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共场所与饮用水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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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场所卫生 自1995年起,区社发局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规定,对全区宾馆、旅店、浴池、美发美容店、练歌厅(房)、游泳池(馆)、大型商场、游戏厅、网吧等公共场所常年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至2003年,全区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613份;查处无证单位117个。健康查体1397人次,查出不合格从业人员29人,全部调离工作岗位。检测日常用具用品1025项次,空气监测376项次,合格率95.1%。
  饮用水卫生 自1996年起,区防保中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对全区自来水公司水源、出厂水、末梢水、单位自备水源、二次供水和瓶(桶)装水生产厂家水源进行监督监测。对符合卫生条件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至2003年,全区发放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3份,采样监测317份,发现不合格样品7份,均责令限期整改。健康查体121人次,查出不合格从业人员2人,全部调离工作岗位。
  学校卫生 1995年10月,区社发局根据国务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规定,对全区11处学生食堂和学校商店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出3处存在问题,均责令其限期整改。自1995年起,每年对学生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校方和家长治疗。对视力低下、沙眼、龋齿、肥胖、营养不良、贫血、肠道蠕虫感染等常见病进行综合防治。自1999年起,区社发局每年与区教育局联合对全区所有学校食堂开展两次集中整治活动,督促各学校改善食堂卫生条件,建立健全食堂卫生管理制度,加强食堂卫生管理。2000年,区防保中心对1.21万名学生进行肠道驱虫,效果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