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消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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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器械 1995年,莱山区消防器械配备不足,区公安分局消防科仅有1辆水罐消防车和1辆单轮摩托车。之后,消防器械逐渐增加和完备。2001年,增加1辆泡沫消防车。至2003年,消防器械有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各1辆,正压式空气呼吸器16具,佩戴式防爆照明灯14具,消防员呼吸器22具,方位灯15个,消防隔热服、消防避火服、消防防化服数套,设置城市公共消火栓92个,能处理各种常见火灾和突发性火灾事故。
  消防监督 1995年区消防科成立后,按照国家《消防法》的规定,加强全区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知识宣传。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督促各重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除火险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利用电视、宣传车、宣传栏等向群众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及防火、自救等常识,常年开展季节性防火工作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专项治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所专项治理等活动。至2003年,区公安消防大队检查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2790余人次,消除火险隐患5680余次。
  火灾事故 1995~2001年,全区火灾事故年均20起左右。2002年,发生火灾事故66起,死亡1人,伤1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6.11万元。2003年,发生火灾事故14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1.98万元。
  管理机构 1995年5月,区公安分局设消防科,实有人员4人。1996年8月,使用部队建制称谓,改称为烟台市莱山区公安消防大队,为武警现役,负责全区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各类消防案件查处、参加火灾及其他灾害或事故的抢险救援等。办公地址在府后路1号。2001年12月,成立公安消防执勤中队,配1名干部和6名现役消防警。2003年,区公安消防大队招收合同制消防员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