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事业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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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95年起,莱山区各行政事业收费单位统一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使用。1995年,区物价所按照《山东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对全区所有具备收费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审核发放“收费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和“收费员证”,当年办理“收费许可证”152 份。1997年,区物价所开始对行政事业收费单位收费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验。当年审验152家,审验率100%。1999年,区物价所对全区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收费项目14项,降低收费标准20项。在全区公开14个部门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标准,为企业减负40余万元。2001年,在年产值500万元以上的68家企业中实行交费登记卡制度。企业有权对强制性收费举报,有权拒缴不合理的收费。所有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价目表,实行亮证收费。2003年,莱山区根据省政府的规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12个部门和单位,取消收费项目38项,合并收费项目26项。