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商品购销
一、商品购进
(一)粮油征购
包括公粮征收、粮食统购、油料统购、粮油议购。
公粮征收 即农业税征实。公粮折款上缴财政,粮食部门作统购处理。
1940年6月,寿光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始在解放区采取上级分配任务、乡村按地亩筹集的办法,征收公粮(公粮折款)。1942年9月,按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指示,改变田赋征收办法,改征款为征粮。1958年后,公粮征收和粮食统购任务统一安排,农业税由以粮计征改为以货币计征,以生产队为单位统一分配征购任务,本着先征后购的原则,从粮食价款中扣除农业税款,由粮食部门统缴财政,其余部分作统购粮结算。1982年后,农村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粮食征购任务改为以户为单位计算,从售粮户价款中扣除农业税,由粮食部门统一拨交财政。1985年5月,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折征代金的请示》,从是年起农业税一般不再征收粮食,改为折征代金。
粮食统购 建国初期,粮食自由购销,国营粮食公司先后在城关、上口、稻田设立经营组,深入到主要市场开展粮食购销活动,并委托供销社代购代销,实行吞吐结合,调节市场,稳定粮价,打击投机奸商。但广大农民在久经战乱以后备受荒年灾月忍饥受饿之苦,对粮食惜售,而国家开始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对粮食需求量日益增多,加之私营粮商进行投机倒把,囤积居奇,粮食购不抵销的局面日趋严重。1953年全县市场收购粮食2167万斤,销售粮食3190万斤,购销差额达1023万斤。为了解决粮食购销不平衡,统筹兼顾各方面的需要,政务院于1953年11月23日颁布了《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实行由国家统一收购、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统一库存的粮食管理体制。一切有关粮食经营和粮食加工的粮店和工厂统一归粮食部门领导;所有私营粮商、私营粮食加工厂,一律不许私自经营粮食或自购原料,自销产品;对于熟食业、食品工业等工商业用粮,一律由国家工商部门有计划地供应,不准私自采购或转售粮食。农民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多余的粮食可以卖给国家,可以自由使用或互通有无进行调剂。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的当年,全县共征购粮食8727万斤,其中征收6560万斤,统购2167万斤,征购粮占粮食总产的25.18%。1954年秋季,实行有“免购额”的粮食统购暂行办法,规定凡种植粮食、薯类的土地均计算统购任务,依照秋粮估产,扣除公粮、免购额(包括公粮在内每人全年扣除350斤,一口人的户按一口半人计算,二口人的户按二口半人计算)和牲畜饲料(骡马每头全年250斤、牛每头120斤、驴每头150斤、毛猪每户1头扣除饲料80斤,母猪为200斤,5头以上的群羊每只留饲料2斤),按每人平均余粮分级累进计算:每人平均余粮10斤以下的免购,每人平均余粮(下同)40斤以下的统购率54%,41~70斤的统购率62%,71~100斤的统购率70%,101~150斤的统购率78%,151~200斤的统购率82%,301斤以上的统购率90%。当年共征购粮食11884万斤,占全年总产量的33%。实行统购初期,由于缺乏经验估产畸高畸低,有的购了过头粮。
1955年8月,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根据农户的粮田面积,评定常年产量。在正常年景下三年不变。按照评定产量,每人留下口粮360斤,种子粮每亩30~40斤,饲料粮(牛每头80斤、驴每头150斤、马每匹300斤、猪每头150斤)按留量标准留足后,国家按余粮的80~90%定购,如因灾减产适当减购;如超产国家需增购时,增购量不得超过增产数的40%。当年全县共定购粮食10935万斤,实际完成10749万斤,占粮食总产的28.05%。1957年合作化后,粮食征购改为农业合作社集体交售,继续贯彻“三定”政策,粮食统购统销同农业社的粮食分配结合进行。“人民公社化”后,粮食统购办法改为包购,贯彻“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在实行“三定”的基础上以社队为单位进行粮食余缺平衡,核定粮食征购基数,根据当年丰歉情况实行增产增购、减产减购的政策。但由于“大跃进”的影响,造成了高估产、高征购,征购后大量返销的局面。1958年全县征购粮食14852万斤,占粮食总产的34.22%;1959年春又返销农村粮食4146万斤。1959年征购粮食11519万斤,占粮食总产的41.22%,社员口粮留量14908万斤,每人平均仅226斤,翌年春农村返销粮食3255万斤。1960年冬,中共中央开始纠正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减少统购任务,实行奖售政策(奖售物资有粮票、布票、糖票,胶鞋、暖水瓶、棉毯等票证19种),并有计划地提高了粮油收购价格。
1965年实行粮食包购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改变在同一单位又购又销,农民吃“退库粮”的现象。是年,粮食征购基数调整为7412万斤,实际征购7849万斤,占粮食总产的20.63%。1971年改粮食包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为“一定五年”不变,粮食征购基数调整为7350万斤。“文化大革命”后期,粮食工作出现浮夸现象,在一些生产较好的社队增产增购比数突破了增产部分的40%。1976年征购粮食14000万斤,超包购任务90.47%,“水涨船高”伤害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造成了购后返销情况的发生,1976年,全县统销1557万斤。
1978~1981年,对粮食包购任务进行过3次调整。粮食统购价格提价20%,超购加价由30%提高到50%。1981年农村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后,省对地、县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办法,参照前三年购、销、调平均数,核定本县全年粮食征购任务为7500万斤,丰年多交,歉年少交,三年统算,调出总数必须如数完成,调入总数不得突破,超交部分按照超购加价计款。1981~1984年,包购基数总量30000万斤,实际完成43131万斤,超包购基数13131万斤,超基数收购占43.77%。
1985年4月1日,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实行合同定购的品种为小麦、玉米、稻谷。1985~1989年,共收定购粮食54512万斤,平均每年完成10902万斤。
油料征购 1953年前,在田赋公粮中以率计征,根据国家需要或代征粮食,或按种植面积确定比例征收油料。县内油料收购品种主要为花生。1956年种植花生面积2.79万亩,收购量222万斤花生仁。1958年后,由于农村粮食紧张和花生收购价格偏低,花生种植面积逐年减少。1971年国家提高了油料收购价格,并实行生产队按国家计划种植1亩花生售给化肥15斤、磷肥10斤,每交售大花生仁100斤奖售化肥35斤,小花生仁100斤奖售化肥25斤的奖励政策。1972年全县收购花生仁45万斤,超购部分加价优惠。1975年后,花生市价高于牌价,国家收购数量很少。1984年,国家收购花生仅1万斤。此后,无平价收购。
油菜籽,因种植数量小,国家未分配包购任务,多采取加价或以油换料方式进行收购。
粮油议购 建国前后,粮食自由购销,全属议价。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之后,始有国家牌价。当时,关闭粮食市场,允许农民在完成征购任务后,进行余缺调剂,但限量交易。1962年开始,商业和供销部门以高于牌价,接近市价的价格,在市场收购粮油,以解决饮食业原料不足的困难。1963年以后,议价粮油归粮食部门统一经营,进行余缺调剂,供应不同消费者的需要。1963~1966年,全县共议购粮食2277万斤。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牌、市价差额很大,加上统得过死,集市大部被取消,商品流通渠道不畅,议价粮油极少。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业上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生产形势逐年好转,市场开放,商品粮上市量增多,粮食部门以略低于集市价格开展了议价收购。1979年议购粮食329万斤、油脂0.04万斤、油料4.1万斤,1980年议购粮猛增至1138万斤、议购油脂3万斤、油料206万斤。1981~1985年,共议购粮食8633万斤、油脂136.11万斤、油料386.46万斤。1989年议购粮食4738万斤,销售3980万斤。
仓储建设 1940年寿光抗日民主政府成立时,根据地征筹公粮由民户代储,1948年寿光全境解放始设粮库,用祠堂、庙宇、土改没收地主房屋和租赁民房储藏。1950年国家投资在城关和稻田分别建造容量200万斤的仓库。1953年又分别在稻田、田柳筹建200万斤仓库,同时大量租用民房,充作粮食仓库,这年全县设稻田、东方,胡营、城关、丰城、上口、南河7个粮库,全年粮食存量11683万斤,其中小麦5392万斤,杂粮6291万斤。
70年代初,当时根据“备战备荒”的思想,仓库建设按照小型分散的原则进行。1971年,借鉴农户土圆囤的方式,在城关、南河、寒桥、留吕、侯镇、稻田等粮管所以稻草、黄泥为原料建造较大型的土圆囤,两年间共建土圆囤60座,容量大者20~25万斤,容量小者10万余斤。使用二三年后,因草泥腐烂或储粮涨裂而坍塌,年年维修,耗费工料太多,到1980年逐渐报废。
1977年全县共有仓库1200间,容量8995万斤。至此,租赁的民房及祠堂、庙宇仓库全被淘汰。
1980年国家投资84.4万元,在全县21个粮管所建仓库31处,容量3400万斤。1989年全县有粮仓590处,总容量124095吨,年底实存粮54449.8吨。能存粮1000万斤的粮管所有孙家集镇、寿光镇、稻田镇、台头镇、丰城乡、寒桥乡、马店乡、田柳乡、田马乡、县局直属库10个基层单位。
(二)棉花收购
1953年前实行自由购销。1953年始由供销社收购,当年收购量3193担。195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棉花收购实行计划收购的命令》及《棉花计划收购和絮棉供应方案》,规定农民生产的棉花,除平均每人留2斤皮棉外,其余均按国家规定的统购价格全部卖给国家。收购方式委托供销社代收,私营商贩不得经营。1955年收购6755担。1958年收购工作“抛卫星”,层层分配售棉任务到队到户,限期完成。是年棉花收购量2.45万担,与棉花总产均等。
1961年后,由于农民生活困难,加上棉花收购价格较低,种植面积减少,产量降低。1963年棉花亩产5.8斤,仅收购469担。1963年提高了棉花的收购价格,标准级皮棉由1962年每斤0.80元提高为0.884元,并提前发放预购定金。1965年棉花收购量超过万担。“文化大革命”期间,棉花生产处于徘徊状态。1978~1984年,连续3次提高棉花收购价格,并对超购部分加价30%,大大调动了棉农的生产积极性。1984年棉田面积扩大到39.5万亩,单产达到14 2斤,棉花收购量达54万担。
仓储情况(1989)
┌──────┬─────┬───────┬─────────┬───────┬──────┬───────┬─────────┐
│单位 │处数 │容量(吨) │实存粮量(吨) │单位 │处数 │容量(吨) │实存粮量(吨) │
├──────┼─────┼───────┼─────────┼───────┼──────┼───────┼─────────┤
│总计 │590 │124095 │54449.8 │马店 │30 │5725 │2896 │
├──────┼─────┼───────┼─────────┼───────┼──────┼───────┼─────────┤
│寿光镇 │14 │3450 │2213 │侯镇 │21 │4470 │1175 │
├──────┼─────┼───────┼─────────┼───────┼──────┼───────┼─────────┤
│古城 │21 │4050 │2024 │五台 │17 │3000 │1717 │
├──────┼─────┼───────┼─────────┼───────┼──────┼───────┼─────────┤
│丰城 │36 │6385 │2385 │寒桥 │35 │6750 │2497 │
├──────┼─────┼───────┼─────────┼───────┼──────┼───────┼─────────┤
│孙家集 │46 │10325 │5767 │洛城 │8 │2000 │1243 │
├──────┼─────┼───────┼─────────┼───────┼──────┼───────┼─────────┤
│北洛 │20 │4500 │2340 │纪台 │19 │3545 │1942 │
├──────┼─────┼───────┼─────────┼───────┼──────┼───────┼─────────┤
│南河 │14 │3500 │380 │东埠 │10 │1490 │992 │
├──────┼─────┼───────┼─────────┼───────┼──────┼───────┼─────────┤
│杨庄 │13 │2805 │760 │稻田 │34 │9250 │3710 │
├──────┼─────┼───────┼─────────┼───────┼──────┼───────┼─────────┤
│卧铺 │10 │1450 │144 │田马 │24 │4925 │3450 │
├──────┼─────┼───────┼─────────┼───────┼──────┼───────┼─────────┤
│台头 │30 │5200 │2827 │留吕 │21 │4230 │2440 │
├──────┼─────┼───────┼─────────┼───────┼──────┼───────┼─────────┤
│牛头 │8 │1900 │762 │羊角沟 │11 │1150 │23.8 │
├──────┼─────┼───────┼─────────┼───────┼──────┼───────┼─────────┤
│道口 │8 │2000 │266.5 │直属库 │27 │7900 │1824 │
├──────┼─────┼───────┼─────────┼───────┼──────┼───────┼─────────┤
│大家洼 │15 │2365 │201 │第一面粉厂 │6 │1500 │750 │
├──────┼─────┼───────┼─────────┼───────┼──────┼───────┼─────────┤
│田柳 │21 │5310 │2117.5 │第二面粉厂 │6 │1500 │380 │
├──────┼─────┼───────┼─────────┼───────┼──────┼───────┼─────────┤
│南柴 │8 │2000 │1127 │饲料厂 │8 │1500 │500 │
├──────┼─────┼───────┼─────────┼───────┼──────┼───────┼─────────┤
│王高 │12 │3000 │1747 │榨油厂 │10 │1000 │800 │
├──────┼─────┼───────┼─────────┼───────┼──────┼───────┼─────────┤
│上口 │27 │5920 │3049 │ │ │ │ │
└──────┴─────┴───────┴─────────┴───────┴──────┴───────┴─────────┘
1985年,棉花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以外的棉花允许农民上市自销。1989年又陆续提高棉花收购价格和奖售物资标准,棉花的收购结算价格每担皮棉提高为236.42元,奖售化肥70斤、平价柴油5斤。1989年全县收购棉花18万担。
(三)黄烟收购
建国前自由购销。1951年始,县供销社在西关、孙家集设收烟点,为国家代购。1957年,黄烟列为二类物资,实行统一收购,县供销社又先后设立纪台、胡营、丰城、北岭、由马、稻田等8处收烟点。1982年,山东省烟草公司寿光县支公司成立,供销社将黄烟购销业务移交其经营。
1951年,收购黄烟4万担,占总产的60%。以后逐年增加。至1958年,收购18.6万担。1961年开始,国家规定收购黄烟实行奖售,每交售黄烟100斤,奖售粮食20斤。超购部分采用工业品换购办法,每超交100斤中等黄烟或150斤下等黄烟,售给口袋1条或推车轮1个;超交中等烟2斤,售给煤油1斤;超交400斤,售给磅秤1台。1966年黄烟总产28.5万担,收购27万担。1975年后,积极推广了科学种植和烘烤技术,使黄烟单产和质量都不断提高。此后,受国家产烟区调整和种烟收入低影响,黄烟面积逐年减少。1989年黄烟收购量减为1.6万担,平均斤价0.76元。
(四)生猪收购
1954年以前自由购销,1955年实行派购。1957年国家列为二类产品,实行统一收购,由食品公司或委托供销社经营,同时大力发展集体养猪。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化”,私人养猪基本停止,集体养猪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大都场垮人散,生猪存养量下降。1962年恢复生猪派购,为防止分配任务畸轻畸重和不养猪也派购的情况,实行购留各半的政策,并执行每交售生猪100斤、奖售粮食30斤的国家规定。1965年又规定;交售生猪每元钱奖布票0.07市尺,每9斤毛猪奖1斤粮食。除国家奖售外,大部分社队都划给养猪农民少量饲料地。在一些生产好的单位还规定斤猪斤粮奖励办法,保证派购任务的完成。同时,对生猪实行预购,发给预购定金,交售生猪后扣还。1973~1975年,全县共发放预购定金109.8万元。优惠政策调动了广大农民的养猪积极性,解决了吃肉难问题。1976年全县养猪量达20万头,曾出现卖猪难现象。1985年国家取消生猪派购,实行有指导性的议购议销,由国营食品公司,参照国家指导性价格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发挥主渠道作用。个体屠宰户参与经营后,占有手段灵活、微利即赚的优势,国营食品公司与其相比,则相形见绌。1989年全县28处食品站和寿光县食品公司,购进额1296.4万元,销售额1462.1万元。
部分年份主要农副产品收购总额和收购量
┌──────────┬────┬────┬────┬────┬────┬─────┬────┬─────┬────┬────┬────┐
│商品名称 │单位 │1952 │1957 │1965 │1970 │1975 │1980 │1983 │1985 │1987 │1989 │
├──────────┼────┼────┼────┼────┼────┼─────┼────┼─────┼────┼────┼────┤
│农副产品收购总额 │万元 │804 │2356 │3096 │1639 │4430 │6348 │13143 │1555 │2920 │3732 │
│ │ │ │ │ │ │ │ │ │4 │1 │2 │
├──────────┼────┼────┼────┼────┼────┼─────┼────┼─────┼────┼────┼────┤
│粮食 │吨 │3215 │5112 │4919 │3897 │51950 │6992 │71705 │5735 │7221 │9137 │
│ │ │0 │5 │0 │5 │ │0 │ │1 │7 │6 │
├──────────┼────┼────┼────┼────┼────┼─────┼────┼─────┼────┼────┼────┤
│食用油品 │吨 │ │ │ │ │ │9.7 │150.5 │101 │67 │679 │
├──────────┼────┼────┼────┼────┼────┼─────┼────┼─────┼────┼────┼────┤
│食用油料 │吨 │175 │721. │35 │362 │30 │1222 │600.7 │160 │3143 │2062 │
│ │ │ │45 │ │ │ │.15 │5 │ │ │ │
├──────────┼────┼────┼────┼────┼────┼─────┼────┼─────┼────┼────┼────┤
│肥猪(包括猪肉) │头 │90 │2046 │1754 │1132 │11620 │8827 │92308 │7866 │3652 │4059 │
│ │ │ │ │6 │9 │0 │6 │ │0 │5 │5 │
├──────────┼────┼────┼────┼────┼────┼─────┼────┼─────┼────┼────┼────┤
│菜牛(包括牛肉) │头 │ │ │ │ │ │432 │35 │396 │373 │304 │
├──────────┼────┼────┼────┼────┼────┼─────┼────┼─────┼────┼────┼────┤
│菜羊(包括羊肉) │头 │ │ │ │ │ │ │1107 │168 │1032 │2610 │
├──────────┼────┼────┼────┼────┼────┼─────┼────┼─────┼────┼────┼────┤
│家禽 │百只 │ │ │ │ │ │2400 │2620 │1329 │1852 │4325 │
├──────────┼────┼────┼────┼────┼────┼─────┼────┼─────┼────┼────┼────┤
│鲜蛋 │百斤 │45 │2131 │2235 │1199 │8395 │1850 │9006 │1758 │3440 │3080 │
│ │ │ │ │ │ │ │0 │ │0 │ │ │
├──────────┼────┼────┼────┼────┼────┼─────┼────┼─────┼────┼────┼────┤
│干鲜菜 │万元 │ │ │ │ │ │393 │680.9 │238. │100 │1040 │
│ │ │ │ │ │ │ │ │ │5 │ │7.9 │
├──────────┼────┼────┼────┼────┼────┼─────┼────┼─────┼────┼────┼────┤
│干鲜果 │吨 │ │5.55 │2.95 │178. │821.7 │2860 │3400. │1947 │8935 │1018 │
│ │ │ │ │ │8 │5 │ │15 │ │ │8 │
├──────────┼────┼────┼────┼────┼────┼─────┼────┼─────┼────┼────┼────┤
│棉花 │吨 │ │352. │53.5 │195. │2027. │222. │14575 │1962 │1522 │1081 │
│ │ │ │1 │5 │7 │4 │2 │.05 │1 │9 │0 │
├──────────┼────┼────┼────┼────┼────┼─────┼────┼─────┼────┼────┼────┤
│烤烟 │吨 │2723 │6425 │6627 │7198 │7093. │6515 │3955. │3027 │975 │800 │
│ │ │.4 │ │ │.25 │25 │ │9 │ │ │ │
├──────────┼────┼────┼────┼────┼────┼─────┼────┼─────┼────┼────┼────┤
│羊毛 │百斤 │ │ │ │ │ │1600 │2220 │ │8400 │1640 │
│ │ │ │ │ │ │ │ │ │ │0 │ │
├──────────┼────┼────┼────┼────┼────┼─────┼────┼─────┼────┼────┼────┤
│猪鬃 │箱 │ │ │ │ │ │ │ │ │1184 │1780 │
└──────────┴────┴────┴────┴────┴────┴─────┴────┴─────┴────┴────┴────┘
1954年毛猪收购价格平均斤价0.27元,1969年标准3级毛猪收价0.465元,1972年调整为斤价0.475元,1980年调为斤价0.62元,1984年再次上调为0.645元。猪肉销售价格1969~1979年10月,带骨猪肉每斤0.72元。因生猪收购价格提高而猪肉销售价不变而发生的亏损,由国家财政予以政策性补贴。1979年提高了猪肉等8种副食品价格后,国家给职工副食品补贴,猪肉价格随行就市,1989年市场猪肉斤价在2.40~3.00元之间浮动。
(五)麻类收购
品种有大麻、苘麻、红麻。大麻、苘麻为县内传统经济作物,大部分自产自用,剩余部分市场销售。1957年国家列为统一收购物资,当年收购大麻158担,收购茼麻951担。1964年从外地引种红麻,1966年开始批量收购,由县供销社经营,当年收购2.52万担。1965年从莱西县聘请技术人员传授红麻种植技术,红麻生产很快在全县发展起来。1967年收购量达3.74万担,成为社队经济来源之一。到1975年,全县红麻面积2.83万亩,总产量达5.9万担,收购量5.5万担。1976年红麻生产进入有计划、有组织的发展阶段,1980年收购量增加到8.12万担。1981年以后,麻类货源供大于求,种植面积逐渐减少。1975年前红麻收购生熟兼收,1975年后,以收熟麻为主。到1979年红麻沤洗场发展到14处,全部熟麻化。从1975年秋到1978年,沤洗生红麻395万斤,增加收益17.75万元,得奖售化肥24.5万斤。
(六)土产、废品收购
供销社建社初期,收购的主要品种除粮、棉、油、烟、麻外,还有土布、土硝、苇席、兔、禽、蛋、干鲜蔬菜等。1954年,收购的主要品种有生猪、鲜蛋、蔬菜、干鲜葱等,其中收购辣椒干23.97万斤,大白菜100万斤,收购总额573万元。1955年,国家对部分二类物资实行统一收购,除大宗农产品外,先后列入二类物资实行派购的有牛、羊、鸡蛋、绵羊毛、猪鬃、蚕茧、牛皮、红枣、苹果、蜂蜜、甜菜及重要中药材等。1963年以后,随着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农副土特产品逐年增加。到1966年,收购总值达到1385.5万元。废旧物资收购品种以杂铜、废钢铁、废铅锡、杂骨为主。1953年收购杂铜11.67万斤,收购总值5万元。1955年收购废钢铁30万斤、废铅锡8万斤。收购方式采取下乡收购、集市收购、门市部收购等多种方法。以后废橡胶、破布、旧棉、废纸、猪鬃、马尾、废麻及麻制品、废塑料等均列入收购范围。1984年收购值达到55万元。1989年再生资源公司纯购进额为283万元。
二、商品销售
(一)粮油统销
城镇粮食供应 解放初期全部供应原粮,用粮单位自行加工。县内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用粮凭上级核定的粮食拨付通知单拨付粮食,城镇居民所需口粮自行市场采购。
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后,开始对非农业人口计划供应。起初,供应手续、供应制度尚不完整,各机关团体、学校等按实有人数每月编报用粮计划,经粮食部门审批后供应,如口粮不足还可追补计划,增加用粮指标。1954年供应标准定为:县级干部每人每月原粮50斤,其中粗粮20%,细粮80%;区级干部及工教人员每人每月55斤;道班房、酒厂、油厂工人每人每月60斤;工商业户、诊所每人每月45斤,其中粗粮75%,细粮25%;戏剧演员每人每月50斤,粗粮、细粮各50%。
1955年,居民口粮按劳动差别、年龄大小分等定量,工商行业用粮按户定量,牲畜饲料分类定量供应,凭购粮证购买。人口增减变化,供应关系转移,均按规定手续办理。1958年,县城机关大办食堂,实行吃饭不定量,粮食销量急剧增加。1958年春,对城镇粮食供应进行调整,压缩非农业人口,纠正粮食供应中的混乱现象,恢复正常的供应制度。1960年国家粮源紧缺,机关干部的粮食定量降为每人每月成品粮27斤。
1962年,山东省粮食厅发出《关于加强市镇粮食供应管理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对历次整顿市镇粮食供应中出现的问题及计划管理、票证管理、粮店工作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1971年,省粮食局颁发了重新制定的《山东省市镇居民粮食定量供应标准》,从10月1日起开始执行,至今仍执行这一标准。
农村粮食统销 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前,遇有自然灾害生活困难时,人民政府拨粮、拨款救济。1951年全县因涝成灾,省人民政府拨救济粮65万斤,救济款15200万元(旧币)。
1953年12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国家对农村缺粮人口实行计划供应,由缺粮户自报数量,经民主评议后报上级审批,由粮食部门按核定供应数量、时间统一供应。
1955年实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政策后,根据民主评定的农户常年产量和口粮、种子、饲料留量标准,评定缺粮户及缺粮数量,核定统销指标,报上级批准,本着“计划用粮,节约用粮”和“何时缺粮,何时供应”的原则,发证到户,凭证供应。1956年农村统销粮食602万斤,1957年统销粮食1370万斤。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农村粮食统销改为以生产队为单位,按当年粮食产量和各项留量标准平衡余缺,对口粮不足者由国家安排统销,一年一定,发证到户,分期供应。但在“左”的错误指导下,大购促成大销。1959年粮食因灾严重减产,总产量比1958年减少16603万斤,在大搞农副产品采购中。继又重购“过头粮”,社员分配留量每人平均226斤,生活普遍发生困难,安排农村统销粮3255万斤,每人平均49.3斤。1960年全县粮食总产又比1959年减少5794万斤,社员分配留量每人平均242斤,当时国家粮源紧缺,全年安排农村统销粮1718万斤。社员生活困难更加严重,全县有95836人因缺粮发生水肿、营养不良等病。为此,各级党政机关贯彻执行“低标准、瓜菜代、办好食堂、管好粮食、劳逸结合”五条方针,低标准供应农村人口生活用粮。1964年,全县遭受几十年未有的特大涝灾,农村统销粮食4518万斤,妥善安排人民生活。1965年全县粮食总产量超过1957年水平,社员集体分配口粮每人平均349斤,社员自营粮食每人平均56斤,基本解决了吃饭问题,农村统销粮下降到754万斤。
“文化大革命”期间受无政府主义和“左”倾思潮的严重干扰,农业生产徘徊不前,给城乡人民生活带来一定困难,农村粮食统销仍执行一年一定、分期供应的办法。
农村统销粮数量
单位:万斤
┌──────┬────────┬──────┬───────┬──────┬────────┬──────┬────────┐
│年份 │统销数量 │年份 │统销数量 │年份 │统销数量 │年份 │统销数量 │
├──────┼────────┼──────┼───────┼──────┼────────┼──────┼────────┤
│1955 │1195 │1969 │295 │1978 │322 │1987 │1230 │
├──────┼────────┼──────┼───────┼──────┼────────┼──────┼────────┤
│1958 │4146 │1974 │2587 │1980 │454 │1989 │1457 │
├──────┼────────┼──────┼───────┼──────┼────────┼──────┼────────┤
│1961 │1120 │1975 │388 │1982 │1635 │ │ │
├──────┼────────┼──────┼───────┼──────┼────────┼──────┼────────┤
│1965 │754 │1976 │1557 │1985 │1125 │ │ │
└──────┴────────┴──────┴───────┴──────┴────────┴──────┴────────┘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推行和农村经济政策的落实,粮食产量大幅度提高,解决了历史上难以解决的温饱问题。
专项用粮供应 建国前,饮食、糕点、酿造用粮,由经营者自行采购。建国初期,对工商行业用粮除自行采购外也由国家粮食部门根据库存情况供应一部分。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对工商业用粮由用粮单位编造计划,报粮食部门审批供应。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期间,平均每年供应食品用粮360万斤,工业、酿造业用粮25万斤。1960年以后,国家粮源紧缺,压缩销量,1960~1967年,年平均供应食品业用粮41万斤,工业、酿造业用粮22万斤。1968年后,供应量逐年增加,1968~1970年,年平均供应食品业用粮157万斤,工业酿造用粮49万斤。1981~1985年,国家粮源充裕,人民消费水平提高,食品业和工业、酿造业用粮供应量大增,年供应食品业用粮516万斤,工业、酿造业用粮69万斤。1988年,省政府对粮食实行购销调拨包干办法,工商行业用粮逐年减少,至1990年全部取消。
城乡食油供应 国家实行粮油统购统销前,农户多以自产油料就地加工食油,城镇居民及工商行业在市场自由购买。1953年11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后,对油料和食油实行了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
1954年8月,食油供应标准为机关干部、教员和道班房、人工授精站、农场、卫生所、酒厂、加工厂等职工每人每月9两;县公安队、人民武装部干部每人每月15两;中学学生、乡干部(按在乡起火就餐人数供应)每人每月5两,联合诊所、工商户(确定由国家供应者)每人每月4两;农民三口人以上的每人每月2两,两口人的每月3两,一口人的每月4两(均为16两市制)。
1957年12月食油供应标准调整,1959年起降低了食油定量,干部职工每人每月2两,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5两(均为10两市制),农村基本不供应食油。
1962年,山东省粮食厅规定了特需用油供应标准,对婚、丧、公路、水利民工、出海渔民及归国华侨、少数民族、节日等都作了明确规定。1964年对定量人口供油标准又作过调整,县城以下的职工由每人每月2两增加到3两,居民由每月1.5两增加到3两。
1973年,山东省粮食局颁发《山东省食油供应和补助暂行规定》,其中定量人口每人每月供应食油半斤。国庆节、春节定量人口每人补助食油2两(后改为1斤)。
工商行业用油指供应糕点、食品加工、饭店、制革、酒厂、针织、造纸、麻纺(供应蓖麻油)、种畜站、渔业生产用油,由用油单位按季、年编制用油计划,报县粮食局审批,按核定指标发证供应。至1990年,国家不再供应工商行业用油。
粮油议价销售 始于1963年,主要用于食品业计划指标粮食不足部分和城乡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年销售议价粮食71万斤,议价食油2万斤。1963~1966年,共议价销售粮食1853万斤,食油24万斤。“文化大革命”期间,粮油议购议销基本停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粮油议购议销业务。1978年议价销售粮食59万斤,1979年议价销售粮食616万斤、油脂0.48万斤、油料4万斤。1982~1984年,议价销售粮食6605万斤、油脂油料187万斤。
(二)工业品分配供应
粮油议购议销数量
单位:万斤
年份
粮食
油脂
油料
年份
粮食油脂油料
议购量
议销量
议购量
议销量
议购量
议销量
议购量
议销量
议购量
议销量
议购量议销量
1963
173
71
2
6
1980
1138
43
3
206
59
1965
903
946
6
6
0.16
1982
1121
583
0.31
1.24
37.65
24.45
1970
67
70
0.05
0.06
1985
1378
3196
66.64
35.23
94.44
79.23
1976
11
55
0.05
1988
7740
3915
51.64
30.64
80.26
99.66
1978
158
59
1989
4738
3980
34.64
50.38
5.18
14.68
计划物资销售数量
┌────┬─────┬─────┬───┬────┬─────┬────┬────┬────┬─────┬────┬─────┬────┬─────┐
│年份 │原木(立方 │成材(立方 │玻璃( │水泥(吨 │钢材(吨) │汽车(辆 │电机(台 │纯碱(吨 │电石(桶) │薄板(吨 │焦炭(吨) │生铁(吨 │中板(吨) │
│ │米) │米) │箱) │) │ │) │) │) │ │) │ │) │ │
├────┼─────┼─────┼───┼────┼─────┼────┼────┼────┼─────┼────┼─────┼────┼─────┤
│1971 │3529 │ │413 │6490 │438 │ │96 │28 │243 │63 │99 │186 │ │
├────┼─────┼─────┼───┼────┼─────┼────┼────┼────┼─────┼────┼─────┼────┼─────┤
│1973 │1415 │428 │428 │4945 │381 │ │14 │18 │457 │26 │127 │490 │30 │
├────┼─────┼─────┼───┼────┼─────┼────┼────┼────┼─────┼────┼─────┼────┼─────┤
│1976 │2064 │465 │236 │2876 │714 │2 │101 │438 │299 │46 │63 │261 │86 │
├────┼─────┼─────┼───┼────┼─────┼────┼────┼────┼─────┼────┼─────┼────┼─────┤
│1978 │911 │577 │729 │2716 │361 │ │112 │12 │318 │36 │32 │203 │133 │
├────┼─────┼─────┼───┼────┼─────┼────┼────┼────┼─────┼────┼─────┼────┼─────┤
│1980 │1324 │403 │245 │2185 │797 │2 │962 │202 │1041 │263 │27 │829 │249 │
│ │ │ │8 │ │ │ │ │ │ │ │ │ │ │
├────┼─────┼─────┼───┼────┼─────┼────┼────┼────┼─────┼────┼─────┼────┼─────┤
│1983 │2159 │961 │308 │1632 │1897 │15 │289 │28 │1290 │279 │20 │253 │108 │
│ │ │ │7 │2 │ │ │ │ │ │ │ │ │ │
├────┼─────┼─────┼───┼────┼─────┼────┼────┼────┼─────┼────┼─────┼────┼─────┤
│1989 │10125 │1776 │397 │3667 │11982 │ │ │1251 │ │ │27391 │2440 │ │
│ │ │ │2 │6 │ │ │ │ │ │ │ │ │ │
└────┴─────┴─────┴───┴────┴─────┴────┴────┴────┴─────┴────┴─────┴────┴─────┘
社会商品零售额(1989)
单位:万元
┌─────────────┬────┬───────────┬──────────────┬─────────────┐
│项目 │合计 │对居民的消费品零售额 │对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 │对农民的生产资料零售额 │
├─────────────┼────┼───────────┼──────────────┼─────────────┤
│社会商品零售总额 │5427 │36041 │2905 │15333 │
│ │9 │ │ │ │
├─────────────┼────┼───────────┼──────────────┼─────────────┤
│1.商业零售额 │4306 │27316 │2632 │13117 │
│ │5 │ │ │ │
├─────────────┼────┼───────────┼──────────────┼─────────────┤
│(1)全民所有制商业 │1103 │6666 │2267 │2101 │
│ │4 │ │ │ │
├─────────────┼────┼───────────┼──────────────┼─────────────┤
│(2)集体所有制商业 │2241 │11032 │365 │11016 │
│ │3 │ │ │ │
├─────────────┼────┼───────────┼──────────────┼─────────────┤
│其中:供销合作社 │1657 │6952 │279 │9341 │
│ │2 │ │ │ │
├─────────────┼────┼───────────┼──────────────┼─────────────┤
│(3)个体有证商业 │9618 │9618 │ │ │
├─────────────┼────┼───────────┼──────────────┼─────────────┤
│2.饮食业零售额 │1717 │1717 │ │ │
├─────────────┼────┼───────────┼──────────────┼─────────────┤
│(1)全民所有制饮食业 │21 │21 │ │ │
├─────────────┼────┼───────────┼──────────────┼─────────────┤
│(2)集体所有制饮食业 │740 │740 │ │ │
├─────────────┼────┼───────────┼──────────────┼─────────────┤
│其中:供销社饮食业 │263 │263 │ │ │
├─────────────┼────┼───────────┼──────────────┼─────────────┤
│(3)个体有证饮食业 │956 │956 │ │ │
├─────────────┼────┼───────────┼──────────────┼─────────────┤
│3.工业零售额 │6949 │4772 │ │2177 │
├─────────────┼────┼───────────┼──────────────┼─────────────┤
│(1)全民所有制工业 │1251 │800 │ │451 │
├─────────────┼────┼───────────┼──────────────┼─────────────┤
│(2)集体所有制工业 │5272 │3563 │ │1709 │
├─────────────┼────┼───────────┼──────────────┼─────────────┤
│(3)个体有证工业 │426 │409 │ │17 │
├─────────────┼────┼───────────┼──────────────┼─────────────┤
│4.其他行业零售额 │682 │370 │273 │39 │
├─────────────┼────┼───────────┼──────────────┼─────────────┤
│(1)全民所有制 │572 │260 │273 │39 │
├─────────────┼────┼───────────┼──────────────┼─────────────┤
│(2)个体 │110 │110 │ │ │
├─────────────┼────┼───────────┼──────────────┼─────────────┤
│5.农民对非农业居民零售额 │1866 │1866 │ │ │
├─────────────┼────┼───────────┼──────────────┼─────────────┤
│按地区分(消费品) │ │ │ │ │
├─────────────┼────┼───────────┼──────────────┼─────────────┤
│1.县的零售额 │1799 │15514 │2485 │ │
│ │9 │ │ │ │
├─────────────┼────┼───────────┼──────────────┼─────────────┤
│2.县以下的零售额 │3628 │20527 │420 │15333 │
│ │0 │ │ │ │
├─────────────┼────┼───────────┼──────────────┼─────────────┤
│按用途分(消费品) │ │ │ │ │
├─────────────┼────┼───────────┼──────────────┼─────────────┤
│1.吃的零售额 │1405 │14051 │ │ │
│ │1 │ │ │ │
├─────────────┼────┼───────────┼──────────────┼─────────────┤
│2.用的零售额 │3230 │14216 │2755 │15333 │
│ │4 │ │ │ │
├─────────────┼────┼───────────┼──────────────┼─────────────┤
│3.穿的零售额 │7098 │7098 │ │ │
├─────────────┼────┼───────────┼──────────────┼─────────────┤
│4.烧的零售额 │826 │676 │150 │ │
└─────────────┴────┴───────────┴──────────────┴─────────────┘
主要消费品销售量(1989)
┌──────┬────────┬─────────┬──────────┬───────┬───────┐
│商品名称 │单位 │数量 │商品名称 │单位 │数量 │
├──────┼────────┼─────────┼──────────┼───────┼───────┤
│粮食 │吨 │48086 │各种服装 │百件 │3361 │
├──────┼────────┼─────────┼──────────┼───────┼───────┤
│食用油品 │吨 │778 │毛线 │百公斤 │405 │
├──────┼────────┼─────────┼──────────┼───────┼───────┤
│食用油料 │吨 │305 │皮鞋 │百双 │902 │
├──────┼────────┼─────────┼──────────┼───────┼───────┤
│猪和猪肉 │头/吨 │13934/155 │胶鞋 │百双 │3568 │
│ │ │2 │ │ │ │
├──────┼────────┼─────────┼──────────┼───────┼───────┤
│牛和牛肉 │头/吨 │86/9 │火柴 │件 │13324 │
├──────┼────────┼─────────┼──────────┼───────┼───────┤
│羊和羊肉 │头/吨 │1440/18 │肥皂 │箱 │9567 │
├──────┼────────┼─────────┼──────────┼───────┼───────┤
│鲜蛋 │吨 │433 │洗衣粉 │吨 │354 │
├──────┼────────┼─────────┼──────────┼───────┼───────┤
│水产品 │吨 │1214 │缝纫机 │架 │7166 │
├──────┼────────┼─────────┼──────────┼───────┼───────┤
│食糖 │吨 │1961 │手表 │只 │17486 │
├──────┼────────┼─────────┼──────────┼───────┼───────┤
│糕点 │吨 │766 │自行车 │辆 │34403 │
├──────┼────────┼─────────┼──────────┼───────┼───────┤
│卷烟 │箱 │19948 │电视机 │台 │11951 │
├──────┼────────┼─────────┼──────────┼───────┼───────┤
│酒 │吨 │9832 │其中:彩电 │台 │1798 │
├──────┼────────┼─────────┼──────────┼───────┼───────┤
│茶叶 │吨 │170 │半导体收音机 │台 │17440 │
├──────┼────────┼─────────┼──────────┼───────┼───────┤
│棉布 │百米 │14593 │录音机 │台 │3552 │
├──────┼────────┼─────────┼──────────┼───────┼───────┤
│混纺布 │百米 │8712 │电风扇 │台 │20703 │
├──────┼────────┼─────────┼──────────┼───────┼───────┤
│化纤布 │百米 │2625 │洗衣机 │台 │2099 │
├──────┼────────┼─────────┼──────────┼───────┼───────┤
│呢绒 │百米 │418 │电冰箱 │台 │884 │
├──────┼────────┼─────────┼──────────┼───────┼───────┤
│绸缎 │百米 │1171 │ │ │ │
└──────┴────────┴─────────┴──────────┴───────┴───────┘
1964年前,县属单位所需计划物资供应由县供销社和国营商业调拨。1964年恢复建立县物资局后,由该局负责。凡属统配计划物资由地(市)计委和物资主管部门下达分配计划,除重点单位直达供应外,需要量小的分散用户由物资部门集中订货,整进零出,按计委分配指标供应用户;不属于控制分配物资,由物资部门安排供应。木材供应办法,1964~1970年,根据上级统一分配计划,按照政策对级内木材进行控制,供应的主要对象是公社农具厂,凡属控制的级内木材,每立方米在100元左右;级外木材不控制,任意选购买卖,每立方米一般在100元以下。1970~1980年,木材供应基本上属国家统配。计划内木材按计委分配指标供应用户;计划外木材随进随出,以质论价。1980年以后,木材供应在不违犯国家政策的原则下,运用价值规律,进行市场调节,供应量大幅度增加。煤炭供应主要按计划统一分配,县煤建公司经营,1962年前主要以市场销售为主,自1968年开始属国家统配物资。金属建材供应主要有各种钢材、钢板、钢管、线材、有色金属、生铁、水泥、平板玻璃、油毡、沥青。钢材由市金属材料公司统一平衡下达分配指标;建材由市建筑材料公司计划分配,均由县金属建材公司经营。机电化轻物资供应主要由市机电、化工公司分配调拨,县机电化轻公司安排供应,除汽车、机电设备、轴承等零件计划供应外,其余均向市场开放。1980年开始,国家放宽物资分配调拨政策,256种统配产品只对煤炭、重油、汽车、钢材、木材、水泥、纯碱、蒸汽锅炉、发电机组等19种产品继续实行计划分配,其余产品敞开订货供应,同时允许一部分进入市场,议购议销。县物资系统各专业公司,贯彻执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从县情出发,为生产服务,深入工厂、建设工地、农村,调查了解用户物资需求,积极组织计划外采购(包括二类物资),弥补计划内物资不足,保证工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
(三)农业生产资料供应
建国以来,供销社商业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的主渠道。在业务经营中,本着“高进低出、微利不赔、合理计费、保本经营”的原则进行。建社初期经营品种少,主要有大粪干、豆饼、麸皮和少量进口化肥、农药(砷石、棉油皂、石硫合剂等)及锄、镰、锨、镢等。1952年销售农药6吨,农药械41架,各种步犁320部,水车466部,农具7634件;年经营额158万元。
1953年,县供销社开始经营批发业务,经营品种逾百,并在省供销合作社统一组织下,到外地采购牲畜支援农业,先后购进四川马、蒙古马、新疆马、山西小驴等,当年销售212头。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农药化肥种类逐步增多,销售量增加。1955年化肥销售量增加到1057吨,农药销售量达500吨;同年销售单轮和双轮铧犁1879部,水车773部,小农具2.9万件;年销售额270万元。1956年开始经营农业动力机械,1959年动力机械销售总数达335台、29 82马力。
1962年后,农民对化肥、农药和动力机械的需求量增多,水车、步犁销量渐少,1965年后水车基本停销,步犁仅少量供应补缺,其他中小农具呈增长趋势。1978年农业机械经营业务划归农机局系统。1989年生产资料零售总额达到15333万元,较1980年增213.36%。
(四)生活资料供应
建国初期,人民生活困难,购买力低。1950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只有1037万元。日用品除火柴、煤油外,肥皂、暖水瓶、机制纸等供应量很少。1954年8月,对棉布、絮棉实行计划供应,凭票证购买。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人民购买力和生活水平逐渐提高,1956年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2651.3万元,为1950年的2.56倍。火柴、肥皂、煤油、煤炭、暖水瓶、机制纸等日用工业品的零售量与1950年相比成倍增加。
1958年之后3年,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十分困难,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普遍不足,市场供应日趋紧张,凭票凭证供应的商品逐渐增多。1961年,每人发布票2市尺,对毛巾、袜子、汗衫、背心、人造棉布、床单、枕心、枕套、风雨衣、蚊帐等商品实行布票供应;一些既不能敞开供应、又不能任其脱销的重要商品实行定量控制供应;对高级知识分子、特种作业、荣誉残废军人、17级以上干部,凭证给予特需供应,供应物品主要是烟、酒、糖、茶及副食品;对产妇、病员、结婚、丧葬凭证给予临时照顾,照顾物资主要是食油、糖类。在平价定量供应的同时,对糖果、糕点、卷烟、酒、茶、食糖、针织品、钟表、自行车等敞开高价供应(1辆青岛产2号国防车高价600元,超出原价达5倍)。1962年起,市场供应好转,凭票、证、券供应的商品范围逐步缩小,高价商品的价格逐步下降。1964年,除针织品外绝大多数商品敞开供应,1965年社会商品零售额由1962年的2834万元增加到3748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流通渠道单一,商品生产受到限制,加上物价长期冻结,致使商品供应紧张。中其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放、搞活的经济政策使工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商品供应由长期紧张转向充裕。随着城乡购买力的提高,对日用消费品的需求越来越大,社会商品零售额大幅度增长,1985年社会商品零售额31010万元,为1980年15266万元的2倍;1989年社会商品零售额增加到54279万元,是1980年的3.6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