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老年人优待 资料库:莱山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烟台市莱山区志(1994-2003)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d/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d/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d/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d/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d/section/1/article/52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d/section/1/article/52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建区后,莱山区对老干部离退休金、各项福利待遇一直保持按时兑现,从不拖欠。农村70岁以上老人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及各种摊派和集资,免缴村提留和镇统筹。全区各商店、医院等公共场所均设置“老年人优先”牌子,公交车内设有老年人专座。1997年,退休金实行社会化发放。1998年,区政府出台《优待老年人规定》,内容主要包括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到莱山区各医院和卫生所就医免收挂号费、100岁以上老年人享受长寿补贴,老年人在法律诉讼、商场购物、公园游览方面优先优惠等。是年,区老龄部门为1万余60岁以上老年人办理“老年人优待证”,为4位百岁老人每人发放长寿补贴100元。2002年全区实行费税改革时,对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收农业税及其附加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