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财政
第一节 财政体制
清末,寿光县田赋、盐税等收入不归地方支配。盐税属山东省盐运署,田赋除县署存留官俸役食及公费外全部上解省藩司。地方公益事业用费,靠临时自筹解决。
民国初期,沿袭清制。1931年(民国20年),始建年度收支预算,包括田赋附捐、杂捐等地方收入和县级经费支出。田赋、货物税、营业税属中央、省级收入项目,尽收尽解。地方杂捐多为民团、保安队、联庄会等薪饷所用。
建国初期,地方预算收入统一上交中央;预算支出,由中央核定,省按月拨发,县为报销单位。
1953年建立县级财政,执行“收入分类分成”体制。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预算收入分为3类:①是固定收入,包括中央固定收入(盐税、关税)、省固定收入、县固定收入;②是固定比例分成收入;③是调济收入。县财政预算支出由上级据情核定。当县固定收入大于核定支出时,多余部分上交;支大于收时,不足部分由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划给;再不足时,划给调济收入;如仍不足,则由上级拨款补助。对基本建设、灾荒救济等由上级专项拨款,县财政代管,单独列支。
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管理体制。县分成比例为:商品流通税留45%,货物税留20%,工商营业税、所得税留15%,农业税留26%,商业利润留20%,公债留75%,地方税、县办农林、文教、卫生企事业收入等全部留县。盐税由盐务局代征,上交中央。
1959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济,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体制。凡县管企业的利润及各项税收全部归县预算收入。属县管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开支皆归县预算支出。总额分成比例,由地区调济。超收部分年终另行分成。超支短收,自求平衡。
1962年后,一切收支(包括预算内、预算外)均纳入国家预算内管理。
1967~1969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财政收支包干预算无法实施,复行建国初期“收支两条线”制,收入支出分别算帐,年终结余留地方。
1971~1973年,改为“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由上级核定收入和支出总额,超收部分和支出节余留地方,短收及超支,地方自作平衡。寿光超收部分改按15%分成,短收赤字由地、县两级共同负担。
1974~1975年,在原体制的基础上,实行“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
1976~1979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购,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体制,按照核定支出总额,占收入总额的百分比,作为总额分成(或留解)比例,超收按此比例留成,短收按此比例紧缩支出。另给地方以固定数额的机动财力。
1980年后,实施“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亦称分灶吃饭)”。根据规定的收支范围,以1979年决算为依据,确定基数,实行包干。超收多分多支,欠收则相应紧缩支出。
1985年执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制。地方固定收入大于支出时,定额解省;少于支出时,从共享收入中确定比数进行分成;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之和不足支出时,由上级定额补助。
同年,潍坊市对寿光县实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档分成”制。总额分成比例为15%,增长分成比例为增长5%以内部分按5%,增长5%以上至10%部分按15%,增长10%以上部分,全部留县。
1986年实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办法。寿光县总额分成比例为25%,增长分成比例为10%,财政收入总额扣除县“固定收入”项目收入额,即为分成总额。财政收入总额增减规定调整的收入额后,比上年增长部分提增长分成。
1987年实行“定额上交加比例递增”体制。收入基数是以1986年决算数为基础,支出基数是以1986年的县级分成资金数为基础,收入基数减支出基数后为定额上交基数。以后每年按3.5%的比例递增为寿光县定额上交数。除定额上交外,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超过3.5%以上的部分再上交30%,为寿光县增长上交数。
1988~1989年,在1987年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定额上交数改按上年上解总额(包括定额上交和增长上交)为基数递增,递增比例和增长上解办法比例未变。
第二节 财政收入
清末及民国初期,本县财政收入主要靠田赋和盐税。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全县征银共66212两。1913年(民国2年)征银65286两,合大洋143629元。1927年(民国16年)始,随田赋正银加征临时附捐,每正银一两加征临时附捐19.68元。在田赋内,全县征银1285222元。抗日战争时期,日伪占领区横征暴敛,强摊硬派,民不聊生。在抗日民主政府领导的解放区,财政收入靠公粮、募捐、缴获日伪物资、少量税收及贸易收入等。
建国后,财政收入分为预算内、预算外两类。
预算内收入 1949~1989年累计收入总额为219454.9万元(缺1949、1950两年及1958年11月盐税收入数)。其中:盐税收入160495.3万元,占总收入的73.13%;工商各税收入38022万元,占总收入的17.33%;农业税收入12890.3万元,占总收入的5.87%;国营企业利润5821.7万元(含利改税部分),占总收入的2.65%;农林特产税收入82.9万元,占总收入的0.04%;耕地占用税收入623.9万元(不含上交中央部分),占总收入的0.28%;征收排污费收入326.8万元,占总收入的0.15%;其他收入763.4万元,占总收入的0.35%;新增粮食调拨经营中收入428.6万元,占总收入的0.2%。
预算外收入 1955~1989年累计收入6365.1万元。其中:农业税附加收入1606.7万元,占总收入的25.24%;渔业自筹收入761.1万元,占总收入的11.96%;工商税附加收入256.8万元,占总收入的4.03%;盐税提成2203.8万元,占总收入的34.62%;社队企业所得税留成42.5万元,占总收入的0.67%;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586万元,占总收入的9.21%,县办工业利润留成325.6万元,占总收入的5.11%;集体企业折旧基金295.8万元,占总收入的4.65%;其他收入286.8万元,占总收入的4.51%。
第三节 财政支出
民国时期,县署、法院、巡警局、典狱员署兼看守所诸机构的官俸役食及公务经费由上解款中按标准留用。县民团及其他事业等费用由地方附捐开支。各年数额不一(附1934年地方附捐支出预算表)。
建国后,财政支出分预算内、预算外两类。
预算内支出 1949~1989年,支出总额为50184.5万元(占预算内财政收入总额的22.87%)。其中:支农支出9033.4万元,占支出总额的18.0%(包括支援农村生产5835.6万元,扶持农林水企业138.8万元,退赔平调支出182万元,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事业费2877万元);抚恤救济支出4562.9万元,占支出总额的9.09%;工商企业流动资金、基建、挖潜改造、简易建筑支出1815.7万元,占支出总额的3.62%;文教卫生、科技支出21145.6万元,占支出总额的42.14%;城镇人口下放支出198.6万元,占支出总额的0.40%;城市维护费780万元,占支出总额的1.55%;工交及其他事业费支出695.7万元,占支出总额的1.39%;价格补贴支出1043万元,占支出总额的2.08%;环境保护支出491.7万元,占支出总额的0.98%;新增粮食调拨经营费支出428.6万元,占支出总额的0.85%;行政管理费支出8312.2万元,占支出总额的16.56%;其他支出1677.1万元,占支出总额的3.34%。
建国后40年中,共上交国家168622.9万元,占预算内财政总收入的76.84%。有15年超收,9年短收或超支。1989年末县财政滚存结余647.5万元(含乡镇财政结余)。
预算外支出 1955~1989年,支出总额为6118.6万元,其中:支农支出1175.5万元,占支出总额的19.21%(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水产及县乡道路等事业费);企业支出1000.4万元,占支出总额的16.35%(包括化肥、磷肥、水泥等投资);基本建设支出212.2万元,占支出总额的3.47%;文教、卫生、广播电视支出888.8万元,占支出总额的14.53%;城市维护支出946.8万元,占支出总额的15.47%(包括羊角沟路灯、渡河费);交通邮电支出107.6万元,占支出总额的1.76%;优抚支出28.3万元,占支出总额的0.46%;行政管理费支出1349.2万元,占支出总额的22.05%;其他支出409.8万元,占支出总额的6.7%。预算外资金收入除本县支出、调入预算内和上解省、市外,1989年末净结余13万元。
民国时县地方附捐支出预算(1934)
单位:元
┌─────────────┬────┬─────────────────────────────────────┐
│用途项目 │岁支数 │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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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团饷项 │6284 │大队部4260元,4个中队各12918元,总服装费5520元,马乾1390 │
│ │2 │元 │
├─────────────┼────┼─────────────────────────────────────┤
│公安局饷项 │1495 │局内薪饷公费2988元,长警夫饷10632元,服装费1332元 │
│ │2 │ │
├─────────────┼────┼─────────────────────────────────────┤
│羊角沟水上公安局饷项 │1776 │县补助其半数,余羊角沟商业自筹 │
├─────────────┼────┼─────────────────────────────────────┤
│教育行政费 │4300 │第五科职员经费 │
├─────────────┼────┼─────────────────────────────────────┤
│教育事业费 │3664 │初教15955元,中教10130元,社会教育3391元,补助费3388元, │
│ │1 │学生贷金1850元,预备费1927元 │
├─────────────┼────┼─────────────────────────────────────┤
│建设行政费 │3624 │第四科职员经费 │
├─────────────┼────┼─────────────────────────────────────┤
│建设临时费 │1636 │预备费 │
│ │4 │ │
├─────────────┼────┼─────────────────────────────────────┤
│电话水利等项建设费 │3600 │自1932年(民国21年)始 │
├─────────────┼────┼─────────────────────────────────────┤
│合作社指导员经费 │850 │同上 │
├─────────────┼────┼─────────────────────────────────────┤
│度量衡检定员经费 │850 │同上 │
├─────────────┼────┼─────────────────────────────────────┤
│雨量气候测站员经费 │360 │同上 │
├─────────────┼────┼─────────────────────────────────────┤
│农工费 │1000 │农林组、工商组各半,专呈批准后动支 │
├─────────────┼────┼─────────────────────────────────────┤
│财务行政费 │2788 │第三科职员经费 │
├─────────────┼────┼─────────────────────────────────────┤
│地方财政监察委员会经费 │240 │1932年(民国21年)始 │
├─────────────┼────┼─────────────────────────────────────┤
│区长办公费 │1200 │全县10个区,每区1200元,1934年(民国23年)11月奉令取消 │
│ │0 │ │
├─────────────┼────┼─────────────────────────────────────┤
│联庄会补助费 │2640 │1933年(民国22年)始,总会1处240元,分会10处岁支2400元 │
├─────────────┼────┼─────────────────────────────────────┤
│公款预备费 │6225 │临时开支由此动用 │
├─────────────┼────┼─────────────────────────────────────┤
│合计 │1710 │ │
│ │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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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财务管理
预算管理 建国后,县财政预算分预算内(国家预算)、预算外(地方附加留成)两部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预决算年度。一切财政收支事宜均通过县银库(人民银行)办理。
工商各税、盐税及其他罚(款)没(收)收入由税务局组织征收解库;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利润等,由税务局、财政局及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核定收入任务、实际利润及上交比例,监交解库;农业税收,由财政局按照核定的常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分夏、秋两季,收结交解;其他收入,由财政局组织收解。
财政预算支出(不含主管部门直拨专款),1953年前由县财政按批准的计划、标准,统一向省领报。1953年县级财政建立后,财政科为县总预算单位,按照预算支出去向和部门设置分设单位预算。各预算单位依据批准的支出计划、开支标准、事业进度,按月领拨资金、编报预算资金活动情况及支出结果。
行政部门公务费开支实行“分项定额包干”,事业单位实行“指标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对本身有收入的事业单位执行“差额补助,定项补助,自收自支”的管理办法。1982年底,县属行政事业预算单位共57个,1989年底增加到78个。
1986年财政体制改革,建立了乡(镇)级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定收定支,超收分成(分成比例为25%),短收相应扣减补助指标;支出下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
企业财务管理 1958年后,地方国营企业的利润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利润的交补与留成多有变化。
1958年工业企业停止提取奖励基金,改行利润留成。留成比例为工业企业10%、公私合营企业13%、交通企业8%、建筑企业17%,其余作县财政预算收入。1962年改按工资总额的3.5%提取企业奖励基金。1966年起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1968年改为2%。1970年并入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额提取11%,列成本费,利润全部上交财政。
1979年县办国营工业企业复行利润留成制度。实现利润的50%交县地方财政,其余50%作县财政预算收入。企业亏损由县地方财政负担20%,县财政预算退库弥补80%。
1981年实施国营企业经营责任制。在县化肥厂、磷肥厂、化工厂、水泥厂、砖瓦厂试行“盈亏包干,超收全留企业,超亏不补”的管理制度。其他企业超收利润,留成40~50%,其余交县财政。
1958年后县级商业企业实现的利润,交县级财政预算20%,自留4.1%,交省级金库75.9%。饮食服务企业利润留成8%。公私合营企业留成20%后,再以余额的20%交县级财政预算,80%交省级预算。企业亏损按省、县分成比例负担。基层供销社实行利润交库办法为自留5%,交县财政20%,交省财政75%。
1961年商业企业剔除高价商品利润后,按3.55%留成。饮食服务业,利润留成30%。商业加工留成5%,其余上交。基层供销社,恢复交纳所得税制度。
1962年商业企业改按工资总额的3.5%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其余利润上交商业主管部门。
1965年县供销社企业改交利润为交纳所得税。
1966年,商业企业奖励基金改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利润留成归省。饮食服务企业的利润留成改为50%,余者交县财政预算,县供销合作社企业,由交纳所得税改为交利润。
1970年,商业、县供销社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部交县财政预算。基层供销社由交所得税变为上交利润(1973年后复交所得税)。饮食服务企业实行利润“五五分成”,企业留成50%,交县财政预算50%。
1975年,县商业系统副食品加工企业利润留成改为15%,1976年后全额上交。
1979年,县商业系统饮食服务企业利润按“二八分成”,20%上交县财政预算,80%企业自留。商业企业留成9%,供销社企业(包括基层供销社)实行提取企业基金的办法。
1981年,商业企业和县供销社企业执行“利润包干,超收分成”办法,超收利润,交县财政预算50~60%,余者自留。
1983年后,县办国营工商企业逐步实行利改税。
企业按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税率分比例税、八级累进税、特定税。不具备利改税条件的企业实行“利润分成”、“盈亏包干”办法。企业实现的利润交纳所得税、调节税(或资金占用费)后的余额为企业留利。企业挖潜改造资金贷款,允许税前归还。
1985年,县以上供销社企业改按集体企业八级超额累进税办法交纳所得税。县级国营企业类型,按新标准划分。潍坊市核定寿光县企业上交任务100万元,企业平均留利水平45%。1986年留利水平改为61.6%。
自1987年起,全县所有国营企业全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具体形式有:“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和“包死上交利润基数,超收全留”。对技术改造任务重的企业实行“实现利润用于归还贷款,不核定上交任务”的办法。上交利润基数以前3年平均交库数,结合1986年实际,预测后几年的情况进行核定。上交利润递增幅度为8~10%。承包期限为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