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社会福利
第一节 慈善事业
同善保安会 1912年成立,会址在傅家大街。设会长、副会长各1名,会员80余人。初建时,有人捐钱八百吊作开办经费。后常年用费约二三百元,多为会员所捐助,用以施设粥饭、衣服,周济贫寒和流浪乞讨者。后捐助日渐减少,施设活动遂终止,该会自行解体。
粥场 1932年,高密红卍字会与高密县商会各举办粥场1处。1934年冬,两会粥场合并,场址在红卍字会附近。红卍字会粥款,由会员捐助;商会粥款,系本县二区有人捐赠现洋900元,年息八厘,由商会经营,施粥工作持续到日伪时期。
盲人院 原设于城内西北角城隍庙前,后迁至北关曹家楼一带。1936年,国民党县政府以节省之行政经费,迁建于东岭,为无家可归的残疾者栖身。
第二节 “五保”供养
散居供养 自1956年起,对全县农村的鳏寡孤独户实行“五保”,由生产队保吃、保穿、保住、保治病、保丧葬(少年儿童保教育),散居供养,国家分期分批予以补助。1981年底,散居供养的五保户共1818户,2185人。1982年底至1983年初,对全县五保户重新普查发证。1983年,由集体供给散居供养的共2004户,2424人,全年供给人均折款261元。1984年为2225户,2732人,全年供给人均折款301元。1985年为2282户,2792人,全年供给人均折款323.10元。
敬老院 自1958年起,部分社队对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由集体实行“五保”,国家给予补助,当年办起敬老院4处,住院老人9名。1960年,办院449处,住院老人1924名。至1978年,减至15处,住院老人92名。1982年底,按五保户的意愿,保留11处,住院老人55名(其余回队散居供养)。1984年,增至18处,住院老人158名。1985年30处,住院老人200名。
第三节 扶贫致富
从1980年以来,贯彻扶持农村贫困户的政策,开展扶贫工作。教育贫困户树立摆脱贫困、奋发向上的志气,帮助其努力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走勤劳致富道路。扶贫坚持以社队和各部门帮助为主,国家扶持为辅;因地制宜,分期分批进行。
民政部门1980年发放扶贫救济款2万元,扶持520户;1981年发放8864元,重点扶持68户;1982年扶贫投资1.41万元,扶持517户,当年基本脱贫的93户,占18%;1983年扶贫投资1.96万元,扶持650户,当年基本脱贫的136户,占21%;1984年,县由12个部门的领导人组成“双扶”(扶贫、扶优)领导小组,发动各行业、各部门开展扶贫工作。民政部门全年扶贫借款15.3万元,扶持贫困户473个,当年基本脱贫的133户,占28%。同年下半年,柴沟镇和王吴乡各办福利厂,共安排贫困户56人做工。此外,村、联户举办各种专业厂、队及加工组、运输组等扶贫经济实体113处。
1985年,县“双扶”领导小组扩大,由20个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各乡镇均建立“双扶”领导小组。全县各乡镇和88个村建立扶贫基金会117处,创建乡镇扶贫公司14处。县扶贫基金会和扶贫公司随之建立,并制定《扶贫基金会章程》和《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扶贫资金,以国家划拨、乡镇经济实体利润提成、个人和单位存人、扶贫款存银行生息为主要来源。同年,全县扶贫借贷款共计162.97万元。内有民政划拨扶贫款21.5万元。其中用于扶持各乡镇扶贫经济实体12万元,用于扶持各扶贫联合体6万元,拨给乡镇直接到户的扶贫款3.5万元。此外,其他有关部门,共借、贷扶贫款141.47万元,共扶持上生产项目3486个。是年,扶贫经济实体增至362处,其中乡镇举办14处,村办180处,联户举办168处。共吸收2271个贫困户的人员做工,年底基本脱贫者达50.8%。全县各行业共安排贫困户子女3772人到县、乡镇企业做工。此外,各部门还为9938个贫困户减免提留、陈欠、农业税、学生学杂费、医药费等共27.85万元。1985年共扶持贫困户4707个,年底基本脱贫者达41.5%。
第四节 生产救灾
清代,抗灾赈灾主要是减免田赋,储粮赈济,间以疏浚河流。1840年来,道光二十四年、二十五年、二十六年、二十八年,咸丰元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六年、七年、八年、十年、十一年,同治元年、二年、六年、七年,高密县曾先后“免民欠租赋”16次,“免租赋”2次。光绪七年,知县“奉札劝捐积谷”;三十一年,浚五里桥、五龙、柳沟、鱼池、界河等河流。
民国时期赈灾,除建仓储粮,减免赋税外,另有救灾准备金,并实行工赈和移民等办法。
县人民政府成立后,加强生产救灾工作。1945年春,南海专署发给高密境内解放区春耕农贷5万元(北海币),王干坝、傅家口子、刘家口子等村分款2.5万元。1947年秋,由于战争影响,全县播种小麦仅为1946年的1/3,翌年春旱,群众的生产、生活都有严重困难。政府领导人民大力开展生产救灾、节约备荒运动,并本着“生产自救、节约度荒、社会互济为主,政府扶持为辅”的方针,发放救济粮款,扶持生产、生活有困难的群众。
1948年春,银行高密贷款所发给高密县农业贷款3000万元(北海币),贷粮258500斤。同年5月,胶高县人民政府拨救济粮,发给姜庄、河崖等区困难户18000斤,重灾民15400斤,灾区烈军工属21565斤。共救济2590户,11626人。
1949年上半年,县政府调进耕畜120头,低于市价10—15%售给农民;并调剂各种农具,降价出售。仅半年,农民共得利合人民币50241元。此外,还发放预定金给手工业者,帮其恢复生产。
1953年,遭受多种自然灾害。30万亩农田受灾,平均歉收40%以上,房屋倒塌2500问。不少群众生产、生活发生严重困难。县政府领导群众开展抗灾、救灾斗争,至1954年1月,全县受灾户压缩到18828户(占全县总户数的6.74%),79224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5.42%)。为扶持农业生产,政府发动灾民大搞条货、砖瓦、罐盆、苇笠、草扇、花席等18种副业生产,并动员有关部门积极协助支持。半年内,国家推销上述产品,总值人民币693072.6元;群众自营运输业和自销各种小手工业产品,总收入达169414.6元。此外,银行发放长期农贷5580元,畜牧贷款5901元,生产贷款203863元;信用合作社贷款8220元;供销社推销副业产品,放款377826元;粮局运粮晒粮放款91948.8元;土产百货公司帮助推销草席,放款21960元。通过贷放款,开展自救,农民收入可买粮100万斤,使79224人度过春荒。同时,政府还对毫无自救能力的灾民6202户、21642人发放救济补助款56317元,对烈军属发放生活补助费15247元,对复员转业军人发放生活补助费2693.6元,帮助他们解决了在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
1957年7月大雨,全县45.8万亩农田遭淹,其中11.7万亩几乎绝产。有2545户倒塌房屋8054间。灾后,昌潍专署派工作队30人,带款来县救灾。政府发放农贷21.7万元,国防修建费以工代赈20万元,粮棉预购定金202.1万元,还拨款280.23万元,作为减免税费、疾病治疗费、儿童入学费等。干部、职工、教师捐献人民币9095元、衣物4281件、干菜90万斤,支援了1.4万户、6.2万口灾民。同时,政府发放救济款58097元;群众献麦根草130368斤,秫秸3 68480斤,各种木石料、苫子1宗,并出义务工411452个,帮助灾民新建房屋1070间,修补旧房3700多间。
1974年8月中旬,暴雨成灾。8月下旬,又连降4次冰雹,12处公社受灾。政府除组织干群开展抗洪抢险和生产自救外,并发放救济粮200万斤、煤400吨、衣服2600件、布料3200尺、棉花6000斤、被套560个、化肥200吨、救济款30万元。
高密县1954—1985年民政部门拨发救灾费统计表 表21—5
单位:元
┌─────┬──────┬─────┬──────┬─────┬──────┐
│年份 │款数 │年份 │款数 │年份 │款数 │
├─────┼──────┼─────┼──────┼─────┼──────┤
│1954 │406 │1965 │345243 │1976 │249696 │
├─────┼──────┼─────┼──────┼─────┼──────┤
│1955 │6450 │1966 │284492 │1977 │48244 │
├─────┼──────┼─────┼──────┼─────┼──────┤
│1956 │35792 │1967 │90672 │1978 │11311l │
├─────┼──────┼─────┼──────┼─────┼──────┤
│1957 │ │1968 │148 │1979 │222317 │
├─────┼──────┼─────┼──────┼─────┼──────┤
│1958 │33061 │1969 │31581 │1980 │122040 │
├─────┼──────┼─────┼──────┼─────┼──────┤
│1959 │139512 │1970 │16213 │1981 │20406 │
├─────┼──────┼─────┼──────┼─────┼──────┤
│1960 │493600 │1971 │74616 │1982 │103939 │
│ │ │ │ │ │8 │
├─────┼──────┼─────┼──────┼─────┼──────┤
│1961 │434254 │1972 │120848 │1983 │66140 │
├─────┼──────┼─────┼──────┼─────┼──────┤
│1962 │100521 │1973 │61039 │1984 │228794 │
├─────┼──────┼─────┼──────┼─────┼──────┤
│1963 │103831 │1974 │118769 │1985 │261000 │
├─────┼──────┼─────┼──────┼─────┼──────┤
│1964 │94934 │1975 │463632 │合计 │542076 │
│ │ │ │ │ │0 │
└─────┴──────┴─────┴──────┴─────┴──────┘
第五节 社会救济
城乡困难户救济 清代和民国时期,政府对城乡困难户从无救济。解放后,人民政府经常组织城乡困难户进行生产自救,发动集体予以帮助,国家还给予临时性救济。1956年,按照原内务部关于检查和改进城市贫民救济工作的通知精神,在城镇,对常年困难户实行定期定量救济。对临时有突出困难的户,适当给予救济。在农村,随着“五保”制度的实施,对常年困难户先由生产队因人安排活落,使其增加收入,再有困难时,集体给予工分补助;困难较大仍未解决者,则给予必要救济。
高密县1959—1985年城乡社会困难户救济情况统计表 表21—6
年份常年困难户生活救济临时突出困难户救济农村城镇修建房屋疾病医疗户数款数(元)户数款数(元)户数款数(元)户数款数(元)19591395001960142117016217352001961556030325366760002416385202746486264196210861088019631370119531491909196410976648213648347244019000196510688600674082000471113442276200001966152499861132031471481999851217000196738143486218830774300236517000196854814963044358612120001969361545541977324300019707414610453263806170001971128101152941431403844719723509021055445643132158101973117000342500197497090352584773431526319756250029300333850120000197692979235618160197716351623292207572719781420276761191851131043541197931201435861800405644901325153291980302017243217371923941527662305919814530182042354918633979591693619823543808563600230201547514380001983768220645917064291811222959781669819848955619203427175426111234532432450198565000484000
麻疯村救济 1958年春,在13个区建立麻疯病隔离点,后集中到6个区。1961年,利用城律公社化山重晶石矿旧房舍,80间,建立高密县麻疯病疗养村,集中全县病患者免费治疗。至1970年,共收容、治疗病人900多人。民政局平均每年拨发补助救济费3400元。1980年始,实行定量救济,每年拨给皮肤病防治站1.5万元。
第六节 社会福利院厂
高密县社会福利院 1960年始建于城北小王庄,有房屋10余间(其前身为自由流动人口收容所),收养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流浪街头的老弱和孤儿。翌年5月,该院迁往柴沟公社小农场内。有房屋40间,土地80亩,每年收养三五十人。所用经费由民政局定期拨付。1965年10月,该院撤销,收养人员送往昌潍地区福利院。
高密县社会福利厂 1979年9月建立,当时安置聋哑残青年9名,招用技术人员8名(以健全人带残人)。从民政事业费拨人流动资金5万元,组织木工生产,对外加工、修理、制做家具。1980年4月,增设仪表修理门市部,招用技术人员2名。1985年1月,建立福利按摩诊所,安置青年盲人3名,拨人流动资金0.1万元。从建厂至1981年底,经营无盈余,民政局实行差额补助。1982年后,经营情况如表。
表21—7
年份管理干部生产人员全年总收入(元)实现利润(元)全员劳动生产率(元)计其中残废198221911195232300930198321911399964142190519843231211323428821435519855301244600107001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