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费与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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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 建区前,离休干部、二等以上伤残军人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医疗费用实报实销,退休干部和在职干部职工按比例报销。1997年,区政府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设在区社发局),出台《区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暂行规定》,对区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检法机关以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公费医疗进行统一管理。门诊费(包括基本部分和工龄部分)拨给单位,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住院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按比例负担。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参照执行。
  农村合作医疗 20世纪60年代末期,境内村村办合作医疗。社员治病由所在大队(村)按比例报销。70年代初停办。90年代初,境内庙后、曲家庄、后七夼、石沟屯、樗岚、清泉寨等村实行村医疗补助制度,门诊费、住院费按比例报销。前七夼村村民在本村卫生室就诊,医疗费全免。1997年,区政府出台《莱山区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方案》,在全区实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镇办镇管。首先在初家镇试点。1998年,初家镇12个行政村、1.60万个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每人每年筹资25元,其中个人缴费10元,村集体补助15元,当年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基本平衡。1999年,初家镇午台、庙后、南贺家、杨家台和河西5个村参加。由于参加人数较少,筹资不足,难以覆盖,至是年底合作医疗中止。2003年,莱山区海滨(后七夼)、黄海(樗岚)等社区(村)继续实行医疗补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