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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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区后,区政府按照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要求,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晚婚年龄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子女。自1994年起,区社会发展局统一为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条件的夫妇发放“生育证”。 1996年9月,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办理二胎“生育证”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自2002年10月起,一胎“生育证”改为“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是年,二胎社会抚养费征收取消。
  奖励 对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14天。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3个月外,增加女方产假60天,男方护理假7天。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对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由计划生育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所在单位每月发给不少于5元的奖励费。1996年增加到10元。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学、就医、招工。独生子女父母,是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是企业职工的,退休时按烟台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符合二胎生育政策而自愿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的农村独女户,由所在村(单位)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建区后,全区每年发放计划生育奖励费100余万元。下岗失业、无业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区社发局发放,年发放额1万余元。
  处罚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并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组织给予行政处分,是党员的还要给予党纪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年终考核予以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