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判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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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以前,区法院各类案件的受理、审判、执行分别由初家、莱山、解甲庄3处人民法庭自行负责。1998年,区法院建立“立审、审执、审监分立”的审判机制。是年3月,设立案庭,负责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审判与立案分立;设审判监督庭,负责各类案件的再审工作,审判与监督分立。8月,初家、莱山、解甲庄三处人民法庭撤销后,由执行庭负责全部案件的执行工作,审判与执行分立。1999年,建立人民陪审制度,从人民群众中聘任非专职审判人员参与刑事案件审理。从莱山区实验学校聘任2名退休教师担任人民陪审员。2000年1月,实行审判流程管理,由立案庭负责立案、排期开庭、送达法律文书、进行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并跟踪监督整个审判流程。实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选10名法官分别担任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和执行员拥有独立的审判权和执行权。2001年,实行圆桌式调解,即改以往的“背对背”调解方式为“面对面”调解方式,平均结案时间不超过7天。2002年,改法院直接送达为以邮寄送达(特快专递)为主、其他送达方式为辅的多渠道、快节奏的送达方式,个案送达周期比以往平均缩短6天。2003年,从烟台大学法学院和山东工商学院法律系中聘请12名教师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房地产、劳动争议、婚姻、合同、刑事、行政案件审理。是年底,正式实行庭前证据交换,实施以举证指导为前提、以证据交换为主线、以庭前调解为重点的审前准备程序。审判周期缩短,审判质量和效率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