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优抚工作
第一节 烈士褒扬
颁发证件 1950年1月,对全县革命烈士进行调查登记,为626名烈士直系亲属颁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制的烈士证明书。1983年8月,换发、补发民政部统一印制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全县共登记烈士1131名,给予换证者371名,补证者111名,余者已无直系亲属,按规定未予补换。
建立陵园、墓地1946年2月,县人民政府在拒城河后安葬江涛等40名革命烈士,建立纪念塔1座。1964年增建纪念堂1幢,陈列著名烈士事迹,并筑起陵园围墙。1982年,重修纪念堂。
1952年9月,对全县散葬烈士进行调查登记,共有烈士坟墓552座。在县城东岭开辟墓地,集中安葬。并以此为基础,筹建高密县烈士陵园。1954年夏动工,1955年5月1日落成。1972年7月,拨款扩建。陵园位于镇府街东段北侧,实有面积39.96亩。园内有八角亭2座,立碑镌刻毛主席手书题词“为祖国牺牲永垂不朽”,“为人民而死虽死犹荣”。东、西墓区安葬700余名革命烈士。新建大型革命烈士纪念碑1座。烈士纪念馆第一室为序馆,陈列本县籍烈士英名录及英名碑5方。第二、三、四、五室分别陈列各个时期的著名烈士事迹,并有烈士遗物和有关历史文献。
1947年初冬,在卞家庄西门外安葬102名烈士。系同年11月27日最后一次解放高密县城时,华东野战军二纵五师一团遭敌炮袭而不幸殉难者。1959年10月1日,县政府在墓地立碑1座,以资悼念。
组织悼念活动 每年清明节前,组织干部、职工和教师、学生,到陵园为烈士扫墓,敬献花圈,并开放纪念堂,供人们瞻仰。每年有三四万人参加活动。
1966年12月,县人民政府在于疃村,为抢救列车英勇献身的李秀花烈士举行追悼大会。1979年2月,县政府在苗家屯,为首次对越自卫还击战壮烈牺牲的王秀灵烈士举行追悼大会。1985年12月10日,共青团县委在电影院召开对越自卫还击战烈士赵美金追悼大会,号召全县青少年向他学习。
编纂烈士传、英名录 1960年4月,县烈士陵园及各生产大队均建立烈士谱,悬挂悼念。1979年开始整理烈士传略和事迹,先后有117篇分别登载于山东省革命烈士丛书《光照千秋》和高密县《烈士传》。1980年,重新核实全县革命烈士,编印《高密县革命烈士英名录》,上报民政部和省民政厅,并发至各公社。1982年,又编写38名著名烈士英名录,省民政厅统一编排出版。
第二节 优待
政治优待 1945年秋,开始优待烈军工属,主要是在政治上尊重并提高其社会地位。开会演出时设光荣席,重要节日挂光荣匾、光荣灯,送慰问信等。1950年冬,在公房出借或机关、学校等雇用员工时,优先照顾烈军工属和残废军人;在土地改革中,分配土地、耕畜、房屋和粮食时,对贫苦烈军属适当给予优惠照顾;治疗疾病,享受减免;其子弟入学,优先享受公费及助学金待遇;政府发放救济粮和贷款时,优先领取和借贷。对残废和复员军人,能工作者分配工作,回乡者则协助其组织生产,建立家务。
自1949年11月以来,高密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代表会议,均有烈军属和荣、复军人代表出席。
1959至1978年,高密县先后召开11次优抚对象代表会。与会人员,最少221人,最多530人。其间共有26名代表出席省召开的4次烈军属和荣复军人积极分子代表大会,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群众优待 1946至1953年,对烈军工属和残废军人中劳力不足、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无力耕作者,由乡、村政府实行代耕;对丧失劳力、家中无人担水取柴者,委托专人固定帮助,其用工抵折其他公共义务工。时全县共有烈军工属49778户,给予代耕者34845户,占总户数的70%;代耕土地46970亩,占其土地总数的36.6%。
1954年起,对烈军属等优待户,有的将代耕土地加入农业社,按一般社员年产如数分粮,其农具统一入社分红,半劳力参加社内劳动,另行记工;有的将代耕土地及农具全部入社,按实产分配;有的将全部土地由社员代耕,优待户负责种子、肥料,按实产分配。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退伍军人列入优待对象。
1956年,改代耕代种为优待劳动工日。所优待的工日同社员一样参加分配。同年,地方上实行工资制,对工属不再优待。
1981年,各公社逐步将优待劳动日改为定额优待粮食、现金,即从大队提留中按既定优待数额将粮款分给优待户。义务兵入伍后,照分责任田,并户户给予优待。
第三节 抚恤
残废抚恤 对因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革命军人、人民警察、国家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部队上无军籍而在编制的革命工作人员,以及因参战和执行战勤任务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均分别按1950年、1955年、1958年、1983年规定的残废标准发给残废金。
自1951年以来,先后4次换发残废人员抚恤证。
1972年全县共有882名残废人员评残换证。评定特等1名,一等17名,二等甲级93名,二等乙级194名,三等甲级302名,三等乙级275名。其中在职者133名,在乡者749名。1982年,全县有1035名残废人员换证。其中特等1名,一等21名,二等甲级104名,二等乙级224名,三等甲级373名,三等乙级312名。其中在乡者848名,在职者187名。1985年,全县共有残废人员1036名。其中特等1名,一等21名,二等甲级95名,二等乙级226名,三等甲级392名,三等乙级301名。其中在乡者813名,在职者223名。
在乡特、一等残废军人,粮油和副食品,按机关干部定量由国家供应;其本人以及其妻和16岁以下的子女分别于1979年和1984年转为非农业户口;18名需人扶助者自1980年9月起,每人每月发给护理费38.5元;其本人病故,其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同等之优待和补助。在乡二等残废军人的口粮,原社队分配每月不足35斤原粮者,其差额由国家补足。
从1979年11月起,在乡特、一等残废军人,副食品价格补贴每人每月5元,二等每月3元,三等每月2元。1985年7月,改为特、一等12元,二等6元,三等4元。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治疗,在职者,除公费医疗外,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在乡者,二等以上残废享受公费医疗,三等残废由民政部门报销。经批准到外地治疗者,其交通费、旅馆费和途中伙食费,在职者按因公出差由单位报销,在乡者由民政部门发给。残废人员需配备三轮车,安装假肢、病理鞋、辅助器械以及镶牙补眼者,经民政部门批准,从优抚事业费中给予报销。因残废需要的护伤布和棉、纱,按有关规定发给。革命残废军人乘坐火车、长途汽车和轮船,优待半价。
牺牲病故抚恤 抚恤标准,1949年9月至1950年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发给。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牺牲、病故抚恤标准,至1984年4月,先后作过6次调整,均遵照执行。
追恤烈士,1956至1961年,对因战失踪军人未办抚恤者进行追恤。全县有70余名,经其家属同意追认为烈士,不分级别,各发抚恤金100元;并规定追恤后再确证已牺牲者,不再补发抚恤差额;如其人仍在世者,不再追回抚恤金,只取消烈士称号。
烈士子女照顾,1951年,组织全县近30名革命烈士遗孤,公费建立生生工厂,设于火车站南马路西侧(现第三旅馆址),针织毛巾、袜子,生产自救。1953年冬,其中年龄较大者,分配至棉花加工厂就工;年龄较小者,保送至胶州专署烈士子弟学校就读。
定期抚恤,1985年起,对烈属及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全县共490户,529人,每人每月抚恤金19.6元。
第四节 补助
烈军属补助 1951年,政府为贫苦烈军属发放补助粮。1954年,为烈军属发放实物补助。1955年,发放人社基金补助。5年间,全县共补助烈军属46369户次,175554人次;补助粮食1245222斤,人民币607690元,农具501件,肥料5950斤,饲料18500斤。
1955年起,对无依无靠的孤老烈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58年始,凡家居农村而无劳力的烈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除群众优待劳动日外,均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83年,在482户中,享受补助的462户,543人,人均每月补助8.17元;1984年,在490户中,享受补助的450户,521人,人均每月补助8.61元;自1985年起,改为定期抚恤。
残废、复员、退伍军人补助 1963年起,在乡三等残废人员,每人每年发给临时残废补助费20元。1965年,三等甲级每人每年补助30元。1978年1月起,残废补助费改为长期抚恤。
1977年,在乡孤老复员军人和三等残废军人中评发定期定量补助。1979年,改进补助办法,提高补助标准。
第五节 优抚院所
高密县荣复军人疗养院 始建于1959年春末,附设在县人民医院内,收容伤口复发或患有慢性病的残废军人和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是年住院病员平均每月20名。1960年秋后,该院先后迁至柴沟公社南境,南关康河街路北,东岭殡仪馆旧址,许家庄前现织布厂旧址。1965年上半年,住院病员平均每月38名,床位由30张增至50张。入院者自带粮食,以粗换细;每月供生活费18元,另发少量零用钱;被褥等院方设置,衣服自备。1965年秋,该院并入胶县荣复军人疗养院。
高密县1982—1985年定期定量补助统计表 表21—3
年份
在乡复员军人
在乡退伍军人在乡残废军人
总人数
定补人数
月补款数(元)
人均月补(元)
总人数
定补人数
月补款数(元)
人均月补(元)
总人数
定补人数
月补款数(元)
人均月补(元)
1982
4300
958
7410
7.73
9929
85
624
7.34
833
49
275
5.61
1983
4260
998
7747
7.76
11148
79
578
7.31
795
42
230
5.47
1984
4210
1246
10607
8.51
12867
101
737
7.29
859
44
247
5.61
1985
4165
1290
10849
8.41
13311
108
789
7.31
859
34
190
5.59
高密县光荣院 1960年,社办烈属敬老院3处,人院孤老烈属26人,每人每月补助3元。1961年,县扶持柴沟公社举办烈属敬老院1处,年补助办院经费0.55万元,供养孤老烈属9人。1968年停办。
1979年夏,在烈士陵园西南隅建立光荣院,有两层楼房1座,539平方米;平房两栋26间,530平方米;食堂1栋9间,190平方米。共占地6亩。收养无依无靠的孤老烈属和残废、复员军人。住院期间,由原在大队供应食粮,每人每月供给生活费18元,零用钱3元,每年1套单衣,2年1套棉衣,3年1套被褥;室内配备日常用具;疾病医疗实报实销。1980年下半年,接受孤老烈属12人,孤老复员军人13人。1985年底,住院烈属5人,残废军人2人,老复员军人6人,家属1人。年均开支1.7万元。
高密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 建于西岭古城前。1983及1985年两次共建房47个单元,3518.6平方米,占地12.8亩。自1970至1985年,该所共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20名,离休干部13名。1985年底,退休干部已病故2名,住乡镇者12名,住休养所者6名;离休干部均住乡镇。
高密县军人接待站 1955年,建立过军临时转运供应站。负责转运新兵入伍,转送退伍兵回乡,并安排其食宿和车辆等事宜。1978年7月,在烈士陵园东北隅建立军人接待站,负责过军临时转运供应站的一切工作,优惠招待日常过往的现役军人,并免费接待民政部门安排的来访优待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