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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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兵制、征兵制]明清时期,实行募兵制。募兵者打着招募新兵的大旗,
到各地招兵。有的按户籍或牌甲抽调,把贫困劳动人民的子弟招募到兵营进行操
练,长期服役。民国初期,军阀割据,各自为政,多以雇佣形式招募兵员。1936
年10月,国民党政府颁布《征兵法》,规定实行征兵制。但由于政治上的腐败,
官员贪赃枉法,《征兵法》难于实行。以后又采取强行抽兵,以抓壮丁代替征兵。
有权者以势免役, 有钱者买丁代役或行贿免役,穷家子弟不论孤独1人,还是年
老体弱或未到成年,都是抓丁对象,抓丁闹得人心惶惶,鸡犬不宁。

[志愿兵役制] 自1937年区境建立抗日人民武装至1954年6月,实行志愿兵
役制。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广大人民群众出于高度的政治觉悟和民族大义,
积极响应共产党的号召,自愿报名参加人民军队。参军时党员干部带头,青年民
兵自愿报名。骑大马,戴红花,敲锣打鼓,热烈欢送。一人参军,全家光荣。村
民为军属代耕、代种,军属门前挂光荣牌。父母送子女,妻子送郎,兄弟争相参
军。 1946年8月,王家侯孟村民兵指导员韩洪军一次带领18名民兵自愿参军。抗
日战争期间, 境内有千余名青年自愿参加了抗日队伍。 解放战争时期,又有近
3000名民兵自愿加入了中国人民解放军。 1951年3月,几百名青年自愿报名加入
中国人民志愿军,为“抗美援朝、保家卫国”贡献力量。

[义务兵役制]195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发布征集补充兵员命令,
规定应征年龄和服役期限, 由志愿兵役制向义务兵役制过渡。1955年7月,中华
人民共和国颁布第一部《兵役法》,明确规定“保卫祖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的光荣义务”,正式实行义务兵役制。自此之后,每个征集年度按照征集任务,
县、 乡镇分别成立征兵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具体领导和组织征兵工作。1978年3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规定“根据部队需要和本
人志愿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将服役年限满6年(1984年改为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兵骨
干转为志愿兵, 在部队长期服役” ,这一规定作为义务兵役制的补充和完善,
1984年《兵役法》 对此作了正式规定。 坊子区施政后至1989年,共征集义务兵
947人,年均158人。

[预备役]自1955年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后,每年在征集工作的同时进行预备
役登记。经教育凡体检合格、政审合格的青年除应征者外,其余编为第二类预备
役;服役期满退伍回乡的士兵编为第一类预备役。1981年,民兵组织调整,基干
民兵和28岁以下的退伍战士编为第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和29至35岁的退伍战士
编为第二类预备役,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18至35岁。

坊子区各年度征兵情况统计表
单位:人
┌──────┬──┬───┬───┬──┬──┬──┬──┐
│数量区分年度│合计│装甲兵│通讯兵│步兵│空勤│武警│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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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255 │160 │ │ │ │50 │45 │
├──────┼──┼───┼───┼──┼──┼──┼──┤
│1985 │130 │75 │ │55 │ │ │ │
├──────┼──┼───┼───┼──┼──┼──┼──┤
│1986 │215 │70 │30 │ │34 │26 │55 │
├──────┼──┼───┼───┼──┼──┼──┼──┤
│1987 │205 │45 │18 │ │106 │35 │1 │
├──────┼──┼───┼───┼──┼──┼──┼──┤
│1989 │142 │46 │ │ │62 │34 │ │
├──────┼──┼───┼───┼──┼──┼──┼──┤
│累计 │947 │396 │48 │55 │202 │145 │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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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988年全国未征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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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子区各年度接收退伍军人统计表
单位:人
┌──────┬────┬─────┬───────┐
│数量区分年度│接收总数│服预备役数│其中 │
│ │ │ ├───┬───┤
│ │ │ │技术兵│普通兵│
├──────┼────┼─────┼───┼───┤
│1985 │239 │234 │163 │71 │
├──────┼────┼─────┼───┼───┤
│1986 │263 │257 │139 │118 │
├──────┼────┼─────┼───┼───┤
│1987 │143 │142 │76 │66 │
├──────┼────┼─────┼───┼───┤
│1988 │159 │157 │104 │53 │
├──────┼────┼─────┼───┼───┤
│1989 │150 │149 │79 │70 │
├──────┼────┼─────┼───┼───┤
│累计 │954 │939 │561 │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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