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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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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地方司法机构

清代,司法行政不分,民事、刑事案件由知县一人审理。设典史一员,负责缉捕、狱囚。设刑房管理批状、执法事宜。另外,知县聘一幕宾曰刑名(俗称刑名师职),辅助知县审判、折狱。民国成立后,司法工作基本承袭清制。1914年县署设审检所、司法科和巡警局。司法科负责批状,审检所设承审员负责审理,巡警局设警佐,负责侦察、治安。但折狱大权仍归县知事主之。1929年,山东司法机关令各县司法独立,专设法院。寿光县法院,配备审判官、检察官及管狱员、录事、法警等,并规定每月司法经费大洋600元。1933年,奉山东高等法院令,裁撤县法院,恢复承审员制,司法工作由县政府办理。抗日战争期间,张景月部县政府,仍承其衣钵,县政府设司法处,处有司法承审员,集检察、审判工作于一处,乱捕、乱判,草菅人命。
旧中国的司法机构,是镇压人民、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有一地主子弟跑马撞死一农民,因为有钱,讼师把“跑马”改成“马跑”便宣告无罪。群众中有句谚语:“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旧县衙大堂上嵌一楹联:“有一时闲,且勤尔业;无十分屈,莫进吾门。”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民主政府以及建国后县政权的司法机构,曾多次进行改革。司法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决定,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权性质。
第一节 人民检察

一、机构设置
1953年5月,成立寿光县人民检察署。1954年改称县人民检察院。1955年分办公室和侦查批捕、起诉劳改、一般监督3个组。设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等职。
“文化大革命”期间,“造反派”冲击公检法(指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检察院解体,其职权先由军管组、后由公安局代行。1978年5月,重新建立。至1985年,增加到7科1室: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政工科和办公室。
1987年5月,中共寿光县委“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迁至检察院,由检察院代管。8月,列入检察院编制。1988年5月,在税务局设立税务检察室,以保证国家财政税收法规的贯彻执行。8月,增设技术科、经济法纪罪案举报中心。1989年3月,在潍坊纯碱厂内设立检察室。
二、检察工作
刑事检察 1.审查批捕。建院初期,受案较少。1955~1957年,开展肃清反革命运动,批准逮捕人犯较多。1958年后,贯彻“少捕少杀”和“可捕可不捕则不捕”的精神,至1979年,年均批捕不及百人。最少的1966年,仅有15名。
1980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罪犯,均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审讯被告、核查罪证、出及现场、询问证人,使案件得到及时、正确处理。
1983年之后,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批准逮捕人犯增多。1980~1989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犯1713名。通过审查,批准逮捕1530名,不批准逮捕144名,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39名。建议追捕19名。
2.审查起诉。1954年,开始受理公安局移送的起诉案件。1980年以前,主要根据国家颁布的法令、法规办案。其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审查起诉工作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详加审查。凡是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院皆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当庭与辩护人进行辩论,发表公诉词,抨击犯罪,教育群众。
1954~1989年,共受理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2328件。通过审查,起诉2186件,免予起诉86件,建议撤案56件。出庭支持公诉1379件。
自侦检察 1.法纪检察。1979年之前,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仅是一般监督。1980年实行法纪检察。是年,受理法纪案件50起,从中立案7起,逮捕犯罪分子9名,起诉9名。1981年10月2日,前杨公社寨子村党支部书记在本村学校办公室私立公堂,刑讯逼供,致伤社员1人。检察院查实起诉后,法院以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令其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298.95元。1980~1989年,共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乱纪案件208起,从中立案侦查29起。内有非法拘禁案12起,重大责任事故案6起,玩忽职守4起,伤害案2起,重婚案2起,流氓、包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各1起。对虽有违法行为,但未构成犯罪者,则与有关单位联系,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2.经济检察。1980年,始办经济检察业务。1983年,开展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斗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中饱私囊,构成犯罪且影响重大的案件,予以从严处理。1984年,依法惩办了“三霸”(电霸——电力局副局长李××,路霸——公路站征收组组长张××,村霸——稻田镇西丹河村党支部书记董××),得到群众的好评。
1986年后经济犯罪案连年上升,并出现了一些大案要案。1986~1989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453起。从中立案177件,大案、要案36起,起诉案犯百余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07.6万元。在这些案件中,贪污、贿赂案占7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基层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犯罪案占39%。
监所检察 1979年,开办监所检察业务,与看守所密切联系,置检察与配合之中。帮助监所开展了“百日安全赛”、“争创文明监室”、“共建文明看守所”等活动,不断加强对人犯的思想教育,改善看守所卫生条件,多次避免了越狱逃跑、自杀、串供、违犯狱政狱规等现象的发生。通过监所检察工作,使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羁押人犯的期限,均在法律规定范围以内行使。
控告申诉检察 1979年,始行控告申诉检察。至1989年,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1699件次,检察院自办514件、转办894件、存查209件、作其他处理82件。1985年,对群众申诉的“文化大革命”前历史案件35起,进行复查处理。通过调查,这些案件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基本得当,均作了认定原判的决定。
1984年12月,在县直企、事业部门和乡镇试设了兼职检察联络员,以广泛联系群众,提供案件线索。1985年,检察院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站”,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同时,改“坐堂办案”为“寻访办案”。下半年,开始受理“检察院自办案件”,至1989年,查处41起,其中,控告检举案31起,申诉案6起,其他案件4起。
第二节 人民法院

一、机构设置
1948年,县人民政府民政科设司法股,行使审判职责。次年,成立司法科,有科长1人,科员2人。1950年司法科改建为寿光县人民法院,有副院长、审判员、书记员、执行员等职,院长由1名副县长兼任。
1954年,在稻田、上口分别设立第一、第二巡回法庭。
1955年,县人民法院分设办公室、刑庭、民庭、接待室。是年7月,第一、第二巡回法庭改称稻田、上口人民法庭。
1956年,县法院成立7人组成的审判委员会,以总结工作经验,议处重大或疑难案件。9月,撤上口人民法庭,建侯镇人民法庭。1959年,增设王高人民法庭(1962年10月撤销)。1966年4月,设南河人民法庭(不久改设王高人民法庭)。5月,建丰城人民法庭。
1966年冬,受“文化大革命”冲击,审判制度陷于混乱。1968~1972年,实行军事管制,审判工作由军管组代理。
1973年,县法院恢复办公,各人民法庭陆续开庭。1979年,增设田柳、纪台、羊角沟、大家洼4处人民法庭。1981年2月,成立经济审判庭。1982年4月,建寒桥人民法庭。1983年,设执行庭,建城关人民法庭。至1988年,县法院有院长1人,副院长3人,纪检员1人,巡视员2人,下设办公室、政研室、信访科、政工科及刑事、民事、经济、执行等庭,工作人员计50余人。另有乡镇设人民法庭34处。1989年,增设告诉申诉审判庭。
二、审判工作
刑事审判 建国初期,重点惩办了一批恶霸地主、土匪、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及其他反革命分子。1949年下半年,在邢姚村召开公判大会,依法处决了罪大恶极的原国民党寿光县县长慈乐尧。1951年春,大张旗鼓地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先后召开集市公判大会3次,分别将叛变革命、杀害革命干部的罪犯孙承叶、匪特刘寿松和赵学田判处死刑,押赴刑场执行枪决。至1955年,累计审结反革命案件854起,审结杀人案96起,抢劫案26起,放火案31起,强奸案228起。并结合“三反”、“五反”等运动审理各类经济案件223起。1956年后,反革命案件大幅度下降,1957年审结12起,占当年刑事案件总数的6.8%。
“文化大革命”前期,刑事审判陷于停顿,1973年后逐步恢复。1975年,将现行反革命、杀人、放火、投毒、强奸、贪污盗窃、流氓集团等重大刑事犯罪列为判决重点,集中审理了一批案件。1979年,重新建立公开审判、陪审、合议、辩护、回避、上诉等制度,并平反、纠正冤假错案,解决了“文化大革命”中的遗留问题。
1983年后,开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斗争。县法院认真贯彻“从重、从快”的方针,依法从严判处刑事犯罪分子,至1989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112件,其中杀人案15件,放火案11件,抢劫案29件,强奸案276件,盗窃案386件,贪污案69件,其他326件。县法院选择典型案例,先后召开公判大会71次,旁听群众共52万人次。
民事审判 建国初期受理的民事案件中,以婚姻纠纷、房屋、继承和债务案件居多。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施行,广大妇女为争取婚姻自主,同封建婚姻制度展开斗争,离婚案件大量增加。是年,审结离婚案472件,占当年民事案件的72.5%。1951~1953年,审结离婚案件2291件,占民事案的79%。自1954年,离婚案趋向减少。1966年后,年平均不及百件。
80年代,离婚案件上升。1985年177件,1986年增加到230件,占当年民事案件总数的66.8%。离婚原因,有的是由于喜新厌旧或第三者介入,有的则因经济状况的改变,某一方提出离婚要求。
房屋、继承、债务案件,1950~1958年共审理368件,其中房屋案88件,继承案125件,债务案155件。此后,明显减少。进入80年代,债务案大量增加,1986年审结97件,1989年403件。此外,还审结了一批损害赔偿、老人赡养等纠纷案件。

经济审判 1981年,县法院成立经济审判庭,处理国家计划指导下各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至年底,结案5件。其中经济合同纠纷2件,债务纠纷1件,买卖纠纷2件。诉讼标的额7627元。
1982年7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着重受理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对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由于不履行合同而引起的经济纠纷,则从有利于调动群众积极性、发展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出发,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予以合理解决。
1983年后,随着经济交往的逐步增多,经济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经济庭扩大收案范围,开始受理法人与个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依照“着重调解,调解不成即行判决”的原则,采取多收案、快办案、随时评查等一系列措施,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1985年,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129件,为1984年的两倍,诉讼标的额达100万元。
1986年,在正常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同时,先后组成16个巡回法庭,主动深入乡村调查,清理经济纠纷。年内共审结经济合同纠纷255件,其中购销70件、加工承揽4件、运输22件、借款31件、农村副业承包35件、企业内部承包2件、其他91件,诉讼标的额133万元。
1989年,经济合同纠纷持续增长。年内结案667件,比1988年上升97.3%。其中购销331件、农村承包47件、建设工程16件、加工承揽10件、财产租赁4件、其他259件。诉讼标的额828.40万元。
第三节 治安管理

一、机构设置
1940年冬,寿光县抗日民主政府设立社会科,负责锄奸反特情报工作。1941年4月,改为公安局。下设侦察、执行(审讯、看守)、训导3股。主要任务是锄奸反特和治安保卫。1947年,有侦察、治安、审训、秘书、人事5股及政卫队(警卫队)。另设城关、羊角沟、牟斟、侯镇4处公安分局(建国后撤销)。1948年分设寿南、寿光县公安局。1953年8月,合并为寿光县公安局。1956年增设户籍股。
1968年2月,“军事管制领导小组”取代公安局。1973年,军管组撤销,公安局恢复。1975年增设消防股,1977年设内保股,1980年设政治工作办公室,1981年设刑侦队。1984年后,有治安、预审、内保(主要负责县城党政机关治安保卫)、政保(政治侦察)、秘书、户籍、消防等7股和行政拘留、看守两所,及政治工作办公室、刑侦队。另有乡镇派出所、羊口盐场、县机械林场、羊角淘边防派出所等30余处。
1986年,增设边防科,1987年设交通警察科、行政通讯股、大家洼边防派出所。1989年,增设法制股,另建城区、大家洼、羊角沟3处公安分局。
二、社会治安
镇压反革命 1951年春,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对象为罪大恶极、血债累累的土匪、恶霸、特务、反动会道门头子、反动党团骨干等。至1952年8月底,逮捕了一大批反革命分子,其中土匪占6.9%、恶霸占22%、特务占7%、反动党团骨干占2.2%、包庇反革命犯占6.9%、其他5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分别判处管制改造、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955年冬,根据中央“必须给予反革命残余势力以有力打击”的指示,开展肃清反革命运动,挖出暗藏的反革命分子202人,安定了社会秩序。
取缔反动会道门 建国前,县内会道门种类繁多。1952年调查,共有26个道种,分布在200多个村庄,大小道首、职员、办道人员557名,道徒万人以上。影响较大的有九宫道、一贯道、中央戊巳土道、一心天道、龙华圣教会等。其中九宫道活动于上口、寒桥、南河、道口一带的32个村庄,道首、道徒233人;一贯道活动于侯镇、广陵、岔河、五台、上口一带的30多个村庄,道首、道徒400余人;一心天道、龙华圣教会活动于胡营、孙家集、纪台、城关、马店等地,道众504名。这些会道门常以封建迷信为掩护,进行各种破坏活动,严重影响了革命运动及生产建设。建国后,于1953、1956、1961、1973、1977、1983、1984年数次打击、取缔,共逮捕道首237人.其中杀3人,判刑234人。经教育、登记,自动声明退道者3268人。

据1988年“政治系统工程”调查,全县仍有19种反动会道门秘密活动,分布在27个乡镇的105个村庄,有大、中、小道首139名,道徒数百名。县公安局摸清了他们的活动情况,分别给予教育、取缔,并安排了控制人员,严加监视。同时,查出神汉、巫婆数十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迷信品等处理。
打击刑事犯罪 1983年8月,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至年底共侦破案件268起,抓捕刑事犯罪分子459名,摧垮犯罪团伙40个,缴获作案凶器22件、赃物赃款合5万多元。
1984年,公安局抽调干警,深入社会调查破案。先后侦破大案13起。在侯镇破获了10多人的流氓犯罪团伙和反动会道门一贯道组织,收审首恶分子3名。在牛头镇挖出一个6人盗窃团伙和1名盗枪犯,缴获作案凶器3件,内有手枪1支。通过严厉打击,犯罪分子有所收敛,刑事发案率比1983年下降10.4%,治安案件减少26.3%。
1985年,注重大案要案的侦破,针对犯罪规律,进行重点打击。夏季是流氓、强奸案件多发季节,7~8月份组织一次大“会战”,公安干警统一行动,破获流氓强奸案17起。入冬之后,盗窃案件增加,年底,组织一次以打击盗窃为重点的破案战役,摧垮作案团伙3个,查获一批偷盗变卖厂矿企业生产资料及农田水利机具的案件。1986年,公安干警集中行动4次,破案96起,搜捕各类犯罪分子133名,摧垮犯罪团伙9个,缴获赃物折款2.15万元,扭转了发案率上升的趋势。1989年,针对新形势下刑事犯罪出现的规律、特点,组织6次专项斗争和破案会战,年内破获刑事案件120起,摧垮犯罪团伙37个,缴获赃款赃物合18.33万元。
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1952年,全县普遍建立乡村治安保卫委员会,对反革命分子及地主、富农、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进行监督、教育、改造。1953年,开始批准认真接受改造的“四类分子”加入合作社。年底,获准入社者占“四类分子”总数的23%。1956年以后,实行逐年评审。改造好的,予以“摘帽”,取消管制。
1958年,经调查登记,将“四类分子”固定到生产队管制,按生产季节和农活段落,订立劳动守法誓约,主要内容是保证出勤、积极劳动、服从管制、遵纪守法。由生产队定期对其进行教育。1959年统计,表现较好的占20%。1979年,贯彻中央对“四类分子”摘帽的决定,有6685人摘掉帽子。被错戴帽子进行管制的954人,全部予以纠正。
户籍管理 1949年底,对普通居民户、工商业户、党政机关人口分别建立户口登记簿。户口变动时,须到公安机关办理手续。自1953年起,每年进行一次人口统计,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出生、死亡、迁入、迁出4项变动情况按年汇总,逐级上报。
“文化大革命”初期,人口统计陷入混乱。1972年,恢复统计制度。1982年,公社管理委员会将户口移交公安机关管理。1988年4月,在寿光镇进行居民身份证工作试点,各乡镇陆续颁发居民身份证书。至1989年,全县发证614135个,占应发人数的91.66%。
公共秩序管理 建国后,人民政府厉行禁赌禁毒。县公安局重点查处了柴庄、泊头子、侯镇、田柳、田马、桂河等村的赌徒、局家,同时对吸毒和种植罂粟分子进行制裁,刹住了赌博吸毒风。
自1953年,对县内较大集市,县城浴池、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经常派员检查,维持公共秩序。1957年,将爆炸物品的制造、储存、使用、持有、运输等纳入管理。1980年后,收缴爆炸物品、械斗凶器,登记猎枪,随时消除不安全因素。1983年,在环境较为复杂的公共场所建立治安联防工作队,到1989年,全县联防队发展到40个,分布在县城、厂矿、商场、乡镇。每个联防队由几人或几十人组成,在公安局派出所的直接领导下工作。联防队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根据治安需要进行白天或夜间巡逻,对维护公共秩序、防止犯罪起到很大作用。在乡间,村村建立“治安保卫会”,负责本村的执勤巡逻和安全保卫工作。
特种行业管理 1948年,公安机关即对照相、旅栈、印铸、旧货、修理等行业实行管理。定期召开从业人员会议,检查其对有关条例的执行情况。
建国后,公安局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并依靠行业内部职工,搞好监督、防范,随时消除隐患,使坏人无机可乘。1956年,对全县旅栈业、修理业、印铸业、刻字业逐家登记,执行省发布的四项暂行管理办法。
“文化大革命”初期,仅刻章业须向公安局申请,获准后到指定地点刻制,其他自行管理。1978年,县公安局组织专门人员监管旅栈业、印铸业、修理业。在这些行业中建立各项安全保卫制度,破获案件较多。1979年,对其复行摸底,严格审批、发证手续,并组建治保小组30多个。
1982年,公安局会同商业局对全县200多处旅栈、修理、印铸、旧货业进行了审查。与30处废品收购站签定了安全合同,在90处旅栈建立了夜查和汇报制度。1986年后,针对某些旧货商店违章经营,非法收购盗窃分子赃物的行为,进行了重点打击。
1989年,全县有特种行业数百家,从业人员数千人。其中规模较大的旅店196家、印刷企业42家、旧货业34家。县公安局对旅店业进行了重点整顿,破获卖淫嫖娼案件12起,涉及70余人。
消防 1957年,公安局设消防组织。1959年,厂矿企业和乡镇组建义务消防队484个,训练消防队员3257人。1986年底,正式建立公安消防队,分战斗、司机两个班,成员17名,皆为现役军人。至1988年,义务消防队发展到600余个,队员8205人。另在县境北部潍坊纯碱厂设专职消防队1个,队员20人。1989年,全县有消防车4辆(县公安消防队2辆、潍坊纯碱厂消防队2辆)、泡沫灭火器1900个、干粉灭火器2009个、手摇机动泵64个、二氧化碳灭火器290个、室外消防栓90个、水龙带85000米,消防水池23个(储水量3975吨)。
专业消防队设有火警电话,闻警即可迅速出动,赶赴火场,投入扑救。1987~1989年,扑灭火灾91起,其中重大火灾1起。

第四节 司法行政

一、机构设置
司法局 1980年11月成立。各乡镇设司法助理或司法干事。县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归司法局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1985年后,分期分批建立乡镇法律服务站。服务站一般由3~5人组成,负责民事调解和法律宣传,兼办律师、公证业务。1987年,司法局分设办公室、宣传股、基层调解股。1989年起,逐步在条件较好的乡镇建立司法所。
法律顾问处 1981年1月5日成立。1989年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律师3名,实习律师2名,其他1名。1981年开始受理刑事辩护、非诉讼代理、代书以及解答法律询问等项业务。1984年后,受聘担任38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至1989年,共办理民事代理案件164件,刑事辩护案件386起,代写律师文书1121件,接待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共12453人次。
1988年9月,受聘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年内为政府机关解决了10起行政事务纠纷,提供20多条法律意见,并参与有关法规性文件的审查工作。还接受县长委托,参加了多次涉外(国)经济项目的谈判。
公证处 1981年1月5日成立,工作人员4名,其中正副主任各1人。经办房屋买卖、地基使用等方面的业务。1982年,开办以“果品产销”和“刺槐育苗包销”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合同业务,派员去道口公社帮助17个生产大队、49户社员与公社农技站签定产销合同。1984年,配合劳动制度改革,开展劳动合同公证业务。先后为胜利油田、县邮电局的200多名农民轮换工办理了合同公证。同时,开展了追偿债款业务,解决经济纠纷10余起。1985年1月,聘请公证联络员13名。联络员的职责是宣传公证工作的性质、作用,联系公证业务,了解并反映合同公证后双方的履约情况,完成公证处交托的有关事宜。1986年,针对农村普遍存在的多占空闲地和宅基地的状况,在孙家集镇的部分村庄进行空闲地、宅基地承包合同试点。1987年始,配合厂矿企业体制改革开展以租赁和承包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各项公证业务。
至1989年底,共办理各项公证业务4737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3176件,民间其他公证1561件。
二、法律宣传
建国初期,重点开展对《婚姻法》的宣传。采取层层宣讲、法律上墙(印刷张贴和黑板报)等形式,使“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口号家喻户晓。1954年,宣传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各级政府向人民宣讲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经济制度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年末,开展宣传月活动。中共寿光县委宣传部印发《新婚姻法宣传提纲》1500份,县妇联购发《婚姻法》1200册、《中国妇女》336册、“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问题”广播讲话材料60份。县电影管理站到各公社放映幻灯45场,接受宣传群众达85000人次。
1983年3月,开展新宪法宣传月活动。司法部门在县城工业区和汽车站、影剧院、百货大楼等公共场所,设立4个“法律宣传站”,散发各种宣传材料11500份,展出法律书刊52本、宣传图片21幅、宣传画20余张。1983年9月24~30日,开展以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为中心,以治“乱”为重点的法制教育。司法机关与广播局等单位抽调20人组成“宣传团”,分赴各公社,宣传打击刑事犯罪的意义和政策,有38000多人受到教育。同年10月份,县委宣传部和司法局联合举办“打击刑事犯罪展览”。选取34个典型案例、60余名犯罪分子的罪证材料,制成大小两套版面,到羊角沟、南河、田柳、稻田、王高、丰城、寒桥、纪台、侯镇等社镇,巡回展出,参观群众达20余万人。1984年后,各机关、团体、工厂、学校经常举办专题讲座、法律常识测验,使法制教育经常化、系统化。
1987年,开展全民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到1989年基本完成。其间,中共寿光县委先后从县直各部门抽调干部6695人次,组成工作组,分29批深入到各乡镇,以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为重点,从解决农民最关心的宅基地使用、村庄规划、邻里关系、老人赡养、集资提留、三角债、承包合同等问题入手,理顺了经济、民事两大关系。还帮各村制定村规民约,建立健全民政调解委员会等组织。
三、民事调解
1950年,各区、乡镇建立民政调解委员会,村设民政调解小组,一般由5~11人组成。负责调解群众纠纷和拥军优属工作。1954年后,专事纠纷调解。
1958年,区、乡民政调解委员会改建为治安调解委员会。各村民政调解小组改为治安调解小组。负责治安保障、调处轻微刑事案件及民事纠纷。
“文化大革命”初期,调解组织大部自行解体。1974年,普遍恢复。通过集中轮训、业务辅导,提高了调解人员的工作水平。田柳、道口等8个公社,年内发生民事纠纷613件,由各村自行调处524件。田柳公社芦家庄发生民事纠纷16件,全部就地解决。该村一对分居9年的夫妇,通过调解,重新和好。
1980年,工商企业单位相继建立调解组织。1981年,全县有各级调解委员会、小组928个,成员1854人。1984年10月,公社改为乡、镇后,各村调解委员会取消,仅保留调解委员,由村民委员会直接领导。1985年重建调解委员会,1989年发展到1059个,有调解员3897人。
1980~1989年,共调解民事纠纷43485起,防止自杀、凶杀、伤害、死亡790起。南河乡南岔河村刘翠文,自1959年任本村调解委员,26年中调解民事纠纷540多件,其中疑难纠纷230件,避免了因纠纷激化而可能造成的刑事案件84起,防止可能造成的非正常死亡14起。在其任职的20多年中,该村群众无上访,纠纷无积压,调解后无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