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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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后,区境各级党委、人民政府非常重视信访工作,一般由分管党务工作
的副书记或民政助理负责;厂矿企业的信访工作受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
管部门的双重领导,由政工干部兼办。“文化大革命”期间,信访机构被砸烂,
工作处于混乱状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信访工作日趋正常,各乡镇、厂矿
企业都有一名领导干部分管, 并有专门人员负责办理。1984年1月,坊子区委、
区政府办公室各设2人办理人民来信来访。6月13日,成立坊子区信访领导小组,
区委副书记李明忠任组长,区委常委副区长李永祺任副组长,区纪委、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委组织部、区政府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信访工作列入重
要日程。
1985年1月,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各设信访科,由科长或副科长负责,各配备
信访干部2名。 11月,根据鲁办发[1985]26号文件精神,坊编发[1985]16号
文件决定撤销区委、区政府两办信访科,成立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来信来访办公室,
为正局级规格,列政府序列,定编8人,设主任、副主任及工作人员6名,分别负
责办信、接访、查办、秘书等项工作;同时负责市以上领导机关和区委区政府交
办的信访事项,综合全区信访情况;对各乡镇、区直各部门的信访工作实行指导、
检查、监督、协调。
1988年8月24日, 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调整坊子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并决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全区信访工作,协调处理重要或疑难问题,每
季度向中共坊子区委常委汇报一次信访情况。为了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区信
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下发《关于切实做好信访工作的通知》和《各部门分口接
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暂行办法》,全区9处乡镇分别建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区、
乡镇和区直部门建立领导阅信、接访、办案等制度。区领导每人每季一次接待来
访,每逢坊子大集(农历三、八)为领导接访日。领导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
阅批、查办,对大案、要案领导靠上亲自组织查处。同时各乡镇配备专职信访干
部1至3人,区纪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专设信访科,各村(居民委员会)皆
设信访民调委员会, 厂矿、企业及有关部门由政工科兼管信访工作。8月29日,
根据鲁发[1988] 9号文件精神,区委以坊干发[1988]54号文件公布乡镇副乡
级信访助理, 主持乡镇信访办公室工作。1989年1月17日,中共坊子区委以坊干
发[1989] 1号文件公布乡镇信访助理改为信访办公室主任。1989年,全区有信
访工作组织438个,专(兼) 职信访工作人员1286人,在全区形成了区、乡(镇)、
村三级信访网络。

[信访案件处理]信访工作是区委、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尊重人民群
众主人翁地位,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大事,
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1984年至1986年区委、区政府信访部门密切配合,
按照政策、依法处理历史遗留问题1840件,其中属案件性质的1009件,非案件性
质的831件。 根据党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先后为6人恢复了党籍,7人
恢复了公职,9人清退了查抄物资;为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职职工285人补
发了生活费; 为城镇下乡户5户办理了农转非, 为243户离退休干部家属办理了
“农转非”;为12名在“文革”期间被错误下放的服役干部补发了工资;清理人
事档案1871份,为262人落实了统战政策。
案例1: 原坊子医院司药刘祖荃,1959年以反革命罪判处管制劳动三年。原
判认为刘祖荃解放前由青岛加入国民党中央统计局,经复议认为原判事实不清,
经泰安、济南、昌乐等地调查核实,认为原判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属错案。经
坊子区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撤销原判,改判刘祖荃无罪。对刘做了妥善安置,
刘表示“感谢共产党,感谢人民政府”。
案例2: 穆村女村民郝风香,于1976年修水库时因工程塌方造成骨盆粉碎性
骨折,经医治后仍留有后遗症,原潍县未作终结处理,为此终年上方。1985年底,
区信访办研究后主动与寒亭区信访办联系,查阅了郝的工伤材料,并陪同到医院
进行复查。 根据省政府决定,对郝给予一次性医疗补助费500元,郝表示满意,
终止了上访,遗留多年的积案得到了解决。
1987年后,信访内容发生较大变化,历史遗留问题减少,现实问题增多。在
区委、区政府和基层部门受理来信来访中,批评建议占15%,干部作风问题占25%,
农村政策问题占18%,民事纠纷占16%,计划生育问题占10%,农村建房问题占13%,
其他占3%。现实信访案件带有突发性特点,要求解决迅速、果断,防止事态扩大
或因问题复杂形成积案、难案。为此,注意了抓初访案件的处理,把问题解决在
初发阶段,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伸张了正义,保护了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
案例1: 1989年9月5日,眉村乡辛庄村民办教师李炳林来区上访,副区长沈
孝纲参加了接访。李反映本人按招生条件报考潍坊师范学校并被录取,只因过去
曾和村支部书记吵过嘴、打过架,村里乡里都不同意他去上学,沈当即指示信访
办公室抓紧调查处理。经区信访办公室调查了解,李反映情况属实,问题很快得
到解决,李接到了入学通知书,并于9月22日到师范学校报到上学。
案例2:1987年5月24日,清池镇杨家庄发生“致人重伤案”。被告徐洪才带
领其两个儿子手持木棍等凶器将同村村民徐文忠打成重伤,造成颅骨骨折,左耳
撕裂,身上多处软组织损坏,经医院抢救幸免一死,但伤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受害人及其家属到区上访,区信访办公室立即将案情向区委分管书记李洪德报告,
并召集公、检、法组成联合工作组到该村调查,查清案情,被告徐洪才受到了判
刑三年的处理。
1984年至1989年,坊子区信访共处理人民来信来访2760件次,其中来信1554
件,来访1206次,年处结率在95%以上。

[信访信息] 1986年7月,区信访办公室设专职信息信访员,各乡镇设信访
信息员。 1989年,共有信访信息员462人。其任务是定期反映基层情况及带有倾
向性的问题,区信访办适时搞好筛选整理,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1988年,区信
访办编印《信访情况》,专门反映信访信息及信访中出现的新动态和人民群众反
应的有代表性的“难点”“热点”问题。至1989年底,共提供信访信息8346件,
向区领导机关提供信息285件, 被上级采用92件。 信访办副主任殷新民撰写的
《纠纷伤害案件要明确受理机关》一文刊登于1989年《人民信访》第十一期。信
访信息为领导机关提供了决策依据。

[开展信访三无活动]1987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信访“三无”
乡镇活动的决定》,即无越级上访、无重复上访、无信访积案。坊子区政府办公
室立即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潍办发[1987]33号文件的通知》,对贯彻落实
信访“三无” 乡镇活动提出了具体意见和措施。 10月6日, 下发[1987]56号
《关于领导同志抓信访工作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各级领导在信访“三无”
乡镇活动中的工作责任。区委书记、区长对全区的信访工作负责,分管副书记、
副区长协助区委书记、区长抓好全区的信访工作,区领导把各自的工作联系点作
为抓好信访工作的责任点;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同时落实本单位领导抓信访工作
责任制,将信访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做到凡不是涉及本级领导或超
越本级权限的问题,都包下来负责到底。通过开展“三无”活动,做到了小问题
不出村,一般案件不出乡,大案要案不出区,问题发生在哪里,就在哪里就地解
决。1989年,全区“三无”乡镇和单位达30%。

区委、区政府1984年~1989年信访情况一览表
┌──┬───┬───────┬───┬───┐
│年度│信访数│其中 │结案数│结案率│
│ │(件次)├───┬───┤(件次)│% │
│ │ │信(件)│访(次)│ │ │
├──┼───┼───┼───┼───┼───┤
│1984│414 │225 │189 │406 │98 │
├──┼───┼───┼───┼───┼───┤
│1985│430 │278 │152 │421 │98 │
├──┼───┼───┼───┼───┼───┤
│1986│811 │470 │341 │795 │98 │
├──┼───┼───┼───┼───┼───┤
│1987│542 │247 │295 │539 │99.5 │
├──┼───┼───┼───┼───┼───┤
│1988│262 │148 │114 │262 │100 │
├──┼───┼───┼───┼───┼───┤
│1989│301 │186 │115 │301 │100 │
└──┴───┴───┴───┴───┴───┘

区直部分单位1984年~1989年信访情况一览表
┌─────┬───────┬───────┬───────┬───────┬───────┬───────┐
│年度项目部│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
│别 ├───┬───┼───┬───┼───┬───┼───┬───┼───┬───┼───┬───┤
│ │信访 │结案率│信访 │结案率│信访 │结案率│信访 │结案率│信访 │结案率│信访 │结案率│
│ │(件次)│% │(件次)│% │(件次)│% │(件次)│% │(件次)│% │(件次)│% │
├─────┼───┼───┼───┼───┼───┼───┼───┼───┼───┼───┼───┼───┤
│纪委 │283 │86.3 │127 │100 │139 │100 │65 │100 │70 │100 │384 │100 │
├─────┼───┼───┼───┼───┼───┼───┼───┼───┼───┼───┼───┼───┤
│检察院 │45 │92 │82 │97 │110 │97 │85 │99 │90 │100 │210 │100 │
├─────┼───┼───┼───┼───┼───┼───┼───┼───┼───┼───┼───┼───┤
│法院 │1049 │100 │932 │100 │1624 │100 │2117 │100 │1916 │100 │2097 │100 │
├─────┼───┼───┼───┼───┼───┼───┼───┼───┼───┼───┼───┼───┤
│公安分局 │64 │93.8 │52 │96 │138 │97.8 │106 │100 │106 │100 │71 │100 │
├─────┼───┼───┼───┼───┼───┼───┼───┼───┼───┼───┼───┼───┤
│民政局 │148 │90 │131 │93 │107 │95 │82 │97 │63 │99 │44 │100 │
├─────┼───┼───┼───┼───┼───┼───┼───┼───┼───┼───┼───┼───┤
│文教局 │57 │94 │73 │94 │71 │96 │38 │98 │23 │100 │18 │100 │
├─────┼───┼───┼───┼───┼───┼───┼───┼───┼───┼───┼───┼───┤
│商业局 │76 │93 │67 │96 │72 │97 │63 │98 │26 │100 │9 │100 │
├─────┼───┼───┼───┼───┼───┼───┼───┼───┼───┼───┼───┼───┤
│房管局 │71 │100 │236 │85 │460 │98 │207 │93 │243 │100 │75 │100 │
├─────┼───┼───┼───┼───┼───┼───┼───┼───┼───┼───┼───┼───┤
│计生委 │3 │100 │12 │100 │15 │100 │31 │100 │29 │100 │48 │100 │
└─────┴───┴───┴───┴───┴───┴───┴───┴───┴───┴───┴───┴───┘

各乡镇1984年~1989年信访情况一览表
┌─────┬───────┬───────┬───────┬───────┬───────┬───────┐
│年度项目乡│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
│镇 ├───┬───┼───┬───┼───┬───┼───┬───┼───┬───┼───┬───┤
│ │信访 │结案率│信访 │结案率│信访 │结案率│信访 │结案率│信访 │结案率│信访 │结案率│
│ │(件次)│% │(件次)│% │(件次)│% │(件次)│% │(件次)│% │(件次)│% │
├─────┼───┼───┼───┼───┼───┼───┼───┼───┼───┼───┼───┼───┤
│坊子镇 │18 │90 │61 │94 │98 │95 │54 │96 │41 │100 │36 │100 │
├─────┼───┼───┼───┼───┼───┼───┼───┼───┼───┼───┼───┼───┤
│荆山洼镇 │31 │94 │69 │96 │43 │98 │21 │98 │25 │100 │7 │100 │
├─────┼───┼───┼───┼───┼───┼───┼───┼───┼───┼───┼───┼───┤
│清池镇 │45 │95 │58 │94 │62 │95 │31 │97 │32 │98 │8 │100 │
├─────┼───┼───┼───┼───┼───┼───┼───┼───┼───┼───┼───┼───┤
│穆村镇 │22 │90 │16 │98 │90 │95 │64 │98 │40 │100 │44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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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留庄乡 │88 │95 │72 │96 │66 │98 │63 │100 │48 │100 │36 │100 │
├─────┼───┼───┼───┼───┼───┼───┼───┼───┼───┼───┼───┼───┤
│埠头乡 │48 │90 │63 │97 │68 │98 │54 │97 │52 │100 │109 │100 │
├─────┼───┼───┼───┼───┼───┼───┼───┼───┼───┼───┼───┼───┤
│眉村乡 │12 │98 │7 │100 │43 │96 │39 │98 │51 │100 │42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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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西乡 │18 │93 │14 │92 │9 │100 │13 │92 │11 │100 │15 │100 │
├─────┼───┼───┼───┼───┼───┼───┼───┼───┼───┼───┼───┼───┤
│涌泉乡 │19 │90 │20 │96 │15 │98 │18 │94 │12 │100 │15 │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