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老年人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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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区后,莱山区对老干部离退休金、各项福利待遇一直保持按时兑现,从不拖欠。农村70岁以上老人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及各种摊派和集资,免缴村提留和镇统筹。全区各商店、医院等公共场所均设置“老年人优先”牌子,公交车内设有老年人专座。1997年,退休金实行社会化发放。1998年,区政府出台《优待老年人规定》,内容主要包括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到莱山区各医院和卫生所就医免收挂号费、100岁以上老年人享受长寿补贴,老年人在法律诉讼、商场购物、公园游览方面优先优惠等。是年,区老龄部门为1万余60岁以上老年人办理“老年人优待证”,为4位百岁老人每人发放长寿补贴100元。2002年全区实行费税改革时,对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收农业税及其附加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