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计划管理
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国民经济实行计划经济。县政府于1955年成立计划委员会主管此项工作。1989年,县计划委员会设办公室、综合计划股、基建股、物资股、外经股和计算中心机构。其任务是负责编制计划和监督协调计划的执行。
一、管理范围
计划管理主要是通过计划手段,进行指标控制和规模控制。其范围涉及20多个方面,近400个指标。主要有农业生产指标、工业生产指标、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指标、统配物资指标、商业计划指标、对外贸易指标、文教卫生指标、财政金融指标、人口指标、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交通邮电指标、经济协作指标。此外,还有计划统计,物价管理,技术改造和综合利用,城乡居民住宅标准和其他公共福利事业,国民经济收入和国家、集体储备等指标。
二、计划编制与执行
1953年开始,国民经济纳入计划管理轨道,采用“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管理体制。1958~1962年采用指令性计划。1963~1978年确立并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管理体制。1979~1984年实行“指令性、指导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1985年逐步明确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后,指令性计划相对减少,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逐步增大。
计划编制一般采用“经济分析法”。编制前,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当地实际,确立发展目标和基本任务,对当地资源、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生产力水平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把握资源优势及其潜力,找准国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薄弱环节,然后进行科学推算分析,反复平衡和衔接,形成计划草案。经县政府审定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成为正式计划,然后下达执行。
工农业生产计划 工农业生产计划的编制,是在集中编制好中长期规划、计划的基础上,于每年初或上年底,编制、下达年度计划或季度专项计划。
1956年3月,寿光县首次编制《1956年国民经济计划》,要求1956年工农业总产值为8900万元,其中工业总产值1300万元,农业总产值7600万元,到年底统计,1956年工农业总产值达到14951万元,完成计划的168%。
1958年6月,编制《1958~1967年十年工业纲要(14条)》,受”大跃进”、浮夸风影响,计划严重失实。
1963年初,编制《寿光县1963~1972年十年农业长期规划(草案)》,纠正“大计划、高指标”倾向,计划到1972年,粮食亩产在1962年的基础上达到347.5斤。
1963年10月,县计划委员会总结“寿光县十年来农业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查实全县农业总产值,自1953~1962年,10年平均增长5.1%。
1975年5月编制《寿光县1975~1985年国民经济十年规划(草案)》,10月编制《1976~1985年农业机械化长远规划》,提出1980年全县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同年11月,编制《寿光县“五五”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六五”设想(重修稿)》。“五五”主要指标要求,1980年全县农业总产值达到23500万元,5年平均递增9.8%;粮食亩产超800斤,总产90000万斤,5年平均递增5.8%;工业总产值1980年达到35000万元,5年平均递增20.8%。“六五”设想1985年农业总产值达到32000万元,5年平均递增6.3%;粮食亩产达1000斤,总产达120000万斤,5年平均递增5.9%;工业总产值达到69000万元,5年平均递增14.5%。
1982年12月,根据中共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提出的经济建设奋斗目标,编制《寿光县1981~2000年经济发展长远规划》,经中共寿光县委五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讨论修定和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确定从1981~2000年工农业总产值在1980年的基础上翻两番。前10年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到1990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实现翻一番半,达到123000万元,平均每年递增9.9%;其中农业总产值在1980年的基础上增加到74000万元,10年平均递增11%;工业总产值在1980年的基础上增加到49000万元,10年平均递增8%。粮田面积稳定在100万亩,粮食亩产在1985年的基础上到1990年达到1200斤,粮食总产达到120000万斤。棉花播种面积1990年达到40万亩,单产皮棉150斤,总产6000万斤。蔬菜在1985年的基础上,再适当扩种,总产稳定在20亿斤以上,总收入达到2亿元。水产养殖,全县25.2万亩的沿海滩涂,到1990年开发到15万亩,建成养虾、鱼、贝为主的海水养殖基地。工业生产重点发展原盐和盐化工,1990年原盐年产能力达到200万吨。
1985年12月对“六五”计划(1981~1985)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1984年工农业总产值比规划指标76000万元增长635万元,占全部计划的100.84%,提前一年实现了“六五”规划指标。1985年工农业总产值实际完成91710万元,比计划指标84000万元超7710万元。
1986年1月编制并下达“七五”规划设想(要点)。头三年实际完成:1986年工农业总产值106194万元,其中工业60169万元,农业46025万元;1987年工农业总产值128916万元;1988年工农业总产值168734万元,其中工业117314万元,农业51420万元。1989年工农业总产值195539万元,其中工业143219万元,农业52320万元。
基本建设计划 建国初期,编制国民经济计划未将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列入,只编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1978年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种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越来越多,部分老企业技术(更新)改造任务也越来越重,1981年开始编制包括各种资金渠道在内的综合基本建设计划。1982年开始编制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这两部分在内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1983年8月城乡居民住宅也纳入计划管理。
1988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的范围与权限是:县内县以上及以下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和非生产性项目,5万元以下的由县计划委员会审批;5万元以上的由县计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转报潍坊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县内县以上及以下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技术改造项目,100万元以下(包括乡镇和乡镇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县经济委员会审批;技术改造项目200万元以上的由县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后转报潍坊市经济委员会批准。县计划委员会有权参与并严格监督所有基本建设项目的以下程序:①审批立项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后的“扩大初步设计”的审查;③建设主管部门定员后的“施工设计”的审查;④“施工设计”批准后的建设准备的监督;⑤建设准备就序后组织的施工力量的监督;⑥施工完毕后作试生产的检查;⑦竣工验收的检查及交付生产检查。同时,对基本建设中的任何私建、偷建、乱占和不按审批标准、手续及程序兴建的各种违纪项目进行监督,违者按计划管理规定处理。
三、统配物资管理
统配物资亦称一类物资,是关系国计民生,对生产建设起重大作用的重要物资,包括主要的原料、材料、燃料和机械产品如钢材、木材、水泥、煤炭、原油、成品油、原盐、硫酸、纯碱、汽车、机床等。
统配物资实行计划分配。县计划委员会在具体掌握上,通常是先根据上级计划委员会下达的统配物资计划,结合本县的具体情况,在全面深入调盘后,于当年初或上年底按隶属关系向有关国营企业和部分重点集体企业(含乡镇属和村办集体)下发预备通知或预分计划方案。通知各单位实事求是地提报申请分配计划,在由各单位提报并申请的基础上,根据“既保证重点,又兼顾一般”的原则,经过认真的衔接平衡,编制并下达正式分配计划。
1959~1965年,统配物资主要有钢材、生铁、有色金属、木材、煤炭和部分粮食、棉花、棉纱、食油。1966~1968年,调整“松绑”了部分统配品种和粮、棉、油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计划。1982~1984年,由计划委员会实行统配的化肥、柴油、汽油等转交专营公司经营,计划委员会只下达部分或专项统配计划。
1984~1989年,计划委员会统配的物资主要是“计划切块”的钢材、生铁、有色金属、木材、水泥、煤炭和一定比例的柴油、汽油、化肥等。
四、经济技术协作
经济技术协作与横向经济联合是80年代初兴起的一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由各单位根据自己的特点和需要“互通有无、调剂余缺、取长补短、互惠互利”的联合经济形式。它打破了过去经济管理中条块分割的局面,为各地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其主要业务是负责全县经济、物资的协作调进、协作调出,引进技术、人才、资金和汇总、交流经济信息。
经济协作办公室自1983年8月成立到1989年,共协作调进钢材2.1万吨、水泥1.8万吨、化肥2130吨、农药210吨、柴(汽)油1300吨、煤炭3000吨,有效地补充了统配物资的不足。为企业引进资金5000多万元,技术32项,人才500余人。协作调出蔬菜(果品)10亿斤、原盐110万吨、纯碱2100多吨、溴素3200吨、原油(落地油)370吨、棉花棉纱130吨、蔬菜良种11吨。
笫二节 统计工作
统计是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制订国民经济政策和计划,对国民经济进行有计划地、科学地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工具。县人民政府管理统计工作的是统计局,始建于1954年,称统计科,1980年改为统计局。到1990年县统计局下设农业统计科、工业统计科和办公室,共分工业、农业、基建、物资、商业、外贸、农经、能源、劳资、综合10个专业,分别由专人负责。1985年国家在寿光设立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分2个专业,一是农经住户调查;二是农作物产量调查,在农村设有24个农作物产量调查点、10个农村经济调查点,调查数据直报国家。
为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加强统计队伍的建设,县统计局在各乡镇设统计站,农村设专职或兼职统计员,各企事业单位设专职统计员,形成了全县的统计网络。
一、统计方法
定期报表 建国初期,一般靠典型调查、分析估计取得统计资料。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统计报表的种类增多、内容复杂。农业定期报表主要有:农作物播种面积季节报表、夏收农作物预(实)产报表、秋季农作物产量预计、农作物播种和产量、农业总产值、农产品产值、农业净产值、农业经济收入分配和效益报表等。从基层统计开始,逐级上报汇总。社队经营管理时期,社队普遍建立统计资料台帐。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业经营管理和计酬方法改变,由队统一核算,变成一家一户经营,增加了统计工作的难度。为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县统计局用卡片统计代替统计年报,卡片内容随项目多少增减,一式4份,1份底稿,其余3份由村、乡镇、县统计局保管、使用和存档。
工业、商业、物资、基本建设等专业统计报表,均根据各自业务范围的内容制定。工业报表形式有:全部工业总产值、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净产值构成、主要工业产品产量、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工业企业财务成本指标、集体所有制独立核算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独立核算乡镇办工业企业主要指标等。商业定期报表有:社会商品零售额,全民所有制商业和供销社商品购销存总额,全民所有制商业和供销社商品购销存数量,城镇集体所有制商业商品购销存总额,工业产品销售、库存等。物资定期报表有:工业产品收、拨、存数量,全民、集体单位物资消费与库存,工业产品销售与库存总值,物资消费与库存总值,机电设备使用、库存情况,工业企业耗能等。固定资产投资定期报表有:基本建设投资和新增固定资产,施工和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的基本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房屋、建筑面积及竣工房屋价值,基本建设投资效果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本年施工规模和新增生产能力等。全县统计报表种类达77大项、7600多项指标。
调查统计 调查统计的方式,有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等。
全面调查也称普查。主要用来搞清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一定时点上的社会经济现象总量。建国后,较大的普查有6次:1950年进行第一次国营及公私合营工矿企业普查,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1964年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1985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工业普查和1990年的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
抽样调查时间快,误差小,避免了层层上报中人为的干扰。过去多用抽样调查的方法检查工业产品质量。近年来应用范围扩大,1987年进行了人口抽样调查、儿童抽样调查,1988年进行了人口抽样调查。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多采用此法调查。国家对粮食产量和人均收入等重要指标以抽样调查数为准。
典型调查有深度,具有代表性。1982年,按照农作物收获季节,全年组织了9次典型调查,对农业基本情况、第一次夏收农作物产量预计、第二次夏收农作物产量预计、夏收农作物实际产量、上半年畜禽产量预计,全年畜禽产品产量预计、第一次全年农作物产量预计、第二次全年农作物产量预计和全年农作物实际产量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为全省农业统计提供了典型调查资料。
另外,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业产品质量、商品物价、农民经济收入、农民负担、乡镇企业、夏秋季作物预产、基本建设等情况进行定时不定时的重点调查,并写出报告,为县委、县政府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二、统计监督
统计监督是依照统计法,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行为进行的监督。自1983年《统计法》颁布实施以来,县统计局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编印了学习统计法辅导材料。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根据全县的统一部署,层层学法。1988年县统计局配备统计检查员两名,经常对全县统计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避免了统计工作中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每年进行一次统计法规执行情况大检查,增强了统计人员的法制观念,对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统计服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统计工作是封闭型的,只是一般地把统计报表整理归档,供各级领导决策使用。三中全会以后,为搞好统计服务,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加强宏观经济控制,总结计划执行情况和编制发展规划,开展了统计资料分析工作,使死数字变成了活材料,并通过各种渠道发表统计信息,开展咨询业务,扩大了服务领域。1987年县统计局在全县建立了县、乡、村三级统计信息网络,为改革开放提供依据。
在按时按质完成各种定期报表的同时,县统计局还不定期编印《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发布统计公报,为各部门和各级领导服务。
第三节 工商行政管理
一、市场管理
建国前受经济基础的限制,集市贸易不发达。建国后,国家为引导集市贸易的发展,加强了对市场的管理。1951年先后设上口粮食交易所、侯镇粮食交易所、寿光城、纪台黄烟交易所。1952年在邢姚设棉花交易所,加强对粮食、黄烟、棉花的交易管理。1953年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政策,指定有关部门收购销售,粮、棉、油不准进入市场交易,集市贸易一度冷落,给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一定困难。1956年恢复自由市场,集市贸易逐渐繁荣。1957年7月在全县设16处基层市场交易所。1958年商业部门提出产啥购啥,限制和取缔集市贸易,使流通渠道堵塞,经济工作违背了客观规律。1959年9月中共中央及时发出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肯定了集市的积极作用。1962年国家进一步放宽了集市贸易政策,发展个体商贩,恢复庙会、物资交流会。对丰富城市副食品供应,克服经济困难,起了推动作用。1963年对无证摊贩进行清理整顿和全面登记,加强市场秩序的管理。并在全县各主要集市增设服务设施,增加服务人员,统一收费,取缔黑市及经纪,集市贸易又有新的发展。全县集市达到116处,古(庙)会15处,天天市、早市20处。1965年全县各公社建立市场管理委员会,生产大队成立管理小组,协助各基层市场交易所管理市场和查缉违法活动,采取“宜紧不宜松,范围宜小不宜大”的方针,使一度发展起来的商贩受到排挤,集市贸易有所萧条。
“文化大革命”开始,强制推行辽宁省哈尔套“社会主义大集”经验,寿光从1971年1月30日开始,将全县所有集市的集期统一到农历的逢五排十,集市由116处压缩到66处,并实行“严格限制,逐步代替”的做法,限制家庭副业生产,常年关闭粮、棉、油、烟、工业品市场,致使上市品种减少,物价上涨,群众利益受到损害。集市贸易不景气。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发展农业生产的一系列政策得到落实,农村集市贸易也迅速恢复和发展起来。1983年2月,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全县集市进行了调整,恢复侯镇、稻田五天二集的传统集日。全县集市增到92处,恢复古(庙)会13处,组织春秋物资交流会20次,集市贸易年成交额2955万元。为方便菜农售菜,在县城西九巷村建农副产品批发专业市场,蔬菜远销济南、北京、沈阳、烟台、青岛、大连等城市,日成交额20万元以上。1985年集市总数达112处,年成交额7407万元。
1986年对全县集贸市场实行编号定位管理,同时开展争创“五好集市”活动,全县有49处集市设立了监督台、检查岗,有45处集市达到五好标准。与全国各地交流信息8915件,其中发放信息4116件,收到外地信息4799件。
1987年重点查禁市场上的违法行为和假冒伪劣商品,对全县2965处工商企业和个体户进行检查整顿,市场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1989年全县集贸市场达到146处,其中专业批发市场14处,农村集市132处;集贸市场建设总投资131.9万元;成交额2.6亿元;命名文明集贸市场3处,其中国家级、省级、市级各1处。查处一般市场违章案件2463起。
二、企业登记
国营、集体企业登记 建国后,国家责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企业登记管理。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进行登记的指示》,要求对不同所有制的工商企业进行全面登记,加强行政管理工作。1954年政务院决定“一切工商企业改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经过清查,全县有棉布业、屠宰业、饮食业、渔盐业、医药业、百货业、服务性行业、各种季节性的行业共44种、3264户、3710人。同时,对登记整顿后的企业予以发证,促进了工商企业的发展,取缔了非法经营活动。
1956年加强对国营和集体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1958年商业系统有商店36处,门市部16处,货摊539处;合作社商业有商店34处,门市部64处,合作小组门市部95处;私人货摊87个,全部纳入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商业。1963年,国务院发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企业登记的范围和程序。根据试行办法精神,对全县工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服务业进行全面审查清理,经审查符合条件予以登记发证的国营、公私合营企业22家,生产经营单位74个;供销社企业47家,生产经营单位272个;公社集体企业213户,经营单位220个。
1978年2月,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检查纠正工商企业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行为,取缔无证经营”和“工商企业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精神,县工商局设企业登记管理股。1980年10月,对全县商业、物资、供销、粮食、社队、农机、交通运输、建筑、卫生、畜牧、水产等部门的下属单位进行普查登记,建立“经济户口”,合格率达90%以上。1981年对商业企业实行普查、自查整顿,合格的核发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顿和关停并转,到年底,核发营业热照1920户。1982年检查漏登户,抓开业和变更登记,加强对工商企业的检查、监督和查处违法经营活动。1984年对乡镇企业和联合体企业的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权限,由县工商局下放到各基层工商所。1987年寿光县工商局与人民银行,对全县52户金融机构进行登记并予发照。从此,金融部门亦纳入登记注册轨道。年底,全县工商企业计3177户(取得法人资格的2324户),从业人员100977人,注册资金98433万元。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同年底,全县在册登记的企业3427户,其中法人企业2552户,从业人员总计114623人,注册资金124.409万元。按经济性质分,全民企业343户,集体企业3079户,联营企业5户。另有中外合资企业3家。1989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对全县210家公司、贸易中心进行了清理整顿,共撤销、变更、合并89家,保留121家。同年6月,按照国家工商局的统一部署,对全县的工商企业(指集体、国营)又进行了重新登记,并核发了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业户登记 1954年全县有个体工商业户3264户,从业人员3710人,共有资金28.3万元。1956年国家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个体工商业户基本纳入了国营和集体经济。1963年恢复农村集市贸易,适当地发展了部分工商业户。1965年发展到570户,从业人员703人。“文化大革命”期间,个体工商户当作资本主义尾巴被割掉。
1978年后,个体工商户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恢复和发展。1981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对个体工商业者的政策作了适当放宽,到9月,全县个体工商户发展到880户,从业人员3386人,季节性经营的552户。1983年按照“积极扶持,适当发展”的方针,县工商局制定了规划,做到有计划的发展。年底,全县个体工商业户有10103户,其中手工业638户,商业5595户,饮食业1947户,服务业955户,修理业968户。19 83年5月寿光县个体劳动者协会成立,各乡镇成立分会22处,发展会员4500名。为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作用,组织举办了23期个体工商户学习班,开展评税活动29次,对186户有困难的减免税额10655元,对发生的94起侵害个体工商户权益的事件进行了严肃处理。1988年,由于经济过热,全县个体户发展到20437户,从业人员达到31526人。按行业分,工业、手工业1885户,从业人员3855人;运输业3919户,从业人员6888人;建筑业43户,从业人员701人;商业8546户,从业人员10359人;饮食业1997户,从业人员4479人;其他行业4047户,从业人员5244人。1989年,受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紧缩银根、原材物料紧张等因素的影响,个体户有所减少,经清理和核发执照,年底个体工商业户降到13584户,从业人员22417人。
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也有了较快的发展。1988年全县有私营企业14户,从业人员164人。到1989年底,全县私营企业增到47户,从业人员976人,其中工业39户,计824人;建筑业2户,计56人;商业5户,计86人;修理业1户,计10人。
三、合同管理
1950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之间签订合同契约的暂行办法》,规定“凡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之间有重要业务行为不能即时清结者,如借贷、货物买卖、以货易货、委托加工、租让经营、合资经营等,都必须签订合同”,并对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合同的担保以及不履行合同的责任等都作了规定。当时,寿光县只有供销社与私营工商业间签订加工、定货、代销、统购包销等合同和劳务协议。1962年12月,国务院专门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履行经济合同的通知》,对经济合同的管理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文化大革命”中,合同制度渐被废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经济合同又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1979年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合同管理范围,工商、农商、不同商业部门之间和商业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1980年全县签订经济合同467份,总额达359万元,其中工商合同354份,农商合同113份。1981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3年“寿光县经济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成立,加强对合同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同年8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仲裁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随着经济合同管理机构的建立、健全,合同的签订、鉴证越来越多,履约率达到99%以上。1985年签订合同10927份,金额19119万元;鉴证合同461份,金额5682万元。1986年国家文件规定,对超过10万元以上的购销合同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强行鉴证。1987年对“寿光县经济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进行了充实调整,并建立30个乡镇经济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有224个企业建立了经济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520名。全年签订合同121875份,金额63700万元;鉴证合同425份,金额达8392万元。全县有763个企业被评为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1989年进一步完善了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建立了合同台帐,使合同归档达到了科学化、规范化。年仲裁合同案件3773起,金额4873万元;鉴证合同496份,金额7013万元;被市工商局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145家。
四、商标管理
商标管理始自建国后。1950年,国家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和《商标注册条例实施细则》。当时,寿光工商企业不发达,生产和经营的商品虽有商品标记,但均未得到国家商标管理机关获准注册。1963年国家公布《商标管理条例》,内容包括商标的全面注册、质量监督、审定手续等。未经注册的商标不许使用。批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管理机构被撤销,商标使用混乱,仿冒、滥用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商标信誉。1978年正式恢复商标统一注册制度。商标管理由县工商局专职负责,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商标清理、摸底建档。1979年寿光县酒厂申请注册“文香阁”商标,获准使用。1981年和1982年,办理商标注册核转手续34件,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使用。实行商标注册,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重视商标信誉,遏止了商品流通过程中的仿冒现象。对侵犯商标专用权和滥用商标的违法行业,严肃查处。1981年查获商标违法案件15起,罚款3050元。19 83年3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法律形式,保护商标专用权。年底,全县有6种产品被评为部优质产品。1989年处理商标侵权案件11起;经国家核转注册商标31件;全县累计已核转注册商标130件,其中评为国优的2个,部优的4个,省优的14个。
五、广告管理
广告是向社会供需双方传播信息的媒介。寿光县广告业务恢复于1979年。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实施细则。据此,县工商局加强了对广告的管理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对全县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整顿。经审查,定寿光县广播站、寿光县印刷厂为广告经营单位,负责全县广告的刊登、播放、设置和张贴。1984年底,县城设置广告牌73块,其中工业29块,食品饮食5块,服务业12块,商业7块。1 987年县工商局成立了商标广告管理股,负责对全县商标、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监督和指导,推动了广告业务的开展。同年10月,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条例》,使广告管理工作步入法制轨道。到1989年,全县有路牌广告433块,其中县城93块,乡镇驻地340块;橱窗广告470块;墙板广告320块;灯箱广告27块。
六、经济监督
经济监督检查以前称为打击投机倒把。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少数不法商人抢购统销物资,哄抬物价,扰乱经济秩序,县政府于9月成立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开展打击、清查工作,制止了此种现象的发生。1960~1963年,在国家经济工作遇到严重困难的情况下,不法分子借机大量套购倒卖生产、生活资料,造成物价上涨,市场混乱。1963年县人委根据国务院《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从各部门抽调人员充实市管部门,打击投机倒把活动,收效很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少数不法分子的违法活动时有发生。1978年全县共查获各类违法案件7676起,其中投机倒把案件1182起,牟取非法暴利千元以上大案21起,全年共罚款和没收非法暴利4.96万元。1982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根据决定精神,工商局配合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安、法院等部门,严厉查处投机倒把活动。全年查获违法案件250起,罚、没(收)款7.2万元。1983年对打击投机倒把的政策界限做了调整,私包工程、居间介绍等经营活动不再按投机倒把处理;经济处理作松动掌握;对农村长途贩运也放宽了政策,投机倒把案件明显减少。1984年对党政机关和国家干部经商和企业内部的投机倒把活动进行了查处。1988年7月,按照《山东省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暂行规定》,全县查处各类违章违法案件535起,其中投机违法案件46起,千元以上的大案16起,罚、没(收)款13万元,为受害者追回经济损失25万元。
第四节 技术标准监督
技术标准监督,在过去是单一的计量标准检定、检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其监督范围逐步扩大。
管理机构 1932年(民国21年)县设计量检定所,通令推行新制。1958~1963年,寿光的标准计量工作由益都中心计量检定所负责。1963年7月,昌乐县计量所成立,寿光的标准计量工作划归昌乐县计量所负责。1968年昌乐县计量所撤销,计量工作管理出现空白。1974年1月,寿光县标准计量所成立,业务归属昌潍地区标准计量所。1979年1月,寿光县标准计量管理局成立,下设寿光县标准计量所。1984年5月,撤销寿光县标准计量管理局,改称寿光县标准计量所。1988年10月,成立寿光县标准计量质量监督局,下设计量测试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度量衡制度演变 旧时,社会上使用的计量器具,主要是尺(度器)、斗(量器)、秤(衡器)。但计量制度极不统一。按乡间习惯,尺有三种:一是广尺,亦名裁衣尺;二是活尺,为农村工匠习用;三是棉布尺。斗的大小,亦有不同,容量大者20筒为1斗,小者16筒为1斗。秤的计制更是参差不齐,有的16两为1斤,有的20两、24两或28两为1斤,最大者以32两为1斤。
建国后,管理部门陆续建立各种计量基准、标准,统一量值,纠正计量中的混乱现象,并逐步推行国际公制。
1953年以后,取消市斗,市场粮食交易改为重量计制。
1959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米制(公制)为中国基本计量制度。寿光县对衡器进行改革,改16两1斤为10两1斤。
1975年4月,标准计量所建立精度为0.35级的压力标准器,对本县工业用压力仪表进行测验、订正。同时,设置精度分别为二、三、四等的标准砝码,用以检定各级精度的天平砝码及衡器挂砣。
1976年7月,建立精度为二等三级的长度量块标准,以检测企业生产所用的各种长度量具。
1978年1月,将全县6500台地、案秤,1200件万能量具,100块氧气表、压力表,20台硬度计,60架分析天平,170件热工仪器,逐一检定、登记。
1978年5月,对中医用药计量进行改革,采用克、毫克,废除两、钱、分。
198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寿光县从1986年1月1日起,计量器具一律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常用的有克、千克、厘米、米、公里等。
标准计量管理手段 标准化管理工作从单一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各级技术标准,发展为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查县内各类工业产品的企业标准,参与县内工业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新产品鉴定定型工作,组织标准化业务培训,建立各种计量标准档案等。
企业产品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始于1978年。主要内容是:对工业产品的规格、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收集内外地有关标准化产品技术资料,开展咨询服务,为企业制订、修订各级产品标准提供参考。
1979~1980年,在县标准计量所的指导下,县机械厂、纺织机械厂、拖拉机配件厂建立计量室,负担本厂的游标卡尺、外径千分尺、内径量表、百分表等计量器具的检定、修理业务。
1983年10月,羊口盐场建立5个计量站:电厂计量站(检定热工仪表)、力学计量站(检定衡器)、化工计量站(检定各类压力表)、电表计量站(检定电度表)、长度计量站(检定长度计量器)。
1984年以来,本县有189名专职计量检定员(包括县标准计量所7人)分批参加了省、市标准计量部门举办的培训班。经考核,全部取得“检定资格证书”。
1984年7月至1985年9月,对县属26个企业进行计量工作整顿、验收,合格率达100%,其中化肥厂、拖拉机配件厂、纺织机械厂达到国家三级计量标准。
至1989年6月,县标准计量质量监督局投资17万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4类、6项、18种,共配备质量检测设备46种;现存标准24类6512份;制定地市地方标准5类12份;制定企业标准4类20份。全县有92个企业建立标准化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标准化管理人员143人,17个企业经省级标准化考查合格,68个企业经市级标准化考查合格,8个企业经县级标准化考查合格。
第五节 审计工作
审计局成立前,审计业务由县财政局负责。1983年10月成立审计局,以后业务面不断扩大,内部机构逐步健全。其审计范围是:依照国家法规、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对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国家金融机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国家资产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时,任何单位不能阻挠和拒绝。它有权检查被审单位的帐目、资财和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单位的有关会议,索取审计证明材料。对违犯财政法纪的单位,依照审计法规,按其情节的不同,分别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扣缴款项、停止财政拨款、停止银行贷款等处理决定,通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对破坏审计工作的,必要时可以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1984年,根据审计署“边组建,边工作”的指示,试审了与粮食、食品、石油、化肥等物品有关的20个单位,共查出各类有问题资金55.60万元,其中违纪金额10万元,影响经济效益金额45.60万元。1985年,围绕经济体制改革这一环节,以纠正不正之风,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对16个企事业单位进行了财务收支审计;对粮食、教育、公路系统进行了行业审计;对全县行政、企事业单位1984年发放奖金、服装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共查出有问题资金320万元,其中违纪金额182万元,上缴财政63万元。查出贪污案件1例,贪污款0.3万元。1987年审计了84个单位,审计总金额55674万元,查出各类违纪金额238万元,上缴财政67万元。1988年根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共审计了109个单位,审计总金额2712万元,查出各类违纪金额85万元,上缴财政37万元,促进增收节支17万元,被市审计局评为审计工作先进单位。1989年审计151个单位,审计总金额196060万元,查出各类违纪金额393万元,上缴财政219万元。
第六节 物价管理
1950年物价工作由县政府工商科负责,1957年由县计划委员会专管。1980年6月成立寿光县物价局,以行政手段,监督、检查政府有关物价指令的执行。
建国前,商品价格随行就市。建国初期,物资短缺,国家财政困难,物价不稳,先是工业品价格上涨,随后波及粮食、食油、棉布等生活必需品。为稳定物价,国家一面采取“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一面对粮食、棉布、棉花、食油实行统购统销,适当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规定各种农产品收购价格之间的合理比价,以缩小地区差价和城乡差价。在具体商品价格上采取“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1953年秋,取消粮食季节差价,提高旺季农产品收购价格和稳定淡季农副产品销售价格,保持工农业产品比价在旺淡季节中的相对稳定。国营商业控制批发和零售差价,掌握市场物价的主动权,使私营商业既能维持经营,又不能获得暴利。1956年,由于全国范围内提高职工工资,社会购买力迅速增加,部分商品一时供不应求,物价出现上涨趋势,国家于7月份冻结物价,广泛开展增产节约运动,改善市场的商品供应。1957年冻结物价解除。195 8年后,综合平衡失调,物价上涨幅度很大。国家将粮食、棉布、针织品、絮棉、食盐、鞋、鱼、食油、食糖、糕点、蔬菜、火柴、煤炭、煤油、文具、西药、铝制品、水电费等18类生活必需品的价格限制在原基础上,不许变动;对供应不足的主要消费品实行定量供应;对某些消费品实行高价敞开供应,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平衡差额,安定人心;对少数不合理的工业品价格作了调整。药品、化肥、农药、农用柴油价格多次降低。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有计划地提高。1960年11月,首先提高了花生、大豆、芝麻、油菜籽等油脂油料的收购价格,从1961年起,先后又提高了粮食和一些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但销售价未动,形成购销价格倒挂。1963、1965年先后调整城乡粮食销价,国家对职工实行粮价补贴,市场物价日趋稳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市场物价失控。1970年1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不得自行调整商品价格的通知》,要求“商品价格的调整,各地应持慎重态度,不可任意变动”。国家统购物资一律不准私自买卖和交换。这一时期不得已而冻结物价,直到1977年才对某些极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了调整。由于长期冻结物价,变相涨价很多,增加了人民的生活负担,并且使许多商品长期背离价值,阻碍了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发展,给以后合理调整价格带来了困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侧重对长期积累下来的不合理价格进行调整,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制度。1979年,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粮食、棉花、生猪、鲜蛋、水产品、牛、羊等18种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收购牌价总水平较调价前提高了24.8%。寿光有4种主要农副产品提了价,粮食超购部分在提价的基础上加价50%。在提价的同时,为保证城镇职工生活水平不降低,国家发给每个职工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并给40%的职工增加了工资。1980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规定“凡由国家规定牌价的工农业商品,在全国各地零售价格一律执行国家规定,不得提高;各种议价商品,在全国各大中小城市、工矿区、县城和县以下城镇,一律按1980年12月7日的价格出售,只能降低,不许提高”。按此精神,寿光一年组织物价检查12次,共抽审120个单位,检查商品价格5629笔,准确的占93.79%,促进了市场物价的稳定。1982年在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基础上,提高了棉布和水产品的价格,降低了国产手表和化纤布的价格。1984年10月,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物价局文件,将小商品价格全部放开,省、地(市)、县管小商品一律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1985年2月,山东省政府发出《关于改革内销纺织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对纯棉、涤棉、维棉、粘棉等纱、坯布、色织布、印染布及各类针织制品的价格全部放开,由企业自行定价,实行市场调节;对市场上比较紧缺的呢绒、毛毯、毛线及涤粘中长织物实行浮动价格,以现行作价办法计算的中准价,上、下浮动不超过10%;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化学纤维等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出口纺织品的国内收购价格,在外贸改为代理制前仍按现行作价办法计价。同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下达调整生猪和农村粮油价格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切实按方案规定,周密计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寿光县人民政府于4月份发出《关于调整生猪等鲜活商品购销政策和价格的通知》,对注意的问题和掌握的原则及价格的确定,作了明确的指示。1988年经济工作过热,货币投放量过大,物资相对短缺,物价上涨,人们争相提款购物,出现高消费现象。为了及时引导消费,控制物价上涨趋势,国家采取紧缩银根,上调存款利率的方法,在很短时期内即稳定了物价,保证了经济工作的正常发展。
虽有上述的价格政策,但由于多渠道、多层次、多体制的市场经济的存在,私自涨价和变相涨价的现象时有发生。自1988年以来,县政府多次组织物价大检查,严肃处理非法涨价者,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