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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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资产确认登记 1996年,区国资局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确认区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具有的占有、使用权,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当年发证42家。全区国有资产总值为1.34亿元。之后,对新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均办理确认登记手续,并核发证件。
  资产清查与处置审批 2002年,区国资局首次开展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清查,全区闲置资产存量400余万元。2003年,区政府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及其附属单位,占有使用权的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包括财政拨款、单位自筹资金购建、上级调拨赠与的房地产、办公、通讯、交通设施及各种专用设备等均纳入监管范围。上述资产的调拨、报废、出售等均须报区国资局审批。是年,全区国有资产总值4.50亿元。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 1998年3月,烟台市莱山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成立。隶属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为国有独立核算法人企业,注册资本880万元,编制3人。负责调剂利用莱山区国有资产获取收益,为区政府建设项目筹集资金,缓解区级财政资金供需矛盾等。该公司经区政府授权,在托管范围内代行国有资产监控权、国有资产受益分配权、国有资产收入再投入权和资产处置权。国资经营公司成立后,形成产权归政府、使用权归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经营权归区国资经营公司的 “三位一体,权责明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现政企职责分开,国有资产产权关系得到理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