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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退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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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复退军人安置

第一节 管理机构

1949年6月前,复员军人安置由县民政科负责。同年7月,县成立革命军人复员委员会,接管军人安置工作。后改为革命军人转业建设委员会、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原为临时机构,1969年改为常设机构,业务属民政局管理。
第二节 安置办法

1949年前,主要安置部队年老病弱不能随军的干部、战士和伤员,到地方上疗养、工作,或到老区成家落户。
新中国建立后,部队开始有计划地整编复员,直至1958年,安置办法是:入伍前系国家职工、在校学生者,复员后复工复学;少数有特殊功勋,或有一定技术和工作能力者,不论是农业或非农业人口,根据国家需要和本人志愿,分别安置到机关或工厂、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工作;其余大部分人员,安置回乡生产。之后,义务兵服役期满退伍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安置。其中自1961至1967年底,退伍的原从工作岗位上入伍而又家居农村者,均动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不安排复工复职;凡从农村入伍,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致残者,均安置到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
第三节 安置状况

1955年前,安置2名老红军。从1955至1958年,共接收复员干部533名,复员战士6554名。其中安排工作的3552名,回乡生产的3535名。发放修房、建房补助费11000元,生产、生活补助费1652820元,疾病治疗补助费19000元。高密县自1971年以来接收安置情况如表。
表21—4

年份接收复员退伍军人数安置去向总计其中复工复职人数招工安排人数回乡生产人数参加对越还击自卫战人数有各种技术的人数1971102920796069197221721197312272881227197427193271197512366841236197611233623256103519771026545307989197879730534875519793071822492741980953109358222290919819573873743358791982642728625305871983790337637271984932260538791985687166620合计119981544651327119310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