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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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劳动管理

一、劳动就业
新中国建立以前,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无地、缺资的劳动者部分失业,是长期不能解决的社会问题。无地农民有的被地主雇佣为长工或短工,有的流入城市向资本家出卖劳动力。部分失业者及无劳动能力的则沦为乞丐。建国后,经过土地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失业现象基本上得到解决。开始全面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以来,农村部分劳动力不断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县政府专设劳动局负责社会招工及非农业人口的就业安排。1965年全县职工人数10235人,1985年达到39876人,1989年增至54956人。
招工 建国初期,国家对招工没有统一的规定和制度。当时,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用工都是按其工作性质和需要自行到社会上招收。1952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各单位用人,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介绍,要有规定有计划地招收职工。”招工逐步纳入计划管理。本县在用工制度上,1984年前以招收固定工为主,同时招收合同工、亦工亦农工、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预约工等。1984年开始以招收合同制工人为主,同时根据生产需要保留部分临时工、季节工。
职工来源主要有5个方面,一是从农村招收,二是从城镇招收,三是退伍军人安置,四是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分配,五是临时工转为固定工或合同制职工。各单位所需职工均由劳动部门按计划统一招收。1956~1959年从农村招收固定工16572人,临时工1759人。1961~1963年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三次精简职工8278人。1963年从农村招工226人,从城镇招工125人,分配到工业、财贸基层单位工作。1971年,根据当时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关于临时工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将全县1970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的4500名临时工、合同工转为正式职工。1973年从农村招收部队复员回乡的42名排级以上干部,安排到全县各企业工作。1975年从农村招工52人,从城镇招工648人。1979年从农村、城镇招收临时工1168人,亦工亦农工8818人,预约工1147人。自此,一般不再从农村招收临时工、亦工亦农工。
1980年从农村招工2124人(其中退休职工子女顶替1352人),从城镇招工124人。从1981年开始除职工退休补充子女从农村招工外,一般不再从农村招用正式工。1981~1983年共招工2234人,其中从农村招收285人,从城镇招收1949人。
1983年根据山东省劳动局印发的《山东省城镇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自1984年起招工全部试行劳动合同制,除少数技术复杂工种和复退军人安置外,不再招收固定工。
1987年,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潍坊市整顿改革计划外用工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本着“整顿压缩,保留骨干,清退多余”的原则,对全县企业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或亦工亦农轮换工进行清理。当时全县计划外用工6015人,有1985名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49名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1831名转为计划内临时工,其他2150名全部清退。
1949~1989年全县共招工46973人,其中固定工人38341人,城镇合同制工人4414人,农民合同制工人4218人。1980~1989年共分配技校毕业学生275人。1974~1989年共安置退伍军人439人。
知识青年安置 1972年10月,成立寿光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负责知识青年下乡锻炼和安置工作。
1974~1978年全县先后安排济南、青岛、潍坊等地和本县的知识青年4658人到全县20个公社152个村插队落户,进行劳动锻炼,其中接收外地下乡知识青年4092人。
1974年开始安置下乡知识青年,是年安置263人,其中回城市安置129人。1975~1978年共安置下乡知识青年4090人,其中回城市安置264人。1979年对下乡知识青年全部从农村招回,进行安置,其中招工221人,参军20人,升学64人。
二、职业技术培训
职业技术培训包括就业培训、学徒培训、技工学校培训、在职职工培训等。1953~1965年,全县各系统参加省、地、县各种业务技术培训班的职工3250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技术培训工作一度中断。1976年后又逐步走上正确轨道。1976~1985年全县各系统举办各种业务技术培训班65期,参加培训的职工13218人。另有部分职工被选送到省、市培训班学习。1982年起,全县职工进行文化、技术“双补”学习,参加文化学习的职工3991人,参加技术学习的职工9227人。1986年后,职业技术培训工作日益重视,培训人员扩大到全县各系统以及乡镇企业。1986~1989年,全县举办各种培训班971期,培训职工38546人。通过培训,职工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
就业培训 1986年起改革招工办法,变招工为招收培训生,培训3~6个月后再上岗。主要培训形式有:企事业单位自己培训、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培训和委托技工学校培训。培训内容有政治思想、劳动纪律、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1987~1989年共招收培训生2965人。
学徒培训 学徒培训是由企业直接在生产过程中采取的以师带徒的方法,对新招工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培训方式一般为一师带一徒。学徒期,技术工种3年,普通工种2年。1956~1983年共培训学徒工31500人。
技工学校培训 由劳动部门统一招生。学生来源一部分为社会青年,一部分为办学单位职工子女。学制2~3年。学生毕业后,凡在国家下达的招工计划内的由劳动部门统一分配。1980~1989年全县共招生2802人,其中为省、市技工学校招生977人。1987年由省劳动局批准,先后创建了寿光县技工学校、寿光县盐业技工学校,连同潍坊纯碱厂技工学校、羊口盐场技工学校,寿光境内共有技工学校4所。
在职职工培训 建国以来,国家对职工培训工作非常重视,并多次颁文强调。1981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职工教育的决定》中提出,“要组织广大工人学习技术理论、工艺规程、操作技术……确实达到本等级应知应会的要求”,并明确规定由劳动部门“负责综合研究、指导工人技术培训和徒工培训工作”。培训内容主要是文化理论和操作技能。培训类型有初、中、高级工人培训(重点是中级工人培训)、晋级培训、专业培训、安全技术培训和特种作业培训。1953~1989年共培训职工99732人,其中培训初级工人44718人,中级工人16468人,安全技术工人34910人,特种作业人员3086人,锅炉司炉工550人。
三、职工工资
工资制度 工资制度的演变过程大体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建国开始到1952年,职工工资是以供给制和工资制为主要形式的多种分配制度并存。地方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学校的大部分工作人员和军工人员实行供给制。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国营工广的职工大部分实行工资制。对当时接收下来的国民党公职人员,采取“原职、原薪、原待遇”的“三原”政策。第二阶段是1952~1956年,供给制逐步向工资制过渡。第三阶段是1956~1 989年,全国建立统一的工资制度,实行货币工资制。企业的生产工人全部实行8级工资制,山东省自1989年开始实行10级工资制。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共设17个等级。
工资改革 1953年,根据全国和华东军政委员会的部署,对地方国营企业进行工资制度的整顿和改革,企业的所有供给制人员均从1953年1月起改行工资制,因改制降低了原待遇的,维持原待遇不变。经过这次改革,统一了工资计算单位和工资标准,提高了工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工资制度杂乱和不合理现象。
1956年7月,根据国务院工资改革的决定,对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进行了全面的工资制度改革。按全国划定的11个工资类区标准,寿光县划为3类工资区,羊角沟划为4类工资区。同年4月1日起实行新的工资标准。经过这次改革,职工工资水平较改革前提高了20%。
1985年,根据国务院工资改革的决定,各企业单位进行了工资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执行新工资标准,提高工资区类别,提高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并对大多数职工进行升级,改进了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形式。这次改革,县属企业共有14362名职工参加,人均月增标准工资14.8元。
工资调整 1956年6月,根据国家指示对部分职工的工资做了调整。升级的条件是根据生产需要、技术水平、日常生产成绩和劳动态度,并适当照顾工龄。升级面是企业职工人数的30%。
1963年,国民经济经过调整得到恢复和发展,财政状况好转,国家决定再次调整职工的工资。调整的内容主要是升级,同时调整部分地区的工资区类别和部分职工的工资标准,建立和改进某些津贴制度等。这次调资,全县干部职工升级的共2828人,月增工资总额34020元,人均月增工资12元。
1971年11月,国务院决定适当调整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人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调资范围是1957年底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人员。这次全县调级职工共有4680人,其中升一级的3905人,升两级的775人。
1977年8月,国务院决定进行工资调整,解决多年来积累的工资问题中最突出、最迫切的问题,调整的重点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调资范围是1971年底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相同年限、工资相似的其他职工。表现好的调一级,表现不好的缓调。这次调级的共有8269人,缓调的102人。调资后,月增工资总额57208元。
1978年11月,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的通知》精神,为424名职工调整了工资。
1979年10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规定》,决定给部分职工升级,升级的重点是劳动好、贡献大的职工。这次调资的共有7786人。
1983年,根据国务院的部署,继1982年对国家机关、医疗卫生、中小学教职工调资后又对企业单位职工普调了工资。参加这次调资的共有9366人,增资人员有9118人,未增资人员248人。
1986年,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适当解决国营企业工资问题的通知》精神,县属企业按人均1.8元给部分职工增加了工资,这次调整共有增资人员3612名,月增工资8.0元。
198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安排意见》,县属企业职工普调一级半标准工资,参加调资人员共有21409人,月增工资17元。
企业现行的升级和晋级制度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厂长有权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每年的晋级面可以从目前实行的1%增加到3%,新增工资计入成本。此外,还有:
1.滚动固定升级。“工效挂钩”企业可利用增长的效益工资,每年给一部分职工浮动升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企业内部分配意见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挂钩企业给职工实行浮动升级,浮动期限为两年,从第三年起,当企业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前两年平均递增10%以上时,可以给20%已浮动升级的职工固定一级工资;递增15%以上的,可以给不超过30%的职工固定一级工资。

四、职工福利
退休 职工退休是国家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1978年以前,职工退休按照国务院1955年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1978年国务院对职工退休规定作了新的修改,待遇标准比过去有所提高。1989年经山东省政府批准,山东省劳动局颁发了《关于给企业退休职工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将退休费由原来本人月工资的60、70、75、80、90%,提高到85、90、95%。安家建房费仍维持原标准。到1989年底,全县共办理退休职工3650人。
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对符合老干部离休规定条件的老工人,也可以享受和离休干部待遇相似的某些待遇,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另按工作年限增支本人原标准工资一个月、一个半月或两个月的生活补贴。截至1989年底,县属企业办理建国前退休工人116人。
退职 参加工作时间短、体弱多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作退职处理。建国以来,职工退职补助办法有几次更改。1978年前,对退职人员发给一次性的生产补助粮或补助金。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国家又有新规定。197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了职工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或50%的生活补助费。1989年山东省劳动局《关于企业退休职工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规定,退职职工每月发放生活费45元。1989年国务院发文又增加8元。全县退职职工现有22人,每月发生活费53元。
退休费统筹 1987年以前,企业职工退休费由企业发放。1987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规定凡国营企业的职工不分隶属关系均应参加所在地退休费用统筹,统筹项目暂定为职工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以及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油价补贴以及生活补助费。企业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统筹基金,上交当地劳动保险部门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病假待遇 1989年以前,企业职工的病假待遇均按照1953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执行。1989年山东省劳动局发布《关于企业职工病假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工医疗一年内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70~95%的工资;一年内累计超过180天的,改发本人标准工资60~80%的救济费。具体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职工的医疗费由各单位据实报销。
产假待遇 1981年以前,按照1953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执行。1988年7月,国务院专门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探亲假待遇 1980年前,按照1953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执行。1981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的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
伤残待遇 企业职工的伤残待遇按照1951年和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不能治疗时,应由该企业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治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元,致残人员按残废后工资减少的数额支付因工致残补助费。
死亡待遇 包括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以及生活补助费。1989年以前,职工死亡待遇按1953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执行。1990年山东省劳动局发布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不论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费一律按400元发给。1953年国家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改草案》中规定,职工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在劳动保险基金项目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及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对其直系亲属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属于农业户口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21元,孤独1人者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5元。
各种生活补贴 企业职工享受的各种补贴,随着社会的发展,种类在增加,标准在提高。到1989年执行的有:每人每月交通补贴5元,肉价补贴4元,副食品价格补贴13元,防暑降温费每年12元,冬季取暖补贴每年24元,洗理费男每月1.6元、女每月2.4元,图书补助每月4元,以及对1979年10月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每月粮价补贴1.8元。
五、职工管理
职工调配 根据工作需要和解决职工实际困难而必须的职工调配,由劳动部门负责。掌握原则是:①外地外省职工调入,主要是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生活确有困难和本县生产急需的特殊技术工种人才,由劳动部门统一平衡,逐步解决。夫妻双方都在外地者,不予调入。②区内县、市和省属单位的职工要求调入本县者,凡不属特殊工种、生产急需,或夫妻两地分居确有困难者,一般不调入。③国营农、林、牧、渔场工人,原则上不得调入其他单位,确需调入的,应占调入单位新增职工指标或自然减员空额。为了照顾农、林、牧、渔场职工的特殊困难,可允许在市(地区)一级范围对口调动,其户粮关系性质不变。④稳定制盐、水产捕捞工人队伍。除照顾夫妻分居且配偶单位无法安排者外,其余特殊情况,一般不予调入其他单位工作。⑤解决人员混岗。集体工人不得调入全民单位工作。学徒工、熟练工和未转正定级者,均不予调动。
1982年后,要求调入本县工作和县内调动的职工逐年增多,给劳动就业和职工调配工作带来一定困难。1989年省、市劳动局分别下发了《关于工人调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控制从外地调入工人的通知》,要求各地对职工调配从严掌握,并下达了各地从外省外地调入工人限额。市劳动局分配给寿光的限额为每年23名(1989~1990)。
1984年共为453名职工办理了调动手续,其中调往外地的121名,外地调入的164名,县内各系统之间相互调剂的168名。在453人中,夫妻分居的264人,占调动总数的58.3%。同时,还安置了43名军队干部家属,29名志愿兵,39名城镇退伍军人,5名部队退休干部家属。1989年为419名工人办理了调转手续,其中调往外地64名,外地调入111名,县内之间调剂221名,引进技术工人23名。此外还安置军队干部家属21名,分配技校毕业生125名。根据潍坊市政府和劳动局的统一部署,对全民单位的混岗人员进行了妥善处理,共解决全民单位混岗集体工人479名(不含卫生系统)。
优化劳动组合 1987年11月,县属60个工商企业全面实行了优化劳动组合,使企业的管理科室减少8%,管理人员减少10.7%,中层干部减少7.5%。参加优化劳动组合的职工17366人,第一轮组合上15330名,占88.3%,第二轮组合上1155名,占6.7%;组合下来的人员881名,占参加组合人数5%。通过优化劳动组合,一是搬掉了干部的“铁椅子”,增强了干部责任心,有102名干部离开了管理岗位,占干部总数的8.5%,81名工人走上了干部岗位,占干部总数的7.9%;二是打破了“铁饭碗”,调动了职工积极性,使企业劳动组织趋向合理;三是促进了经济承包责任制的落实,推动了生产发展;四是激发了职工的自我教育,加强劳动纪律,提高了职工队伍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