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退伍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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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伍军人安置 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安置采取政府指令性安置。莱山区大部分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由市政府统一安置,区政府安置一部分。安置单位主要是机关、企事业单位。2000年7月,区政府出台《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若干规定》,对安置工作的原则、方法等做出具体规定,提倡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自谋职业。对农村退伍义务兵采取自谋职业、向用人单位推荐等形式安置,从事的职业主要有驾驶、务工、经商、餐饮、保安、务农及担任村干部等。至2003年,全区安置城镇退伍军人64人,其中转业士官56人,城镇退伍义务兵 8人。接收安置农村退伍义务兵455人。
1995~2003年莱山区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统计表
表16—6 单位:人
┌─────────┬───┬───┬────┬───┬───┬───┬────┬────┬───┐
│ 年 │199 │199 │1997 │199 │199 │200 │2001 │2002 │200 │
│ │5 │6 │ │8 │9 │0 │ │ │3 │
│ 份 │ │ │ │ │ │ │ │ │ │
├─────────┼───┼───┼────┼───┼───┼───┼────┼────┼───┤
│合 │83 │74 │52 │59 │44 │56 │60 │44 │47 │
│ 计 │ │ │ │ │ │ │ │ │ │
├─────────┼───┼───┼────┼───┼───┼───┼────┼────┼───┤
│转 业 士 │17 │8 │ │ │ │7 │4 │ │5 │
│官 │ │ │ 4 │ │ │ │ │ 3 │ │
│ │ │ │ │4 │4 │ │ │ │ │
├─────────┼───┼───┼────┼───┼───┼───┼────┼────┼───┤
│城镇退伍义务兵 │2 │1 │- │- │- │1 │1 │- │2 │
├─────────┼───┼───┼────┼───┼───┼───┼────┼────┼───┤
│农村退伍义务兵 │64 │65 │48 │54 │40 │48 │55 │41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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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安置 1978~1994年,境内接收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4人,其中初家镇2人,莱山镇、解甲庄镇各1人。建区后,区政府和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就地安置的原则接收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将其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纳入当地财政统一管理,按照政策规定统一调整和发放。1995年,莱山镇接收安置1人。1999年,滨海路街道接收安置1人,区社发局接收安置7人。2001年,区社发局接收安置1人。2002年,莱山镇接收安置9人,区社发局接收安置12人。至2003年,全区接收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3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