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金融
第一节 金融机构
一、钱庄
清末寿光县城内钱庄、银号有4家。民国初期10余家,分布于县城及羊角沟、侯镇、邢姚、王高、上口、丰城等较大村庄集镇。这些钱庄、银号多系私人集股或独资开办,以兑换买卖银两,发行土杂纸钞票,贷款、存款为业,放贷利息高,存款利息低,一般放贷月息为2分或3分不等,存款月息6厘或5厘。
1913~1935年,县城内先后有福裕公银号、益昌钱庄、恒裕公银号、寿丰银号、益隆聚钱庄、义成银号、裕兴和钱庄、福丰厚银号、德发顺银号、公利钱局(官办)、聚丰东钱庄、荣昌号钱庄、中利钱庄等13家。资本小者数千银元,大者数万银元。益隆聚钱庄在羊角沟设有分号,在济南、大连等地设有联号。
当铺县内有1家,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由黄县人来寿光城开办,资本数十万吊(时一吊八合银元一块),当品多为衣物、家具、农产品及金银首饰、古玩、玉器等。与当者多系贫困农民、工匠、店员及破产的小业主。一般按当物应有价值的50~70%贬值折当,当期大都半年,最长不过12个月。抵押款月息2~3%,另加当品保管费0.5~1%。逾期不赎者,其当物归当铺。
二、银行
裕民银行 1938年,国民党地方武装政权张景月部在寿光开办“利民银行”,1941年称“裕民银行”。1945年南迁纪台、昌乐一带。1947年底移至潍县,改称“寿光银行”。1948年春潍县解放后,由山东革命根据地金融机构“北海银行”接收、清理。
北海银行驻县办事处 1946~1947年,北海银行渤海分行三支行先后在羊角沟、寿光县城设立办事处。1948年昌潍支行在寿南县设办事处。各办事处均置业务、会计、出纳3股。
中国人民银行寿光县支行 1948年,北海银行并入中国人民银行,寿光、寿南、羊角沟相继建立县级支行。1951年寿光县支行设城关、侯镇两处营业所,寿南县支行设稻田、纪台两处营业所。1953年8月两县支行合并,称中国人民银行寿光县支行,置秘书、人事、农金、会计4股,辖城关、侯镇、上口、纪台等16处营业所。1954年县支行增设信用合作股。1955年羊角沟支行并入。1956年设有人事、秘书、信贷、会计、出纳5股。1962年建公社营业所2 0处,办事处2处,储蓄所2处。1964年有政治办公室及会计、出纳、计划信贷3股,1965年增为秘书、计划信贷、会计出纳、农业放款、信用合作5股。1971年财政、税务、银行合并,称寿光县革命委员会财政金融局,1973年8月恢复寿光县支行名称。1983年有人秘、计划、信贷、会计、出纳、储蓄6股,工作人员117名,下辖3个办事处,1处储蓄所。
1986年6月,县人民银行与县工商银行分设,不再兼办工商信贷和城镇储蓄,而以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业务对象办理缴存款、再贷款。1988年10月成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寿光支局,与人民银行合署办公,行长、副行长兼任局长、副局长。至1989年,县人民银行内部设立6科1组2室,即人事秘书、国库会计、货币发行、金融稽核管理、保卫、计划调研科,县纪委驻金融系统纪检组和外汇管理、监察两室,有工作人员35名。
中国工商银行寿光县支行 是办理工商信贷和城镇储蓄业务的专业银行,1984年1月1日成立,与人民银行合署办公,资金各归,帐目分立,1986年6月分设。下设信贷、会计、出纳、计划统计、信托、储蓄、保卫等科室、3个办事处、9个储蓄所,另有各类代办所226处。1989年底有干部职工144人。
中国农业银行寿光县支行 1956年设,分农金、信用合作两股。同年9月并入县人民银行。1964年析出,置人秘、信用合作、农村放款、会计、拨款5股。1966年1月再度并入人民银行,1980年又分设。下设人事、秘书、计划、会计、信贷、社队企业、信用合作7股,辖营业所22处。1989年底设人事、办公、计划、信用合作、会计、出纳、企业信贷、农业信贷、审计、工会、纪检、保卫12个科室,有乡镇营业所14处、办事处9个、储蓄所13个、分理处2个。共有干部职工250人。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寿光县支行 1958年4月在羊角沟盐场设立,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羊角沟办事处,1966年4月撤销,1976年4月恢复,改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寿光办事处。1977年迁址县城,1979年组建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寿光县支行。1985年有人秘、拨款、企财、会计4股,工作人员17名,负责基本建设投资的拨款监督和贷款管理。
1987年6月开办现金出纳业务。1987年10月设立储蓄专柜。1988年设立城建储蓄所、工业街储蓄所、东关储蓄所、三里储蓄所、洛城储蓄所、台头储蓄所、羊口办辜处、稻田办事处。同年设立储蓄科、投资科、建经科、会计科。原人秘科改称办公室。1989年增设保卫科。共有干部职工88人。
三、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 是劳动人民或居民自愿联合组成经营农村信贷业务的合作社。1953年初,寿光县试办信用互助组4个,入组农民167户,集股经营,开展存放款业务。1954年底有信用互助组65个,信用合作社87处,信用部14处,入社、组农民26081户,股金28552万元(旧人民币)。
1956年信用合作社业务由原人民银行管理改为农业银行管理。入股农民发展到13.38万户,占全县总农户的93.9%;股金160332万元。
1972年将111处信用合作社并为21处。1977年又将21处信用合作社和人民银行基层营业所合署办公,“一个金库、两套帐目”。
1989年全县乡镇信用合作社24处,信用分社30处,信用社储蓄所12处,服务点70处,信用社代办站467个。
城市信用合作社 1987年4月县人民银行筹办了第一处寿光县城市信用合作社,为城市集体金融组织,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内设办公室、信贷、储蓄、会计、出纳4科。1988年6月设立西关分社。1989年有工作人员26人,各项存款余额1077万元,各项贷款余额882万元。
台头农村合作基金会 1987年3月县人民银行协助台头镇政府建立了台头农村合作基金会,为群众性的融通资金组织,有职员4人。1989年末各项存款余额188.5万元,各项贷款余额424.2万元。
第二节 货币
贝币、铜铸币 寿光县境出土的文物中,有“贝币”20余枚,由海贝制成,是上古时期流通的货币。另有铜铸币若干,如西周、春秋时期的“布币”、“刀币”、“环钱”,战国时期的“齐刀”、秦代的“秦半两”,汉朝的“五铢”,唐朝的“开元通宝”,北宋的“太平通宝”、“淳化元宝”、“熙宁重宝”、南宋的“绍兴通宝”、“正隆元宝”,明朝的“天启通宝”等。县博物馆收藏及民间散存的清代铜铸币种类更加繁多,有“顺治通宝”、“康熙通宝”、“雍正通宝”、“乾隆通宝”、“嘉庆通宝”、“道光通宝”、“咸丰通宝”、“同治通宝”、“光绪通宝”、“宣统通宝”及1900年(光绪二十六年)铸造的无孔铜元即“光绪元宝”。
金币、银币 旧时,县内使用的金银币有金宝、银两、银元、银锭(俗称元宝)等。1933年(民国22年)国民党政府禁止银两流通市场,交易一律使用银元。当时县内流通的银元有“大清银币”、“光绪元宝”、“宣统元宝”、“袁世凯头像银元”、“孙中山头像银元”及国外流入的“墨西哥鹰洋”、“日本龙洋”等。
纸币 古代已有流通。民国时期种类增多,有中央、中国、交通、农民4银行发行的纸币(称法币)及“关金”、“金元券”、“银元券”,国民党地方(省、县)政权发行的“民生券”、“裕民券”等。日本侵华时期,县内使用的伪钞主要是“联银券”,由日军傀儡政权“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发行。在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有“北海币”,益寿临广流通辅币。1948年底,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陆续收回解放区地方性货币,禁止一切外币及金银在市场上流通和买卖,并清除了国民党政府发行的各种货币。
币值 1935年(民国24年)法币1元折合银元1元。1942年关金1元合法币20元。1943年北海币1元合法币5元。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为了维持其庞大的军队和官僚机构的经费开支,采取通货膨胀政策,滥发纸币,造成法币贬值、物价飞涨。县内国民党地方武装政权张景月部印刷的“裕民券”更是滥发无度,有时竟一日数贬,群众称之为“欺民条子”。1948年“人民币”发行,每元合北海币100元。1955年改为新“人民币”,与旧人民币比值为1:10000。
流通 建国初期,针对通货膨胀、物价不稳的局面,县内实行严格的货币控制,对货币投放采取有紧有松、区别对待的政策,灵活调节现金流通,制止了通货膨胀,稳定了物价。
货币流通情况
单位:万元
┌────────┬──────────┬─────────┬──────────┬──────────┬────────┐
│年份 │现金收入总额 │现金支出总额 │投放(+)回笼(-) │流入(+)流出(-) │年末市场货币量 │
├────────┼──────────┼─────────┼──────────┼──────────┼────────┤
│1949 │11 │10 │-1 │ │ │
├────────┼──────────┼─────────┼──────────┼──────────┼────────┤
│1952 │2264 │2263 │-1 │ │ │
├────────┼──────────┼─────────┼──────────┼──────────┼────────┤
│1957 │3165 │2961 │-204 │ │315 │
├────────┼──────────┼─────────┼──────────┼──────────┼────────┤
│1962 │3464 │3300 │-164 │ │598 │
├────────┼──────────┼─────────┼──────────┼──────────┼────────┤
│1965 │3820 │3858 │+38 │+179 │579 │
├────────┼──────────┼─────────┼──────────┼──────────┼────────┤
│1967 │4410 │4394 │-16 │-4 │728 │
├────────┼──────────┼─────────┼──────────┼──────────┼────────┤
│1972 │5905 │6058 │+153 │+70 │749 │
├────────┼──────────┼─────────┼──────────┼──────────┼────────┤
│1976 │7697 │8184 │+487 │-305 │1511 │
├────────┼──────────┼─────────┼──────────┼──────────┼────────┤
│1978 │8426 │9017 │+591 │-673 │1511 │
├────────┼──────────┼─────────┼──────────┼──────────┼────────┤
│1982 │31203 │30263 │-940 │+1256 │2811 │
├────────┼──────────┼─────────┼──────────┼──────────┼────────┤
│1985 │55061 │56779 │+1718 │-1453 │5265 │
├────────┼──────────┼─────────┼──────────┼──────────┼────────┤
│1989 │131214 │129458 │-1756 │-744 │12000 │
└────────┴──────────┴─────────┴──────────┴──────────┴────────┘
1955年3月发行新人民币后,把货币流通纳入有计划供应、控制和调节的轨道,保持了市场物价的持续稳定。
1960年商品短缺,物价上涨,根据国家指示,严格控制货币不合理的投放,加强信贷和现金管理,积极组织货币回笼。1962~1964年全县投放货币7万元,回笼290万元。
从1984年以来,现金投放增加。1988年底国家实行紧缩财政与信贷的“双紧”政策,是年寿光金融系统将货币投放额控制在国家限额指标以内。1989年继续坚持“双紧”方针,全县货币回笼较快,年回笼货币1756万元。
工商贷款分项统计
单位:万元
年份
工业贷款
商业贷款
合计
生产企业
供销企业
物资企业
集体工业
设备贷款
结算贷款
合计
商业
供销
粮食
药材
其他
定金
集体
个体
1951
2
2
1953
3
3
54
54
1957
28
9
19
624
68
127
278
27
122
2
1962
521
514
7
1173
381
437
257
4
94
1965
240
220
17
3
773
100
115
339
38
181
1967
344
318
5
11
10
1224
254
625
294
6
45
1972
470
336
83
24
27
2476
1726
722
28
1976
1789
1180
401
88
76
44
3954
991
1172
1560
209
22
1978
2483
1645
352
115
324
15
32
4755
1401
1234
1466
98
535
21
1982
2719
1275
350
171
724
199
3443
1528
1579
141
195
1985
3558
1111
381
419
1160
487
2627
2040
125
177
285
1989
9642
3448
165
1045
2247
2737
4253
2186
195
663
209
716
283
1
第三节 信贷
工商贷款 1948年对私营工商户进行小本贷款,以促进经济恢复,活跃城乡物资交流。1951年4月,贷款由单一折实逐步扩大为抵押、押汇、信用等。自1953年起,对私营工商业户的贷款逐步压缩、停止,对国营工商业继续实行短期贷款。1958年取消进货预付贷款及结算、大修理贷款,改行商品流转贷款,增加定金贷款,保留特种贷款,实行存贷合一。对公私合营企业实行按年度计划放贷,服务行业一般不予贷款。
1973年重新修订贷款办法,凡实行独立核算、有一定自有资金的商业、粮食、供销等企业,均予贷款。种类有商品流转、预购定金和大修理贷款等。
1980年执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之后,扩大贷款范围,由只对国营工商企业、集体工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扩大到饮食服务、商办工业、城镇集体工业挖(潜)革(新)改(造)贷款。实行多档次的差别利率,根据信贷政策执行浮动、优惠、加息、罚息等利率制度。做到“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1981年把“差额控制”改为“差额包干”,多存可以多贷,并规定城镇储蓄,按季度超计划者提留80%,用于地方中短期设备贷款。
1981年贯彻“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原则,在信贷工作中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侧重中短期设备、轻纺专项贷款及节能专项贷款,积极支持商业部门组织收购、充实库存、挖掘潜力、扩大供应、搞活市场;支持集体企业生产适销对路产品,扶持个体户经营;加强流动资金管理,协助企业压缩不合理的库存,促进企业调整。1982年全县货币回笼940万元。
1984年,随着全国经济形势的好转,建设速度明显加快,但由于全国货币投放数量过多,银行信贷失去控制。为此,银行信贷工作认真贯彻国家“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方针,继续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重点解决优质名牌产品、外贸出口产品和农副产品生产、加工等资金需要。
1988年根据中共中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决定,县工商银行对工商信贷工作坚持“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扶优限劣、提高效益”的信贷方针,在支持出口创汇和名、优、特产品生产的同时,还重点支持了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短、少、快”(建设时间短、投资少、见效快)项目的资金需要。
农业贷款 1941年春.北海银行在益都、寿光、临淄、广饶四县解放区扩大“益寿临广”流通券招股,以所收股金,低利或无息贷款,扶持解放区农民发展生产。1942年对寿光县六区、八区的贫困农民、渔民、盐民增加贷款、贷粮。1946年规定贷款分定期、活期两种,每种分抵押和信用两项。
1949~1950年,寿光县支行按照“照顾重点、用于生产、专款专用和有借有还”的原则,发放粮食(贷款)225.8万斤,其中城关区放出小麦6万斤、大豆6万斤。1951年对344个互助组,发放牲畜贷款16310万元(旧人民币下同),扶持购买耕畜366头,种畜10头;发放烤烟房贷款22629万元,帮助4个区、42个乡、65个自然村的658个互助组共2801户农民发展黄烟生产;发放农具贷款490万元,扶持69户贫农购买农具。
1953年,发放春季生产贷款2500万元。同年5月寿南县放出救灾贷款2973万元,帮助243户贫苦农民度过灾荒。
1955年,对1175处农业合作社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67.28万元(新人民币下同)。1956年增加到83.7万元,到1961年底收回3235元,减免49.38万元。
1959年1月,银行营业所下放到人民公社管理,各公社所辖管理区、生产队普遍建立信用网,农贷指标、预购定金、基层商业、工业流动资金及各公社的诸项存款皆由公社统一管理使用,实行“差额包干,一年两算,半年差额基本不变”的办法。
1962年和1963年发放长期无息贷款38万元,短期费用贷款30.62万元。
196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处理1961年以前农村四项欠款问题的通知》,从9月开始,对3081个生产队、41869户1961年前拖欠的586.88万元的贷款(含农业贷款401.69万元,赊销款11.69万元,预付款10.15万元,定金款90.79万元,社办企业贷款7.97万元,社员欠款64.59万元)进行清理。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集体欠款514.33万元,全部豁免,社办企业欠款豁免3.95万元,占49.6%;社员欠款豁免61.9万元,占95.8%。
农业银行支农资金放出、收回统计
单位:万元
年份
放出资金数
收回资金数
合计
银行放贷
定金
信用社放贷
合计
银行收贷
定金
信用社收贷
1949
4
4
1953
102
102
73
73
1957
326
100
112
114
397
163
120
114
1962
316
232
84
233
125
18
90
1965
513
194
227
92
549
214
247
88
1967
364
121
105
138
414
268
119
127
1972
566
109
162
295
579
142
164
273
1976
1667
386
191
1090
1256
209
189
858
1978
2096
381
201
1514
1957
393
199
1435
1982
4588
830
137
3621
4680
833
140
3707
1985
10927
1489
59
9379
8730
1041
65
7624
1987
50777
31652
171
18954
20877
5765
171
14941
1989
37469
26249
137
11083
20744
3898
137
16779
1971年农业贷款实行包干,指标422万元,此后逐年增长。1974年为623万元,其中银行放款149万元,信用社放款474万元。1976年增至1467万元。
1983年调整贷款结构,在扶持粮食生产的同时,积极支持林、牧、副、渔多种经营,扩大开发性贷款。1984年发放农业贷款7840万元,其中集体贷款2570万元,占32.8%;“三户”(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贷款5270万元,占67.2%。另有开发性贷款115万元,扶持羊角沟、道口、大家洼三乡镇养殖对虾7643亩,支持南河乡、稻田镇的部分村庄开挖淡水养鱼池塘953亩。
1985年贯彻国务院“关于控制货币投放,控制信贷规模”的方针,农业贷款减为6831万元,但开发性贷款仍有增加,年贷款余额300万元。
1987年进行金融体制改革,按照“紧中有活”的信贷方针,搞好信贷服务。①积极开拓和完善农村资金市场。全年调剂和拆借资金2660万元,其中县内20处信用社之间相互拆借1460万元,缩小了农村资金供求差距;②推广定额转帐支票结算与定、活两便储蓄相结合的办法。全县仅棉花收购一项,使用定额转帐支票就增加储蓄存款1963万元;③开展农村生产(经营)基金专项存贷款业务。全年与9600户农民签定了生产基金专项存款合同,存款950万元;④在基层农业银行营业所试行了“统一计划,差额管理,存贷结合,自主经营”的信贷资金差额管理办法。实行差额管理后,各营业所、办事处都能够及时轧算资金头寸,灵活调度资金,增加了经营责任心和经营活力。另外,对银行、信用社贷款实行浮动利率,有计划贷款。
1988年,县农行试行财务包干和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额归己、欠交自补”的金融政策,在承包中各项信贷指标均超额完成。当年新增贷款余额5586万元。
基本建设贷款 1981年前基建项目投资均由国家拨款。从1981年起,凡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业都实行基建拨款改贷款的制度。寿光县建设银行主要办理基建性贷款、更新改造措施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信托贷款。1976~1989年底建设银行共计贷款余额3331万元,其中基建性贷款余额22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余额507万元,信托贷款余额58万元,更新改造措施性贷款余额566万元;基本建设计划投资16913万元,基建投资完成额15775万元。
第四节 储蓄·存款
储蓄 建国初期物价不稳,为使储户不致因物价波动而受损失,开展“折实(物)”储蓄。1950年推行“保本、保值”(简称双保)储蓄。随着物价的稳定,到1952年6月改为货币储蓄。
1952年各项储蓄总额达32万元,比1950年增长32倍。
存款、储蓄余额统计
单位:万元
年份
总合计
各项存款余额
各类储蓄余额
合计
企业存款
财政存款
农村存款
其他存款
合计
银行城镇储蓄
信用社农民储蓄邮政储蓄
1949
3
3
3
1953
158
118
56
62
40
40
1957
634
447
96
91
260
187
87
100
1962
926
712
237
144
255
76
214
115
99
1965
1117
788
359
183
246
329
159
170
1967
1824
1315
368
239
708
509
149
360
1972
2475
1770
441
298
1031
705
210
495
1976
4249
2794
1037
309
1448
1455
313
1142
1978
4357
2383
631
311
1441
1974
401
1573
1982
13039
7377
1552
446
5065
314
5662
972
4690
1985
34119
18254
4382
926
10456
2490
15865
2809
13056
1989
74849
25004
8432
2201
11860
2511
49845
21585
27554
706
1956年以后,储蓄利率普遍调低。1971、1972年全面降低存款利率,使筹集资金工作受到一定影响。1979、1980年连续两次调高储蓄利率。1982年和1985年再次上调储蓄利率。1983年储蓄总额3146万元,其中城镇储蓄年末余额达1177万元,资金运用率7.14次,实现利润207万元。
1986年寿光县邮电局开办邮政储蓄,到1989年邮政储蓄余额达706万元。
1988年8月,由于物价大幅度上涨,出现储户到银行竞相提款、抢购市场物资的现象。仅1个月时间储蓄陡降2400余万元。同年9月1日国务院调高储蓄利率,9月10日国家规定对3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实行保值的办法。1989年2月1日,国家再次上调储蓄存款利率,扭转了储蓄下降的局面。
存款 1949年寿光、寿南两县人民银行开展了对县、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存款业务。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一切现金收入超过库存限额的,都按货币管理规定要求及时存入银行。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现金管理制度的完善,企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存款大幅度增加。1949年全县机关财政存款余额3万元。1954年又增加了农村集体存款。1959年全县各单位存款余额677万元,其中机关、企事业单位存款333万元、农村集体存款344万元。1979年各单位存款余额3790万元,其中:机关企事业单位存款1440万元,农村集体存款2350万元。1989年各单位存款余额达25004万元,其中:机关、企事业单位存款余额13144万元,农村集体存款11860万元。
第五节 金银·外汇·结算管理
金银管理 建国后,根据省和县人民政府指示,禁止金银在市场计价流通,允许个人保留和到银行兑换,或通过金银交易所进行买卖,但不准私人买卖。1951年调查,当时由于物价稳定,人民币在群众中的威信日增,金银流通几乎绝迹,但个体银匠仍继续为个人加工首饰,到1958年全部取消。1983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此后银行在继续认真做好金银收兑的同时,加强对使用金银单位的管理,促其节约、代用。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1986年国家允许中国人民银行拿出少量黄金制作首饰面市。此间有个体银匠活动于市,多数人来自南方,对此,县人民银行依法进行了管理与疏导。
外汇、外债管理 国家对外汇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寿光支局成立以前由县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外汇业务。1988年10月成立县支局后,专管外汇、外债工作。到1989年底,全县外汇留成总收入116万美元,支出104.7万美元;外债签约金额1235万美元,余额240万美元。
结算管理 建国后曾借用苏联的一套结算办法,并逐步加以改进。异地结算有4种:汇兑、汇票、信用证和托收承付。1955年发展到10种,增加了付款委托书和限额支票。1962年同城结算又增加了委托收款。1980年10月在全国推行“异地委托收款”结算。1983年6月在省内推行特种汇票结算。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原有结算方式已不适应。1989年4月,国家对结算方式进行了一次大的改革,取消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书、保付支票、信用证、省内限额支票、特种汇票、信汇自带等8种方式,实行了汇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
第六节 国债发行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50年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以实物为折算标准),县成立公债推销委员会,发动干部、职工、群众自愿认购。公债票值1分、10分、100分、500分4种,年息5厘。每分值含实物:大米6斤,面粉1斤,白布4尺,煤炭16斤。寿南县推销11030分。自1951年起,每年3月31日抽签还本1次,1956年兑付完毕。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1958年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年息4厘,分8年或10年偿还。推销对象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的干部职工,工商业者和城镇居民、乡村农民。1954年推销26.4万元,1955年推销24.6万元,分8年偿还,每年付息1次。1956~1958年共推销277.7万元,偿还期10年。
国库券 1981年开始逐年发行国库券。1981年发行的国库券,集体认购者年息4厘。1982~1984年个人认购者年息8厘,集体单位认购年息4厘,分5年5次偿还本息。1985年利率再度提高,凡集体单位所购年息为5厘,个人认购年息9厘,发行后的第6年1次偿还本息。1981~1985年全县认购国库券总额为812.1万元,其中集体单位认购217万元,个人认购595.1万元。1988年全县发行国债券1576.2万元,其中国库券430.2万元(内含集体认购92.7万元,利率6%;个人认购337.5万元,利率10%);财政债券571万元(均系集体认购),利息2年期为8%,5年期为7.5%;国家建设重点债券575万元(均为个人认购),利息9.5%。
1989年全县发行国债券1008.5万元,其中国库券356.7万元(均为个人认购),利息为14%;保值公债542.8万元(均为个人认购),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和保值补贴率,再加一个百分点计息;特种国债109万元(均系集体认购)。
第七节 保险
机构设置 1951年羊角沟市及寿光、寿南两县分别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特级代理处和特约代理处。1952年寿光、寿南特约代理处改为县支公司,羊角沟特级代理处改称营业所。1953年两县支公司合并,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寿光县支公司,1954年改为营业所。1955年羊角沟营业所并入,1956年复建县支公司,1958年撤销。1980年10月根据山东省保险公司《委托人民银行代办保险业务的通知》,对不设保险机构的县,其保险业务委托人民银行办理。1984年4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寿光县支公司从工商银行分出,升格为正局级单位。
保险种类 建国初,开办火灾保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汽车保险及国家财产、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等。1952年增办自愿保险、牲畜保险,并试办小麦保险。1958年停办保险业务。1980年恢复,并增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等。
保险保费 1954年各种保险累收保费2.92万元,1956年收5.91万元。1980~1985年,全县承保财产总额93281万元,累计收保险费436.05万元,其中企业保险费208.72万元,家庭财产保险费5465元,货运保险费209元,汽车保险费158.45万元,拖拉机保险费23.38万元,摩托车保险费2.68万元,渔船保险费27.45万元,自行车保险费66元,小麦、棉花保险费分别为7.89万元、1.2万元,养猪及大牲畜保险费6017元,人身保险费5.1万元。5年中发生灾害事故赔案1798起,理赔支付保险费417万元。
1986~1989年全县承保财产总额339189.2万元,其中企业财产保险金额182324.2万元。机动车保险金额38345.3万元,船舶保险金额15480.8万元,货物运输保险金额25060.3万元,家庭财产保险金额36797万元,农民麦场火灾保险金额1235.1万元,简易人身保险金额2163.9万元,短期人身保险金额37782.6万元。4年中灾害事故赔案4806起,支付理赔保险费88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