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动保护与劳动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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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建区后,莱山区劳动保护由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定期定时向职工发放手套、劳保服装、工具以及重大安全保护、监理等劳保物品。各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及粉尘、污染严重的企业,坚持每年组织员工进行健康体检1次,发现病情及时治疗。1995年,区防疫保健中心根据国务院《尘肺病防治条例》和《山东省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与烟台市劳动卫生监督检测站一起对全区近50家企业劳动卫生进行监督检查。1999年后,定期与市劳动卫生监督检测站联合,对辖区内23家企业的作业环境进行检测,合格率70.2%,查出有毒、有害作业点423个。2002年4月,区卫生管理部门专题召开全区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贯彻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对有关企业的厂长(经理)进行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增强企业依法防治职业病的自觉性。
  劳动关系管理 劳动力调动 自1995年起,区内职工调入本市内中央、省属和市属单位的,由市劳动局办理;调入本市其他县市区属单位的,由区人事劳动局办理;省内职工调入区内的,由区人事劳动局办理,并报市劳动局备案;省外职工调入区内的,由区人事劳动局审查,报市劳动局审核后,转报省劳动厅审批。区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调动,由企业、事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办理调动手续,报区人事劳动局备案。1998年9月以后,区内调动的职工,改为调出、调入单位协商确定后,由区劳动服务公司办理调动手续。1999年,区劳动部门办理区内调动手续31人。至2003年,全区办理区内调动手续307人;由区外调入职工1351人。由本区调往外地职工631人。
  劳动合同管理 1994年,莱山区从芝罘、牟平两区划转企业中签订劳动合同268人。1995年,在“三资”企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加大对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和推行力度。采取上门督查的办法,当场提供合同文本,解答问题,合同双方当场盖章,劳动部门当场签证。1996年,各类企业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合同签订率98%,比1994年提高16个百分点。镇办企业职工合同签订率由1994年的62%提高到79%。私营企业职工合同签订率由16%提高到53%。外资企业职工合同签订率由38%提高到76%。1999年,推行集体合同制度。至2003年,全区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13家,涉及职工6000余人。
  劳动争议仲裁 1995年3月,烟台市莱山区人才流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负责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妥善处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办公室设在区人事劳动局,负责区人才流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是月,莱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开始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当年处理劳动争议案件3起,其中裁决1起,调解1起,协调处理1起。协调恢复劳动关系6人。之后,劳动争议案件增多。1999年,处结劳动争议案件24起。2001年,处结56起。2002年,处结107起。2003年减少至79件。至2003年,区人才流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处结劳动争议案件350起,处结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