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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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革命时期,区境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县(市)裁判部负责,抗日战争时期,
由民国政府县地方人民法院或司法处负责,中共建立抗日民主政府的地区政府内
设司法科,施行刑事、民事审判和司法行政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司法
工作归人民法院负责,在基层人民法庭内设专人管理司法行政工作。
1978年始公社设专职司法助理,80年代初县级成立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工
作。1983年12月,建立坊子区司法局,内设办公室、政工科、宣传科、调解科,
辖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乡镇政府设司法助理,并建立司法服务站。

[律师]坊子区法律顾问处于1983年12月建立,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律
师工作者2人,职工1人,另有兼职律师2人,特邀人员1人。至1989年,为公民和
法人代理案件491件, 其中民事代理219件,经济代理254件,其他代理18件,追
回和避免经济损失614万元;担任刑事辩护198件;为16家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
律顾问; 为委托人代写法律文书162件;接待法律咨询业务3338人次,积极支持
和服务于经济贸易往来,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证]1983年12月,正式组建坊子区公证处,设主任1人,公证员3人。至
198 9年,共办理各种公证业务731件,其中民间公证153件,经济合同公证578件。

[人民调解]抗日战争时期,凡建立抗日民主政府的区、乡村均建立调解组
织,区设调解助理员,配备调解干部2~3人;乡(镇) 村设调解委员会,一般由3
~5人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4年颁布《人民
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区、乡(镇)、村的人民调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文化大革命”中,人民调解工作遭到严重破坏。1973年春,随着法院审判工作
的恢复,人民调解组织得到恢复。1983年12月坊子区司法局组建后,对调解工作
进行全面整顿, 在农村、 城镇、 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委员会322个,调解人员
1183名,先后有1908人次参加了培训。乡镇均建立法律服务站,较大的厂矿、企
业建立司法办公室。至1989年底,调解解决各类纠纷案件6383起,解答法律咨询
2264人次, 接待群众来访2934人次;参加经济代理6起159件;代写法律文书349
份; 代办公证业务1494份;培养宣传骨干12520人;进行法制宣传1253场;发展
常年法律顾问单位83处(其中基层法律站55处);审查修正经济合同1914份,挽回
和避免经济损失达740.5万元。

[法制宣传教育]新中国建立后,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宣传骨干对国家颁布的
《婚姻法》、《工会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等法规利用广播、宣传栏、黑板报、图片、张贴布告等形式进行
法制教育。坊子区司法局建立后,克服建局晚、人手少、条件差的不利条件,发
扬拼搏精神,采取快动手、多求援的办法对国家自1979年至1982年制定的83个法
律、法规、条例进行了大张旗鼓的宣传教育。至1989年,区内共建立普法领导小
组560个,农村法制夜校26 4处,法律自修大学管理站坊子分站1处,71人参加学
习,其中有4人取得了大专文凭,2人参加法律函授学习。先后培训宣传员5600人,
拥有宣传队伍7801人, 编写宣传材料62780份。利用乡镇党校、农民法制夜校作
法制报告2878场次,利用有线广播举行法制讲座38240次,举办宣传栏、黑板报、
图片展览8237期,出动宣传车到农村进行巡回宣传243台次,举办法制培训班101
期, 培训宣传骨干5393人。全区96%以上的人员参加了法律学习,经考试全部达
到及格以上水平。其中学完“十法一条例” (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
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土地法和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的15万人,占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