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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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农业税旧称田赋,亦称地丁税,是我国自春秋时代开始征收的土
地税,历代王朝沿用此制,直到民国时期。
清初税制沿用明万历年间推行的“一条鞭”法,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改为
计征丁银。以康熙五十年人口数为常额,以后滋生人口永不加赋,将人口和丁银
固定摊于地赋中征收。这种地丁合一的田赋制度称“摊丁入亩”法,简称“地丁”
法。当时区境计征地丁银两的标准是成熟上等地每亩征银三分二厘六毫四丝,成
熟中等地每亩征银一分九厘五毫八丝,成熟下等地每亩征银一分五厘五毫,对潦
荒地、寄庄地、垦草地等都有具体规定。雍正三年(1725年)加征羡耗银,每地丁
银一两加征三钱七分。无定数的加征地方附捐、附税,晚清时期尤甚。
民国时期按清代所定地丁银两征收田赋,分地丁、漕粮、租课三种,此制一
直沿用到日本侵占潍县。
地丁,1912年每地丁银一两征收京钱钱四千八百文。1913年改征银圆,每地
丁银一两征收银圆一元八角,征收省地方税附加四角,共二元二角。1929年改为
每地丁银一两征收银圆二元二角为正税,一元八角为附税。1930年取消附税,改
为每地丁银一两,征收银圆四元。
漕粮,1912年漕粮正米一石连耗米一斗五升,共征京钱十三千八百文。1915
年漕粮米每石改征银圆六元。
租课,每地一亩按不同等级收租价,最低者一百文,最高者不超过一千文。
192 5年改征银圆,京钱四百文兑银圆一角。
田赋附捐,民国时期附捐屡增,人民负担较清代加重。1913年每地丁银一两
加征省地方附税四角。1915年每地丁银一两加征工濮附捐二角二分,后更名为田
赋附捐,又改称河工附捐。1923年每地丁银一两加征教育附税五分。1925年每地
丁银一两加征地丁军事善后一次特捐二元二角,每漕米一石加征漕粮军事善后一
次特捐六元。 192 6年每地丁银一两摊派山东国库军事善后公债三元六角,坊子
商会摊派一万二千五百元;每地丁银一两加征地丁讨赤特捐四元,又加征临时附
捐一元,再加征李黄堵口附捐四角四分;每漕粮米一石加征漕粮讨赤特捐八元,
又加征漕粮临时附捐二元。 192 7年每地丁银一两加征临时附捐一元,河工特捐
六角六分,汽车路附捐五角五分,地丁军事特捐八元,赈济特捐一元。1928年每
地丁银一两加征临时附捐二元,汽车路附捐三角二分。所征捐税均按银圆计算。
国民党统治时期各种捐税名目繁多,以上记载的只是省政府有明文规定的捐税,
县以下政权机构增加捐税已无法查清。日本侵略者侵占区境期间,政失常规,无
法可言。日、伪、蒋军政机构,乡、保长及各种杂牌部队用多种形式随意强征捐
税,人民负担日重一日,广大人民遭受了空前的浩劫,社会生产力受到严重破坏。
1948年前,在解放区按人均地亩征收公粮(农业税)分夏、秋两季,以征收小
麦、谷子、大豆为主。1948年秋,执行《山东省三十七年度解放区、边沿区、新
收复区征收公粮(公草)暂行办法》,以户为征收单位,以市亩为标准,按各户每
人平均亩数计算,老解放区略高于新解放区税率计征。
195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发布命令, 规定农业税收以户为单位,按
农业人口人均农业收入累进计征。 全额累进税率为40级,第1级全家人均年收入
粮食151斤至190斤税率为3%,第40级全家人均年收入粮食3411斤以上者税率为42
%,人均常产不足150斤粮者免征农业税。1951年改为有免征额的比例税制,即以
户为负担单位, 以土地常产为标准,凡农业人口每人扣除免征额100斤,扣除后
的农业收入按20%的税率计征农业税,按农业税实际负担额的20%计征地方附加。
1952年贯彻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实行统一累进、取消一
切附加、鼓励增产的政策,规定农业税征收指标稳定在1952年实征水平上,三年
内不再增加。1955年地方附加降为1 0%。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由农业生产合
作社统一缴纳农业税, 税额保持在1955年的水平,地方附加增至20%。1957年农
业税率增加5%, 地方附加降为15%。1958年废除累进税制,实行比例税制,区境
农业税率为17.2%。1960年由于农业减产,农业税率调为10.9%,农业税附加调为
10%。1964年农业税附加又增为15%。以后农业税负担虽作过调整,对征收办法也
有过修改补充,但基本政策、制度未变。
1985年,农业税由征收粮食改为折征代金,统一按粮食“倒三七”收购价,
即3 0%按原统购价,70%按超购价计算,由乡、镇政府组织征收。
农业税计征, 1958年前以原粮为计算标准, 用实物缴纳入库,先征后购。
1958年实行“实物征收, 货币结算”,山东省规定标准粮价每斤0.1元,1961年
调为0.116元, 1967年调为0.127元,1979年调为0.15元,1985年调为每公斤0.4
元,1987年调为0.4131元,1988年调为0.4526元。
1984区境农业税均按平均11.3%税率计征,眉村乡税率为13.7%,荆山洼镇税
率为9.7%。同年全区农业税收入依率计征85.1万元。1985年,农业税由征收粮食
改为折征代金,统一按征购任务的30%为原统购价,70%为超购价计算,由乡镇政
府组织征收。 在计税土地减少2055亩,依率计征减少19000公斤的情况下,由于
农业税标准粮单价几次调高, 1989年全区农业税依率计征额达109.6万元, 比
1984年增收24.5万元,增长28.8%。
农业税征收的依据仍为1952年查田定产时核定的常产,区境平均每亩80.5公
斤, 而实际产量早已大大超过此数。1952年税率为17.2%,1989年全区粮食亩产
平均428公斤,计税常产仍按每亩80.5公斤,实际征收税率为3.24%。比现行全区
的农业税率11.3%降低8.06%,比1952年税率降低13.96%。由于粮食单位面积产量
的增加和标准粮价格的调高,农民的农业税负担实际上不仅没有增加,而且有了
很大的减少,体现了党的鼓励农业生产,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全面落实,从财力
上有力地支援了农业生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农业税的优待与减免有三种。社会减免,1949年规定公粮征收老区每人扣除
7分地,新区每人扣除8分地,作为减免照顾,不纳公粮;对无劳力的烈军工属及
鳏寡孤独生活困难者,扣除免征点后酌情减免20%至50%,特殊情况者全免;荣誉
军人与有5年以上斗争史, 因病老批准复员之军工人员,因支前、治河、对敌斗
争而致残、影响生产之民兵、民工、村干部,其本人再扣除半亩地后计算负担。
1954年后减免对象主要是无劳力或缺乏劳力的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革命工作
人员家属、老弱寡残病农户、生产困难户。1962年规定社员自留地和开荒地生产
的农产品不计算在集体分配的口粮内,不征农业税,不计统购。1963年规定社员
开荒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1979年规定对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办
的集体农场、生产队实行独立核算的免征农业税。1981年规定所有分配给农民的
荒山、荒地、潦荒地不顶自留地,不交农业税和不纳征购任务。
1949年,山东省规定对受水、旱、虫、雹及其他自然灾害而造成减产的地区,
以户为单位,根据受灾成数减免农业税收。1952年,政务院公布《受灾农户农业
税减免办法》,规定“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灾情减免分为五等。
1954年,山东省规定“综合歉收产量计算歉收成数,歉收几成减免几成,歉收六
成以上者全免”。以后有关减免政策无大变动。
对农业系统的事业性示范繁殖场、农业科研机构附属农场进行试验的土地免
征农业税;校办农场依法开垦的荒地,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1至3年。

坊子区历年农业税征收表
┌──┬───┬────┬──┬────┬─────┬───┬────────┬───┬─────┬──┐
│年度│计税 │常年 │税率│依率 │标准 │折金额│减免(万元) │全年 │附加 │尾欠│
│ │土地 │产量 │% │计征 │粮价 │(万元)├──┬──┬──┤实征 ├───┬─┤ │
│ │(亩) │(千公斤)│ │(千公斤)│(公斤/元) │ │合 │社 │灾 │(万元)│数额 │% │ │
│ │ │ │ │ │ │ │计 │会 │情 │ │(万元)│ │ │
├──┼───┼────┼──┼────┼─────┼───┼──┼──┼──┼───┼───┼─┼──┤
│1970│348557│26432.5 │11 │2901 │0.254 │73.4 │4.2 │4 │0.2 │56.8 │9.7 │15│12.5│
├──┼───┼────┼──┼────┼─────┼───┼──┼──┼──┼───┼───┼─┼──┤
│1971│348640│26412 │11 │2901 │0.254 │73.4 │3.5 │3.5 │ │72.1 │21.1 │15│0.2 │
├──┼───┼────┼──┼────┼─────┼───┼──┼──┼──┼───┼───┼─┼──┤
│1972│361261│26711 │11.3│3029 │0.254 │77.1 │1.4 │1.4 │ │69.1 │10.5 │15│6.6 │
├──┼───┼────┼──┼────┼─────┼───┼──┼──┼──┼───┼───┼─┼──┤
│1973│360776│26663 │11.3│3031.5 │0.254 │77.1 │3.8 │3.8 │ │77.3 │11.6 │15│0.7 │
├──┼───┼────┼──┼────┼─────┼───┼──┼──┼──┼───┼───┼─┼──┤
│1974│363965│26925 │11.3│3030 │0.254 │77 │8.9 │8.9 │ │67.4 │9.8 │15│+1.2│
├──┼───┼────┼──┼────┼─────┼───┼──┼──┼──┼───┼───┼─┼──┤
│1975│359430│26877 │11.3│3034.5 │0.254 │76.9 │5 │5 │ │73.1 │11.1 │15│+0.8│
├──┼───┼────┼──┼────┼─────┼───┼──┼──┼──┼───┼───┼─┼──┤
│1976│358889│26857 │11.3│3028 │0.254 │77 │2.9 │2.9 │ │74.9 │11.3 │15│ │
├──┼───┼────┼──┼────┼─────┼───┼──┼──┼──┼───┼───┼─┼──┤
│1977│357803│26782.5 │11.3│3021 │0.254 │76.5 │3.7 │3.7 │ │73.2 │10.9 │15│1.6 │
├──┼───┼────┼──┼────┼─────┼───┼──┼──┼──┼───┼───┼─┼──┤
│1978│356894│26720.5 │11.3│3014 │0.254 │76.8 │4.9 │4.9 │ │64.9 │10.5 │15│+0.3│
├──┼───┼────┼──┼────┼─────┼───┼──┼──┼──┼───┼───┼─┼──┤
│1979│355733│26679.5 │11.3│3039.5 │0.3 │91.1 │10.4│10.4│ │81 │12.1 │15│+1.1│
├──┼───┼────┼──┼────┼─────┼───┼──┼──┼──┼───┼───┼─┼──┤
│1980│339646│25432.5 │11.3│2889 │0.3 │86.6 │12.1│12.1│ │75.6 │11.7 │15│ │
├──┼───┼────┼──┼────┼─────┼───┼──┼──┼──┼───┼───┼─┼──┤
│1981│340590│25123 │11.3│2886 │0.3 │86.5 │33.2│10.1│23.1│53.3 │7.9 │15│ │
├──┼───┼────┼──┼────┼─────┼───┼──┼──┼──┼───┼───┼─┼──┤
│1982│340388│25158 │11.3│2849.5 │0.3 │85.5 │14.9│0.9 │14 │70.6 │10.7 │15│ │
├──┼───┼────┼──┼────┼─────┼───┼──┼──┼──┼───┼───┼─┼──┤
│1983│340339│25085 │11.3│2832.5 │0.3 │85.4 │4.3 │4.3 │ │81.1 │12.4 │15│ │
├──┼───┼────┼──┼────┼─────┼───┼──┼──┼──┼───┼───┼─┼──┤
│1984│339019│27637 │11.3│2836 │0.3 │85.1 │15 │0.3 │14.7│70.1 │10.6 │15│ │
├──┼───┼────┼──┼────┼─────┼───┼──┼──┼──┼───┼───┼─┼──┤
│1985│338634│24981 │11.3│2833 │0.4 │113.3 │20 │5 │15 │93.3 │14 │15│ │
├──┼───┼────┼──┼────┼─────┼───┼──┼──┼──┼───┼───┼─┼──┤
│1986│338316│24954 │11.3│2829 │0.4 │113.2 │20 │6 │14 │73.2 │11 │15│ │
├──┼───┼────┼──┼────┼─────┼───┼──┼──┼──┼───┼───┼─┼──┤
│1987│338104│24936 │11.3│2828 │0.4131 │116.8 │20 │3 │17 │96.8 │14.6 │15│ │
├──┼───┼────┼──┼────┼─────┼───┼──┼──┼──┼───┼───┼─┼──┤
│1988│337699│24902 │11.3│2824 │0.4257 │120.2 │15 │3.2 │11.8│105.2 │15.8 │15│ │
├──┼───┼────┼──┼────┼─────┼───┼──┼──┼──┼───┼───┼─┼──┤
│1989│337209│24866 │11.3│2820 │0.4526 │127.6 │18 │3 │15 │109.6 │16.4 │15│ │
└──┴───┴────┴──┴────┴─────┴───┴──┴──┴──┴───┴───┴─┴──┘

1984年度各乡镇农业税征收情况表
┌────┬───┬────┬──┬────┬────┬───┬────────┬───┬─────┬──┐
│纳税 │计税 │常年 │税率│依率 │标准 │折金额│减免(万元) │全年 │附加 │尾欠│
│单位 │土地 │产量 │% │计征 │粮价 │(万元)├──┬──┬──┤实征 ├───┬─┤ │
│ │(市亩)│(千公斤)│ │(千公斤)│公斤/元 │ │合计│社会│灾情│(万元)│金额 │% │ │
│ │ │ │ │ │ │ │ │ │ │ │(万元)│ │ │
├────┼───┼────┼──┼────┼────┼───┼──┼──┼──┼───┼───┼─┼──┤
│合计 │339019│27637 │11.3│2836.4 │0.30 │85.11 │15 │0.3 │14.7│70.11 │10.6 │15│ │
├────┼───┼────┼──┼────┼────┼───┼──┼──┼──┼───┼───┼─┼──┤
│坊子镇 │16084 │1384 │10.8│149 │0.30 │4.5 │0.5 │ │0.5 │4 │0.6 │15│ │
├────┼───┼────┼──┼────┼────┼───┼──┼──┼──┼───┼───┼─┼──┤
│埠头乡 │34518 │2323 │9.9 │231 │0.30 │6.9 │1.1 │ │1.1 │5.8 │0.9 │15│ │
├────┼───┼────┼──┼────┼────┼───┼──┼──┼──┼───┼───┼─┼──┤
│荆山洼镇│29533 │1463 │9.7 │142 │0.30 │4.2 │0.8 │ │0.8 │3.4 │0.5 │15│ │
├────┼───┼────┼──┼────┼────┼───┼──┼──┼──┼───┼───┼─┼──┤
│沟西乡 │38318 │3162 │11.4│359 │0.30 │10.8 │1.7 │ │1.7 │9.1 │1.4 │15│ │
├────┼───┼────┼──┼────┼────┼───┼──┼──┼──┼───┼───┼─┼──┤
│车留庄乡│42667 │2945 │11 │326 │0.30 │9.8 │2.3 │ │2.3 │7.5 │1.1 │15│ │
├────┼───┼────┼──┼────┼────┼───┼──┼──┼──┼───┼───┼─┼──┤
│穆村镇 │50180 │3885 │11.8│427 │0.30 │12.8 │2.8 │ │2.8 │10 │1.5 │15│ │
├────┼───┼────┼──┼────┼────┼───┼──┼──┼──┼───┼───┼─┼──┤
│眉村乡 │30725 │4743 │13.7│324 │0.30 │9.7 │1.1 │0.3 │0.8 │8.6 │1.3 │15│ │
├────┼───┼────┼──┼────┼────┼───┼──┼──┼──┼───┼───┼─┼──┤
│涌泉乡 │46823 │3237 │11.1│359 │0.30 │10.8 │2.3 │ │2.3 │8.5 │1.3 │15│ │
├────┼───┼────┼──┼────┼────┼───┼──┼──┼──┼───┼───┼─┼──┤
│清池镇 │50121 │4491 │11.6│519 │0.30 │15.6 │2.4 │ │2.4 │13.2 │2 │15│ │
├────┼───┼────┼──┼────┼────┼───┼──┼──┼──┼───┼───┼─┼──┤
│坊子煤矿│50 │4 │11 │0.4 │0.30 │0.01 │ │ │ │0.01 │ │ │ │
└────┴───┴────┴──┴────┴────┴───┴──┴──┴──┴───┴───┴─┴──┘

1989年度各乡镇农业税收情况表
┌────┬───┬────┬──┬────┬────┬───┬────────┬───┬─────┬──┐
│纳税 │计税 │常年 │税率│依率 │标准 │折金额│减免(万元) │全年 │附加 │尾欠│
│单位 │土地 │产量 │% │计征 │粮价 │(万元)├──┬──┬──┤实征 ├───┬─┤ │
│ │(市亩)│(千公斤)│ │(千公斤)│公斤/元 │ │合计│社会│灾情│(万元)│金额 │% │ │
│ │ │ │ │ │ │ │ │ │ │ │(万元)│ │ │
├────┼───┼────┼──┼────┼────┼───┼──┼──┼──┼───┼───┼─┼──┤
│合计 │337211│24871 │11.3│2819.3 │0.4526 │127.71│16.9│3.0 │13.9│110.51│18.5 │15│ │
├────┼───┼────┼──┼────┼────┼───┼──┼──┼──┼───┼───┼─┼──┤
│坊子镇 │20741 │1663 │10.6│177 │0.4526 │8 │0.9 │0.3 │0.6 │7.1 │1.1 │15│ │
├────┼───┼────┼──┼────┼────┼───┼──┼──┼──┼───┼───┼─┼──┤
│埠头乡 │28699 │1941 │9.9 │192 │0.4526 │8.7 │2.8 │0.3 │2.5 │5.9 │1.3 │15│ │
├────┼───┼────┼──┼────┼────┼───┼──┼──┼──┼───┼───┼─┼──┤
│荆山洼镇│29502 │1467 │9.7 │141 │0.4526 │6.4 │1.5 │0.2 │1.3 │4.8 │0.7 │15│ │
├────┼───┼────┼──┼────┼────┼───┼──┼──┼──┼───┼───┼─┼──┤
│沟西乡 │38288 │3159 │11.4│359 │0.4526 │16.3 │2.4 │0.4 │2.0 │13.8 │2.4 │15│ │
├────┼───┼────┼──┼────┼────┼───┼──┼──┼──┼───┼───┼─┼──┤
│车留庄乡│42399 │2927 │11.1│324 │0.4526 │14.7 │2.2 │0.3 │1.9 │12.5 │2.2 │15│ │
├────┼───┼────┼──┼────┼────┼───┼──┼──┼──┼───┼───┼─┼──┤
│穆村镇 │50157 │3633 │11.8│427 │0.4526 │19.3 │2.0 │0.4 │1.6 │17.3 │2.9 │15│ │
├────┼───┼────┼──┼────┼────┼───┼──┼──┼──┼───┼───┼─┼──┤
│眉村乡 │30615 │2365 │13.7│323 │0.4526 │14.6 │1.5 │0.4 │1.1 │13.1 │2.2 │15│ │
├────┼───┼────┼──┼────┼────┼───┼──┼──┼──┼───┼───┼─┼──┤
│涌泉乡 │46815 │3236 │11.1│359 │0.4526 │16.3 │2.4 │0.3 │2.1 │13.8 │2.4 │15│ │
├────┼───┼────┼──┼────┼────┼───┼──┼──┼──┼───┼───┼─┼──┤
│清池镇 │49959 │4477 │11.6│517 │0.4526 │23.4 │1.2 │0.4 │0.8 │22.2 │3.3 │15│ │
├────┼───┼────┼──┼────┼────┼───┼──┼──┼──┼───┼───┼─┼──┤
│坊子煤矿│36 │3 │11 │0.3 │0.4526 │0.01 │ │ │ │0.01 │ │ │ │
└────┴───┴────┴──┴────┴────┴───┴──┴──┴──┴───┴───┴─┴──┘

[农林特产农业税]简称农林特产税,是国家向从事农林特产生产、取得农林特
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单独征收的一种农业税。1983年开征,征收范围为:园艺收
入,包括水果、人工培植药材、桑蚕、花卉、苗木等产品收入;林木收入,包括
木材、花椒、核桃、板栗、柞树、腊条、荆条、紫穗槐条等产品收入;水产收入,
包括水生植物(蒲草、芦苇、藕等)、淡水养殖、滩涂养殖等产品收入。开征农林
特产税在于平衡农林特产生产与粮棉生产之间的税收负担,调整两者之间的收入
差距,促进农业内部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各业之间的比例逐步趋于合理。农林特
产税的收入全部归地方财政,用于支持农林特产生产,税率按品种不同从5%到15
%,收入特大的产品和挤占粮田的产品适当提高税率,但最高不超过30%,同时征
收应纳税额的10%的地方附加。198 7年区境有开征农林特产税收入的土地1267亩,
计税收入49869元,计征税额2621元,实际征收2000元,地方附加200元;1988年
实征2000元; 1989年计税面积增加到2994 0亩, 计税收入454000元,计征税额
52000元,实际征收120000元,地方附加12000元。

1987年~1989年各乡镇农林特产税入库表
单位:元
┌────┬───────┬───────┬───────┐
│乡镇 │1987 │1988 │1989 │
│ ├───┬───┼───┬───┼───┬───┤
│ │应征额│实征额│应征额│实征额│应征额│实征额│
├────┼───┼───┼───┼───┼───┼───┤
│合计 │2000 │2000 │2000 │2000 │120000│120000│
├────┼───┼───┼───┼───┼───┼───┤
│坊子镇 │100 │100 │100 │100 │3000 │3000 │
├────┼───┼───┼───┼───┼───┼───┤
│荆山洼镇│200 │200 │200 │200 │6000 │6000 │
├────┼───┼───┼───┼───┼───┼───┤
│埠头乡 │100 │100 │100 │100 │3000 │3000 │
├────┼───┼───┼───┼───┼───┼───┤
│沟西乡 │200 │200 │200 │200 │10000 │10000 │
├────┼───┼───┼───┼───┼───┼───┤
│穆村镇 │600 │600 │600 │600 │47000 │47000 │
├────┼───┼───┼───┼───┼───┼───┤
│清池镇 │100 │100 │100 │100 │10000 │10000 │
├────┼───┼───┼───┼───┼───┼───┤
│眉村乡 │600 │600 │600 │600 │20000 │20000 │
├────┼───┼───┼───┼───┼───┼───┤
│车留庄乡│100 │100 │100 │100 │11000 │11000 │
├────┼───┼───┼───┼───┼───┼───┤
│涌泉乡 │ │ │ │ │10000 │10000 │
└────┴───┴───┴───┴───┴───┴───┘

[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向占用耕地建房和用于其他非农业建设的法人
征收的一种税,是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土地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有利于农
业的发展;也是开辟财源,增加财政收入的一项措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包
括占用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及鱼塘、园地、菜地和其他农用业地,如人工种植
的草场,已开发经营种植农作物或从事水产养殖的滩涂等。占用荒山、荒坡等非
耕地,不属于征收范围。
区境1987年4月1日起开征耕地占用税。1987年4月1日至1989年底全区批准占
用耕地3147亩, 其中济青公路占地1572亩,其他国家建设占地927亩,乡镇集体
占地526亩,农民建房占地122亩。占用耕地中经区政府批准免征税款的160.5亩,
应征税款的2 986.5亩。

坊子区年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分类表
单位:市亩
┌────┬──┬──────────────┬──────────────┬─┐
│项目年度│总计│批准占用耕地 │实际占用耕地 │备│
│ │ ├──┬─────┬──┬──┼──┬─────┬──┬──┤注│
│ │ │合计│国家 │乡镇│农民│合计│国家 │乡镇│农民│ │
│ │ │ ├──┬──┤集体│建房│ ├──┬──┤集体│建房│ │
│ │ │ │小计│其中│ │ │ │小计│其中│ │ │ │
│ │ │ │ │公路│ │ │ │ │公路│ │ │ │
├────┼──┼──┼──┼──┼──┼──┼──┼──┼──┼──┼──┼─┤
│合计 │3147│3147│2499│1572│526 │122 │3147│2499│1572│526 │122 │ │
├────┼──┼──┼──┼──┼──┼──┼──┼──┼──┼──┼──┼─┤
│1987 │558 │558 │387 │ │151 │20 │558 │387 │ │151 │20 │ │
├────┼──┼──┼──┼──┼──┼──┼──┼──┼──┼──┼──┼─┤
│1988 │795 │795 │437 │ │303 │55 │795 │437 │ │303 │55 │ │
├────┼──┼──┼──┼──┼──┼──┼──┼──┼──┼──┼──┼─┤
│1989 │1794│1794│1675│1572│72 │47 │1794│1675│1572│72 │47 │ │
└────┴──┴──┴──┴──┴──┴──┴──┴──┴──┴──┴──┴─┘

坊子区耕地占用税征收表
单位:市亩、万元
┌────┬────────────┬───┬───┬───┬──┬───┬───┐
│项目年度│占用耕地面积 │核定 │执行 │计征 │免征│应征 │当年 │
│ ├────┬───┬───┤税额 │税额 │税额 │税额│税额 │实征 │
│ │批准占用│免征 │应征 │元/ │元/ │ │ │ │ │
├────┼────┼───┼───┼───┼───┼───┼──┼───┼───┤
│合计 │3147 │160.5 │2986.5│4.3 │1.65 │479.3 │46.3│433.0 │157.5 │
├────┼────┼───┼───┼───┼───┼───┼──┼───┼───┤
│1987 │558 │19 │539 │4.3 │1.65 │37 │5.6 │31.4 │10 │
├────┼────┼───┼───┼───┼───┼───┼──┼───┼───┤
│1988 │795 │86 │709 │4.3 │1.65 │220 │24.7│195.3 │108 │
├────┼────┼───┼───┼───┼───┼───┼──┼───┼───┤
│1989 │1794 │55.5 │1738.5│4.3 │1.85 │222.3 │16 │206.3 │39.5 │
└────┴────┴───┴───┴───┴───┴───┴──┴───┴───┘

[契税]我国现行的契税是在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双方所立的契约,
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除与其他税收有相同的性质和作用外,还有自
己的特点。征收契税是为了保障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产权,凡不动产发生转移变
动,产权承受人申报投税时,契税征收机关首先要查明产权的合法性才准予缴税,
并以政府名义发给契证,国家承担着保护产权的责任。1950年政务院发布的契税
税率规定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
6%。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契税时行时止。

[工商业税]清代地丁之外的赋税统称杂税。早在乾隆年间,潍县开征的杂
税就有商税、牛驴税、盐税、契税、当税和牙杂税等。鸦片战争后,受欧美税制
的影响,中国税收制度有重大变化,税种不断增加,税率逐渐提高,民负日益加
重。咸丰三年(1853年),为镇压太平军筹集军饷开征厘金税,即按货物价值征收
10%的货物税。潍县于是年设税局,专收厘金。宣统二年(1910年) ,潍县开征豆
饼税、契约税、煤炭税、屠宰税、木器税、窑货税、烟叶税、青菜税、金汁税等。
民国时期税负日重,仅在潍县设立的征税机关就有厘金局、货捐局、货物税
局、营业税局、烟酒公卖栈、山东烟酒稽征局第十一分局、印花税局、卷烟局、
熏烟局、烟草税局、牌照税局、所得税局、统税局(下设坊子分局)、禁烟局等。
1946年又设田粮赋税处,开征的主要税种有:契税,买契税率6%,典契税率3%,
外收契纸费每张银圆5角, 注册费每张银圆一角;油税、屠宰税、牲畜税,每年
编审(投标招商)一次,即每年招商包税,虽无定数,但年年有增无减;牙税,每
五年编审一次,每次都增加不等的税额;当税,每五年更换当贴一次,只换当贴
不增税;验契,系查未缴税的契约,30元以上者为大契,除照章税契外加征验契
费银圆4.2元;30元以下者为小契,除照章税契外加收验契费银圆1.2元。
营业税,1927年潍县设立营业牌照税务分局,开征营业税。按营业总收入额
计征税率为1%~10%;按营业资本额计征税率为4%~20%。
所得税,1936年开征五类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按全额累进税率计征;薪
给报酬所得税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证券存款所得税按比例税率计征;财产租赁
所得税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一时所得税按全额累进税率计征。
烟酒牌照税,1926年开征,凡零卖烟商分丙、丁、戍三种;零卖酒商分乙、
丙、丁三种。每年上等纳税16元,中等纳税8元,下等纳税2元。
烟酒暂许营业税,1934年开征,每年招商投标承包。
盐税,盐税由盐务机关征收,由盐商缴纳。1914年每担征收盐税及司码秤共
2元; 1918年改为3元;1931年改为5元;1933年改为5.3元;1936年改为5.4元;
1937年至1941年每担征税5.98元; 1945年每担征税260元,另外随盐税征收战时
附税、 “国军”副食品费等每担10至60元。1945年7月,中共潍县经济工作大队
第四分队进驻坊子东部解放区邓村(今属眉村乡)负责税收工作,当时开征的税种
有进出口货物税(征收的主要货物是棉织布、绸缎、各种花布、肥皂、纸烟、酒、
迷信品等)、屠宰税、出厂税、牲畜交易税、印花税、营业牌照税、营业负担税、
产销税、黄烟产销税、迷信品出厂税。
1950年统一全国税收,建立新税制,开征的主要税种、税目有:
货物税,区境开征的有黄烟叶、土烟叶、土布、印染色布、机器配件、饴糖、
水产品、鞭炮、迷信品、皮毛、陶器、普通纸、植物油、原木、砖瓦及其他工业
品。1 953年大部分税目划归商品流通税,1958年并于工商统一税。
工商业税,固定工商业应缴纳的工商业税,分为以营业额计征部分 (简称营
业税)和以所得额计征部分(简称所得税)。营业税税率为1%~15%;所得税税率为
5%~30%; 临时商业税,习惯称行商税,税率为3%~8%;摊贩业税,按资本额纳
税,税率为1%~5%。1958年营业税并于工商统一税,所得税成为一个单独的税种。
印花税,1950年开征,是一种凭证与行为相结合的税种,依据凭证的性质分
为按金额比例贴花和按定额贴花两大类。按金额比例贴花的税率分为万分之一至
万分之三、千分之三等几类;按定额贴花的分为2元、5元、2千元、5千元 (旧人
民币) 等几类。1953年修正税制,大部分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
屠宰税,其余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利息所得税,1950年开征,只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由银行代扣代缴,1959
年停征。
屠宰税,此税在解放区早已实行。1950年始统一税率,凡屠宰猪、羊、牛、
驴、 骡、马者,按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1953年修订税制,屠宰商应
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并入屠宰税,税率为13%,农民仍征10%。1957
年实行春节前半个月农民自养、 自宰、自食之牲畜免缴屠宰税。1983年9月,省
税务局规定社队农民和集体伙食单位宰杀猪、 牛、羊、驴、骡、马6种牲畜应缴
纳屠宰税,每头猪征税2元,羊暂免,菜牛和其他大牲畜每头征税4元。食品公司
(站) 和其他国营、集体、个体(包括临时经营肉食、饭食企业户)宰杀上述6种牲
畜,按照收购金额缴纳收购环节3%的工商税,售后缴纳零售环节工商税,不再缴
纳屠宰税。
交易税,1950年1月政务院规定为1个税种、11个税目。当时区境开征的有牲
畜交易税,税率5%;粮食、棉花、土布、烟、麻交易税,税率2%。1953年土布、
粮食两项交易税并入货物税。 1954年7月停征猪、羊交易税,只对牛、驴、骡、
马征收牲畜交易税, 1963年重新开征猪、羊交易税,1965年又停征。1959年8月
起, 全省免征牲畜交易税。1966年1月又恢复征收,交易税从价计征,税率5%,
由买方缴纳。
车辆使用牌照税,对行驶于国家公共道路的车辆,按其种类、载重量以及使
用性质,实行定额征收。
商品流通税,1953年开征。税目有烟叶、酒、麦粉、皮毛、原木等,1958年
并入工商统一税。
城市房产地产税, 1955年开征, 1973年企业城市房地产税合并入工商税。
1978年1月停征, 对外籍人员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资本家出租的房地产税,仍继续
征收。其税率为: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的税率为1%;地产税,依标准地
价按年计征的税率为1.5%。标准房价和标准地价不易划分的,依标准房地价合并,
按年计征税率为1.5%;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者,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
1.5%。区境只在坊子镇开征过。
工商统一税,1958年由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简
化而成。1973年并入工商税。
工商所得税,1950年全国统一税收时归属工商业税。1958年税制改革成为独
立税种,以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为征税对象。对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
合作小组,实行按所得额8级超额累进计征,税率为7%~55%;对合作商店按所得
额9级超额累进计征, 税率为7%~60%;供销合作社按39%的比例税率征收;对个
体经济实行按所得额14级全额累进计征, 税率为7%~62%。1986年1月1日起,对
个体经济实行按所得额10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工商税,是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
屠宰税合并简化税率的一个税种,1973年起试行,税目44个,税率17个,最低税
率3%, 最高税率66%。1984年10月,将工商税分为增值税、营业税、产品税和盐
税4个税种。
1989年区境开征税种按税收性质划分有:流转税类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
税、盐税;收益税类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市个体工
商业户所得税;资源税类的资源税;财产税类的房产税,另有建筑税、国营企业
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宴席税、教育费附加、国家能
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特别消费税、预算调节资金等。

[税务稽征管理]税源普查和税务登记:纳税义务人应于开业前20天,以营
业执照副本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如不办理处以罚金,1958年税制改革取消
这一规定。1982年9月又全面办理税务登记,1989年全区有纳税义务的共3313户,
其中国营企业112户, 县以上集体企业186户,乡镇村街道企业256户,私营企业
42户,个体工商业户2712户,其他5户。
纳税申报和纳税鉴定: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税
务机关征税的主要依据。纳税人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申报,自觉按规定纳
税。税务机关每年对纳税单位进行纳税鉴定。企业在经营年度中发生变化时,征
纳双方及时通报,并对纳税鉴定予以修改和补充。
实行发货票管理制度: 自1951年起实行统一发货票制度,1983年6月后进一
步健全发货票管理制度,区税务局设专人保管和发放,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检查整
顿。
重点税源管理: 全区确定以黄烟、白酒、建材、煤炭和电力5种产品和行业
为重点税源, 税务所、税务专管员抓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企业。全区全年纳税
额3万元以上的企业共有123户(其中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4户,10万元以上的13户),
3万元以下的2891户,其他209户。
零星税源管理:零星税源虽在税收金额中占比重不大,但是搞好这项税收既
可以将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用于国家建设,又可以通过征税体现国家的有关经济
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生产、消费和收入的杠杆作用。1984年以来,全区集市贸易
日趋活跃, 商品的上市量和成交量逐年增长, 是年全区集市税收为89.2万元,
1985年上升到154万元, 1986年为178.1万元,1987年为298.2万元,1988年增至
484.8万元,1989年实现454.3万元,是1984年的5倍多。
利润监交:1957年税务机关接办利润监交工作(此前由财政部门负责监交),
当时只有坊子煤矿属监交企业。1962年增加电厂、酒厂,后又增加随机工具厂、
潍坊砖厂、潍坊炉渣砖厂、坊子综合公司、坊子土产商店。利润监交的职责主要
是催(督促企业按时解交)、查(检查企业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结(定期结算)、报
(督促企业按时报送财务决算)。
培植税源:方法是投放留成款,帮助落后企业扭亏增盈;帮助企业贷款,加
快资金周转;帮助企业收回欠款;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为企业提供
信息等。农业方面主要抓了黄烟的生产管理。全区自1984年到1989年共投放所得
税留成款607.88万元, 帮助乡、村发展工、副业项目270项;帮助企业新建工、
副业项目95项, 挖潜改造、扭亏为盈项目34个,增加企业收入1461498元,增加
企业利润共计470601元, 增加税收229650元;发展多种经营项目9个,增加经营
项目9个,增加收入238450元,增加税收15303元。
征税方法:对国营、合作社、生产队(乡、村)经营的较大企业,采用自报、
自核、自缴的“三自”纳税制,即由纳税单位自己计算税款、自己填写缴款书、
自己到银行缴纳税款,月后将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送税务机关;对帐簿凭证不
齐全的集体企业,由企业填写纳税申报表,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讹后收款发给完税
证;对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定额征收、查验征收、由商业批发部门代扣代缴;对
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实行预交纳税保证金,并限期结算。
开展税收检查:除参加国务院统一部署的税收大检查外,区税务局每年进行
一至二次税收政策大检查。一般是先由纳税单位自查,再在系统内互查,然后由
税务人员专业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政策予以妥善处理,针对存在的问题帮助纳
税单位研究改进。开展了对个体户、牲畜交易税、统一销货发票和贩卖私盐的查
缉处理。 1984年至1989年共查出补漏缴税款609.87万元, 其中1984年27万元,
1985年139万元, 1986年92万元,1987年184.1万元,1988年99.77万元,1989年
68万元。
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是为了照顾国民经济中的一些特殊情况,解决在税法一
般规定中不能解决的实际问题而采取的一种补助措施。区税务部门在执行这一规
定中经反复调查核实,从1984年到1989年6年间共减免各种税款2329.23万元,帮
助资金有困难的企业解决了部分资金。

坊子区1984年~1989年税收收入表
单位:元
┌────────┬────┬────┬────┬────┬────┬────┐
│年度税别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
├────────┼────┼────┼────┼────┼────┼────┤
│工商税 │9410569 │ │ │ │ │ │
├────────┼────┼────┼────┼────┼────┼────┤
│产品税 │1901324 │10929951│11613840│13497071│13551607│13538621│
├────────┼────┼────┼────┼────┼────┼────┤
│增值税 │173896 │387979 │663146 │680131 │3527148 │4479435 │
├────────┼────┼────┼────┼────┼────┼────┤
│营业税 │463980 │2339503 │3311771 │4240635 │4657817 │5351440 │
├────────┼────┼────┼────┼────┼────┼────┤
│工商所得税 │1586412 │1725240 │1225428 │1450268 │1408361 │1373669 │
├────────┼────┼────┼────┼────┼────┼────┤
│个体所得税 │ │ │184040 │59055 │29142 │27375 │
├────────┼────┼────┼────┼────┼────┼────┤
│城建税 │ │661133 │904332 │1111041 │1340383 │1500000 │
├────────┼────┼────┼────┼────┼────┼────┤
│车船税 │ │ │1278 │100759 │145791 │122308 │
├────────┼────┼────┼────┼────┼────┼────┤
│房产税 │ │ │22000 │351839 │280280 │366455 │
├────────┼────┼────┼────┼────┼────┼────┤
│屠宰税 │188 │2230 │5461 │272 │ │ │
├────────┼────┼────┼────┼────┼────┼────┤
│牲畜交易税 │12638 │21348 │5218 │840 │694 │1329 │
├────────┼────┼────┼────┼────┼────┼────┤
│国营企业奖金税 │ │ │38414 │853 │29587 │6239 │
├────────┼────┼────┼────┼────┼────┼────┤
│事业奖金税 │ │178485 │3560 │418 │ │ │
├────────┼────┼────┼────┼────┼────┼────┤
│集体奖金税 │ │ │5062 │2969 │ │ │
├────────┼────┼────┼────┼────┼────┼────┤
│建筑税 │54610 │328722 │525859 │417878 │318810 │700683 │
├────────┼────┼────┼────┼────┼────┼────┤
│税款滞纳罚款 │8559 │86620 │25086 │117624 │112093 │103653 │
├────────┼────┼────┼────┼────┼────┼────┤
│个人收入调节税 │ │ │ │ │22979 │91382 │
├────────┼────┼────┼────┼────┼────┼────┤
│城乡个体营业税 │ │ │ │ │1214925 │1014091 │
├────────┼────┼────┼────┼────┼────┼────┤
│印花税 │ │ │ │ │55802 │162485 │
├────────┼────┼────┼────┼────┼────┼────┤
│工商税收合计 │13612175│16661211│18534494│22031707│26795419│29424089│
├────────┼────┼────┼────┼────┼────┼────┤
│国营所得税 │1884278 │2373139 │598295 │704446 │603909 │789617 │
├────────┼────┼────┼────┼────┼────┼────┤
│能源基金 │568579 │672396 │448541 │394284 │707456 │497772 │
├────────┼────┼────┼────┼────┼────┼────┤
│特别消费税 │ │ │ │ │ │2000 │
├────────┼────┼────┼────┼────┼────┼────┤
│土地使用税 │ │ │ │ │ │178898 │
├────────┼────┼────┼────┼────┼────┼────┤
│资源税 │ │ │ │ │ │9867 │
├────────┼────┼────┼────┼────┼────┼────┤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 │ │ │ │391666 │
└────────┴────┴────┴────┴────┴────┴────┘

区境各税务所税收统计表(1973年~1985年)
单位:元
┌──┬───┬───┬───┬───┬───┬───┬───┬────┐
│年度│沟西 │治浑街│车留庄│段家 │穆村 │邓村 │马司 │坊子 │
├──┼───┼───┼───┼───┼───┼───┼───┼────┤
│1973│205447│351636│38696 │104773│60473 │ │ │6512960 │
├──┼───┼───┼───┼───┼───┼───┼───┼────┤
│1974│165098│279294│47697 │123147│61866 │62033 │90866 │6018687 │
├──┼───┼───┼───┼───┼───┼───┼───┼────┤
│1975│135652│652819│68113 │145498│80005 │124243│210522│5065350 │
├──┼───┼───┼───┼───┼───┼───┼───┼────┤
│1976│177246│780015│71416 │201344│102058│161131│215605│3785059 │
├──┼───┼───┼───┼───┼───┼───┼───┼────┤
│1977│231431│902371│89969 │286514│163247│229257│211076│4652960 │
├──┼───┼───┼───┼───┼───┼───┼───┼────┤
│1978│204066│316054│77469 │346961│180115│248257│168595│4889809 │
├──┼───┼───┼───┼───┼───┼───┼───┼────┤
│1979│224982│238537│80346 │483765│134683│165878│117991│5121897 │
├──┼───┼───┼───┼───┼───┼───┼───┼────┤
│1980│229142│220332│75117 │269788│109659│159861│124908│4912884 │
├──┼───┼───┼───┼───┼───┼───┼───┼────┤
│1981│209166│289569│81368 │271373│119996│162740│188079│5115984 │
├──┼───┼───┼───┼───┼───┼───┼───┼────┤
│1982│267153│327741│84085 │373001│130869│177160│307177│6329406 │
├──┼───┼───┼───┼───┼───┼───┼───┼────┤
│1983│288573│320588│82633 │419628│106975│292855│325657│7163407 │
└──┴───┴───┴───┴───┴───┴───┴───┴────┘

坊子区各税务所税收统计表(1984年~1989年)
单位:千元
┌──┬──┬──┬───┬──┬──┬──┬──┬────┬────┬───┐
│年度│沟西│清池│车留庄│涌泉│穆村│眉村│埠头│坊子一所│坊子二所│荆山洼│
├──┼──┼──┼───┼──┼──┼──┼──┼────┼────┼───┤
│1984│297 │477 │97 │421 │149 │453 │429 │9261 │ │ │
├──┼──┼──┼───┼──┼──┼──┼──┼────┼────┼───┤
│1985│379 │665 │120 │524 │227 │400 │1510│12215 │ │260 │
├──┼──┼──┼───┼──┼──┼──┼──┼────┼────┼───┤
│1986│396 │782 │134 │502 │211 │440 │557 │10576 │18015 │817 │
├──┼──┼──┼───┼──┼──┼──┼──┼────┼────┼───┤
│1987│314 │948 │179 │697 │181 │574 │711 │12683 │2500 │851 │
├──┼──┼──┼───┼──┼──┼──┼──┼────┼────┼───┤
│1988│363 │1228│205 │605 │280 │562 │778 │15051 │2748 │840 │
├──┼──┼──┼───┼──┼──┼──┼──┼────┼────┼───┤
│1989│450 │1493│399 │677 │478 │614 │1096│18436 │3568 │1728 │
└──┴──┴──┴───┴──┴──┴──┴──┴────┴────┴───┘

坊子区减免税款一览表
单位:万元
┌──┬──────┬──────┬──────┬─────┬─────┐
│年度│新建企业 │区以上企业 │乡镇村办企业│困难户 │新产品 │
│ ├──┬───┼──┬───┼──┬───┼──┬──┼──┬──┤
│ │户数│金额 │户数│金额 │户数│金额 │户数│金额│户数│金额│
├──┼──┼───┼──┼───┼──┼───┼──┼──┼──┼──┤
│1984│18 │17 │21 │52.8 │ │ │ │ │ │ │
├──┼──┼───┼──┼───┼──┼───┼──┼──┼──┼──┤
│1985│ │ │9 │3.05 │8 │3 │45 │48 │2 │1 │
├──┼──┼───┼──┼───┼──┼───┼──┼──┼──┼──┤
│1986│33 │75.78 │ │ │ │ │31 │44 │ │ │
├──┼──┼───┼──┼───┼──┼───┼──┼──┼──┼──┤
│1987│40 │46.2 │26 │77.6 │16 │12 │26 │63 │ │ │
├──┼──┼───┼──┼───┼──┼───┼──┼──┼──┼──┤
│1988│37 │17.6 │19 │59.2 │ │ │60 │278 │2 │12.4│
├──┼──┼───┼──┼───┼──┼───┼──┼──┼──┼──┤
│1989│36 │54 │32 │363 │62 │572 │71 │528 │1 │1.6 │
├──┼──┼───┼──┼───┼──┼───┼──┼──┼──┼──┤
│合计│164 │210.58│107 │555.65│86 │587 │233 │961 │5 │15 │
└──┴──┴───┴──┴───┴──┴───┴──┴──┴──┴──┘
注:1.新建企业减免,包括乡镇、村办企业减免。
2.区以上企业减免包括福利企业,政策性减免和商业减免。
3.6年共减免2329.2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