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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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事

第一节 清末官吏

编制 清末,高密县衙署置知县、典史、教谕、训导各1人。1905年,置警务长,由知县兼任,并置教弁1人。1906年裁教谕、训导,置劝学总董1人。
县衙署“六房”内,设典吏10名,典史署、儒学署及官库、预备仓设攒吏4名,总铺铺司1名。另有部分雇员。
县衙署内“三班”及典史署、儒学署有差役50多名。防守署有守城马兵、步兵、字识等35名。总铺与分铺有铺兵、马夫等27名。
管理 知县、典史由吏部铨选任命,教谕、训导由省学政统辖。知县、典史的任职,规定需署理,1年期满,补授“实缺”。实缺三年一任。
薪俸 官吏差役为岁俸,知县俸银45两,差役5两左右。除薪俸外,知县每年有养廉银1200两,公费银144两;典史养廉银80两。在“六房”办事的雇员薪俸,经办钱粮者,由额外加征“加耗”和“平余”解决,其余则以多种陋规勒索群众财物为薪俸。
第二节 民国公职人员

编制 民国初,高密县公署裁房设科后,机构与人员渐增。1931年,高密县政府有人员85名,其中县长、秘书、政务警长各1名,第一科11名,第二科34名,第三科8名,第四、五科各12名,民众教育馆5名。
1938年,日军侵占县城后,县境北部与南部的国民党县政府,人员无常。日本投降后,县政府迁入县城期间,有人员60多名。
1945年,县辖区一般设公务人员8名,乡镇设6名。
任免 民国初年,县知事多由省督军、省长派任。1933年改由省政府报内政部,内政部确定后报国民政府任命。因政局混乱,并未执行。科长,由县政府呈省民政厅委任。科员、办事员由县长委任。其他公务人员的进退,由县政府秘书掌管。
附:高密县治安维持会,于日军侵占高密县城前后,由单仲甫等拼凑而成,后改为县政府,有人员100多名,其中雇员15名。
第三节 人民干部

干部编制 解放战争时期,高密县行政机关设置机构,配备人员,无稳定编制。1950年,全县县直机关干部672名,区干部375名。1952年,对机构、人员进行整编。1956年,增设部分机构,行政机关人员有所增加。1960年,全县计有行政机关人员1164名,企事业单位人员3338名。1962年,精简机构,下放人员。1965年定编后,全县有县直机关干部3912名,公社机关干部450名。在干部总数中,专业技术干部1815名,占41.6%。“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编制失控。1977年,全县有行政干部1246名,企事业单位人员4098名(含中、小学教职员2092名),1982年有行政和企事业干部6091名,其中专业技术干部2360名,占38.7%。1984年,缩减行政干部编制。1985年,全县各类干部8246名,其中专业技术干部4405名,占53.4%。
高密县1985年分层次干部人数统计表 表20—2

项目合计县乡镇行政机关小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总计8246748813766112758党委40918015525229国家机关7742727011836087472工会202020共青团38111127妇联377730

干部来源 社会选拔,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建立初期,多从农民、工人中选拔干部。1965年,从“社教”工作队员中,选拔服役干部35名。“文化大革命”期间,出现大量“以工代干”人员。1978年,从“三不脱离”人员中吸收少量干部。1980年录用闲散科技人员41名,高师文科和中师毕业生28名。1984年,将1902名以工代干人员和79名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全民所有制工人转为干部。同年,部分乡镇始选聘合同制干部,1985年,计有合同制干部193名。
学校分配,1950年分配大专毕业生5名,中专毕业生34名。1951至1972年,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1164名,其中大专285名。1973至1980年接收推荐入学的“工农兵”大、中专毕业生521名,其中大专151名。1981至1985年,接收恢复考试后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1146名,其中大专267名。
部队转业,1950至1955年8月,共安置部队转业干部38名,1956年后,部队转业干部不断输送本县。1980年为1969至1975年间,从部队复员回原籍的224名干部改办转业,安排工作。至1985年,全县计接收部队转业干部1446名。
干部结构 性别,全县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1954年占干部总数的5.57%,1985年则为16.76%。
年龄,解放战争时期,县、区干部多为青壮年。新中国建立后的1954年,46岁以上干部占干部总数的2.91%,1985年则为30.22%。
文化程度,新中国建立前,县、区干部中多为高小及其以下文化程度。1954年,高小及其以下文化程度者占干部总数的88.51%。高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者,仅占1%。1985年,高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者占干部总数的67.31%。
参加工作时间,1954年,全县干部中,新中国建立前参加工作的,占39.29%。1985年,新中国建立前参加工作的占干部总数的3.70%。@6364677056406783311621712

干部工资 新中国建立前,高密县行政机关及文教卫生事业单位中,大部分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新中国建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多实行薪金制,每人每月发小米80至300斤。1952年3月,原供给制人员改行供给制加津贴;1954年6月改为包干制;1955年7月改为工资制,同时,实行物价津贴制度。1956年进行工资改革,在普遍提高工资标准的同时,实行不同的等级工资,并给部分工作人员升级,自4月1日起,按三类工资区执行新工资标准。1959年6月,4%人员升级。1960年,全县国家机关、党派、团体、文教卫生单位工作人员,人均月工资41.31。1963年调整工资,升级面为40%,人均月工资由52元增至55.08元。1971年11月,对部分工作人员进行调资升级。1977年10月,对工作多年而工资偏低的干部,根据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和技术高低,进行工资调整,升级面40%。1978年12月,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占干部总数2%的工作人员升级。1979年11月,对1978年前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择优升级,升级面40%。同时高密县由三类调为四类工资区。1980年11月,将中专毕业生定级工资由行政25级提到24级。1981和1982年,先后对文教卫生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978年前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采取对号入座办法普遍进行升级。1983年,企业单位干部除按新拟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外,对1978年前参加工作的干部,普遍进行升级。1985年7月,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改行以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的结构工资制。改革后,工作人员普遍增加工资,人均月工资80.96元,增加18.96元。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均月工资71.93元,增加16.8元。同时,由执行四类区工资标准调为五类区。

干部福利 福利费,实行供给制时,即有干部福利费项目。1954年,县、区工作人员每人每月福利费6个工资分。1957年5月,福利费为工资总额的5%。1964年改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1985年,行政机关提取的福利费用于干部个人生活困难18437元(1116人次),用于集体福利事业13366元。
探亲假,1958年始,对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工作人员每年享受1次探亲假12天。1981年3月始,探望配偶的,每年给探亲假1次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1次20天。均给予报销车船费。已婚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20天,车船费超过本人月工资30%部分,给予报销。
医疗、病休,机关工作人员医疗,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病休期间,1956年1月始,按工作年限计发生活费,后有修订。1981年4月改为:病假在6个月内的,发原工资;超过6个月的,发本人工资的80%。
产假,1955年产假56天。1980年实行25周岁以上的女工作人员按计划生育者,增加产假4周。
洗理费,1981年9月始,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发洗理费,男2元,女2.5元。1984年11月改为男4元,女5元。
防暑费,1978年起,夏季每人发防暑费2元,1985年7月改为6元。
取暖费,1978年始,每人发取暖费12元。
书报费,1984年11月始,每月每人发书报费4元(大学本科学历者5元)。
另有粮食差价补贴、副食品价补贴、肉食品价补贴、私人自行车修理费等。
丧葬费、遗属抚恤和生活照顾,工作人员牺牲或病故之丧葬费,新中国建立初,在150元内实报实销;1978年始,按240元包干使用。抚恤费系据去世人员的职务和级别,酌情发给其遗属400至6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963年11月始,对去世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失去劳动能力或未成年的,每人每月4至6元;1979年11月改为12至18元;1983年始,每人每月20至35元。
干部安置 离休,1963年10月,高密县始有2人离休。1979年,全县离休干部26名,1982年,为479名退休干部改办离休。至1985年,又有139名干部离休。干部离休回原籍发建房补助费,1980年执行在2000元内补助,1984年7月改为2500至3000元。其家属是农业户口者,在1978年7月至1983年9月间,照顾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就工。离休期间,发原工资。在1937年7月6日,1942年12月31日和1945年9月2日前三个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分别每年增发两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休者,每月增发17元生活补贴费。饮食起居不能自理者,发给一个普通工人工资的护理费。
退休,1962年,县内始有4名干部办理退休。到1985年,全县共有退休干部1729名。退休回原籍者发建房补助费,1980年执行在1800元内补助,1984年7月改为2000至2500元。其家属是农业户口的,在1978年7月至1983年9月间照顾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就工。退休期间,逐月发给原工资75%的退休费。1985年工资改革前退休者,每月增发17元生活补贴费。
退职,新中国初建时,干部退职很少。至1962年,全县有退职干部269名。1985年,共有334名。退职费,初按工龄一次发给,为最多不超过本人30个月的工资额。1978年6月改为按月发生活补助费,为本人月工资的40%,最低不少于20元。回原籍者,照顾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就工(1983年9月停止照顾)。1982年1月,对1958年前退职者,逐月发生活补助费25元,1983年8月,全部改为最低不少于25元。
精减下放,1958至1962年,全县共下放干部578名,分别到公社、事业单位以及农村、工厂任职和劳动锻炼。
干部管理 权限,1953年始,按中央有关规定进行干部管理。之后,进行过几次调整。1985年1月,县委规定:县委主要管理部、委、办、局级单位和乡镇党、政正副职,比局低半格单位党政正副职,以及相当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原则上将原县委管理的县直企事业单位的党政副职、工会主席下放给县直主管部门党委或党组管理。县委由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
调配,主要根据工作需要,适当照顾其实际困难,专业技术干部按学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分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调配中注重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培训,战争年代,党组织就注重干部培训工作。新中国建立后,通过办党训班、文化补习班和干部业余文化学校等,组织干部学习革命理论和文化知识。“文化大革命”期间,强调以阶级斗争为主课,废学文化业务。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组织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同时,提倡和鼓励干部系统地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和专业知识,至1985年,全县考入大、中专学校离职学习的干部有345名。
奖惩,70年代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无具体章程。1983年,县委、县政府制定奖惩办法。自此,县直部门、乡镇机关在实施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结合年终评比进行评功授奖,自1984至1985年受奖的县、乡(镇)干部764名,其中先进工作者647名,记功73名,记大功24名,升级20名。
自1950至1979年,计有409名干部分别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开除等处分。1980年,对其中的冤假错案进行复议纠正后,至1985年,有41名干部受到不同处分。
高密县部分年份全部职工工资情况表 表20—4

年份工资总额(万元)其中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全民所有制职工工资额(万元)县属集体所有制职工工资额(万元)全民所有制职工县属集体所有制职工194918.0108.601952114.1219.601956297.4407.301959560.4422.201963365.1502.401965368.2523.0019781331.0932.0399.0523.3019791500.01065.0435.0576.5019801866.41330.0536.4669.80653.319832280.41713.7566.7734.20722.619842589.41546.11043.3835.50786.919853152.31964.21188.11031.24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