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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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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事

第一节 清末官吏

编制 清末,高密县衙署置知县、典史、教谕训导各1人。1905年,置警务长,由知县兼任,并置教弁1人。1906年裁教谕、训导,置劝学总董1人。
县衙署“六房”内,设典吏10名,典史署、儒学署及官库、预备仓设攒吏4名,总铺铺司1名。另有部分雇员。
县衙署内“三班”及典史署、儒学署有差役50多名。防守署有守城马兵、步兵、字识等35名。总铺与分铺有铺兵、马夫等27名。
管理 知县、典史由吏部铨选任命,教谕、训导由省学政统辖。知县、典史的任职,规定需署理,1年期满,补授“实缺”。实缺三年一任。
薪俸 官吏差役为岁俸,知县俸银45两,差役5两左右。除薪俸外,知县每年有养廉银1200两,公费银144两;典史养廉银80两。在“六房”办事的雇员薪俸,经办钱粮者,由额外加征“加耗”和“平余”解决,其余则以多种陋规勒索群众财物为薪俸。
第二节 民国公职人员

编制 民国初,高密县公署裁房设科后,机构与人员渐增。1931年,高密县政府有人员85名,其中县长、秘书、政务警长各1名,第一科11名,第二科34名,第三科8名,第四、五科各12名,民众教育馆5名。
1938年,日军侵占县城后,县境北部与南部的国民党县政府,人员无常。日本投降后,县政府迁入县城期间,有人员60多名。
1945年,县辖区一般设公务人员8名,乡镇设6名。
任免 民国初年,县知事多由省督军、省长派任。1933年改由省政府报内政部,内政部确定后报国民政府任命。因政局混乱,并未执行。科长,由县政府呈省民政厅委任。科员、办事员由县长委任。其他公务人员的进退,由县政府秘书掌管。
附:高密县治安维持会,于日军侵占高密县城前后,由单仲甫等拼凑而成,后改为县政府,有人员100多名,其中雇员15名。
第三节 人民干部

干部编制 解放战争时期,高密县行政机关设置机构,配备人员,无稳定编制。1950年,全县县直机关干部672名,区干部375名。1952年,对机构、人员进行整编。1956年,增设部分机构,行政机关人员有所增加。1960年,全县计有行政机关人员1164名,企事业单位人员3338名。1962年,精简机构,下放人员。1965年定编后,全县有县直机关干部3912名,公社机关干部450名。在干部总数中,专业技术干部1815名,占41.6%。“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编制失控。1977年,全县有行政干部1246名,企事业单位人员4098名(含中、小学教职员2092名),1982年有行政和企事业干部6091名,其中专业技术干部2360名,占38.7%。1984年,缩减行政干部编制。1985年,全县各类干部8246名,其中专业技术干部4405名,占53.4%。
高密县1985年分层次干部人数统计表 表20—2

项目

合计

乡镇行政机关

小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总计

8246

7488

1376

6112

758

党委

409

180

155

25

229

国家机关

7742

7270

1183

6087

472

工会

20

20

20

共青团

38

11

11

27

妇联

37

7

7

30

干部来源 社会选拔,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建立初期,多从农民、工人中选拔干部。1965年,从“社教”工作队员中,选拔服役干部35名。“文化大革命”期间,出现大量“以工代干”人员。1978年,从“三不脱离”人员中吸收少量干部。1980年录用闲散科技人员41名,高师文科和中师毕业生28名。1984年,将1902名以工代干人员和79名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全民所有制工人转为干部。同年,部分乡镇始选聘合同制干部,1985年,计有合同制干部193名。
学校分配,1950年分配大专毕业生5名,中专毕业生34名。1951至1972年,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1164名,其中大专285名。1973至1980年接收推荐入学的“工农兵”大、中专毕业生521名,其中大专151名。1981至1985年,接收恢复考试后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1146名,其中大专267名。
部队转业,1950至1955年8月,共安置部队转业干部38名,1956年后,部队转业干部不断输送本县。1980年为1969至1975年间,从部队复员回原籍的224名干部改办转业,安排工作。至1985年,全县计接收部队转业干部1446名。
干部结构 性别,全县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1954年占干部总数的5.57%,1985年则为16.76%。
年龄,解放战争时期,县、区干部多为青壮年。新中国建立后的1954年,46岁以上干部占干部总数的2.91%,1985年则为30.22%。
文化程度,新中国建立前,县、区干部中多为高小及其以下文化程度。1954年,高小及其以下文化程度者占干部总数的88.51%。高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者,仅占1%。1985年,高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者占干部总数的67.31%。
参加工作时间,1954年,全县干部中,新中国建立前参加工作的,占39.29%。1985年,新中国建立前参加工作的占干部总数的3.70%。@6364677056406783311621712

干部工资 新中国建立前,高密县行政机关及文教卫生事业单位中,大部分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新中国建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多实行薪金制,每人每月发小米80至300斤。1952年3月,原供给制人员改行供给制加津贴;1954年6月改为包干制;1955年7月改为工资制,同时,实行物价津贴制度。1956年进行工资改革,在普遍提高工资标准的同时,实行不同的等级工资,并给部分工作人员升级,自4月1日起,按三类工资区执行新工资标准。1959年6月,4%人员升级。1960年,全县国家机关、党派、团体、文教卫生单位工作人员,人均月工资41.31。1963年调整工资,升级面为40%,人均月工资由52元增至55.08元。1971年11月,对部分工作人员进行调资升级。1977年10月,对工作多年而工资偏低的干部,根据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和技术高低,进行工资调整,升级面40%。1978年12月,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占干部总数2%的工作人员升级。1979年11月,对1978年前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择优升级,升级面40%。同时高密县由三类调为四类工资区。1980年11月,将中专毕业生定级工资由行政25级提到24级。1981和1982年,先后对文教卫生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978年前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采取对号入座办法普遍进行升级。1983年,企业单位干部除按新拟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外,对1978年前参加工作的干部,普遍进行升级。1985年7月,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改行以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的结构工资制。改革后,工作人员普遍增加工资,人均月工资80.96元,增加18.96元。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均月工资71.93元,增加16.8元。同时,由执行四类区工资标准调为五类区。

干部福利 福利费,实行供给制时,即有干部福利费项目。1954年,县、区工作人员每人每月福利费6个工资分。1957年5月,福利费为工资总额的5%。1964年改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1985年,行政机关提取的福利费用于干部个人生活困难18437元(1116人次),用于集体福利事业13366元。
探亲假,1958年始,对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工作人员每年享受1次探亲假12天。1981年3月始,探望配偶的,每年给探亲假1次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1次20天。均给予报销车船费。已婚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20天,车船费超过本人月工资30%部分,给予报销。
医疗、病休,机关工作人员医疗,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病休期间,1956年1月始,按工作年限计发生活费,后有修订。1981年4月改为:病假在6个月内的,发原工资;超过6个月的,发本人工资的80%。
产假,1955年产假56天。1980年实行25周岁以上的女工作人员按计划生育者,增加产假4周。
洗理费,1981年9月始,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发洗理费,男2元,女2.5元。1984年11月改为男4元,女5元。
防暑费,1978年起,夏季每人发防暑费2元,1985年7月改为6元。
取暖费,1978年始,每人发取暖费12元。
书报费,1984年11月始,每月每人发书报费4元(大学本科学历者5元)。
另有粮食差价补贴、副食品价补贴、肉食品价补贴、私人自行车修理费等。
丧葬费、遗属抚恤和生活照顾,工作人员牺牲或病故之丧葬费,新中国建立初,在150元内实报实销;1978年始,按240元包干使用。抚恤费系据去世人员的职务和级别,酌情发给其遗属400至6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963年11月始,对去世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失去劳动能力或未成年的,每人每月4至6元;1979年11月改为12至18元;1983年始,每人每月20至35元。
干部安置 离休,1963年10月,高密县始有2人离休。1979年,全县离休干部26名,1982年,为479名退休干部改办离休。至1985年,又有139名干部离休。干部离休回原籍发建房补助费,1980年执行在2000元内补助,1984年7月改为2500至3000元。其家属是农业户口者,在1978年7月至1983年9月间,照顾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就工。离休期间,发原工资。在1937年7月6日,1942年12月31日和1945年9月2日前三个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分别每年增发两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休者,每月增发17元生活补贴费。饮食起居不能自理者,发给一个普通工人工资的护理费。
退休,1962年,县内始有4名干部办理退休。到1985年,全县共有退休干部1729名。退休回原籍者发建房补助费,1980年执行在1800元内补助,1984年7月改为2000至2500元。其家属是农业户口的,在1978年7月至1983年9月间照顾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就工。退休期间,逐月发给原工资75%的退休费。1985年工资改革前退休者,每月增发17元生活补贴费。
退职,新中国初建时,干部退职很少。至1962年,全县有退职干部269名。1985年,共有334名。退职费,初按工龄一次发给,为最多不超过本人30个月的工资额。1978年6月改为按月发生活补助费,为本人月工资的40%,最低不少于20元。回原籍者,照顾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就工(1983年9月停止照顾)。1982年1月,对1958年前退职者,逐月发生活补助费25元,1983年8月,全部改为最低不少于25元。
精减下放,1958至1962年,全县共下放干部578名,分别到公社、事业单位以及农村、工厂任职和劳动锻炼。
干部管理 权限,1953年始,按中央有关规定进行干部管理。之后,进行过几次调整。1985年1月,县委规定:县委主要管理部、委、办、局级单位和乡镇党、政正副职,比局低半格单位党政正副职,以及相当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原则上将原县委管理的县直企事业单位的党政副职、工会主席下放给县直主管部门党委或党组管理。县委由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
调配,主要根据工作需要,适当照顾其实际困难,专业技术干部按学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分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调配中注重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培训,战争年代,党组织就注重干部培训工作。新中国建立后,通过办党训班、文化补习班和干部业余文化学校等,组织干部学习革命理论和文化知识。“文化大革命”期间,强调以阶级斗争为主课,废学文化业务。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组织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同时,提倡和鼓励干部系统地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和专业知识,至1985年,全县考入大、中专学校离职学习的干部有345名。
奖惩,70年代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无具体章程。1983年,县委、县政府制定奖惩办法。自此,县直部门、乡镇机关在实施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结合年终评比进行评功授奖,自1984至1985年受奖的县、乡(镇)干部764名,其中先进工作者647名,记功73名,记大功24名,升级20名。
自1950至1979年,计有409名干部分别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开除等处分。1980年,对其中的冤假错案进行复议纠正后,至1985年,有41名干部受到不同处分。
高密县部分年份全部职工工资情况表 表20—4

年份

工资总额(万元)

其中

职工年平均工资(元)

全民所有制职工工资额(万元)

县属集体所有制职工工资额(万元)

全民所有制职工县属集体所有制职工

1949

18.0

108.60

1952

114.1

219.60

1956

297.4

407.30

1959

560.4

422.20

1963

365.1

502.40

1965

368.2

523.00

1978

1331.0

932.0

399.0

523.30

1979

1500.0

1065.0

435.0

576.50

1980

1866.4

1330.0

536.4

669.80

653.3

1983

2280.4

1713.7

566.7

734.20

722.6

1984

2589.4

1546.1

1043.3

835.50

786.9

1985

3152.3

1964.2

1188.1

1031.24

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