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林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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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林木所有权多归私人所有,成片林
和河滩林木为少数封建地主把持,寺院、庙祠树木由僧道或设专人看护,并订立
乡规罚约,予以保护。个人所植树木有出卖、转让和继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府对造林、营林和护林工作先后制订了一系列政
策。建国初期中央提出了“普遍护林、重点造林”的方针,激发群众植树绿化的
积极性。1956年合作化时期,私人片林合理作价,自愿入社归集体所有。1958年
“五风”盛行,民间树木平调归公,林业生产遭受严重挫折。1961年秋,中央下
达《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在人民公社化前划
归集体所有和社员个人所有的林木权属不变。人民公社化后新植林木坚持谁栽谁
有的原则,社员房前屋后、路边、水旁、自留地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1963年
5月, 国务院发布《森林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集体、个人的林木所有权,
并进行了第一次林木确权发证。196 5年3月,潍县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关于保护
林木生产的布告》,规定不准平调,不准毁林开荒,严禁乱砍滥伐,社社队队建
立护林组织,厂矿、街道、学校以及农户普遍订立护林守则,并制订奖罚政策,
“不论人、畜、车辆,毁一棵补栽3棵,情节严重者予以罚款,偷盗者则严惩”,
并开展“护林光荣,毁林可耻”的宣传教育。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业政策不能贯彻落实,护林组织被解散,无政府主
义泛滥,毁林开荒种粮,大批成材树木被砍伐。1978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
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树木”的布告和山东省军区、省法院、省农林局制定的
《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联合通知》。1982年,进行林木第二次确权发证工作,
再次明确了集体、 个人的林木权属,促进了林业的发展。1984年9月,《中华人
民共和国森林法》颁布,对发展林业,管好林木提供了法律依据。
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对集体片林和果园实行专人或联户承包。坊子
区建立以后,区政府采取优惠政策,林果生产得到迅速发展,面积逐年扩大,林
业政策、林果专业承包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和完善。1985年坊子区人民政府规定,
林果田承包3年, 不交或少交提留,土地使用权30年不变,承包期内可以继承和
转让。1986年,进一步修订林果承包责任制合同,实行“长包短定”,承包期为
15至30年,并详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短期合同一年一定,以确保长期合
同的实施兑现。对丰产林承包采取“三统、一分、两提留、两奖、两罚”办法,
即统一规划、统一栽植、统一管理,分户承包,间作物提留和最终提留结合,间
作物提留款用于统一管理费用,管理好、生长好的奖,差的罚;护林有功者奖,
损坏和破坏树木者罚。树木采伐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乡镇重新修订护林公约并
公布于众,为发展林业生产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病虫害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区内林地面积小,多为乡土树种,
抗逆性强,害虫天敌得到有效保护,虽有病虫害发生,但危害不大。主要病虫害
有枣疯病、泡桐丛枝病、毛白杨破腹病及豆天蛾、绿刺蛾、蚜虫等虫害。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立后,林木面积不断扩大,新树种大量增加,外地购进苗木中带进多
种病虫害。 据1 983年对树木病虫害普查结果,全区林木病虫害的种类已由建国
前的十几种发展到26 4种。对林木造成危害较大的病害主要有毛白杨锈病、杨树
溃疡病、苹果炭疽病、杨柳腐烂病、泡桐丛枝病、桃缩叶病、葡萄白腐病、葡萄
霜霉病、苹果梨轮纹病等;虫害有杨树天杜蛾、柳毒蛾、光肩星天牛、刺蛾、白
杨透翘蛾、黑绒金龟子、舟形毛虫、山楂苹果红蜘蛛等。1989年杨树溃疡病造成
潍河滩800亩杨树丰产林死亡。 是年春,山楂展叶期、花期发生的黑绒金龟子和
舟形毛虫,由于防治不及时,造成严重的损失。
对病虫害的防治,很早人们就有所探索、实践,比如用石灰、草木灰防治果
树病害和室内害虫, 用篝火防治蝗虫。659年开始用硫磺治虫,10世纪后曾利用
铜制剂和铝制剂防治害虫,后来又认识到天敌昆虫作用,但其效果甚微。百姓对
林果树的病、虫害防治既缺药物、器械,又无科技知识,只限于人工扑杀,重者
只得任其蔓延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森林保护工作,制定了一系列防
治病虫害的措施。在同林木病虫害作斗争的长期过程中,采取了多种防治措施,
大体可分三个阶段:1.物理机械防治阶段,自1949年至1955年以物理防治为主,
用人工扑杀及石灰水、烟草水防病杀虫;2.化学防治阶段,自1956年至1974年,
用“六六六”、“滴滴涕”、“1605”、“1059”等有机农药防治,虽然效果良
好,但化学药物长期使用后,很多病虫产生抗药性能量,杀害了不少害虫天敌,
生物界的生态相互制约作用减退,防治效果逐年降低;3.综合防治阶段,自1975
年推广以虫治虫,以鸟治虫的生物防治和合理施药,辅之以人工防治的综合治理
办法,取得了较好的防治效果,同时加强林产品的检疫工作,堵截病虫害的潜入。
1985年区林业局配备专职检疫员3人,兼职检疫员1人,对外运果品及内调木、竹
材等林产品实行严格检疫,重点加强对坊子站、潍坊东站的林产品检疫。1986年,
区森林保护站组织人力对坊子区林木检疫对象进行普查, 查出检疫对象9种,有
白杨透翘蛾、杨树大斑溃疡病、青杨枝天牛、杨树根癌病、紫穗槐豆象、柳瘿纹、
泡桐枝病、泡桐丛腐烂病、楸树根结线虫病等。1 988年,连续6次组织专人对美
国白蛾易于传播、寄生的车站、储木场、交通要道、重点厂矿、乡镇、经贸单位
进行全面查防,有效地制止了美国白蛾的传入。

[护林防火]护林防火,保护林木,清代《潍县志》中记述:“潍县设四个
墩台,十五个窝铺,夜点灯,浪人看护。”民国时期潍县县府曾出示布告明令规
定:“毁树者罚,护树者奖,农村林木结合公看义坡,订立乡规罚约,刻碑立石
于交通要道、 村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人民政府加强护林防火工作。
1952年,潍县人民政府发出“普遍造林、大力护林”的号召,实行封山、封滩造
林。1978年10月,贯彻省军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农林局下达的“关于加强护
林防火工作的联合通知” 。1 986年秋,坊子区林业局、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
严禁乱放坡火、保护林木的紧急通知》,1988年春,按照中央、省、市护林防火
指挥部的要求,坊子区成立了由副区长郑锡令为组长,林业局长杨国珍、公安局
长郭公循为副组长,武装部、城建局、交通局、共青团、文教局等部门负责同志
组成的护林防火领导小组,加强了全区护林防火的组织领导工作,各乡(镇)也相
继成立护林防火领导小组。每年冬春防火重点季节召开防火会议,各乡、村也建
立了护林防火队伍,并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形成了区、乡(镇)、村三级护
林防火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