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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退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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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复退军人安置

第一节 管理机构

1949年6月前,复员军人安置由县民政科负责。同年7月,县成立革命军人复员委员会,接管军人安置工作。后改为革命军人转业建设委员会、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原为临时机构,1969年改为常设机构,业务属民政局管理。
第二节 安置办法

1949年前,主要安置部队年老病弱不能随军的干部、战士和伤员,到地方上疗养、工作,或到老区成家落户。
新中国建立后,部队开始有计划地整编复员,直至1958年,安置办法是:入伍前系国家职工、在校学生者,复员后复工复学;少数有特殊功勋,或有一定技术和工作能力者,不论是农业或非农业人口,根据国家需要和本人志愿,分别安置到机关或工厂、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其余大部分人员,安置回乡生产。之后,义务兵服役期满退伍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安置。其中自1961至1967年底,退伍的原从工作岗位上入伍而又家居农村者,均动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不安排复工复职;凡从农村入伍,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致残者,均安置到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
第三节 安置状况

1955年前,安置2名老红军。从1955至1958年,共接收复员干部533名,复员战士6554名。其中安排工作的3552名,回乡生产的3535名。发放修房、建房补助费11000元,生产、生活补助费1652820元,疾病治疗补助费19000元。高密县自1971年以来接收安置情况如表。
表21—4

年份

接收复员退伍军人数

安置去向

总计

其中

复工复职人数

招工安排人数回乡生产人数

参加对越还击自卫战人数有各种技术的人数

1971

1029

207

960

69

1972

21

7

21

1973

1227

288

1227

1974

271

93

271

1975

1236

684

1236

1976

1123

362

32

56

1035

1977

1026

545

30

7

989

1978

797

305

34

8

755

1979

307

182

24

9

274

1980

953

109

358

22

22

909

1981

957

38

737

43

35

879

1982

642

7

286

25

30

587

1983

790

337

63

727

1984

932

260

53

879

1985

687

1

66

620

合计

11998

154

4651

327

1193

10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