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综合治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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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莱山区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在各镇、各部门、各单位中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综治任务目标层层分解,逐级量化、细化,延伸到基层,落实到个人。自1995年起,区委、区政府每年年初与各镇(街道、园区)、区直各部门和驻区各单位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各镇(街道、园区)、区直各部门和驻区各单位与所辖村、企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层层签订责任书,综治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1995年,全区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279份,5个村、2个单位被一票否决。1998年,全区2个村、1个单位被一票否决,11个村因治安管理不当,防范措施不力,发案数超过《责任书考核细则》规定指标,被黄牌警告。2000年,莱山区推行二级管理模式,对驻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镇、街道或园区负责组织签订责任书,进行考核管理。至2003年,全区47个村、10个单位被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