。先后由区、公社、乡镇民政助理员或文书负责,按照《婚姻登记办法》办理。结婚、离婚、复婚,凡符合婚姻法规定者,予以登记、发证,受法律保护。如登记时经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在未解决之前,暂停登记。必要时移交法院依法处理。1951至1952年,在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对离婚登记掌握偏宽,致使干部、职工中离婚者明显增多。70年代后,在结婚登记中动员青年晚婚(男25岁,女23岁为晚婚年龄)。1981年新婚姻法公布后,男22岁、女20岁为法定登记年龄。对离婚者,认真调解,从严掌握。1985年,在各乡镇清理非法婚姻,制定处罚办法。是年,全县准予登记结婚者8565对,其中初婚者16876人,再婚者254人;申请结婚未予登记者669对;申请离婚者181对,其中准予登记离婚者62对。
第二节 殡葬改革
从清代至50年代末,县内一直沿袭木棺土葬制度。60年代初,开始实行墓葬改革,建立人民公墓,异姓死者可同地埋葬,破除宗族界限。60年代中期,结合平整土地,开展平坟头活动,经一二年,各地坟头基本平掉。
1969年建成火化场(后改称殡仪馆)。翌年开始实行火葬,火化尸体7具。1971年经广泛宣传,火化尸体59具。1972年夏,在烈士陵园纪念馆东侧,建成干部、职工骨灰堂,开始使用。同年,在姜庄公社李仙庄进行火化试点。1973年推广仁和公社普及火化的经验,全县形成丧葬改革高潮,火化尸体增至1034具。至1975年,火化场原设施已不敷应用,又拨款扩建。1978年10月,复在大牟家公社建成火化分场。是年火化尸体4083具。
1979年和1985年上半年,城乡两次发生土葬回潮现象,农村骨灰堂被拆掉。据此,县政府于1980和1985年两次发布实行火化的布告,并下达了(1985)14号通知,逐步刹住土葬回潮歪风。1985年底,全县火化率达93.7%,超过潍坊市所定指标的3.7%。截止是年底,全县累计火化尸体53246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