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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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劳动

第一节 招工

雇工 社会主义改造前,私营工商业所用人员,多从社会上雇用。1949年,县城私营工业雇工49名。
固定工 1948年,国营企业始从城乡招用固定工人。1956年,通过社会主义改造,雇工多转为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固定工。1957年,固定工人532名,为1950年的6.82倍。1958年在“大跃进”中,从农村招收大量工人。经精简下放,至1965年有固定工人1832名,为1960年的35%。1966年始,多从农业人口中招收固定工人,除照顾烈军属子女和退伍军人就工外,并办理大批临时工转为固定工。1970年开始安排下乡青年就工。1976年招工1127名,其中农业人口128名。1979年,职工自然减员者招收其符合条件的子女顶替。1980年后,主要从城镇非农业户口待业青年中招收。1980年招工1231名,农业人口仅14名。1983年9月,停止干部减员子女就工。同年,招工762名,无农业人口。1985年,全县有固定工人17400名,为1965年的9.5倍。
劳动合同制工人 1984年始,新招收工人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是年共招收731名,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528名,集体所有制单位203名。1985年,全县共有劳动合同制工人2052名,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1385名,集体所有制单位667名。
临时工、亦工亦农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即实行使用临时工制度。1965年,有临时工902名,1967年增至2371名。1973年经过精减、压缩临时工减至620名。1975年始试行计划外用工制度和亦工亦农工。除用工单位新招用外,有的还将部分临时工改办为亦工亦农工。是年有临时工与亦工亦农工10547名。1979年后,停止亦工亦农工的招用。1983年,有临时工与亦工亦农工7880名,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6462名。1985年临时工与亦工亦农工减至6004名,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2895名。
第二节 工人工资

基本工资 雇工工薪,民国时期,雇工在学徒期间,资方只管伙食。出师后的技工、店员工薪,行业之间不等,相同行业也不一致,一般雇工除伙食外年工薪可购小麦五六百斤。新中国建立后,随着地方国营企业的建立和合作组织的影响,雇工工薪逐步提高,1956年其工资基本和地方国营企业工人趋于一致。
固定工工资,新中国建立后,新招收的固定工人实行学徒制度。学徒期间,1959年6月前发伙食费、服装费和少量零用费;同年7月,将以上三项合并改发生活津贴,一般工种,第一年每月17元,第二年每月19元,第三年每月22元。1980年后,第一年每月24元,第二年每月26元,第三年每月28元。1985年7月,全县学徒工每月人均增加生活津贴5.35元。学徒期满,转正定级。
转正后工资,1951年对地方国营企业职工的多样工资制,按产业顺序,改为八级工资制。1956年进行全面工资改革,按新的工资标准,生产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交通运输、商业等企业工人,分别实行等级工资制。经此次改革,普遍提高了工资标准,并给部分工人升级。1959年,企业职工根据技术水平、生产成绩和劳动态度,适当照顾工龄进行升级。升级面,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邮电和公用事业工人为3%,农林水部门工人及商业部门售货员、服务员和饮食业工人为5%。1963年调整工资,升级面为40%。1971年11月,对部分工人进行调资升级。全县全民所有制企业升级职工,人均月增6元;集体所有制企业升级职工,人均月增5.46元。1977年10月,对职工调资升级,升级面为40%。1978年12月,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予以升级,升级人数为职工总数的2%。1979年11月,对1978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工,并以贡献大小为主要依据,择优升级,升级面为40%。升级职工人均月增5.78元。本县并由三类调为四类工资区。1983年调整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挂钩,对1978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普遍进行升级。101个全民所有制企业和24个县办集体企业,共升级职工9941人,平均级差6.58元。1984年,对执行工人八级工资制标准进行简化归并。55个企业,归并9828人,人均月增工资7.45元。1985年,全县82个企业均执行新拟工资标准,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42个,县办集体企业40个,套改与升级后,职工普遍增加工资,人均月增16.74元。同时调为执行五类区工资标准。
临时工、亦工亦农工工资,属技工的临时工,一般按本企业相同工种同等技术固定工工资标准发给;属普通工的,分5个工资等级,实行日工资制。
亦工亦农工,合同期内,第一年月工资33至36元。次年起年增1至2元,按其劳动、技术和贡献进行评定。合同期满,一般不再增加。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时,其工资一般和同时参加工作的固定工基本拉平。1985年7月,1650人参加套改,人均月增工资7.78元;未套改的,也在每人每月8元内予以增加。
奖金、计件工资 1953至1957年,部分企业试行奖金和计件工资制。1961年始,逐步恢复生产性综合奖和计件工资制。奖金率每季不超过职工月标准工资的20%。1965年“四清”运动中受到冲击。“文化大革命”期间的1969年,奖金作为附加工资平均发放。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重新恢复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奖金有综合性生产奖和单项奖,按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的10—12%发放。1981年,有19个企业实行超额计件工资,有3个企业试行超额浮动工资。1985年,大部分企业实行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与实现利润挂钩的浮动奖金,利润包干超额分成奖金等。全县县以上企业共发奖金373.6万元,占职工工资总额的11.9%,人均121.09元。
津贴 粮价补贴,1966年,对固定工人及非农业户口的临时工实行补贴,每年补给4.5元。1976年改为每人每月补给1.2元;对农业户口自带口粮的临时工、亦工亦农工,由国家供应商品粮部分,每百斤补助1.3元。1978年10月,固定工和非农业户口的临时工,每人每月补助2元;自带口粮的临时工、亦工亦农工,其商品粮补贴改为每百斤2.5元。1979年11月起,新招收的固定工及新招用或续订合同的临时工,不再实行粮价补贴。
副食品补贴,1979年11月,发给企业固定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每人每月5元;农业户口的临时工、亦工亦农工每人每月2.5元。1985年5月,县以上企业非农业户口职工,每人每月发肉价补贴4元;农业户口的临时工、亦工亦农工每人每月补贴2元。
另有岗位津贴、夜班津贴和保健性津贴等。
第三节 工人福利

改行工资制后,按工资额2.5%提取福利费,用于解决职工生活困难和集体福利事业。直接支付给职工的福利补贴有:
取暖、防暑补贴 1978年始,每名职工冬季发取暖费12元,夏季发防暑费3至6元。1985年防暑费改为6至12元。
交通补贴 1975年8月,实行公休假日回家的,报销乘车费的70%;上下班骑个人自行车在4华里以上者,月发修理费1.5元。
探亲待遇 1958年始,职工享受探亲待遇。1981年探配偶假,每年1次30夫;未婚职工探父母,每年1次20天,均报销车船费。已婚职工探父母,每4年1次20天,车船费超过本人月工资30%部分,给予报销。
洗理费补贴 1981年8月,县以上企业职工,每月发洗理费,男1.6元,女2.4元。
第四节 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 1956年,企业始建立安全生产小组,制定安全生产操作法规,指导职工按法规生产。1975年,县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各企业均成立安全生产组织,负责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组织安全检查,实行安全技术考核、安全奖惩等。
防尘防毒 1978年2月,对全县工矿企业的尘毒危害进行普查,并完成防尘防毒项目32个,设防尘防毒设备41套。1979年完成水泥厂布袋式除尘设备,农机厂清沙降温式除尘设备,拖修厂电炉排烟设备,鞋厂注塑车间排毒设备,磷肥厂过磷酸钙排毒设备,建材厂黄板岩粉碎除尘设备等重点项目。1982年,水泥厂增设防尘设备7套。1985年,全县防尘防毒设备计有83套。
防高温、辐射热 1978年始,对翻砂铸造和砖瓦行业开始安装通风设备,发隔热工作服、鞋、帽、手套和眼镜等,防高温和辐射热。
锅炉管理 1977年始,实行对锅炉定期检查鉴定制度,未经鉴定禁止运行。锅炉工经培训合格,发给操作证,无证者禁止操作。
第五节 劳动保险

劳保单位 1976年前,全县有7个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2718名,实行劳动保险制度。1977年发展为全民所有制企业19个,职工3684名;县办集体所有制企业13个,职工2756名。1985年,全民所有制企业全部实行,县办集体企业均参照执行。
劳保待遇 固定工人的疾病医疗费及外出就医车船、住宿费,由企业负担。职工家属享受半费医疗。职工病假6个月以内者,按工龄长短发给本人工资的60—100%;超过6个月者,由企业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救济费。
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医疗费全部由企业负担,医疗期间工资全发。住院医疗和住疗养院期间,每天分别发给伙食补助费8角和6角;1984年9月起改为1元和8角。患职业病职工,据病情和病休时间,分别发给工资的60—100%。因工致残职工,医疗费由企业负担,并发给补助费。
职工生育,假期56天。流产假20至30天。1980年始,25周岁以上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产假84天,假期工资照发,并发给生育补助费4元。其孕期检查费和分娩费,亦由企业负担。
退职或被精减的职工,发给一次性退职费。1965年,为精减退职的老弱病残职工办理生活救济,按其原标准工资的40%逐月发给。1978年6月后,退职职工的生活费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40%逐月发给,低于20元者,按20元发给,退职回原籍者发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费。1985年,为精减退职的一般职工办理生活补助,凡新中国建立前参加工作的每月20元,新中国建立后至1957年前参加工作的每月15元。
新中国建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原工资照发,其中1937年7月6日前、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每年分别增发其本人两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新中国建立后参加工作的工人退休,月退休费为原工资的50—70%,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1985年工资改革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费12元。退休工人享受公费医疗。退休后回农村者,发给150至300元安家费。1985年,全县计有退休工人24413名。
固定工人因工死亡,按本企业3个月的标准工资发给丧葬费;病故或退休后去世,按本企业两个月的平均工资发给。固定职工因工伤亡、病故或退休后去世,据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多少,一次发给6至12个月其原工资的遗属救济费,并分别按月发给其原工资25—50%的生活补助费。在职职工供养之直系亲属,在1周岁以上死亡者,企业发给全体职工人均月工资1/3或1/2的丧葬补助费。
第六节 知识青年下乡

下乡知识青年安置 1957年,青岛市35名初、高中毕业生来高密县下乡劳动。1964年本县首批知识青年13人下乡。安置在黑王家大队和城子大队。1965年5月15日,青岛市531名下乡知识青年,分别到大牟家公社11个生产大队,仁和公社7个生产大队和井沟公社8个生产大队集体插队。安置费初为每人240元,1974年提高为500元。同年,接收安置潍坊市下乡知识青年213名。至1978年,全县先后有18处公社的213个生产大队和县园艺场、芝兰庄农场、康庄农场及周戈庄、大牟家社办农场等,共安置集体下乡插队知识青年5789名,其中潍坊市1879名,青岛市2719名,高密县1191名。此外,分散安置回乡知识青年245名,成户下乡中的知识青年约200名。
高密县安置集体下乡知识青年人数统计表 表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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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合计 │潍坊市 │青岛市 │高密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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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35 │ │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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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13 │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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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563 │ │531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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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424 │ │4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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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187 │ │173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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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 │575 │213 │ │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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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 │2202 │396 │1556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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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631 │481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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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 │735 │554 │ │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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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424 │235 │ │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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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乡知识青年就工 1970至1974年,从下乡知识青年中择优招工517名。此后,下乡知识青年作为招工重点对象。至1979年,高密县安置的下乡知识青年,除顶替、升学、应征人伍者外,其余均安排就工。
第七节 待业青年管理

1981年8月1日,高密县劳动服务公司成立。负责城镇待业青年的就业、培训、教育等工作。是年12月,县公社企业管理局首办待业网点,安置待业青年5人。1985年,全县各系统办待业网点44处,安置待业青年400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