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纪检 监察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6d&A=1&rec=323&run=13

纪检监察机构 1994年12月,中国共产党烟台市莱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与烟台市莱山区监察局合署办公,受区委和市纪委双重领导。正科级建制,编制12人。内设办公室、审理室、宣教调研室、纪检监察室、信访室。负责协助区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办公地址初设在樗岚制衣大楼,后迁址区行政中心办公大楼,又迁址芝罘宾馆大楼。1995年,加挂中共烟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牌子。1996年4月,增设执法监察室。2001年,改设办公室、信访室、案件检查室、审理室、执法检查室。2003年,编制11人,实有10人。韩陆平、徐学金、仲崇波、季善亭、王海仁先后担任区纪委书记。
中共莱山区纪委历任书记一览表

┌────────┬────────┬────────┬────────┬────────┐
│届 次 │姓 名 │籍 贯 │任职时间(年月)│兼 职 │
├────────┼────────┼────────┼────────┼────────┤
│1 │韩陆平 │山东文登 │1994.11~ │区委常委 │
│ │ │ │1997.12 │ │
├────────┼────────┼────────┼────────┼────────┤
│ 2 │徐学金 │山东招远 │1997.12~ │区委常委 │
│ │ │ │2001.2 │ │
├────────┼────────┼────────┼────────┼────────┤
│仲崇波 │山东龙口 │2001.2~2 │区委副书记 │ │
│ │ │002.12 │ │ │
├────────┼────────┼────────┼────────┼────────┤
│徐学金 │山东招远 │2002.12~ │区委副书记 │ │
│ │ │2003.1 │ │ │
├────────┼────────┼────────┼────────┼────────┤
│ 3 │徐学金 │山东招远 │2003.1~2 │区委副书记 │
│ │ │ │004.12 │ │
├────────┼────────┼────────┼────────┼────────┤
│季善亭 │山东海阳 │2004.12~ │区委副书记 │ │
│ │ │2006.12 │ │ │
├────────┼────────┼────────┼────────┼────────┤
│王海仁 │山东海阳 │2006.12~ │区委常委 │ │
│ │ │2007.1 │ │ │
├────────┼────────┼────────┼────────┼────────┤
│4 │王海仁 │山东海阳 │2007.1~ │区委常委 │
└────────┴────────┴────────┴────────┴────────┘

纪委全委会议 1995年2月11日,中共莱山区纪委一届一次全委会议召开。会议选举产生区纪委常委3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2人。韩陆平当选为区纪委书记。1995年3月1日,区纪委一届二次全委会议召开,贯彻落实中纪委五次全会、省纪委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部署1995年全区反腐败工作。1996年4月11日,区纪委一届三次全委会议召开。总结和回顾1995年全区反腐败斗争情况,部署1996年工作任务,并对1995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6个纪检监察先进集体、11名优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表彰。
  1997年12月31日,中共莱山区纪委二届一次全委会议召开,选举产生二届纪委常委7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2人。徐学金当选为区纪委书记。1998年4月10日,区纪委二届二次全委会议召开,学习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精神,总结工作,表彰先进,分析研究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1999年4月8日,区纪委二届三次全委会议召开,传达贯彻中纪委三次全会和省、市纪委全会精神,研究部署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任务。2001年3月16日,区纪委二届四次全委会议召开,贯彻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精神,总结回顾2000年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研究部署2001年的工作任务。2001年9月25日,区纪委二届五次全委会议召开,贯彻市纪委四次全会精神,研究部署莱山区“端正党风、优化环境、促进发展”教育活动。2002年3月13日,区纪委二届六次全委会议召开,总结回顾2001年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 2002年工作任务。会上,区委、区政府与各镇、街道、园区以及区直部门、驻区单位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2003年1月24日,中共莱山区纪委三届一次全委会议召开。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纪委常委7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2人。徐学金当选为区纪委书记。2003年4月1日,区纪委三届二次全委会议召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纪委全会精神,总结回顾上年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全年工作任务。
  党风廉政建设 廉政制度建设 1995年,区委制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责任制》,对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责任作明确分工,对区委管理的160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建立廉洁勤政档案,作为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制定《关于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的意见》、《关于党政机关车辆配备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对各镇、区直有关部门实行政务公开及车辆配备做出具体规定。区委出台《领导干部国内公务活动收受礼品登记制度(试行)》、《领导干部个人生活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1996年,区纪委制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定期民主评议制度(试行)》,规定对全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1999年,制定《区镇机关事业单位非生产性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对农村党支部书记在组织纪律、财务管理、廉政建设等方面实行“九不准”制度。2000年,制定《关于全面实行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对镇、街道实行政务公开有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2002年,区委、区政府与各镇、街道、园区、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加强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2003年,对全区机关干部在宴请、公车使用、廉政建设等方面实行“七条禁令”制度,对农村干部在财务管理、集体项目建设、接待宴请、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作出 “八项规定”。制定《关于建立党政主要领导述职述廉制度的意见(试行)》,各镇、街道、园区及区直各部门党政“一把手”每年年终都要围绕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从政等方面进行述职述廉。
  党风廉政教育 自1995年起,区纪委每年举办一期入党积极分子、青年干部及农村干部培训班,定期举办各种党纪政纪、廉政教育知识竞赛活动。当年组织全区1100余名党员干部参加全市开展的党纪政纪知识竞赛活动,其中6人在全市竞赛中分获一、二、三等奖。区纪委获组织奖。1996年8~10月,组织全区2100余名党员干部参加全省和全国党纪政纪知识竞赛活动。1996~ 1997年,连续两年组织廉洁勤政先进事迹报告团在全区进行巡回报告。1997年,将建区以来制定的19项廉政制度汇编,印制7000余册全部发放到全区党员手中学习。1998年,组织全区1000余名党员干部参加《行政监察法》知识答卷活动。协助市纪委对区级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名列全市前茅。1999年,区纪委将建区以来的10个廉洁勤政典型编制成册,发给全区党员干部学习。2002年,在全区党员干部中开展“理想信念、廉政纪律”教育活动,邀请市纪委和市检察院领导为全区党员领导干部作 “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题报告。2003年10月,组织全区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全市廉政教育报告会,听取先进典型事迹报告和市委领导集体廉政谈话。
  纠风正纪 专项治理活动 自1995年起,区纪委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具有事业性收费职能的46个单位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当年查出不合规定项目3个,多收和乱收费用1.16万元。退还乱收费1.05万元,没收超标准收费1148元。1996年,区纪委与财税、审计、农业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镇10个村30户农民进行调查,对不合理农民负担制定出整改措施。是年,区纪委从区财政、审计、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区检察院、法院中抽调50余名干部,对农村财务工作进行清理整顿,清缴欠款229.50万元,促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1997年,对区、镇两级党政机关小汽车、移动电话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整顿。清理出超编制配备的小汽车11辆,违反规定配备的移动电话24部,借用10部。1998年,建立“企业负担登记簿”,在区内3个重点地段设置向企业乱收费举报箱,同时聘请10名义务监督员,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全区102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住房情况进行清查,对2名多占住房干部和1个超面积建房单位的违纪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1999年,区纪委组成3个调查组,分赴13个县市区296个单位,核查450户,查出多占公有住房101户。同年清理出24个单位超标车、超编车、借用车31辆。对全区253个药品经销单位进行清查,查出药品经营证件不全单位1个,并责令其限期整改。2000年,区纪委会同区物价、财政部门,对公安分局、建设局、社发局、工商分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东方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降低收费标准或缩小收费范围20项,取消收费项目14项,直接减轻企业负担40余万元。是年,区纪委成立莱山区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联席会议办公室,组成专门的检查组对全区246家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取缔非法行医机构8个,清除医疗机构户外售药标志25家,纠正医疗机构对外销售药品36家。之后,每年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1~2次清查。2001年,清理超标小汽车16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002年,对全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公物及报销个人费用问题进行清理,清退个人借用公款13.43万元。2003年,全区重点挂牌保护企业21家。
  行风民主评议 1995年,莱山区开始开展行风评议活动。区纪委在社会各界聘任党风、行风义务监督员15人。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和个体工商户代表、义务监督员对法院、公安等12个重点部门的行业作风进行民主评议,将收集的意见和建议直接反馈给各单位,限期整改。1997年,被评议单位扩展到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各分局、各金融单位等总计23个部门和单位。1998年,开展基层站(所)作风整顿活动,辞退干部5人,诫免1人。2001年,开展“端正党风、优化环境、促进发展”教育活动,围绕中心意识、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法纪观念4个方面,发放征求意见信1000余份。收集对全区42个部门和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1万余条,集中归纳整理后,全部反馈给各单位。各单位制定的整改措施在政务办公网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2003年,开展企业评机关活动,聘请300名重点企业代表,与 21个重点职能部门面对面地进行评议活动,评议结果向全区公布。
  政务公开 1995年,区委出台《关于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的意见》,在全区实施 “两公开一监督”(政务公开、财务公开和接受群众监督)。是年5月,区纪委组织人员对3个镇和9个部门政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7月,召开政务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区建委、区工商分局及曲家庄、孔辛头村等政务公开典型经验。此后,每半年对政务公开情况检查一次。至2003年,各镇、街道、园区、部门共设公开大厅8个,固定公开栏40个,公开事项130余项,公布举报电话22部。政府各职能部门及镇、街道、园区村庄、学校等单位政务公开率98%。
  行政监察 建区后,区纪委每年不定期地开展行政效能执法监察。1995年,对利用公款出国旅游行为进行清查。清查出国团组5个、7人次,收缴4704元。1997年,对全区建筑市场进行检查,查出违章单位38个,逐一促其补办手续。1998年,对政法机关从事经商活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清理企业4户,其中解除挂靠关系2户,保留2户。1999年,查出机关办企业27户,保留11户,改制5户,注销7户,解除挂靠4户。对中俄基地孵化器建设等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察3次。2001年,区纪委开始对有形建筑市场实施全程监察,当年对全区性招标活动实施监察8次。2002年,对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活动实施监察26次,节约采购资金440余万元。2003年8月,对政府基金、集中所属单位及下属单位资金、接受捐赠资金、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罚款没收等非税收入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对60余个区直和驻区单位实施行政效能监察项目40余个,提出建议35条,帮助修订、完善有关规章制度50余项。
  违纪案件查处 自1995年起,区纪委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审计局等部门参加的案件检查联席会议,排查案件线索,挖掘案源,研究案件查处中的有关政策界限问题,商讨对重大疑难案件处理意见。违纪案件审理实行纪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制度,保证案件审理质量。1995年,立案查处违纪案件15起,处结14起。1996年,建立《领导分工包片责任制》、《大要案领导包案责任制》、《加强查办违纪案件协调配合制度》、《奖励举报、办案有功人员制度》4项制度。将全区三个镇和区直部门划分为4个工作片,分别由区纪委常委分包。大要案由区纪委研究确定包案领导,一抓到底。至2003年,区纪委立案94起,处结89起,其中处结大要案30起。受理来信来访1265起,处结1202起。回访121人次。
1995~2003年中共莱山区纪委查处违纪案件及受理来信来访统计表
表14—7
┌────────────┬───┬───┬───┬───┬───┬───┬───┬───┬───┐
│年 │199 │199 │199 │199 │199 │200 │200 │200 │200 │
│ 份 │5 │6 │7 │8 │9 │0 │1 │2 │3 │
├────────────┼───┼───┼───┼───┼───┼───┼───┼───┼───┤
│初步核实违纪案件(起) │ 1 │ 1 │ 1 │ │ │ 1 │ 1 │ 1 │ 1 │
│ │8 │8 │8 │ 7 │ 9 │2 │4 │4 │4 │
├────────────┼───┼───┼───┼───┼───┼───┼───┼───┼───┤
│立案查处违纪案件(起) │ 1 │ 1 │ 1 │ │ │ 1 │ 1 │ 1 │ 1 │
│ │5 │2 │4 │ 5 │ 5 │0 │1 │1 │1 │
├────────────┼───┼───┼───┼───┼───┼───┼───┼───┼───┤
│处结(起) │ 1 │ 1 │ 1 │ │ │ │ 1 │ 1 │ 1 │
│ │4 │1 │4 │ 5 │ 5 │ 7 │1 │1 │1 │
├────────────┼───┼───┼───┼───┼───┼───┼───┼───┼───┤
│其中大要案件(起) │ │ │ │ │ │ │ │ │ 4 │
│ │ 3 │ 1 │ 4 │ 4 │ 2 │ 4 │ 2 │ 6 │ │
├────────────┼───┼───┼───┼───┼───┼───┼───┼───┼───┤
│受理来信来访(起) │164 │170 │174 │153 │131 │108 │119 │112 │134 │
├────────────┼───┼───┼───┼───┼───┼───┼───┼───┼───┤
│处结(起) │156 │156 │162 │142 │128 │102 │116 │109 │1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