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地方行政机构
第一节 县级政权
一、清代寿光县署
清代,县级政权机关称县署,设知县一人,由清廷吏部委任。知县集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总揽全县政事。辅佐知县的官员有:县丞,分掌粮秣、征税、户籍;典史,掌管缉捕、狱囚、治安;教谕,管理县学和科试生童;盐课大使掌管盐务。这些官员皆由上司委任。知县和盐课大使为正七品官;县丞、典史、教谕为正八品官。清代,寿光县未设主簿、巡检、训导等职官。
据旧县志载:清代268(1644~1911)年间,寿光县在任99位知县,皆严格避地,无一人是山东籍者,且多为江南人和东北人。
清代县署的办事机构,有吏、户、礼、兵、刑、工6房和壮、皂、快3班。6房官员都是低级胥吏,由吏房考课、招聘,3班为勤杂人员,由班头招用,无定额。
清代知县,还被允许聘幕宾2人,一曰刑名师爷,帮管词讼;一曰钱粮师爷,帮管钱粮。此外,还有管文书的“稿案”和管出纳的“钱漕”,都是知县的家丁,随知县来,随知县去。
二、民国寿光县公署
1912年,民国建立后,县署改称县公署,知县改称县知事。办事机构基本承袭清制。1928年(民国17年),县公署改称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县政府设秘书室、总务科、民政科、财政科、建设科、教育科、司法科(一度改称法院)和公安局。1930年(民国19年)县政府奉令取消室、科,改设办公厅。内分总务、财务、司法3股,每股设股长1人、录事3人。1933年(民国22年)撤办公厅,改置总务、民政、财政、司法、教育、建设6科和公安局。
自1912~1937年的26年间,先后有16人任寿光县知事、县长。其中,外省籍者9人,本省外县籍者7人。在此期间,军阀混战,官匪一家,敲榨勒索,烧杀抢掠,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深受其害。
1938年,日军进犯寿光,县长宋宪章弃城南逃,国民党县政府溃散。1938年秋,国民党山东省主席沈鸿烈委寿光地方武装张景月部的慈乐尧任国民党寿光县长。县府驻尚家庄,下设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军事、地政、社会等科,每科配3~4人。另外设司法处、征收处和警务局。
国民党张景月部组成的寿光县政府,自1938年建立,至1948年彻底垮台,存在10年。主要是抽丁、征粮、掠夺财物。其统治区内民不聊生。
附:日伪傀儡县公署概况
1939年,日军利用亲日派充当汉奸,组建伪县公署。伪县长先后有4人:王文彪、安静山、游恩波、孟昭成。伪县公署设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宣抚5科。另有日本顾问1人,秘书翻译1人。
在伪县署外,县城还驻有日本兵(鬼子院)、宪兵队、宣抚班、警察所、维持会、治安军、警备大队(后改为保安大队)、灭共清乡队、新民会。
伪县公署在全县设10个伪区署,后被抗日军民逐个拔除。1945年8月,八路军收复寿光城,伪县长盂昭成被活捉,日军、伪军全部被歼,存在8年的日伪县政权灭亡。
三、寿光县抗日民主政府
1940年6月,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根据地各界人民,于6~9日在牛头镇举行首届参议会,出席代表150人。依照中共中央提出的“三三制”(共产党员、左派进步分子、中间分子及其他分子大体各占三分之一)原则,选举组成寿光县抗日民主政府,刘季青为县长,李伯衡为抗日动员委员会主任。
寿光县抗日民主政府,从建立至改称寿光县人民政府,历时5年。主要政务活动是宣传组织抗日武装斗争和领导开展大生产运动,解决抗日根据地的军需民食,在敌后打击日本侵略者及破坏抗战的伪顽势力。政府工作机构先后设有秘书室、民政科、教育科、财政科、财粮科、粮食局、统税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战时邮局以及公安局等部门。按当时县政府组织条例规定,各科(局)应配科(局)长1人,科员2~5人,因战时人员缺乏,每科仅有干部1~2人。1941年10月至1942年6月,根据形势和工作需要,寿光县抗日民主政府县长由清东专署专员兼任,寿光县政务由清东专署兼理。
四、羊角沟市(区)人民政府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及建国初期,根据当时斗争形势的需要,羊角沟数次从寿光县划出,直属专署领导。1945年5月至1947年2月、1948年7月至1950年5月称羊角沟市,建立羊角沟市人民政府。市长先后由李伯衡(1945.5~1945.8)、杨少心(1945.8~1947.2)、马士良(1948.8~1950.5)担任。1952年4月至1955年2月,称羊角沟特区,建立羊角沟区人民政府。区长由姜天洪(1952.4~1953.4)、魏淑瀛(1953.4~1955.2)担任。其政府组织机构,基本与县级一致。先后设民政、财政、工商、水产、文教、统计、粮食、税务等科及公安局。
五、寿南县人民政府
1948年7月,从寿光县南部地区划出部分区、村,成立寿南县,归昌潍专区领导。县长先后由张竹天(1948.7~1949.2)、王荣村(1949.2~1950.12)、王瑞亭(1951.8~1952.6)、袁汉卿(1952.6~1953.8)担任。副县长由李华(1952.7~1953.7)担任。政府组织机构,先后设秘书科(办公室)、民政科、司法科、财政科、农税科、税务科、工商科、粮食局、实业科(建设科)、教育科、卫生科、邮电局、公安局和供销合作社等部门。1953年8月,寿南县合并于寿光县。该县政府在执政5年中,胜利完成土地改革、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及组织农业初级合作社等项工作,巩固了新解放区的人民政权。
六、寿光县人民政府
抗日战争胜利后,寿光县抗日民主政府改称县人民政府。1953年8月,寿南县政府机构并入寿光县人民政府。1955年11月,县人民政府改称县人民委员会。“文化大革命”中,于1967年4月建立县革命委员会。1980年1月,撤销县革委会,恢复寿光县人民政府。
寿光县人民政府,自建立起,名称虽然因时而多次更易,但人民政权的性质始终未变。定期向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县政府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需要,配备干部,设立工作部门。并制定严格的施政制度。
机构设置 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设县长1人,由省政府主席委任。自1953年起,设县长1人,副县长数人,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刚开始时,由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选举产生,然后报上级政府批准任命。1955年后,县人民委员会,设县长1人,副县长数人,人民委员会委员20余人。1967年4月,成立革命委员会,行使县政府职权。革命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数人,委员若干人。1979年12月,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议,撤销县革命委员会称谓,恢复县人民政府,选举县长1人.副县长5人。
县人民政府为处理全县行政工作,下设若干职能部门。1954年,寿光县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有:
1989年,县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有:县府办公室、民政局、人事局、编制委员会、监察局、公安局、司法局、计划委员会、劳动局、统计局、物价局、城乡建设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农业生产委员会、农业局、农业机械管理局、林业局、畜牧局、水产局、水利局、土地管理局、经济委员会、交通局、气象局、公路局、邮电局、标准计量质量监督局、乡镇企业局、财政贸易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局、粮食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文化局、教育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广播电视局。
此外,县人民政府还设有侨务办公室、史志办公室、农业区划办公室、农村能源办公室、蔬菜办公室、棉花办公室、职工教育办公室、经济协作办公室等办事机构。
县人民政府直接领导或与上级企业部门共同领导,并赋予部分行政管理权限的公司有:供电公司、物资公司、盐业公司、对外贸易公司、轻工化学工业公司、机械纺织工业公司、第二轻工业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寿光支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寿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寿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寿光支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寿光支公司以及供销合作联合社。
工作制度 县人民政府为不断改变作风,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施政质量,建立了严格的工作制度。
1.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县政府实行民主集中制指导下的县长负责制。县长负责全面工作。副县长分别在农业、工业、商业、交通、财政、文教、行政事务等的一个方面协助县长,积极主动地做好分管工作。重大问题向县长汇报或提交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请示报告制度。县政府在处理行政事务中,根据事务的性质分别向市府、中共寿光县委和县人大常委会请示。有关经济计划、机构设置、涉外活动以及需要由县委决定的问题,召开县政府党组会研究后,向县委请示。
有关财政预算,政府工作人员任免以及涉及法律、法规的问题,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请示报告并接受其监督。
3.调查研究制度。县政府领导成员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并定期写出调查报告,供工作决策参考。
4.政务公开制度。公开的主要内容有:(1)涉及全县经济文化生活的重要决定、决策程序和结果;(2)国民经济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实施情况;(3)县政府成员的分工负责范围及任期目标责任制;(4)招工、招干、干部职工调配、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职称评定等事项的标准、程序和结果;(5)重要生产资料分配、各项费用支出及群众关心的问题。
5.人民接访制度。县政府信访科与其他各部门信访办公室密切配合,做好人民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凡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必须随时热情接待。
收到群众来信之后,即逐一详阅、登记,然后根据国家政策,研究处理意见,在规定的限期之内妥善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本人。结案后,立卷归档。
负责信访工作人员在接访中,坚持做到“八不”、“四教育”。八不,即热情接待,不摆架子;态度和蔼,不动辄训斥;耐心说服,不简单急躁;因人而宜,不空洞说教;关心疾苦,不一推了事;高度负责,不敷衍搪塞;一视同仁,不以感情代替政策;坚持原则,按党的政策办事,不无原则迁就。四教育,即向来访群众进行党的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形势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
第二节 基层政权
清代,全县分6乡,乡下分社,社下辖庄。社有社约,庄有村正(庄约)。民国时期,搞所谓地方自治,全县划15个区,区设正副区董。1930年,15个区并为10个区,成立区公所。区长回避本籍,由省民政厅委任。区公所内有书记(秘书)、警卫及民政、文化、经济干事。区以下分乡(镇),乡(镇)设正副乡(镇)长1~2人。1934年,通令取消区长制。地方行政由县长召集10个区的联庄会分会长行使。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时期,基层政权随斗争形势设立,不断调整变动。
新中国建立后,县以下设区,各区设区公所,有区长、副区长,民政、财粮、文教助理和公安员、文书等干部。1950年,区以下开始民主建乡,各乡成立乡人民政府。乡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文书及民兵队长。
1958年2月,撤区并乡,全县划31个乡(镇)。乡成立人民政府,设乡长1人,副乡长数人,民政、财粮、文教助理各1人,公安员1人,文书1人。
1958年秋,大办人民公社,撤销乡政府,搞政、社合一。全县成立21个人民公社,各社成立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数人。“文化大革命”时期,管理委员会曾改称革命委员会。1984年4月,撤销人民公社,重建乡、镇人民政府。设正、副乡(镇)长,经委主任及民政、财粮、司法、计划生育等助理员。县直各职能部门在各乡、镇建立相应的所、站等机构(如财政所、税务所、工商所、农机站、水利站等)与乡政府共同领导,开展工作。
乡以下的村政权的负责人,在不同时期,分别为村长、生产大队长、村委主任。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乡政府备案。
第三节 民政工作
民政工作的业务范围,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内容。清代,民政工作包括地方行政、治安、疆域版图、救灾救济、营建、户籍、礼俗、卫生、防疫等。民国时期把地方官吏任免、选举、慈善事业、移民实边、禁毒禁赌、民事纠纷,都列入民政。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民主政府把战争动员、军事支差、人民团体登记、优抚等作为民政工作的主要内容。建国后,根据1950年全国第一次民政工作会议决定,县民政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民主建政、优抚、军人安置、社会救济、行政区划、社团(群众团体)登记、民工动员、移民安置、人事、劳动、司法行政、宗教、侨务等。以后,民政工作中的户口、地政(土地管理)、人事、劳动分别划归公安、农业、人事、劳动各局管理。1983年全国第八次民政工作会议,确定民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基层政权建设、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行政区划、殡葬改革、婚姻登记等。
一、优抚
优抚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军人家属的优待,二是对伤残军人及牺牲军人家属的抚恤。
1950年,国家规定优抚对象为5种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包括武装、消防民警)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
优待 1.荣誉奖励。优抚对象的荣誉奖励,有颁发光荣牌、奖状、奖旗和纪念品及慰问信等多种形式。
光荣牌从1945年开始发放,各村按统一要求自制,宽约18厘米,高约30厘米,红底黄字,字为“光荣人家”或“一门二英”、“一门三英”等。从1956年起,由民政部门统一制作。在春节前由村干部带领各群众团体,敲锣打鼓送到优抚对象家门,郑重地悬挂在门庭之旁。1970年以前,每年发放8500左右,此后,每年1万左右。至1989年,累计发放30余万块。
1959年后,经常在春季或冬季召开优抚对象代表大会或积极分子大会,颁发奖状、奖旗或纪念品。1966年起,每年春节前,县政府统一印制慰问信,由基层政府发送给优抚对象,年发放量约4万份。
2.物质补助。优抚对象的物质补助,有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补助等多种办法:
(1)“四节”救济。1940年12月,县优待抗属委员会,按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颁布的《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规定,统一制作优待证,对生活困难的抗战军人家属,每年进行四节(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救济。由优抚对象持证到乡镇政府领取救济粮。烈属优先照顾。
1941年2月,全县各级政府调查登记革命军人家属,县政府统一制定了优待救济粮标准:野战军家属,成年每人每年30斤,幼年每人每年15斤;地方部队家属,成年每人每年15斤,幼年每人每年7.5斤。当年有904户接受优抚,共领取救济粮食104395斤。此后,无“四节”救济。
(2)实物补助。1955年,对缺少生产工具的烈军属,发放生产补助款,共10740元;发放入社(农业生产合作社)股金(底垫金)共22400元;补助实物计耕畜815头,猪、羊501只(头);农具(多为步犁)2150件。全县有1800多户得到补助,保证了烈军属及时加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此后,无此种补助。
(3)定期定量补助。从1960年起,对优抚对象中的孤老病残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数量每年略有调整。1979年的标准是农村每人每月6~10元,城市每人每月15~20元,对越自卫还击战烈属和孤老烈属,按最高标准补助。从1985年1月1日起,对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实行定期发放抚恤金:烈属和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20~25元,住小城镇的30~35元,住大城镇的35~40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5~20元,住小城镇的25~30元,住大城镇的30~35元,其中孤老者另予适当提高。
烈属、复员军人定量补助情况统计
单位:元
年份
烈属
补助户数
补助人数
年度款数
补助人数
年度款数
1960
1196
2100
52300
325
17562
1964
774
1127
43548
220
10998
1966
805
975
42300
195
11100
1972
777
879
37540
263
13370
1984
1341
1402
186700
2842
273000
1989
1346
1376
330250
3456
630370
(4)临时补助。多用于孤老病残贫困户的治病、修房及特殊事故的急需。1949~1959年,用于生活困难的临时补助款共37万多元,解决粮食计561980斤。1963年,向灾区和贫困生产队拨临时补助款73000元,帮助1250户优抚对象修房,为518户、3862人解决缺衣4565件。并向由福建前线回乡的军官家属58户、154人拨了临时补助款。1975~1989年,共拨临时补助款2597070元,解决了57340人的特殊困难。
(5)烈士子女入学补助。建国初期,入学烈士子女除享受学校最高助学金外,政府还予专款补助。无依靠的烈士子女,其就学费用全由国家承担,每年人均拨款950元,直供至大学毕业或就业。1954年后,不再专项拨款,改由救济款中照顾。
3.劳动优待。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以自然村为单位,对军、工、烈属(建国后改序为烈、军、工属)实行帮工代种。有劳力户的男劳力帮其耕、耩、锄、割,女劳力帮其解决家务劳动中的困难。
建国后至1956年,对烈、军属实行代耕土地。将烈、军属的全部或部分土地,固定到专人或互助组耕种。1950年全县代耕土地71051亩,1952年减为60256亩,1955年38533亩。1956年后,停止代耕。
1956年始,在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对烈、军属等实行定工优待,称优待工分。当年优待劳动工分折合工日103252个,次年优待98691个。1958年改为优待劳动日,年内优待劳动日66785个,优待现金20669元。优待户中,烈属占40%,军属占15~20%,残废军人占30%,年老病弱复员军人占5~10%。1981年后,统称定工优待。优待工日与实干工日同样参加分配,确保优抚对象实际生活水平略高于一般群众。1983年,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定工优待转为现金优待。
4.现金优待。1983年始行现金优待。是年,烈属户均207元、军属户均131元,残废军人73元、复员军人50元、退伍军人30元。1988年,烈属户均550元、军属户均315元,残废军人230元、复员军人120元、退伍军人100元。增长原因,主要是物价浮动。
抚恤 1.牺牲、病故抚恤。按国家规定,7种人病故、牺牲后,其家属享受抚恤。即:现役军人,人民警察(不包括各种经济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编制内无军籍正式职工,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人员。民政部门,凭死者所在单位填发的牺牲、病故证明书,发给一次性抚恤。抚恤标准,1952年以前按粮食计算。1950年,最高的(师职或13级以上干部)发1200斤小米,最低的(参战民工)发500斤小米。1952~1986年,先后7次调整,标准逐次提高。1953年,最高的(师职或13级干部)发550万元,最低的(参战民工)发110万元(皆为旧人民币)。1980年6月起,按死亡性质分为烈士、牺牲和病故三个标准进行抚恤,最高1000元,最低370元。1984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烈士,生前有工资收入的,按其牺牲时40个月工资计发,生前无工资收入,或工资低于军队正排职标准的,按正排职40个月工资计发。1986年7月1日以后,牺牲、病故人员,按死亡性质,分别以40、20和10个月工资计发。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模范称号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抚恤金的三分之一;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被批准为烈士的和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增发抚恤金的四分之一。
2.残废抚恤。在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因战或因公致残的革命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及革命工作人员,经评定后,给予抚恤金。建国前其标准不统一,1950年,国家颁布统一标准。将残废人员按致残原因分为因战、因公两大类,1988年增加因病致残类。每一类型中又分在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在乡(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两种。每种再分特级、一等、二等甲、二等乙、三等甲、三等乙6个等级。1955年的标准是:因战致残的革命军人、公职人员,在职残废金,特级每人每年72元,一等60元、二等甲44元、二等乙36元、三等甲30元、三等乙24元;在乡残废金,特级每人每年420元、一等360元、二等甲190元、二等乙136元,三等一次性抚恤,三等甲每人220元、三等乙165元。因公致残抚恤标准略低于因战致残。因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在乡残废金特等每人每年360元、三等乙110元。1955~1989年,各级抚恤标准历经3次调整,较1955年普遍提高2~3倍。1979年后,新增残废军人均予安排工作。
残废军人除发抚恤金外,还有8种待遇:二等以上残废,享受公费医疗;特、一等残废,国家每月发给护理费36元,病故后其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抚恤;特、一等残废,连同家属转为非农业人口;残废军人如伤口复发,除享受公费医疗外,治疗期间在职者工资照发,在乡的医疗费由国家报销,须转院者,其交通费、住宿费和途中补助费,按国家工作人员标准发给;需配三轮车、假肢、病理鞋、辅助器械及镶牙补眼者,经民政部门批准予以报销。至1 989年,本县给符合条件的特、一等和二等甲级残废军人配三轮车30辆。
3.追恤。先后进行过两次。一次是在1955年12月,对以往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和革命工作人员,凡未领过抚恤的,一律按国家规定给予追恤。全县享受追恤者共560人,计110270元。二次是在1956~1958年,对抗美援朝战争中失踪的革命军人、工作人员及支前民兵、民工,全部核实追恤。标准为每人100元,并一律追认为烈士。
4.定期抚恤。1985年1月始,对烈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属实行定期抚恤。家居农村者,每人每月20~25元,家居小城镇者每人每月25~30元。
二、烈士褒扬
1950年,在县城仓颉墓前建烈士陵园,1960年迁址北关、羊临公路西侧。陵园分陵墓和纪念活动两个区域。纪念活动区建有烈士纪念堂,展出和陈列着30名著名烈士的事迹、遗物,以及全县人民革命斗争历史和部分文物。其中画面165幅,说明文字1.5万字。每年清明节,党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学生等,列队到烈士陵园祭扫烈士墓,瞻仰先烈事迹。
1981年,全县进行烈士普查,编写了《山东省寿光县革命烈士英名录》。将3556名烈士重新核审登记,并追补了已往漏登的烈士,纠正了重复及错讹登记。撰写了128名功臣模范、战斗英雄和团职以上烈士的简历,为朱志明、曹世范等64名烈士编写了传记。
三、军人安置
复员和退伍军人由人民政府安置。有困难者发给补助,离退休军官由政府供养。
复员军人安置 1950年6月,始行复员军人安置,本着“负责到底,人尽其才,不使一个流离失所”和“无地给地,无房给房,房坏修理,无病从业,有病就医,生活困难给予救济”的原则,由县民政局负责安置到村。1952年后,因特殊情况不宜安置原籍者,采取异村安置。
住房安排,1953年以前,多以公房安置,将在土改中没收的地主房屋及家庙、公房分给复员军人。1954~1958年,主要是国家补助,个人备料,群众帮工新建或改建住房。1950~1959年,全县共支出复员军人住房补助款3万多元。
帮助未婚复员军人解决婚姻问题,也是安置内容之一。解决办法:一是帮助其就业(吸收为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职工),为建立家庭创造条件。1955年全县共接收复员军人1285名,安排59名未婚者就业。二是进行思想教育,使其保持荣誉,取得群众信任,为结婚创造条件。困难者再经“搭桥牵线”,基本解决了复员军人的婚姻问题。
对有病的复员军人,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医疗费用。1949~1959年,全县共支出此类医疗款45325元。1963年,有慢性病者325人,送省疗养5人,地区疗养13人,县人民医院疗养5人,其他当地治疗,医疗费平均每人每月30余元。1959年县拨款5000元,盖病房10间,民政局配医生、护士各1人,专门为复员军人开诊。1984年统计,全县有3390名带病复员军人,其中2667人的医疗费用由县卫生局报销。1989年,带病复员军人增至3591人,其中3229人的医疗费用由国家负责。对患麻风病和精神病的,除在当地治疗外,经省卫生厅批准,送往外地医院就医。
自1983年,服役期满的技术兵大量回乡。1975~1989年,共接收此类复员军人2168名,安排就业1871名,其余在乡务农。1985年5月,县成立“寿光县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指既有军事技术,又有生产技术)介绍所”,具体承办两用人才推荐、引荐工作。
1983年,对复退军人作补息贷款(由民政局包付利息),以扶持致富。至1984年,共扶持860多户,大都当年受益。是年,全县交售万斤粮者84户,其中有35户是复员退伍军人。马店乡退伍军人王振东,一次交售4.6万斤,受到县政府表彰。1985~1989年,县农业银行共拨低息贷款450万元,扶持2250名退伍军人发展生产。
退伍军人安置 对于退伍军人,分别不同情况,采用多种办法安置。一般安置的原则是:“哪来哪去,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原是农村的,安排在农村;原在城镇的仍回城镇;原是工人、学生的,复工复学;原系农村,退伍时父母已迁居的,按其父母所在单位户口性质安置在父母所在地。1985年统计,历年退伍军人中,有90%的安置于农村,其中895名当了村干部。
1976~1979年,共接收残废军人103名,有37名按政策安排城镇就业,其余安置于农村务农。待遇均按残废抚恤条例执行。其中劳动部门将1979年对越自卫还击战中受伤致残的17名军人安排为正式职工。1984年10月后,对二、三等残废军人,不论是否因战,一律安排就业。1984~1985年,共安排21人。1988年后,对因病致残的退伍军人不予安排工作。
志愿兵安置 1983年下半年,接收第一批复员志愿兵60名,全部安排了工作。1984~1989年共安排400余名,占复员志愿兵总数的100%。
四、救灾济荒
发生在寿光的自然灾害,主要是旱、涝、潮、虫。历史上旱灾比涝灾次数少,但成灾面积大,为害重。涝、潮、虫多是局部成灾。救灾措施有如下方面:
国家救济 旧时,国家对灾民的救济,多数是象征性安抚。1053年(宋仁宗皇祐五年),本地海水暴溢,“数百家被灾而死者几半”。20天后,朝廷才派人赈济。1416年(明成祖永乐十四年)夏,大旱,只免洪武十二年所欠的田赋。1594年(明万历二十二年)春,“大饥,民食树皮草根殆尽”。至秋,才发票赈济。1876年(清光绪二年)“大旱,人相食”,也只设粥场于西关天齐庙赈饥。外地支援,有记载的仅有1888年(清光绪十四年),“登莱青道盛宣怀发银一千两施赈”,1889年(光绪十五年)秋,“登莱青道盛宣怀复施赈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人民政府关心群众疾苦,及时组织救灾。1951年,涝灾严重,省政府拨款扶持群众进行生产自救。1953年4月26日和5月9日,全县两次遭受风雹大雨袭击,108000亩小麦受灾,12万间民房被刮坏。灾后,中共寿光县委组织44名干部,深入第二、三、四、七、九5个重点灾区领导救灾,发放义仓粮8.8万斤,拔出救济款9000万元,修房款6000万元,饲草贷款2000万元,副业贷款4000万元(皆旧币),贷出早熟玉米种3000斤,方瓜、豆角种80斤。1955年7月5目,全县10个区、60个乡发生粘虫灾害,受害面积30502亩,县拨救济款11701元,发放农业贷款39287元。1956年,北部遭受水淹,中共寿光县委两次抽调干部共355人,由县委书记、县长带领深入灾区抢险堵口。并组织医疗队,为灾民治疗疾病。1957年,沿海地区遭受风灾,渔、盐损失3000多万元,县拔救济款1.5万元,昌潍专署拨给渔业贷款40万元。是年7月18~19日,全县大雨,河水暴涨决口,受灾面积155631亩。中共寿光县委组织干部400人,分赴各灾区领导群众抢救,并发放救济款11000元、农业贷款2万元、化肥8万斤、荞麦种84400斤。1964年,羊角沟受暴风袭击,县人民政府拨款4.1万元救灾。1969年,渤海湾西部发生7.4级强烈地震,县政府拨款4万元救济灾民,并组织当地人民加固堤坝,预防海啸。1974年全县特大洪水,国家先后拨救灾款5次计53万元、统销粮1800万斤、救济布50万尺、救灾棉7万多斤,无息贷款35万元、社会救济款20万元,救灾竹竿2600根、檩条700根、钢材8吨、化肥200吨、油渣400吨,并从国家农业机械化投资中解决35台“泰山—12”拖拉机。
1977年后的十几年中,全县连续大旱。县政府共拨出数百万元支援群众抗旱。
1980年4月,羊角沟特大海潮,7月6日全县17个公社597个大队遭受雹灾,县政府发放贷款333万元、玻璃8000平方米、尿素383吨、复合肥100吨、氨水400吨。1983年4月25日,纪台、田马公社遭龙卷风袭击,1984年3月20日,寒桥、五台、留吕、稻田、田马、城关、道口等7个公社被暴风侵害,县政府两次拨出修房费161270元。
1985~1989年,共遭受较重的风雹、海潮、龙卷风和暴风雨灾害15起,直接经济损失9800多万元。县政府拔出自然灾害救济款86万元。
生产自救 1946年,牛头镇连续大雨,8000亩土地被淹。该村组织“捕鱼合作社”集体捕鱼。全村421户(占总户数的50%)、820名劳力,1个月捕鱼63500斤,价值67万元(北海币),换购高梁15000余斤,解决了缺粮困难。1949年,60个村庄遭受严重水灾,普遍短缺2~3个月口粮。县人民政府领导广大农民开展生产自救,组织530辆马车、1170辆手推车经营运输,以运输收入购买了大批粮食。
1964年,全县水灾,口粮紧缺。道口公社河套大队,全年人均分配口粮120斤,加上国家统销粮,每人平均口粮仅218斤。该大队党支部领导社员生产自救,至1965年3月,下海捕鱼3600斤,收入4000余元;挖蛤蛎2万斤,收入800余元;承包土方工程收入700余元;繁殖大家畜收入11770元。全村买瓜干13万斤,弥补了口粮缺欠。1974年特大水灾,全县17处受灾公社的569个大队开办副业440项,总收入634万元,派人外出购买了所缺粮食。
节约度荒 1949年,群众普遍缺粮。全县采集干菜32万斤,弥补粮食不足。1951年,寿光弥河以东4个区采集干菜1022812斤,达到自给有余,并支援其他灾区。全县党政机关干部每人每天节约1两粮,寿光北部区域党政干部献出干菜741斤,支援灾区。1960年,灾情严重,口粮短缺。各公社灾民采集干菜共2923万斤,收鲜菜7829万斤,其中可制淀粉的353万斤,另外种植越冬菜4987亩。1964年,大水之后,庄稼受灾。县政府号召群众粮、菜混吃,节约口粮。年内全县种植秋菜3.4万亩,越冬菜1.6万亩,收贮代食品2120万斤,保证了度荒需要。
互助互济 互助互济主要是邻里亲友、革命同志之间的友好支援,系自愿行动,有些是在政府倡导下进行的。
1949~1959年的10年中,全县社会互济(无偿支援)粮食111300斤,互济衣物83535件,互借粮食151800斤。1957年,济宁地区发生特大水灾,灾民415户,2227人迁来寿光。中共寿光县委书记、县长亲临车站迎接,各级干部热情接待,做了妥善安排。群众捐献现金11169元,服装、被褥等2581件。灾害过后,送其返回原籍。1976年,唐山地震,本县接收震区伤员96人,全部负担医疗和生活费用。经两个半月的治疗,伤愈95人,1人转往益都中心医院就医。
五、社会保障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制定了职工退、离休制度和鳏寡孤独等困难户的“五保”制度以及对特殊困难户的救济措施。
五保 50年代中期,农业合作化之后,对失去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老人及孤儿实行了保吃、保穿、保烧(柴草、煤炭之类燃料)、保教育、保殡葬的“五保”制度。
1956年,对全县3448个无劳力户实行“五保”,由农业社按一般社员生活标准发给口粮,必要时国家再予救济。1963年,全县五保户共3324户、4214人,粮食、烧草由生产队供给,有的每月还发给两元零花钱。1981年11月,县民政局、农业局对各公社五保户进行了普查,共有五保户1234户、1432人。其中每人每年分配360~400斤口粮的175户,401~500斤的507户,500斤以上的552户。有1011户享受现金补贴,其中每月发款2元的529户、3元的312户、5元的170户。安排专人照顾的767户。1984年,全县享受五保的1919户、2078人,每年人均供给粮食500斤,零花钱60元左右。
1958年,农村开始办敬老院,集体供养“五保”户。因措施不力,多数未坚持下来。牛头镇敬老院是全县较好的敬老院之一,1958年初办时,供养老人100余名,至1978年只剩7人,1980年改善条件后增至38人,其中男20人、女18人,1985年有66人。自建院至1985年,共有170位老人在这里度过了晚年。
1983年,全县共有敬老院27处,其中大队办26处,公社办1处,供养老人234人。每人每年平均享受500斤口粮,60元左右的零花钱。1985年,不少乡镇开办敬老院,年底已有15处。1989年,全县敬老院发展到64处,其中乡镇办36处,村办28处,集中供养五保对象1215人,孤身老人入院率达45%。侯镇敬老院是县内“文明敬老院”之一,该院占地面积6960平方米,建房60间,除寝室外,尚有医疗室、娱乐室、餐厅、网球场等,集中供养五保对象54人,人均年伙食费800余元,月人均零花钱6元,每6人配备1名专职服务人员。
孤儿收养,由民政部门负责。1960年,在侯镇、田柳分别建立孤儿院,收容孤儿30余人。1965年前大部安排就业,年龄较小的转入坊子孤儿院。
扶贫 建国后,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扶持贫困农户。1963年,对全县6134个困难户、24605人,补助劳动日175873个、粮食135551斤,照顾统销粮154407斤。使其生活水平接近一般社员。
1981年,马店公社以7000元作为扶贫流动无息贷款,投放到9个大队、76个困难户,贷期1~3年。被扶户用这笔贷款办起了饲养、加工、修理、运输、菜园等152个项目,当年有28户脱贫。1984年,发放贷款46万元,扶持1103户发展饲养业、107户发展种植业、59户发展代销业、40户经营运输、19户搞四坊(粉坊、磨坊、油坊、豆腐坊)加工、249户开办其他项目,至1985年,这些被扶户大部脱贫。1985~1989年,全县投放扶贫基金432万元,共扶持贫困户16845户,其中脱贫16190户。
移民补助 1958年修建纪台水库,有9个自然村、884户、3398人搬迁,其中迁往东北边境400户、1958人(1962年返回327户、1344人),其他就近迁移。1958~1961年,人民政府为安置水库区移民,共发放补助款48.9万元。其中用于土地投资28480元、房屋补偿442532元、安家费7230元、牲畜补助费2740元,房租费1051元、生活困难补助费4000元、果树补偿2960元。1962年9月又增拨移民费8万元。
1958年秋,建羊口盐场,道口公社8个自然村376户、1709人搬迁,国家补助339630元。其中征地1289.2亩,补偿127877元;青苗补偿(759亩)5578元;迁坟1327个,补偿6175元;拆房2015间,建房1417间,补偿20万元。
退职职工救济 1965年开始,对精减退职职工中失去劳动能力、且无赡养条件的,实行定期定量救济。上述人员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每月享受退职前月工资30%的救济,1985年5月,增为40%。不具备以上条件的退职职工,每月发给15~20元的生活补助费。1989年,全县享受退职职工救济者共41人,年救济款47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