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房地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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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后,坊子房地产管理工作始归财政部门统管,其主要任务是取缔黑市交
易,管理房地产市场,没收敌伪房产。50年代潍坊市成立房产交易所坊子房地产
业务归口管理。1960年潍坊市成立房地产管理局,1962年在坊子设房地产管理所。
1964年,潍坊市房地产管理局与潍坊市建筑联社合并,坊子房地产管理所与建筑
四社合并,共属一个支部,业务分工对口办理。1970年3月,潍坊市城建局成立,
坊子房地产管理所从建筑四社分出,隶属潍坊市城建局。1976年改属潍坊市房地
产管理局。1984年体制改革实行市管县以后,潍坊市房地产管理局升格为县级单
位, 坊子房地产管理所也随之升格为局级所,1986年7月改属坊子区人民政府,
10月改建为坊子区房地产管理局。1989年局辖办公室、财务股、房管股、生计股、
材料股、管养股、开发公司、招待所等8个行政事业单位。

[房产类别]城区内房产可分公房、单位自管房、私房三大类。
公房:解放以前,坊子公安局、镇公所、粮库等公用房产由国民党潍县政府
统一管理,火车站、邮政局等单位房产均属自营。解放后,人民政府接管了国民
党政府管理的一切公共财产,清理没收了伪房产。50年代建立房地产管理部门,
管理公有财产。1956年在对城市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将个人出租房产在60
平方米以上, 批准其申请公私合营的, 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区境共改造房屋
1696间, 20655.67平方米。1965年房屋普查统计,区境共有公房33765平方米。
历年因马路拓宽而拆除公房66 4平方米, 落实政策发还私房9896.58平方米。
1989年, 坊子城区有公管房45090平方米,其中楼房17614平方米,平房28376平
方米。
单位自管房:区境单位自管房除1948年解放后保留的部分企业少量自管房外,
大部分为1984年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自营房产。1985年普查统计,全区共有单
位自管房51312平方米。 1989年发展到1104844平方米,其中楼房31605平方米,
平房788794平方米。
私房:旧社会坊子城区以私房为多。解放以后私房有两种形式,一是几代传
留的私房;二是1949年至1965年间群众自建的私房。1985年统计、坊子城区规划
内共有私房51312平方米。1989年,城区规划内(包括前张路院、后张路院、西岭、
东辛家庄、西辛家庄、东王家、西王家、前宁家沟、中宁家沟、后宁家沟) 共有
私房277639平方米。

[公房管理]自1956年全国房地产统一普查后,对公有房地产的管理、使用、
建设各级人民政府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日臻完善。
出租:公房使用一律实行租赁,按时交纳房租。1954年,山东省颁发公房收
租标准。1956年后,对城市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房按原房租金收缴房租,按一定数
量的百分比提租给原房主,房产有房管部门管理。1969年后改造的私房租金由房
管部门统管,不再兑付给原房主。1979年潍坊市调整房租标准,生产用房的租金
由原来的0.276元/平方米调整为0.46元/平方米; 生产、办公用房的计租面积,
由原来的按使用面积计算改为按建筑面积计租。公管住宅租金标准仍按0.138元/
平方米收取。
修缮:公房修缮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50年代由于没有专门的修缮队
伍,靠雇用临时工,人员不稳定,工作不正常。1964年始由坊子建筑四社负责统
一施工,房管部门付给合理的修缮费。“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房修缮工作基本
停顿。1969年,坊子房管所成立维修组,负责公房的修缮工作,修缮工多为临时
雇用,实行按工取酬。1975年至1978年间,房管所招收三批工人,成立专业维修
队伍。1986年,坊子房地产管理局设管养股,负责直管公房的维修管理工作。单
位自管公房的修缮由单位自己负责。

[确权发证]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管理条例》及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文件,1987年10月区人民政府成立城镇房屋确权发证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法院、
公安局、经委、建委、农委、坊子镇政府等部门组成,在房地产管理局设办公室,
负责具体办理确权发证事宜。经三年努力,共确权发证公私房屋1104844平方米。
发证后,凡进行房产买卖、赠送、交换、继承和分析者,一律以新证为凭。
确权发证后,凡新建、扩建房屋的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建筑图纸,公房
由城建部门定点,农户经村委审查报镇政府批准后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屋竣
工后一月内,凭建筑许可证换发新证。凡旧城改建,村庄规划或国家征用需拆迁
的房屋,由占用单位或村委出具证明,到房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综合开发] 1987年6月,坊子区房地产管理局建立坊子区城市建设综合开
发公司,属集体事业单位,定编7人,其中经理2人,会计1人,施工员2人,工程
技术员2人。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此,在城区内,无论改建、扩建或新
建住宅,凡可以成片建设的,均按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配套的
原则,实行综合开发。开发公司依据城区总体规划和各项事业的发展需要及财力、
物力的可能,编制开发计划。开发区域内的建筑由开发公司承担,资金由地方专
项投资或集资解决,建成后出售或分配。1987年,区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对坊子中
兴街小区进行旧城改造, 共拆除房屋259间,4627平方米。其中公房83间,2320
平方米;私房176间,2307平方米。新建楼房7幢,48套,14300平方米。
[土地管理]见第三编第三章第六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