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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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安置 城镇新成长劳动力 1995年,境内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据国家《劳动法》,自行制定招工简章,自主确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签定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至1997年,全区安置城镇新成长劳动力650人。1997年以后,安置就业全面推向劳动力市场。1999年6月,取消“临时工”的概念,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企业和劳动者自主选择用人和择业,就业政策从安置就业过渡到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至2003年,全区实现就业7694人。
  随军家属 自1995年起,莱山区在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同时,对其家属安置问题予以合理解决。1998年,实行政府指令性安置,主要安排在企业就业。至2003年,全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就业24人。
  下岗与失业保障 1998年8月,莱山区成立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与区劳动服务公司合署),在各企业中成立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站,对实行劳动合同制(1984年8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因企业生产效益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进行管理,为其办理下岗“进站”手续,“进站”时间为3年。3年内企业与职工保持原有的劳动关系,按月发给生活费,缴纳保险金。下岗期满还不能就业的转失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失业期为2年。是年,莱山区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接收辛安河沙金矿下岗职工12人,按时发放下岗职工生活保障金。1999年1月,区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从失业保障基金中调剂48.40万元,为12名下岗职工全部办理“出站”手续。其中9人解除劳动合同,转为失业;3人办理退休手续。至此,莱山区在全市县市区中,率先实现下岗保障向失业保障平稳过渡。是年,莱山区劳动就业办公室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再就业工程先进单位”称号。
  自谋职业 1995年,莱山区自谋职业人员主要是就业转失业的职工,就业去向包括从事个体经营和办理劳动事务代理。至1998年,全区495人实现自谋职业。1999年以后,失业职工都主动办理劳动事务代理业务,继续缴纳社会保险金。2003年,实行再就业优惠制度。即失业职工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国家规定的行业范围内,可以享受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是年,全区2328人实现自谋职业。
1995~2003年莱山区就业与再就业统计表
表17—4
┌───────┬───┬────┬────┬────┬────┬────┬────┬────┬────┬────┐
│年 份 │合计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
├───────┼───┼────┼────┼────┼────┼────┼────┼────┼────┼────┤
│就业(人) │769 │120 │254 │267 │607 │1178 │721 │842 │1723 │1973 │
│ │4 │ │ │ │ │ │ │ │ │ │
├───────┼───┼────┼────┼────┼────┼────┼────┼────┼────┼────┤
│失业职工再就业│232 │ │ 44 │111 │336 │ 26 │464 │210 │ 25 │ 64 │
│(人) │8 │4 │ │ │ │3 │ │ │0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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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 1995年6月,烟台市莱山区劳动服务公司成立。为副科级(次年升为正科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后改为差额拨款)。编制6人,负责全区职业介绍、失业职工管理、劳动事务代理、职业培训、就业困难群体安置等。隶属区人事劳动局。办公地址初设在樗岚制衣大楼,后迁址迎春大街125号。2002年5月,更名为烟台市莱山区劳动就业办公室。2003年,编制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