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医疗机构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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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 2000年,区政府根据市卫生局、财政局、计划委员会制定下发的《烟台市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将全区医疗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实行分类管理。经初审并报市卫生局审核,核准莱山区第一、第二、第三人民医院和烟台大学校医院及村卫生所、单位内设卫生所等162家医疗机构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免税待遇,部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政府财政补助;核准所有个体诊所和部分对社会开放的单位卫生所106家医疗机构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照章纳税。
  分级管理 20世纪90年代初期,境内各镇卫生院按照《山东省医院分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加大资金投入,扩大医院规模,改善医疗条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推行标准化管理。1993年,初家镇卫生院(区第一人民医院)通过烟台市卫生局一级甲等医院评审,被确认为一级甲等医院。建区后,区卫生管理部门加强对各医院的指导,开展医院分级管理达标评审活动。1997年,莱山镇卫生院(区第二人民医院)被市卫生局确认为一级甲等医院。至2003年,全区一级甲等医院2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