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医疗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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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整治 医疗机构清查 1996年10月,区社发局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对全区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清理。检查175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59个,取缔非法行医8处,责令限期整改8处。自1997年起,区社发局每年组织开展1~2次医疗市场集中整治活动,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市场秩序。2003年,对全区273处医疗机构逐个进行检查。换发“执业许可证”264个,取缔无证行医9处,查处医疗机构各类违法案件10起。
  医疗质量检查 1995年,全区各医疗单位普遍建立健全院、科两级质量管理组织和质量检查制度,严格执行急诊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等医疗规章制度。区社发局每年进行2次医疗质量集中检查。1997年,实行输液行政许可制度,全区所有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业务用房面积、房屋布局、基本设施等须达到规定要求,输液医务人员经过培训、取得“输液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输液业务。是年,取得输液许可的医疗单位72家。2002年11月,区社发局对5处医院的行政管理、医疗、护理、药房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以及夜间值班情况等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2003年,组成专门小组对各医疗单位进行定期巡查,全区医疗质量明显提高。
  药品管理 1995年,区社发局联合区工商、公安等部门,利用一个多月的时间,对全区182处医疗机构和涉药单位进行检查,查处假劣药品22个品种,货值5000多元;取缔非法药品经营单位2家,无证行医3家。1996年,在全区医疗卫生单位选聘药品监督员6人,进一步健全药品执法监督网络;对村(社区)卫生所的药品实行由区第一、第二、第三人民医院统一采购分发的办法,理顺药品采购渠道,杜绝非法渠道购药。区社发局与有关部门每年组织2次药品质量大检查,对全区所有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逐一进行检查。是年,实行“麻醉药品使用专用卡”制度,患者需用麻醉药品,须经区以上医院确诊后,由区社发局办理“麻醉药品使用专用卡”,到指定医院购买使用。1999年,区政府根据《烟台市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成立莱山区医药市场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区监察局、社发局联合制定《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实施意见》,成立由公安、监察、卫生、工商、物价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对全区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治理整顿,重点查处无证或证照不全的药品生产经营行为、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不正当行为,打击非法制售药品和非法医疗广告,共查处药品违法经营案件12起。2001年12月,国家新的《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后,药品管理职能收归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市卫生局在县级以上医院统一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区社发局将区第一、第二、第三人民医院和烟台大学校医院的药品采购纳入全市集中招标采购,4家医院涉及药品200余个品种。是年,麻醉药品使用审批职能收归市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