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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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子建区前的技术监督工作,按当时的行政区划分别由所在县、市管理。建
区时未设专门机构,业务由潍坊市标准计量局负责。区技术监督机构始设于1987
年5月, 称坊子区标准计量所,副局级单位,列区政府序列,由区经济委员会代
管。 1988年8月, 在标准计量所的基础上, 组建坊子区标准计量质量监督局。
1989年2月, 更名为坊子区技术监督局,下设计量测试所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各1处,共有干部、职工15人。

[计量管理]解放前,当地市场上使用的计量单位、器具、名称、量值极其
杂乱,大体分公制、市制、英制、旧杂制4种。
度器为尺,除市制、公制、英制外,当地民间使用较广的旧杂制有工尺,亦
称合尺, 俗称木匠尺,主要用于土木建筑工程。1工尺约等于54.6厘米,即1.64
市尺, 每市尺约等于0.61工尺;棉布尺,主要用于市场绸布销售。1棉布尺约等
于64厘米,即1.92市尺,每市尺约等于0.52棉布尺;裁衣尺,专用于服装加工业。
1裁衣尺约等于35厘米,即1.05市尺,每市尺约等于0.95裁衣尺;市尺,1米等于
3市尺。
衡器为秤,民间贸易广泛使用木杆秤,大体分为老秤(亦称大秤) 、400钱秤
(清代所用铜钱400个的重量为1斤,也叫400吊秤) 。1斤约719克,合1.44市斤;
行秤, 亦称300钱秤,1斤约540克,合1.08市斤;市秤,1斤500克。此外,还有
以“炮”(10公斤)、以“担”(50公斤)为计量单位的。
量器为斗, 主要用于粮食交易,种类杂乱,其容量“隔里而异”。10斗为1
石, 10升为1斗,10合为1升。当地使用的斗大小不一,1斗小麦有重40公斤的,
也有重30公斤、25公斤的。自1953年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粮食交易改为重
量计算,斗、升等旧用量器逐渐消失。
我国度量衡制度的杂乱,早就为历代政府所重视,清代推行过营造尺(1营造
尺等于32厘米)。1912年北京国民政府就拟议采用米制,1915年1月公布《权度法》,
规定继续使用清代的营造尺和试行《万国权度通制》 ,1927年7月公布《权度标
准方案》。1929年颁布《度量衡法》,规定从1930年1月1日起实行标准制和市用
制,但直至当地解放也没有统一起来。解放后,人民政府即着手解决历史遗留下
来的在度量衡使用方面的混乱局面,潍坊市人民政府1949年12月颁布布告,规定
以公制为标准,以市制为辅行制,并划一量值。度器的量值一律划为1米等于3市
尺;量器1公升等于1市升;衡器以公制器具的量值为标准值,木杆秤的量值一律
划为16两等于1斤。 1958年9月,开始改革市制,推行10两秤 (即10两为1斤,合
500克),当年年底所有固定商店均换用10两新秤,但在农村集市和流动商贩中仍
有继续使用16两秤的。 1959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
从1960年起境内工商企业在物资交易活动中,全部改用公制和改革的市制,废除
旧制和沿用多年的“打”、“磅”等计量制度。
改用10两秤时,允许中医中药处方和药材系统经营中药材仍沿用16两制,以
斤、 两、钱为计算单位。自1965年7月22日开始,药材公司在普通药材批发中使
用10两秤,零售不变。1978年5月开始在中药处方中改用公制 (千克、克、毫克)
试点,是年12月1日起,中药处方全部使用公制,废除旧制。
1984年10月,潍坊市人民政府规定从1986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商业单位统一
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即:吨、公斤、克、公里、米、厘米、毫米、公升等。限制
英制的使用范围,全部废除旧杂制,计量制度和量值单位达到了空前高度的统一。
全区从198 8年开始在社会上逐渐开展改制。市制木杆秤全部更换为公制木杆秤,
需要量很大。但全区没有衡器制造厂家,只有穆村镇袁刘李村个体户近几年才制
造木杆秤,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区技术监督局积极引进和扶持外地来此制造和销
售者,为更换公斤秤创造了条件,全区换秤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计量监督]区技术监督局依据《计量法》于1988年底开始实施计量监督,
对各收购站、点和经销单位的计量器具进行检查监督,对查出的违法案件给予罚
款1.5万元的处罚。 同时,在农贸市场上查出了以坑害消费者为目的而改制的伸
缩秤12支,此秤正负误差为18公斤,严重违法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987年对生产企业和经销大企业进行计量定、升级工作,全区升为二级计量
单位的有坊子酒厂、 潍坊随机工具厂和坊子内燃机配件厂3家;升为三级计量和
三级计量合格的企业25家。这些企业通过认真贯彻《计量法》,管理上了水平,
能源、物料消耗降低,产品质量有了提高,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因此人们把计量
称为企业的“眼睛”。

[计量器具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除用于教学范围内的计量
器具外, 凡列入国务院规定的55大类,110项计量器具均属强制检定范围。《计
量法》还规定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强检计量
器具,必须进行强制检定。坊子区未组建计量测试所前,均由潍坊市计量测试所
检定。 1987年4月起部分计量器具改由区计量测试所检定。检定合格后的计量器
具, 发给检定合格证书。 为了增加计量器具的检定覆盖率,区技术监督局依照
《计量法》于1988年3月授权坊子内燃机配件厂计量室对部分工卡量具进行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