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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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税务

第一节 农业税

清初有丁赋、田赋两种。按规定,人到16岁为丁,成丁要服役(徭役折为银两),到60岁免除。田赋有的征银,有的银米兼征。1726年(清雍正四年)丁银摊入地亩,合为一致,后称“地丁正银”。1711年(清康熙五十年)寿光丁册常额为20316丁。
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县内耕地分为上地、中地、下地、次地、寄庄地、草地、屯上地、屯中地、屯下地、官庄地10等,各等征银不一。以上地最高,每亩(大亩)年征0.1804两;官庄地最低,每亩年征0.037两余。另有民佃灶地(当地居民佃种灶丁逃弃之地)银、民佃盐课银(相传县东北土地碱卤,居是地者每种若干亩须完盐课银若干)等。
清末寿光计征田赋大粮地47.6万亩(大亩),征银6.52万两。此时,银一两兑京钱二千数百文,征收一律用京钱。正银一两定京钱4800文,田赋实际翻一番多。
1913年(民国2年)每银一两征国税洋1.8元,省税洋0.4元,连同盐课共征正银65286两余,合洋143629元。外随征盐课解费、积并、灶地解费、耗羡银69.65两,合洋153.13元。以后,田赋之外加征附捐、预借、预征、公债等。1915~1920年(民国4~9年),每银一两年加濮阳河工捐0.22元。1922年(民国11年)预征全年地丁银1次,又每银一两加征宫家坝河工捐0.28元。1925年(民国14年)每银一两加军事特捐2.2元,等于预借全年正银1次。1926年(民国15年)每银一两加征临时附捐、李黄堵口捐、讨赤特捐3项,接近预征3年的正银。1927年(民国16年)每银一两加临时附捐19.68元(河工捐、汽车路捐、赈济特捐3项计6.68元,善后公债5元,军事特捐8元),计征1285222元,相当于正税的9倍。
1937年(民国26年)“七七事变”后,县内国民党统治区税收属地方部队。据调查,1942年税收大约如下:每银一两(大约五大亩田赋)每年负担450斤粮食左右。
在日伪占领区,除沿用国民党的赋税制度以外,又加增不少征收项目,不仅向居民、商号摊派,而且利用“扫荡”手段到处抢粮抢物,强行使用“中国联合准备银行”纸币,搜刮民财。
在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公粮(田赋)实行合理负担,注重鼓励生产。
1945年,县北部解放区执行《山东省征收公粮条例》,将土地登记核实,按地质划分等级,评议产量,以人均占有产量定税。人均100斤以上者为5等户,免征;100~300斤者为4等户,最多征收10%;300~600斤者为3等户,最多征收20%;600~1000斤者为2等户,最多征收30%;1000斤以上者为1等户,最多征收35%。游战区减半或按三分之一征收。
1946年老解放区土地改革以后,农业税分为14级。最低一级为人均0.6~1亩的农户,每亩年征粮7.5斤,最高一级为人均5亩以上的农户,每亩年征37.5斤。人均0.6亩以下者免征。在役军人、供给制干部及烈士列入农村人口计算。新解放区、边沿区,分四级累进征收。
1948年寿光县(老解放区)征收田赋,每中亩征收北海币900元。1949年并入农业税,悉以粮食为税资。寿南县(新解放区),分特、1、2、3、4共5等地,按标准亩征税,1等亩折亩,特等加2成,2等8折,3等6折,4等4折。1949、1950年,人均耕地0.8中亩以下者免征,0.8中亩以上者按累进税率计征公粮。累进率分18级,人均0.8~1亩者为第1级,亩征粮5斤;第18级为人均12.1亩以上者,亩征70斤;同时兼征公草。
1951~1957年实行有免税额的比例税制,按常年实际产量,每一农业人口扣除税额100斤后,再以20%的税率计征,增产不增税。国营农场无人口扣除,税率按15%。河淤地及难有固定收入者,按实际收入征收10%(1958年改为8%)。夏征前实行人口、土地核实,一次计算,夏秋两季征收,同征地方附加。1952年,国营农场税率为10%,机械化生产者按13%。1952~1954年地方附加停筹。1955年又开征。
1958~1985年实行全国统一的比例税制取消人口免征额,按照核定的常年产量依率(1958年本县核定税率为16.62%,1962年减为9.68%,1968年改为9.76%)计征,依法减免(社会减免、灾情减免、起征点减免)。每年1月1日~8月31日为夏征期,9月1日~12月21日为秋征期。届时以粮交纳,以货币结算。
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始于1987年1月1日。征收范围:园艺收入(包括水果、人工培植药材、桑蚕、花卉、苗木等产品),林木收入(包括木材、花椒、核桃、板栗、腊条、柳条、荆条、紫穗槐等产品)和水产收入(包括蒲草、芦苇、藕等水生植物及淡水养殖、滩涂养殖等)。计税基础:按1983~1985年3年的平均产量为基础评定常年产量,以当地中等质量收购价格计算收入,扣除自食自用部分10%和各项减免因素20%后,求出计税收入。法定税率:园艺收入6%,林木收入5%,水产收入6%。地方附加按照当地现行农业税附加比例15%征收。
1989年,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执行新规定:扩大征税范围,把果用瓜(主要是西瓜)和海水养殖产品收入纳入征收农林特产税的范围;改进计税办法,农林特产要按照产品实际收入计征农业税;提高部分产品税率,从1989年起水果、海淡水养殖、果用瓜、原木4类大宗产品收入实行全国统一税率。即海淡水养殖收入为10%,其中水珍品(暂定为珠蚌、海参、鲍鱼)为15%,水果收入为10%,其中柑桔、香蕉、荔枝、苹果为15%;果用瓜(西瓜)收入为10%;原木收入为8%。其余农林特产收入仍执行山东省原定税率。地方附加由原来的15%改为10%;重新确定减税和免税的范围,新垦植、新垦复的农林特产,从有收入的年份起免税3年;宅旁隙地零星种植的农林特产收入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税;农林科研机构,农林院校专门进行科学实验获得的农林特产收入,城市园林部门的苗木、花卉收入,予以免税。对贫困户和因遭受自然灾害歉收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参照农业税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办法给予适当减免照顾;征收的税款全部解缴县金库,按总额提取5%作为征收经费,其余部分以1988年实征税额为基数,用于建立农林特产发展基金。
第二节 耕地占用税

自1987年4月10日起,对非农业生产建设征用、占用的耕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开征耕地占用税。由乡镇财政所具体征收。潍坊市核定寿光征收标准每平方米4.30元(每市亩2866元)。所征税款上交中央财政50%(1989年改为30%),留县50%(1989年改为70%),纳入县财政预算,用作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节 契税

1676年(清康熙十五年),始征街坊税。楼房每间征银四两,瓦草平房每间征二钱,后不为例。1681年苒税,以15年数,楼房每间加银二钱,平房每间加一钱。
1913年(民国2年),“县知事徐德润令民间田房文契,无论已税未税者皆投验,境内骚然”。此后,按田房买卖价值6%抽取契税。1929年(民国18年)减半征取。1930年(民国19年)开征田房契税附加捐,每契纸一张加附捐2角。
1941年后,田房买契约税按买价5%征取。所有抗日战争以前未纳税的白契,一律补征契纸费,每张5角。
建国初,停征契税。1951年土地改革后开始征收。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按典价征3%;赠与契税按实际价值征6%。1954年规定,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国营企事业及合作社免纳契税。
随着农村经济的合作化,土地买卖停止,契税范围缩小。1958年后自行停收。1970年曾对房屋契税进行宣传,但迄今仍未开征。
第四节 工商业税

清代县内开征的工商业税主要有牲畜税、牙纪税、当税、船税等。
民国时期,征收印花、酒业、酒业公卖、烟酒牌照、油业、酒烟暂许营业、熏烟炉屋、牲畜、屠宰、牙行营业、商店营业、牲畜官纪等税。其中印花税定额征收,酒业税以量计征,每千斤征28元。酒业公卖税率与酒业税相同。烟酒牌照税依零售商的资金多少分等定额征收,零售烟商分丙、丁、戊3等,零售酒商分乙、丙、丁3等。上等年征16元,中等8元。下等2元。油业税按资金多寡分为甲、乙、丙、丁4等,由油业公会统一交纳。牲畜税、屠宰税定额承包,投标商竞争激烈,逐年加码,年征税达8350元。熏烟炉屋税每座征18元。牙税每年交1次,牙费100元。各项税款,悉由县政府征解省财政厅。
正税之外,尚有名目繁多的捐款。工商类有牲畜税、包商公益捐、屠宰税包商公益捐、油房户捐、羊角沟栈房捐、皮油行捐、会场捐、集场牲口市捐、义集捐、猪肉行捐、羊角沟船捐、滩池卤膏捐等10余种。
民国时县政府征解各项税款(1934)
单位:元


┌────────┬────┬──────────────────────────────────────────┐
│税种名称 │征收数 │备考 │
├────────┼────┼──────────────────────────────────────────┤
│田房契税 │2794 │原照田房价抽6%,现减半,初征时年仅800~900元 │
│ │6 │ │
├────────┼────┼──────────────────────────────────────────┤
│印花税 │1080 │1914年定额3000余元,后征加如左数,前印花支局办,后县政府办,1934年改由邮 │
│ │0 │政局办 │
├────────┼────┼──────────────────────────────────────────┤
│酒业税 │4368 │酒房45家,年产15.6万斤,每千斤抽28元,1929年稽征所办,1933年归政府办 │
├────────┼────┼──────────────────────────────────────────┤
│酒业公卖税 │4368 │同上 │
├────────┼────┼──────────────────────────────────────────┤
│烟酒牌照税 │1430 │零卖烟酒商分3等,上等年征16元,中等8元,下等2元 │
├────────┼────┼──────────────────────────────────────────┤
│油业税 │2710 │1924年始,油商分4等,全县200余家,税款由油业公会交 │
├────────┼────┼──────────────────────────────────────────┤
│烟酒暂许营业税 │3250 │1933年始,商人投标认交 │
├────────┼────┼──────────────────────────────────────────┤
│熏烟炉屋税 │2200 │1924年始,每炉屋1座收18元,1931年改为统税,今无此名 │
├────────┼────┼──────────────────────────────────────────┤
│牲畜税 │1149 │1919年始,初征时1000余元,商人投标竞争至此数 │
│ │0 │ │
├────────┼────┼──────────────────────────────────────────┤
│屠宰税 │8350 │同上 │
├────────┼────┼──────────────────────────────────────────┤
│牙行营业税 │1940 │昔年征800余元,后增至此数 │
├────────┼────┼──────────────────────────────────────────┤
│商店营业税 │4950 │1931年始县政府办,1934年11月设营业税专局办 │
├────────┼────┼──────────────────────────────────────────┤
│牲畜官纪税、牙税│660 │1919年始,牙税每年交1次,帖费5年交1次,1934年废除 │
│100元帖费 │ │ │
├────────┼────┼──────────────────────────────────────────┤
│盐税 │8131 │全年引领2800包,每包500斤,每500包为1号,每号收正税及军事费、财部附捐补偿 │
│ │2 │外债等项,共捐洋13500元,又纲收各项附加捐洋20元,共计征如左数 │
└────────┴────┴──────────────────────────────────────────┘

注:以上各项税款均由县政府征解山东省财政厅,盐税由盐商解交山东盐运使署。
1937年县境北部建立革命根据地,初以募捐形式,筹集粮款,供应军需。1940年后,以税收逐步代替募捐。当时开征的有盐税、进出口税、货物税及地方税等。1942年5月,将货物分为军需品、迷信品、印刷品、日用必需品、通用品、非必需品、奢侈品7类,依其对解放区的军需民用价值确定税率的高低。凡军需品和绝大部分日用必需品禁止出境,免税入境;而奢侈品则禁止入境,或以50~100%的高税率加以限制。
1944年,解放区营业税以营业资本为课税依据按等级累进征收。起征点为5001元。税率最低1%,最高14%。营业资本超过27万元以上者,经得本人同意酌情多征,最多不超过20%。
1946年,为支援解放战争、保证内地生产、争取贸易上的优势,对税率进行了修改。进口税率最高为30%,主要是各种布类和棉、丝织品;最低为15%,如食品罐头等;个别商品给予免税照顾,如煤、菜、缝纫机等。出口税率最高为20%,如活猪;最低率为5%,如山果、草帽辫、发网;个别产品禁出,如金属、棉花、牛马、粮食等。
新中国建立后,施行新税制。寿光县开征的有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印花税、屠宰税、交易税、存款利息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9种。
民国时县政府地方附捐收入(1934)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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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捐项目 │岁入数 │备考 │
├─────────────┼─────────────┼────────────────────────────┤
│地丁附捐 │163519 │按正银644950两,民垫银811两,每两附加捐2.50 │
│ │ │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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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畜税包商公益捐 │600 │1919年始由包商交征税外认交 │
├─────────────┼─────────────┼────────────────────────────┤
│屠宰税包商公益捐 │600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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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房契税附加捐 │400 │1930年始,每契一张捐0.2元 │
├─────────────┼─────────────┼────────────────────────────┤
│油房户捐 │120 │1919年始,分3等。原交铜元,后改洋元由油业公会交 │
├─────────────┼─────────────┼────────────────────────────┤
│羊角沟栈房捐 │130 │1896年始 │
├─────────────┼─────────────┼────────────────────────────┤
│皮油行捐 │115 │1910年始 │
├─────────────┼─────────────┼────────────────────────────┤
│会场捐 │114 │1919年始由乡镇会场会主交(即山会) │
├─────────────┼─────────────┼────────────────────────────┤
│集场牲口市捐 │220 │1919年始 │
├─────────────┼─────────────┼────────────────────────────┤
│学田租价 │240 │学田24亩有奇,学官裁撤后改归学款,由第五科催租 │
├─────────────┼─────────────┼────────────────────────────┤
│同文书院地租价 │236 │现有官亩94.86亩,第四科管理催租 │
├─────────────┼─────────────┼────────────────────────────┤
│教育基金生息 │102 │基金850元生息收入 │
├─────────────┼─────────────┼────────────────────────────┤
│合计 │1663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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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预算案还有炭行捐、麻果捐、斗纪捐、洼地租等未列。义集捐、猪肉行捐、羊角沟船捐、滩池卤膏捐,1928年后废除。
货物税 分为烟酒类、鞭炮及迷信品类、化妆品类、饮食品类、纤维皮毛类、日用品类、工业品类、矿产品及竹木类共8类28个类目,税率最低3%,最高120%,采取从价计税办法。
工商业税 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摊贩业税、临时商业税。营业税采取比例税率,视营业额大小,依率计征;或定期定额交纳。税率最低1%,最高3%。工商所得税就利润所得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5%,最高30%。摊贩税,以商品流转额为征收依据,经民主评议按工商业税率计征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按营业收入额依率计征。
盐税 参见本章第五节。
印花税 因商事活动和产权特许权的转移等所书立或使用的凭证,以购贴印花的方式交纳税款。应贴凭证按金额比例贴花。税率为万分之三、万分之一、千分之三;或按定额贴花,税额分为2分、5分、2角、5角等。1988年对经济活动中各种商事凭证、权利证照等按万分之三、千分之一不等征收,帐簿按件计征,每件5元。
屠宰税 以屠宰后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或按标准重量依价征收;有时按头数定额征税。
交易税 包括土布、麻、棉花、粮食、牲畜等。1951年后,仅限于牛、驴、骡、马四种牲畜。成交时向买方征税,税率5%,按成交金额计算纳税。
存款利息所得税 1950年1月仅在羊角沟开征。包括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及其他证券利息所得等。税率为5%。1959年1月停征此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按辆、船按吨位,向使用人征收。以机动乘人汽车税率最高,每辆每季15~80元;非机动车辆最低,每辆每季0.5~1元。机动船最高每吨季征1.1元,最低每吨季征0.3元;非机动船最低。每吨季征0.15元。
特种消费行为税 建国初,在羊角沟开征文化娱乐税。主要通过加盖戏票验讫收税,税率为4%。
1953年,根据“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原则和“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精神,对原工商税制进行修正。修正后,本县共有商品流通、货物、工商业、文化娱乐、牲畜交易、印花、利息所得、车船使用牌照、屠宰、盐业等10种税收。
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主要内容是:把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并简化纳税环节,对工农业产品实行两次征税制。工业产品在工厂销售和商业零售两个环节各征一道税,农产品在收购环节、零售环节各征一道税。批发环节一律不征。减少对中间产品的征税,另将工商业税中所得税,改为独立税种,称工商所得税。
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5年停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
工商税税目税率(1973)

税目税率征税范围印刷工业5%印刷企业文教用品工业5%生产各种文教体育用品的企业日用化学工业12%生产肥皂和各种日用化学制品的企业糖30%土制糖、甜菜糖、饴糖酒60%粮食生产的白酒、黄酒40%薯类酒、饲料粮酿酒30%糠麸酒、复制酒15%果酒5%酒精烟叶40%熏烟叶、土烟叶油脂工业8%加工生产各种植物油脂的企业食品工业10%生产蛋制品的企业5%生产糖果、糕点、酱料和其他各种食品的企业生猪3%食用生猪牛羊10%食用牛、羊等牲畜、家禽毛绒10%羊毛、羊绒、马鬃、马尾、羽毛、猪鬃鞭炮焰火35%生产鞭炮、焰火的企业其他工业5%从事工业加工和没有列举的工业交通运输3%从事邮政、电讯、运输业务的企业水产品5%鱼、虾、蟹和其他海产食品商业零售3%商业零售企业电力工业3%趸售电力工业5%生产热力的企业机械工业3%生产和修配各种农机农具的企业5%制造通用和专用机械设备、机动车辆和各种零配件企业电讯器材工业5%生产电子管及各种电子元件、电讯器材的企业化学工业3%生产农药、化肥的企业10%生产酸、碱、各种化工原料的企业制药工业15%生产中成药、西药的企业橡胶制品工业10%生产各种内、外胎和轮带的企业18%生产其他各种橡胶制品的企业建筑材料工业15%生产水泥的企业10%生产砖瓦的企业5%生产油毡、石棉制品和水泥制品的企业森林采伐工业10%采购原木纺织印染工业12%生产各种布料的企业10%生产麻袋的企业8%生产各种复制品、针织品的企业皮革皮毛工业15%熟制各种皮革、皮货和生产毛制品的企业5%生产各种皮革制品的企业陶瓷工业12%生产各种陶瓷制品的企业造纸工业10%生产各种纸张的企业服务行业5%旅店和从事饮食、租赁、寄售、代理购销等服务性业务的企业3%浴室和从事修理修配、缝纫洗染、照相、理发、装卸等服务性业务的企业,以及集体建筑安装单位临时经营10%未经批准或违法从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工商税收情况
单位:万元

┌──────────┬───────────────┬────────────────┬──────────────┐
│年份 │合计 │工商各税 │盐税 │
├──────────┼───────────────┼────────────────┼──────────────┤
│1953 │1380 │133 │1247 │
├──────────┼───────────────┼────────────────┼──────────────┤
│1957 │6581 │266 │6315 │
├──────────┼───────────────┼────────────────┼──────────────┤
│1960 │2558 │310 │2248 │
├──────────┼───────────────┼────────────────┼──────────────┤
│1962 │3491 │383 │3108 │
├──────────┼───────────────┼────────────────┼──────────────┤
│1965 │2591 │512 │2079 │
├──────────┼───────────────┼────────────────┼──────────────┤
│1967 │3835 │615 │3220 │
├──────────┼───────────────┼────────────────┼──────────────┤
│1972 │5005 │747 │4258 │
├──────────┼───────────────┼────────────────┼──────────────┤
│1976 │7247 │1115 │6132 │
├──────────┼───────────────┼────────────────┼──────────────┤
│1978 │7640 │1250 │6390 │
├──────────┼───────────────┼────────────────┼──────────────┤
│1982 │7454 │1863 │5591 │
├──────────┼───────────────┼────────────────┼──────────────┤
│1985 │8260 │2060 │6200 │
├──────────┼───────────────┼────────────────┼──────────────┤
│1986 │14766 │5793 │8973 │
└──────────┴───────────────┴────────────────┴──────────────┘

1973年再次改革税制,把工商统一税及附加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并入工商税。工商税目由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141种减为82种;降低了农机、农药、化肥、水泥的税率;提高了印染、缝纫机的税率;并把部分管理权限下放,以利因地制宜。改革后,寿光县共开征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只对个人和单位食堂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只对个人征收)等6种。
烧油特别税为1982年7月1日起开征的新税种,征收范围。凡自产原油、重油供自己烧用的或购入烧用的,税额每吨70元。
1983年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由上交利润逐步改按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率交纳税金。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和年利润额的多少,将企业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大、中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比例税率交所得税。税后,再视核定的留利水平上交财政一部分调节税。小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留利较多的企业,再向财政交一部分承包费或资金占用费。
1984年10月1日,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把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4种,并调整了税率,改进了征收方法,以后又陆续设立和恢复征收若干税种。截至1989年底在县内开征的税种有25种。除此之外,还开征了具有税收性质的两种基金(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及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1项教育附加费。主要税种的开征时间及标准如下: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从1983年开征,征收范围:国营企业、集体工商企业和机关、团体、事业等县以上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都按规定征收能源基金,税率为15%。从1987年5月起,能源基金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税率7%。
国营企业奖金税 对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从1984年6月起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全年发放奖金超过标准工资两个半月和不到4个月的税率为30%,超过标准工资4~6个月的税率为100%和300%。从1987年起又降低了奖金税率,全年发放奖金超过标准工资4个半月以上者税率分别为20%、50%、100%和200%。
产品税 1984年10月1日起开征,当时全县产品税有20类73目,主要有:酒类、食品饮料类、纺织品类、皮革毛制品类、服装鞋帽类、纸类、文具用品及印刷品类、日用机械和电器类、电子产品类、日用化工类及大部分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和部分农、林、牧、水产品等。
增值税 从1984年10月开征,开始范围仅限于寿光县的机械、造船、农业机具等行业。从1987年起,随着增值税办法的完善和部分轻工产品改征增值税,又扩大到纺织、服装、日用机械、日用电子、食品、建材、鞋帽、造纸等工业产品。从1989年起,建材、纺织行业增值税实行价税分流。
营业税 从1984年10月开征,寿光县征税范围有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和各种国营、集体服务企业、个体经营者等行业。最低税率3%,最高税率10%。
国营企业所得税 从1984年10月起开征,对国营企业所得税率按大、中、小型企业分别确定。大、中企业适用55%比例税率,小型企业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集体企业所得税 从1985年1月起开征,按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一级税率为10%,最高一级税率为55%。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从1985年1月起,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开征工资调节税。到1987年,税率调低,最低为7%,最高为27%。
城市维护建设税 从1985年1月起开征,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凡在县城(镇)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税率为5%,在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税率为1%。
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奖金税 从1985年1月开征,以防止消费基金总规模的膨胀。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从1986年1月开征,此税按10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率计征。最低一级税率为7%,最高一级税率为60%,税额超过5万元的还要加成征收(10~40%)。
教育附加费 从1986年7月开征,按企业单位和个人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1%征收。此税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
房产税 从1986年10月开征,征收范围是县城、建置乡(镇)、工矿区。计算交纳税率有两种,一是依照房产余值1.2%征收;二是依照房产租金收入的12%征收。
车船使用税 从1986年10月开征,乘人汽车按辆计税,每年税额108~240元不等;载货汽车按净吨位征收;船舶按吨位征收。
个人收入调节税 从1987年1月开征,税率分超倍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通过开征此税,借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
建筑税 从1987年6月起,对原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进行修改,调整税率,具体规定了征收界限,按10%、20%和30%三种比例税率征收。
土地使用税 从1988年11月开征,征收范围仅限于县城和建制乡镇,税额分为:县城每平方米0.35元,乡镇每平方米0.26元。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从1989年1月开征,征收范围为国营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税率为10%。
第五节 盐税

春秋时期,齐相管仲首创官府管理盐业的制度,自盐归国有以来,盐税就被封建官府所注重,视为增裕国库的一个重要来源,历年皆有苛刻的盐法律令。但因官府勾结,盐官作弊,盐商垄断,使盐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造成各地盐税额时高时低,变化无常。
1941年9月,山东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公布解放区早期的税法——《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规定:食盐每百斤征收出场税3元;由敌占区运来者,每百斤加征入境税1元。1946年9月,山东省民主政府又公布了修改税率的命令,规定食盐每担(100斤)收税100元(旧币)。1947年3月,调为每担500元。1948年渤海行署奉山东省政府命令,规定羊角沟盐区食盐产销税每斤征收北海币100元.寿光、广北及黄河以北地区每斤征收北海币80元。1949年11月,山东省政府规定内销食盐每担征税6250元(旧人民币)。时隔数日,调为每担征税16500元(旧人民币)。
建国后,1950~1959年5月先后4次调整食盐税率。第一次为1950年3月14日,规定每担按当地主粮100市斤折合旧人民币13.5万元征收。第二次是1950年6月1日,调为每担按7万元(旧人民币)计征;土盐、膏盐按食盐税率的60%计征。第三次自1957年1月1日起,每担增收1.6元(新人民币)。第四次自1959年5月21日起,食盐税率定为每吨159元。1979年后,山东盐运销安徽、湖南、湖北、浙江、广西、辽宁等地,因本省盐价高于长芦,作为特案每吨减税5元,定为154元。
1978年后,从盐税中提取1%作为地方留成。1980年10月1日,地方留成由原来的1%调为3%。
1984年税制改革时,盐税从工商税中析出,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同时财政部规定山东省盐税中的酸碱和制革工业用盐税额每吨15.4元,肥皂、饲料工业用盐税额每吨77元,农牧用盐,税额每吨55.80元。
1986年,财政部规定:为了让利给商业零售单位,盐税每吨减征12元,山东省盐税额由每吨154元下调为142元。同年12月20日,国家为了支持盐业发展,财政部、轻工业部和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出“关于调整盐的出场价减征盐税的通知”,规定每吨原盐减征盐税18元。同时,将盐的出场价格每吨提高18元。盐税由每吨142元下调为每吨124元,到1989年,寿光县仍执行此税率。
第六节 税收减免政策

建国后,人民政府为鼓励生产、培植财源,对部分生产部门和企业单位给予减免税收照顾。
1964年,对纳入国家、省及地区科委试制计划的产品在试制期间准予免税销售。对受灾社队的工副业产品免予税收。灾民到非灾区以海产兑换口粮,免征临商税。
自1965年,凡农业社队因兴修水利而自产自用、或凭证外出购买砖瓦、石灰等建设材料免予纳税。供销系统按国营商业规定的批发价格,供应农副业生产(如农具制造、维修及烤烟等)用煤,免零售环节工商税。
1971年后,对政策性亏损、综合利用、“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治理、“五小”(小水电、小化肥、小农具、小水泥、小石灰)企业、新建企业均予免税照顾。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基层供销社所营农业机械及配件免零售环节工商税。
1975年规定,受灾生产队所营工副业除土烟叶、烟丝、酒类、土布、焚化品、化妆品照征工商税,及鞭炮、焰火减半征税外,其余产品的运输劳务收入,免征工商税。
1976年,对人均年分配在50元以下的古城、北洛两社6处企业、全县91个生产队的137处企业免征工商税、所得税。人均年分配50~70元的14个公社、57处社办企业、110个生产队的182处队办企业,减免工商税、所得税。
1979年,因安置待业青年组织的生产、服务单位免征工商税。服务性手工加工免征所得税。街道所办企业中待业青年数占60%以上者,免征工商税。
1981年集体企业麻纺厂、电子元件厂、被服厂等6处企业,因归还技术改造贷款减免所得税。
1984年,对革命老根据地和1983年人均收入不满200元的贫困村所营企业兔征工商所得税2年。同年,乡镇企业减免税款198户,114.36万元。
1987年乡镇企业减免税款294户,431万元。其中:困难企业88户,112万元;新办企业118户,85万元;福利企业75户,156万元;归还贷款减免所得税13户,68万元;新产品减免税10万元。 1989年乡镇企业减免税款216户,1103.91万元。其中:困难企业103户,231.66万元;福利企业72户,724.85万元;新办企业27户,66.2万元;归还贷款减免所得税14户,81.2万元。
耕地占用税减免范围包括军事设施用地,铁路、线路占地,民用机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火葬场用地、学校(正规学校)、医院用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三资”企业用地,为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占用的耕地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可给予免税照顾。农村居民(农业户口的)建设自用住宅占地减半征税。民政部门办的福利工厂,按残疾比例酌情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