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义务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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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役制实施 1955年,国家颁布《兵役法》,终止志愿兵役制,实行义务兵役制,冬季试征义务兵。1984年5月,实行新的义务兵役制度,即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义务兵服役年龄为18~21周岁,服役年限陆军一般3年、海军4年、空军5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超期服役。现役军人服役超过5年并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的,由本人申请,经师级以上单位批准,可转为志愿兵,服役期限为8~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1998年12月,陆、海、空三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义务兵服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志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改为合同兵继续服役,实行分期服役制度。期限至少3年,一般不超过30年,年龄不超过55岁。
  征兵 境内青年素有踊跃报名参军、保家卫国的传统美德。自1995年起,区政府每年7月发布兵役登记通告,对适龄青年进行依法登记,9月份登记结束。冬季开始征兵,按市分配的任务实施。应征年龄男性18~20周岁,企事业单位青年职工、高中毕业生可放宽到21周岁,女性17~19周岁,只限应届高中毕业生。城镇非农业人口征集比例不超过22%。区委、区政府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以区武装部为基础,抽调区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区征兵办公室,开展征兵工作;成立接兵连和接兵连临时党支部,以便于接兵部队的管理和协调。从11月份开始,利用多种形式,对广大适龄青年进行有关征兵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激发广大青年的爱国热情和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性。各镇、街道对应征青年进行体格初检,区设体检站对预征对象进行体检。政审实行初审和复审。2000年,区武装部被省政府、省军区授予“征兵工作先进单位”称号。至2003年,莱山区连续9年无责任退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