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复退军人安置
第一节 管理机构
1949年6月前,复员军人安置由县民政科负责。同年7月,县成立革命军人复员委员会,接管军人安置工作。后改为革命军人转业建设委员会、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原为临时机构,1969年改为常设机构,业务属民政局管理。
第二节 安置办法
1949年前,主要安置部队年老病弱不能随军的干部、战士和伤员,到地方上疗养、工作,或到老区成家落户。
新中国建立后,部队开始有计划地整编复员,直至1958年,安置办法是:入伍前系国家职工、在校学生者,复员后复工复学;少数有特殊功勋,或有一定技术和工作能力者,不论是农业或非农业人口,根据国家需要和本人志愿,分别安置到机关或工厂、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工作;其余大部分人员,安置回乡生产。之后,义务兵服役期满退伍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安置。其中自1961至1967年底,退伍的原从工作岗位上入伍而又家居农村者,均动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不安排复工复职;凡从农村入伍,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致残者,均安置到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
第三节 安置状况
1955年前,安置2名老红军。从1955至1958年,共接收复员干部533名,复员战士6554名。其中安排工作的3552名,回乡生产的3535名。发放修房、建房补助费11000元,生产、生活补助费1652820元,疾病治疗补助费19000元。高密县自1971年以来接收安置情况如表。
表21—4
年份
接收复员退伍军人数
安置去向
总计
其中
复工复职人数
招工安排人数回乡生产人数
参加对越还击自卫战人数有各种技术的人数
1971
1029
207
960
69
1972
21
7
21
1973
1227
288
1227
1974
271
93
271
1975
1236
684
1236
1976
1123
362
32
56
1035
1977
1026
545
30
7
989
1978
797
305
34
8
755
1979
307
182
24
9
274
1980
953
109
358
22
22
909
1981
957
38
737
43
35
879
1982
642
7
286
25
30
587
1983
790
337
63
727
1984
932
260
53
879
1985
687
1
66
620
合计
11998
154
4651
327
1193
10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