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下行政区划自唐代始有记载。唐代县以下设乡、里;宋时乡下分里、
保、社;元朝乡下曰都、社;明朝设隅、乡、社;清因明制;民国时期一度推行
村、里制和试办自治会,后改为区、乡(镇),下辖保、甲;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
后废除保、甲,改为区、乡(镇)、村。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社
下设生产大队、生产队。1984年恢复乡(镇)、村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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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下行政区划自唐代始有记载。唐代县以下设乡、里;宋时乡下分里、
保、社;元朝乡下曰都、社;明朝设隅、乡、社;清因明制;民国时期一度推行
村、里制和试办自治会,后改为区、乡(镇),下辖保、甲;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
后废除保、甲,改为区、乡(镇)、村。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社
下设生产大队、生产队。1984年恢复乡(镇)、村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